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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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行政处罚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1、公正公开原则2、法定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救济原则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未经国务

2、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

3、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教材463页所列举的

4、行为要熟悉。)3、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1、警告2、罚款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

5、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1、一般规定(考点)(1)案件移交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2)双人办案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案件调查(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66-467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3

6、、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执行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7、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2)中止执行(3)恢复执行(4)终结执行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2010年教材编排顺序作了调整)(1)简单案件的含义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2)简单案件程序的适用( )(了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3)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调查取证和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8、(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发(5)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终止: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一)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二)特征:(考点)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

9、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三)作用(了解)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四)原则(了解)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参见教材471-472页)(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申请的期限(重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10、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审理每一个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由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实行合议制审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4、决定(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重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2)复议决定的种类决定维

11、持决定被申请人嫌弃履行法律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撤销决定5、和解与调解(了解)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海关行政申诉制度(2010年新增内容)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一)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

12、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申诉人可

13、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的

14、;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1)申诉案件的审查内容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调查情况、听取

15、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3)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重点)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4、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1)申诉案件的撤销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上述“决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2)申诉案件的撤诉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

16、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1)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重点)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海关处理决定的种类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17、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原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决定撤销,由原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3)申诉案件处理决定的送达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发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四)申诉人的救济途径(重点)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裁定一、海关行政裁定概述(一)含义(了解)(二)适用范围:(重点)1、进出商品的归类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3、禁止进出口的措

18、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三)作用(了解)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重点)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1)初审(2)资料移

19、送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参见教材482页)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重点)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重点)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

20、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四)异议审查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定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

21、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掌握我国的范围)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和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判断题(2008年考题)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答案:对(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了解)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1、知识产权

22、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了解)(1)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2)随附文件、证据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重点)(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掌握时间)(1)备案有效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

23、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2)续展备案有效期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掌握时间)(1)备案的变更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4、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2)备案的注销知识产权在备案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3)备案的撤销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不予受理。(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1、知识产权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

25、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实施了其专利。(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26、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保证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单选题(2009年考题)某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货值人民币30万元)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人民币( )的担保。A、2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

27、万元答案:B(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总担保适用的范围(重点)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了解)总担保的金额(重点)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末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

28、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2)向收货人制发扣留凭单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2010年变动,删掉部分内容)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3、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重点,2010年变动)(1)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

29、,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按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另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4、没收扣留的侵权货物(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

30、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详细参考教材第448页)(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掌握顺序,2010年内容的编排做了调整,把原来的第合并为点)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货物不能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志,仍不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有关货物不能按照项规定处置的

31、,应当予以销毁。多选题(2008年考题)下列关于海关对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方式,符合规定的是( )。A、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C、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D、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答案:ABCD(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参见教材第455页(五)海关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2009年新增)参见教材第456页海关行政许可制度一、海

32、关行政许可概述(一)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了解)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意义(了解)(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重点)(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8)暂时进

33、出口货物的核准;(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了解)(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了解)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海关法制部门(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变更与延续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参见教材第460页判断题(2008年考题)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答案:错。解释:应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3、特别程序(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

34、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报关员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五星考点一、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合同备案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1)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

35、2)备案要求: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加工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料件是否受国家贸易管制,如果是受管制的,是否已经获得了许可,也就是说是否有许可证件等。(3)同意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海关将在规定日期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能备案的合同,海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产品正常报核和合同终止报核的时间经营企业应在规定

36、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申请建立电子账册的程序第一个步骤: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第二个步骤: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三个步骤: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企业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料件、成品部分单耗关系:包括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耗损率等其他部分(例如说成品和单耗关系)可以同时备案也可以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是料件的备案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

37、品出口前备案。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帐册最大周转金额;并可对部分高风险或需要重点监管的料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进口料件的金额、数量加上电子帐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电子化手册管理特点1、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2、可分段备案也可非分段备案将电子手册的内容分为合同备案和通关备案。非分段备案,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直接进行通关备案表头、表体数据的审批即可。3、网络审批和备案通过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4、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A类企业除外。5、全额保税6、全国口岸报关无需调度手册,凭身

38、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

39、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三、转关运输转关的概念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海关手续的行为。转

40、关的方式1、提前报关转关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2、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3、中转方式: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转关的中转方式办理(需境内换装运输工具)转关的期限(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2)提前报关方式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一)含义指经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及

41、其授权部门核准,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报关单中特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二)经营单位填报要求1.必须填报:经营单位名称+编码(1)经营单位编码:指海关为注册的经营单位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为10位数字。经营单位编码的信息在一般是直接发票中给出在企业名称后面。(2)经营单位编码结构及含义例: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这是大连的一家国有进出口公司;广州华威集团440122XXXX,这是广州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注册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经营单位编码的作用利用收货单位编码的第五位市内经济区划代码

42、,来确定报关单上的境内目的地(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例:05年填制:收货单位:辽宁抚顺辽抚锅炉厂(210491XXXX)确定其境内目的地为辽宁抚顺其他。因为第五位数字是9。(三)经营单位填报的规律1、经营单位应该填写:对外签定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企业或单位,若两者不同则填执行合同的单位.例:中国五矿进出口公司(1106913401)对外统一签约,而由上海五矿进出口公司( 310191402)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经营单位应为:上海五矿进出口公司310191402。2、 企业间代理进出口,经营单位填报代理方,代理方一定要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方不一定有。如:上海棉纺厂(31019

43、16219)委托上海纺织进出口公司(3101918301)进口纺织原料,则经营单位为上海纺织进出口公司3101918301 。上海棉纺厂(委托方) 上海纺织进出口公司(代理方)考题实例:2005年报关单改错第一题: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代理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无出口税,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经营单位持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证号TE050616005)、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证号CH200511818)和出口许可证(05-AA-701226),于2005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次日货物出口。解析:资料中,“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代理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说明代理方是“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委托方是“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填写要求经营单位栏应该填写: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3、委托代理情形的例外:(1)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内的设备、物品,经营单位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方),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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