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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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提高 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标准。第二条 连锁企业应由总部、仓库(配送中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组 成。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仓库(配送中心)以 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 制度、统

2、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 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 理经营。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核噂 横证期审 监管T作第四条、省百品监看管理局负需全省连锁企业总部的开办工作,指导县级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等工作。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除符合药品管理法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连 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开办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应当不低于10家;(二)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 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

3、业持续合规,建 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质量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订统一的企业总 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 保其持续、有效施行。(三)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 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 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人员无药品 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业规定的情形。(五)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 务

4、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六)仓库(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 输、配送等职能。(七)连锁门店应符合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相关开办 要求,并能够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 等业务。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规范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 求:(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二)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 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三)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

5、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四)企业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是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 责企业日常管理。(五)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连锁企 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 权。(六)连锁企业应按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 人员,并建立制度确保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与 药学服务职责。第七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各岗位人员经过相应的法律法 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 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三章场所设施与设备第八条连锁

6、企业应具有与药品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配送中心),符合规范相关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IOO平方米,仓库(配送 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二)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 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三)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 或者有隔离措施。第九条库房的规模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 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

7、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 施。第十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十一)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有

8、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第十一条 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第十二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 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 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 能。第四章

9、制度与管理第十三条 连锁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规 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 凭证等,并制定由门店负责具体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一)连锁门店药品调剂的管理;(二)门店质量检查考核的管理;(三)处方审核与执业药师责任管理;(四)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考勤规定等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包括:药品收货和验 收、药品退回、仓库温湿度、药品养护检查、药品出库复核、药品送货、销售 退回药品验收、不合格药品控制和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药品的处理等记 录。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10、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 保存。第十五条 销毁药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企业自行监督销毁或由监 管部门监督销毁,销毁方式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并对销毁 的过程和环节进行记录。第五章计算机系统第十六条连锁企业应按照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 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以及连锁门店的质量管 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 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 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 及应急措施。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鼓

11、励企业做到以下要求:(一)系统实现企业总部与连锁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 功能,信息传输为双向自动实时传输;(二)系统不支持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操作;(H)系统不支持连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 令;(四)连锁门店间信息显示系统仅允许查询,连锁门店间业务往来仅限经 企业总部审批的调拨操作。第十七条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 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包括供货单位及经营品种资质、供货单位销售 人员资质、连锁门店资质、连锁门店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连锁门店及配送药品的合法性

12、、有效性 相关联,与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三)鼓励各连锁门店使用由总部统一维护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第十八条 各类数据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 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第十九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 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 存时限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要求,按规范及相关附录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执行。国家对连锁企业有新规定的,从其执行。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尚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连锁企业,应在药 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本标准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省药监局对执业药师远程网络审核处方有相关要求的,从其 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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