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鄢梦萱经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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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考察特点 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道题。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近几年经济法分值较为固定,年均分值为40分左右(2007、2008年各为40分,2009年为34分,2010年为35分。其中证券法归入到商法中)。其中07、08两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2009年经济法既考察了重点,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考察了一些生僻的知识点,如增值税、审计监督的范围。2010年难度稍降,偏题减少。所以在复习备考时,仍请大家关注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内容。另外,经济法比较关注社会热点。2008、2009年

2、均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证券法高达4题,2010年不定项为房地产管理法内容,这均和当年的热点紧密相关。第一章 竞争法 【图例】竞争法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协议本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简而言之,是指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九天考资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3、(1)【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第14条)一般了解(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豁免规定见本法第15条。第15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示:不适用也就是“豁免”。】:(1

4、)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

5、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1、认定因素。(第18条)一般了解2、推定制度。(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6、。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本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概括而言,是市场

7、上的企业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本法第20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50条)。2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

8、据本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53条)。【提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主体本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机关。(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行为方式1、强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经营)。本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

9、者提供的商品。”2地区封锁。本法第33-35条为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第二,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第三,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三)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等的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51条) 。2、经营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

10、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例题2004-1-19】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

11、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限制竞争行为一般了解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要点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

12、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知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注意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第9条)的区分;“虚假表示”是指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需要和原产地保护原则相结合。“虚假宣传”主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

13、为。“商业贿赂”容易和正当的商业行为相混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要考虑:1、商业贿赂的判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只是许诺给予财物,或者数额过小,不构成商业贿赂;2、佣金和折扣,只要同时满足“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帐”,就是正当的经营手段,不以商业贿赂来认定。(三)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侵犯商业秘密的要点:(1)行为主

14、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2)客观上有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的行为,侵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都构成侵权;违约行为:对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五)诋毁商誉行为(第14条)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要点如下:(1)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3)诋毁行为是

15、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4)主观心态为故意。【例题】(2008-1-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

16、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六)低价倾销行为记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要点为: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鲜活、积压、反季、偿债(七)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

17、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要点为:1、请掌握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2、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3、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权利【】本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

18、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

19、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1)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不得强制交易。二、经营者的义务1、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的义务(第18条)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19条)3、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第20条)注意: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4、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第21条)强调: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5、履行“三

20、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6、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例题2005-1-21】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

21、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三、争议的解决1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本法第35条规定了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

22、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要点为:(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2)造成侵权后果时,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第38条)。(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责任的承担。3虚假广告的争议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受损的,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

23、政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下列情形,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虚假广告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时,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39条)。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第40条),是指出卖人(销售者)缴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点为: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二、产品责任【】【图例】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第41-46条),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

24、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特指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也可叫做“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1条)。2免责事由。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3种免责情况:(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3销售者是过错责任。此“过错”为推定过错(第42条)。

25、(二)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1产品责任的求偿权主体。产品责任的求偿权的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方,而是扩大到“受害人”。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43条)2赔偿范围一般了解(第44条)3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5条)三、其他机构的法律责任【】1、社会团体、社会中介

26、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8条)。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25条)。第三节食品安全法一、适用范围1、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类活动,及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的活动,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身份(如机关和学校的食堂),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并承担因违反该法而产生的责任。2特别规定。(1)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27、2)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3)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施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三、食品安全标准(一)食品安全标准的

28、效力: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二)分类1、食品安全标准:2、标准之间的关系(1)国标的效力高于地标;地标的内容,不得与国标相抵触。(2)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3)企业标准只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四、食品安全控制(一)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1、市场准入制度(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29条)(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第43-48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9、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食品召回制度1、召回主体:生产者(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食品经营者不是召回主体。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 (三)对食品广告的监管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54条)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禁止推荐

30、】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连带责任】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注意:本法将“可能”的危害也列为事故的判断标准。(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对策1、三级应急预案。本法第70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

31、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级预案,是指国务院、县级政府、食品企业三级】2、调查处理措施本法第72条规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1)开展应急救援措施。(2)封存。(3)做好信息发布。 六、法律责任(一)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1、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

32、0倍的赔偿金。(第96条)2、虚假广告中的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3、出租人的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第三章银

33、行业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本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要点为:1、贷款形式以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2、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但不禁止。包括:(1)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34、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4发放贷款应遵守对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第39条)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实行浮动利率制。即,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

35、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38条) 二、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该知识点一般了解即可,1、同业拆借。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了同业拆借的规则。要点为:(1)同业拆借拆出资金的范围:只可为闲置资金。(2)同业拆借拆入资金的用途(目的):弥补票据结算、银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3)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2、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第42条)。3、禁止投资风险项目(第43条)。(1)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2)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3)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

36、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三、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一)接管(本法第6467条)1、接管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以及其他客户)的利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除接管方式外,还包括促成机构重组的方式。2、接管的目的: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的法律后果:(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4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5接管和机构重组均不为破产的前提。(二)破产商业银行法第71条:

37、“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点为:1、破产原因是“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1.(2006-1-7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

38、殊之处?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如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同业拆借、缴纳存款准备金业务;2、银监会是银行业的监督机构,就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3、请大家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47条与商业银行法第74-77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复习。【提示】银监会主要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性事务监管央行主要执行货币政策 (一)由银监会查处的事项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39、构责令改正:(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9)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10)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

40、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1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12)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13)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的事项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5)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三)二者均有权查处事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41、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查处。【2010-1-2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对象监管对象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包括: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含中国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

42、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境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3、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上述金融机构以及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一般了解1、现场检查(第34条);2、强制整改(第37条)3、促成机构重组(第38条)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43、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冻结帐户。(第41条)第四章财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图例】个人所得纳税、免税、减税情况 本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中不包括离退休工资)。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上述三项采用超额累进税率)4、劳务报酬所得。(1)采用比例税率;(2)实行加成征收。应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应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5、稿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20%

44、并减征30%)。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例税率(20%)。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采用比例税率,为20%;(2)不包括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8、财产租赁所得;比例税率(20%)。9、财产转让所得;比例税率(20%)。10、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11、其他所得。二、免税事项【】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

4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本法第4条容易出错,请掌握下列重点免税事项:1、奖金。可以免税的奖金为: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等金融债券等利息。3、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4、离、退休工资、军人

46、的转业费、复员费等。三、减税事项一般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可以减税的事项。要点为:1减税都要经过批准。2减免事项包括:(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但抚恤金、救济金为免税;(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 四、增值税法一般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1、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的货物。2税率:17%、13%、0%。(1)零税率只在出口货物时适用;(2)劳务的税率均为17%。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主体(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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