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所得税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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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所得税政策文件汇编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四年二月编辑说明 为了做好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一年来的各项所得税政策,同时也为税务人员提供完整全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具,我们继续对2013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文件进行归集整理。本书共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部分,有关文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地税局及相关部门发文的顺序排列,便于查找,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同一份文件的,均列在企业所得税部分,力求方便实用。本文件汇编仅供地税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

2、日常查询当年度所得税有关文件时使用。为便于查找和使用,本文件汇编电子版目录采用链接方式,查询时只需在目录中将鼠标指针放在需要查找的文件名称上,同时按住Ctrl键,点一下鼠标即可。在编辑过程中,由于渠道有限、时间仓促等问题,可能存在文件收集不完整、编辑有错漏等现象,敬请见谅。本书收录文件的发文日期均为2013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之前,如有遗漏,敬请广大纳税人和地税人员自行补充。蚌埠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8日目 录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 财税20134号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1财税20135号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2 财税20131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6 财税(2013)13号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8财税(2013)14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9财税201322号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

4、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9财税201329号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10财税201335号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1财税201353号1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1财税201358号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4财税201365号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

5、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15财税201369号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7财税201370号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17财税201379号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18财税201380号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19财预201381号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20财税2013117号20财

6、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21财税2013118号2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

7、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

8、告2013年第44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2国家税务

9、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46税总发201326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48税总发201355号48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3年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51财税法20131066号5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22013年第1号5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5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

10、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56 2013年第6号5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572013年第12号57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4蚌地税发201331号6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66皖地税发201376号66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71蚌地税发201352号71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73蚌地税发201329号7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

11、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75蚌地税函201324号75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十佳服务活动和十佳政策措施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80蚌地税函201398号80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度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名单的通知84皖经信节能函2013894号84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度第三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名单的通知94皖经信节能函20131318号94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105科高 2013 第101号105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113科高 2013 第100号113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

12、通知117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第二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125关于公布安徽省2013年第三批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128科高 2013 第97号128二、个人所得税部分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前年度补充养老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30税总函201323号1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130财税201315号130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31国办发201378号

13、131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1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1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135财税201373号136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36财税2013103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38税总发20131

14、43号138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投资者家庭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40皖地税函2013444号140提示:按住ctrl键并点击 “目录标题”,即可链接到文件内容一、企业所得税部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

15、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

16、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7、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附件: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3年3月8日附件: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泛海公益基金会2、安利公益基金会3、中南大学

18、教育基金会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5、亨通慈善基金会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 、黄奕聪慈善基金会9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11 、德康博爱基金会12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1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14 、济仁慈善基金会15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16 、中国盲人协会17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1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9、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20、王振滔慈善基金会21、张学良教育基金会22、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24、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25、华润慈善基金会26、中国下一代教育基

19、金会27、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8、陈香梅公益基金会2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30、神华公益基金会3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32、顶新公益基金会33、瀛公益基金会34、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3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3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3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39、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40、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41、华阳慈善基金会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4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44、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45、中国航天基金会46、中国禁毒基金会4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4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9、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50、招商局慈善基金会51、中国农业大学教育

20、基金会52、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5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54、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55、中国社会工作协会56、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5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58、中国红十字基金会59、南都公益基金会60、华民慈善基金会6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6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3、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4、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6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6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67、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68、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扶贫基金会71、海仓慈善基金会72、爱佑慈善基金会7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7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75、中国光华科技基金

21、会76、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77、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7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79、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80、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81、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2、中国孔子基金会8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84、中国绿化基金会85、万科公益基金会86、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8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88、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89、人保慈善基金会90、中远慈善基金会91、中华慈善总会9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9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94、中国癌症基金会9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9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97、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8、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99、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00、中国煤矿

22、尘肺病防治基金会101、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102、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3、凯风公益基金会10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105、天诺慈善基金会10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7、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08、心平公益基金会10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1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11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112、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1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11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11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1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11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1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119、中国医学基金会12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12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2、陈

23、嘉庚科学奖基金会123、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124、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125、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126、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127、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128、亿利公益基金会129、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30、天合公益基金会131、开明慈善基金会132、永恒慈善基金会133、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134、民福社会福利研究基金会135、东风公益基金会136、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138、刘彪慈善基金会13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140、增爱公益基金会14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142、鲁迅文化基金会143、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144、紫金矿业

24、慈善基金会145、智善公益基金会146、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147、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48、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

25、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

26、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专门用于研发

27、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四、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五、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

28、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六、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八、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

29、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九、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十、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

30、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十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附件2)。(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主管税

31、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十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十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十四、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

32、间进行分摊。十五、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十六、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十七、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十八、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

33、如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别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均设在统一省、直辖市的,企业按照其所在省、直辖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十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附件:1. _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4、14号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35、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3年5月21日 财

36、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

37、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附件: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3年5月30日附件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

38、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2.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3.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5.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6.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8.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9.宝钢教育基金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资产评

39、估增值1,094,2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下同)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

40、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41、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

42、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

4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44、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3至2015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1.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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