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解答-桐乡财税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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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标识和宣传语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推出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一标识和宣传语。“12366,听得见的纳税服务”被确定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宣传语。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的重要措施。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

2、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1“12366”作为标识的设计主题。象征着一年12个月366天,全程为纳税人服务。 2“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人人纳税,滴水汇成江河,造福社会。 36”字与“电话”结合,用“6”字形象化为电话听筒,体现热线电话的概念和服务方式。 4弧线,把“热线

3、”形象化。红色象征社会大众纳税的热情。 5标识采用卡通、趣味的设计手法,提升纳税概念的亲和力,有利于纳税的普及宣传。12366热点问题解答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进度原因造成了延期交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应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请问支付给业主的这部分违约金能否在税前列支,如果可以,是否要有合法的票据才能列支?答:关于罚款的税前处理,应首先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

4、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你公司支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这些罚款、罚金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单位,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合法的收付款票据: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居民个人,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收款人有效的收款证明,根据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问:我

5、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2004年8月完工,截至2004年末已销售85的房子,还有15尚未销售。税务机关已经对我公司2004年销售85的房子的收入进行了确认。今年2月份,我公司补交了一笔土地征用费。在汇算清激中,我们将这笔土地征用费按照已经销售的房子的比例(即85的比例)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而税务机关认为,补交的这笔土地征用费只能在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

6、税前进行扣除。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你公司2月份交纳的土地征用费是在你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笔土地征用费应该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其中85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根据税法,准予在当期扣除。而所谓的“当期”,是指费用实际发生(支付)的时间。因此,你公司今年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只能在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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