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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與台灣地區家庭收支分析壹、前言1貳、分析2一、臺灣地區概況2(一)每戶可支配所得2(二)所得差距3(三)政府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3(四)所得分配差距國際比較3(五)醫療保健支出比重5(六)居家生活日趨現代化6(七)都市週邊跨縣市工作普遍7二、經濟成長與所得成長8三、臺灣地區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比較10(一)可支配所得、消費傾向與儲蓄歷年概況10甲、戶均、人均可支配所得10乙、戶均消費傾向與儲蓄11(二)消費型態12四、臺灣地區各縣市比較14(一)可支配所得14(二)消費傾向與儲蓄15(三)消費型態17甲、消費支出比較17乙、消費型態成長情形19丙、消費型態結構變化20五、本縣概況21(一
2、)家庭人口數及就業人口數21(二)家庭收入21(三)家庭支出25(四)家庭住宅概況29(五)家庭現代化設備30(六)本縣與臺灣地區比較33參、結論34壹、前言隨著國際間經濟的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大幅提高,為明瞭個人所得分配發展趨勢,以及所得水準變動狀況,提供政府作為研訂社會發展計畫,改善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利之參考,有關家庭所得分配之調查統計資料益形重要,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於民國43年,嘗試舉辦臺灣省薪資階級家計調查來達成上述目標,惟因尚屬初辦,調查樣本僅1,720戶,範圍僅包括薪資家庭,內容則僅採家庭消費之記帳資料,似嫌粗略,不敷所需,嗣後經多次改革,於53年再由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每2年辦理1次,
3、定名為家庭收支調查,59年起改為按年辦理迄今。調查對象包括各行、各業,各個階層之家庭,而其內容涵蓋家庭之所得、消費、儲蓄等狀況,使用層面廣泛,每年並編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索者之眾,足見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內容及品質皆頗受重視與肯定。本處有感於家庭收支調查資料之重要性,謹引用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及其結果綜合分析,並有關本縣資料並予彙整,期能得到本縣家庭收支概況與臺灣地區其他縣市比較,供為各界參考應用。貳、分析一、臺灣地區概況97年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係採分層二段隨機抽樣方法抽出調查戶,樣本數計1萬3,776戶。主要結果摘述如下:(一)每戶可支配所得91.4萬元97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91.
4、4萬元,較96年之91.4萬元減少1.1。近年來隨著家庭結構改變,家戶數因年輕人外出就業另組家庭現象普及,每年約增加10萬戶以上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持續減少(96年減為3.35人),導致以家庭為計算基礎之每戶可支配所得成長較為有限;但若剔除戶量變化因素,97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27.3萬元,年減0.22。(表1)16(二)所得差距6.05倍 年將家庭可支配所得由小至大排列,並按戶數分成5等分,最高20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83.5萬元,較96年減少1.7,最低20家庭為30.4萬元,減少2.76,高低所得差距6.05倍,較96年之5.98倍略增0.07倍,從歷年來看,所得差距以53年4倍呈逐年以
5、斜率0.052趨勢遞增,至97年擴大至6倍。 年(三)政府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1.69倍97年各級政府發放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老農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災害急難救助,以及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全民健保、公保、勞保、農保等)保費支出補助等,使第1分位組家庭平均來自政府移轉收入達65,133元,遠高於第5分位組家庭28,544元,所得差距倍數因而縮減1.53倍,顯示政府持續推動社會福利措施,有助提升低收入家庭所得,減緩所得差距擴大趨勢。另家庭對政府移轉支出(稅捐、規費及罰款)亦縮小所得差距0.16倍,總計家庭與政府間之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約1.69倍,大於96年之1.54倍。
6、如不計政府移轉收支,97年所得差距倍數為7.73倍,略高於96年之7.52倍。(表2)(四)所得分配差距國際比較由於各國國情不同以及調查內容差異,各國官方公布之所得內涵與調查對象範圍不盡一致,例如:新加坡係指工作所得(income from work)且未包含移轉收入及繳稅支出;美國含資本利得及非現金移轉收入;南韓不含單人戶及農家;日本1999年起才納入農家,2002年起再納入單人戶。由於統計基礎極不一致,因此,跨國所得分配差距比較,意義不大。但各國變動趨勢仍具參考價值,例如隨全球專業分工、知識經濟發展、人口老化及小家庭普及之家庭結構變化,以家庭為單位衡量所得差距,各國多呈擴大趨勢。(表3)(
7、五)醫療保健支出比重續增,至97年為14.64%,僅次於食、住:97年每一家庭平均支出89.2萬元,較96年90.1萬元減少1.02,其中非消費支出(包括利息支出,稅捐規費及罰款、捐贈及婚喪禮金等移轉性支出)18.6萬元,增加0.82,消費支出70.5萬元,較96年減少1.5。消費支出中,食品費占24.6為最多,其中在外伙食占家庭食品費比率逐年提高,97年達34.8%,較10年前提高7.6個百分點;其次為房地租及水電費之23.77%,又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衛生保健觀念增強,醫療及保健支出比重續增至14.6。(表4) (六)居家生活日趨現代化97年擁有自有住宅家庭占全體家庭87.4,租賃或押租
8、者占8.4%,配住及借用占4.3;平均每戶住宅建坪43.2坪,每人可居住12.9坪。就家庭各項設備普及率觀察,隨著電信自由化,行動電話普及率已達89.8,較87年提高10.3個百分點;有線電視頻道設備普遍化,97年普及率81.7,增加9.4個百分點;另因資訊發達,電腦亦漸趨大眾化,家庭電腦普及率續升至69.2,亦增18.3個百分點,其使用網際網路的家庭占64.2,亦增25.4個百分點 (表5)。 表5 家庭設備普及率及住宅狀況 單位:年 別彩色電視機電話機冷暖氣機除濕機有線電視頻道設備家用汽車行動電話數位相機家用電腦網際網路自有住宅比率平均每戶住宅坪數(坪)80 年99.294.852.410
9、.5-33.7-9.6-80.434.485 年99.397.571.718.859.651.2-22.6-84.538.186 年99.597.573.820.166.053.8-28.4-84.639.287 年99.297.676.221.968.154.5-32.3-84.639.888 年99.398.078.922.767.954.360.0-38.919.684.939.689 年99.598.079.524.972.055.676.0-46.533.985.440.490 年99.397.880.526.072.355.679.5-50.938.885.641.091 年99.
10、697.983.125.474.858.283.6-56.845.985.441.792 年99.597.884.524.876.157.484.6-58.748.385.141.993 年99.597.685.726.878.558.085.730.262.453.286.842.494 年99.597.685.729.079.058.486.236.563.255.887.342.295 年99.697.487.530.279.859.188.040.266.159.787.842.896 年99.496.787.630.679.958.788.946.567.161.688.143.39
11、7 年99.496.087.630.081.758.489.848.569.264.287.443.2低所得組98.489.068.410.163.020.663.211.624.920.780.035.3高所得組99.799.297.252.390.484.799.680.994.491.493.950.5(七)都市週邊跨縣市工作普遍以個人所得觀察,97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一所得收入者之可支配所得為51.7萬元,其中以主管人員112.1萬元最高,專業人員85.5萬元居次,農林漁牧工作人員33.4萬元較低。依所得收入者之工作地點分析,97年臺灣地區各縣(市)基本所得(包括受雇人員報酬及產業主所得)
12、來自居住地以外的縣(市)比例平均為20.7,(96年為20.2),跨縣市工作人口比例為15.7(96年為15.3),以基隆市基本所得41.2最高,高雄縣、新竹縣及臺北縣比例亦在3成以上,顯示在臺北、高雄都會區及新竹科學園區週邊跨縣市工作情形甚為普遍;而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受地形限制,赴外縣市工作所得比例較低(圖4)。二、經濟成長與所得成長為顯現經濟對所得之影響,茲將所得總額扣除移轉性收入後為經濟所得,以比較歷年來經濟成長與所得成長之關係與趨勢。u 民國64年至97年間,經濟所得成長率與經濟成長率維持正相關,由長期趨勢來看,經濟所得成長率對經濟成長率之斜率為1.34,大於1,即表示此期間平均經
13、濟成長效應,帶動更大所得成長。u 觀察經濟成長率對所得成長影響程度,可分為4期:(1) 民國64年72年:此期特色所得成長率甚高於經濟成長率,亦即經濟成長帶來非常大所得成長效應,此期正當十大建設推動後,台灣經濟起飛之時,同時人民所得也是在較低的時期,故經濟成長比後期更能帶動較為強勁所得成長,而呈直線上升之勢。(2)民國73年76年:此期所得成長率低於經濟成長率,但所得仍維持直線成長之勢,經濟成長較前期對所得成長變緩許多。(3)民國77年83年:此期回復第一期之情形,經濟成長又帶動所得更強勁成長,所得成長率高於經濟成長率,此期正當台灣經濟突飛猛進之時,所得亦較前二期呈現較陡之直線成長,同時半導體
14、產業亦在此時開始起步。(4)民國84年以後:此期為所得成長率低於經濟成長率,所得成長在初期(至89年)非常緩慢,後期(90年後)呈水平線無多大成長。值得注意的是,後期有兩年經濟呈現負成長,一是民國90年政黨輪替之時,二是民國97年金融海嘯之時,其中97年所得負成長幅度大於90年。這一期(尤其是後期),由於大陸經濟磁吸效應,台商紛紛至大陸投資,工廠移到大陸,以及三角貿易興起,並逐漸減少本國就業機會,除了95年有較高的所得成長外,雖然經濟仍維持正成長,但所得成長有限,處於停滯階段。u 民國64年至97年正是台灣由開發中國家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時期,故經濟成長帶動所得成長強大效應多出現在早期;當人民所得
15、達到某一限度後,如無產業轉型,則經濟成長效應,不易帶動所得更大的所得成長,比較前述第三期即是一例,如電子產業之崛起,取代傳統產業,並延續至前述第四期;而台灣人民所得成長亦於民國90年出現首度負成長,後期經濟成長效應帶動所得成長呈現疲憊狀態,適時台灣產業正轉型到品牌代工、研發、觀光、環保等產業,期能在全球經濟白熱化競爭之下,維持一定所得水準。三、臺灣地區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比較(一)可支配所得、消費傾向與儲蓄歷年概況甲、戶均、人均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係按台灣地區家庭戶均可支配所得高低排序,取最低20%部分為最低所得組,藉以台灣地區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差距概況及貧窮程度。隨著台灣從60年代到90年
16、代之經濟持續發展,人民所得持續攀升,然而台灣地區貧富差距是否拉小,是否在有限資源下,能達成理想中均富社會?由圖可知無論戶均或人均可支配所得,大致上台灣地區全體平均與最低所得組皆呈長期逐年上升之勢,只是前者上升幅度較後者大。民國97年戶均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約30萬元,較台灣地區全體平均少約61萬元(約少2/3),若剔除物價上漲考量,則差距較30年前擴大6倍,在人均可支配所得亦是類似狀況,自民國67年以來最低所得組與台灣地區歷年差距,狀似喇叭形,由小端逐年擴大至大端。近年來由於社會趨於小家庭化以及晚婚、未婚普遍使得單身戶變多,戶量因而變小,若考量戶量因素,則人均可支配所得(未從新排序過)最低所
17、得組與全體平均差距無若戶均可支配所得差距來的大,民國97年最低所得組人均可支配所得約為16萬元,較全體平均少11萬元,少約2/5,較戶均可支配所得差距來的小。乙、戶均消費傾向與儲蓄台灣地區戶均消費傾向曾有一段處於較低時期,約在民國7883年間,戶均消費傾向為6972%之間,此期正是台灣經濟突飛猛進之時,至於97年之前5年,與30年前一樣,戶均消費傾向在78%左右,回復早期水準。30年來最低所得組戶均消費傾向能有如上述全體平均大致維持凹上平穩水準?不幸的是,由於最低所得組可支配所得最小且成長幅度較小,追不上近年來物價上漲幅度,其戶均消費傾向30年前為90%,至89年之95%,其間最高出現在民國8
18、5年96%,較台灣地區全體平均高1020%之間,幾無儲蓄,其間最大戶均儲蓄不超過2萬7,值得注意得是,此其後期(8089年)因經濟成長,雖然有時消費傾向較高,但仍為最低所得組帶來較前期更高戶均儲蓄。然而好景不常,90年迄今,最低所得組已淪為新貧或近貧,91年平均每戶需舉債1萬元方能度日,其間最高戶均儲蓄一年也不過2000元,觀察消費傾向也史無前例的破百,其中有6年如此。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戶均消費傾向差距形狀有如雲層,只是30年前雲層厚度較薄,而近年來雲層厚度有如隨著溫室效應變的較厚;最低所得組歷年戶均儲蓄形狀有如山脈入海之勢,前期山脈較平緩,中期較突峻,後期則有如隨著全球緩化,造成冰層融解之
19、勢,海平面上升使得位於最低所得組的,已首先被淹沒了。(二)消費型態茲取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之最低所得組與最高所得組比較兩者在在消費型態上之差異。l 高所得高消費力,支出成長亦較高,至97年時最高所得組消費支出是最低所得組3.74倍,較87年3.63倍增加0.11倍:97年最低所得組消費支出為309千元,較10年增加21千元,增幅7.1%,不到全體平均消費支出705千元之1/2;而最高所得組消費支出為1,157千元,較10年前增加108千元,增幅10.2%,支出增加是最低所得組5倍,消費支出是全體平均1.64倍。l 食、住(房租及水電燃料)等消費支出仍然是各級所得組大宗消費支出,然而至97年
20、最高所得組僅佔43.4%,比最低所得組之58.3%少14.9%:觀察台灣地區食、住(房租及水電燃料)等支出,10年來成長有限,兩者比重大致相同,值得注意得是,最低所得組以住(房租及水電燃料)支出成長9.4%,較最高所得組之0.4%多9%;相反的最高所得組食方面支出成長5.4%,是最低所得組之2.8%之1.93倍,又前述兩項支出高所得者約是低所得者3倍,顯見高所得者吃的好、住的好,而低所得者更是苦於住的支出增加,其他消費因而減少。l 由於健保開辦以來及行動電話普及,使得醫療保健與行方面支出成長最快。10年來,臺灣地區全體平均以醫療保健支出增加37千元,增幅54.9%為最多,最高所得組在此類支出成
21、長更為驚人,增加71千元,增幅81.6%;而最低所得組亦增加了9千元,增幅21.3%,增幅僅為最高所得組之1/4,97年此類支出亦為最高所得組之1/3。其次為行方面支出(包括通訊、運輸),臺灣地區增加16千元,增幅23.4%,而最高所得組則增加22千元,較台灣地區多,增幅為16.9%,反較最低所得組之24.1%為低;最低所得組此類支出增加5千元,增幅亦以此類支出為最大,與最高所得組比較,97年時不到其1/6。l 衣著類支出,10年來各級所得組皆呈減少之勢,尤以最低所得組減幅最大為28.8%:近10年來,由於物價上漲,最低所得組在難以控制食、住的支出增加,最終減少衣著類支出,觀其年支出約7千元之
22、治裝費及8千元之家具、設備及家事管理費用,可知其省吃儉用程度。l 扣除基本生活費用(食、房租水電費、醫療保健費)後所剩支出,以最低所得組24.5%為最低,難有更多育樂支出:前述支出在最高所得組比重為57%,剩餘支出有497千元,大過最低所得者全部消費支出,觀察最高所得組育樂支出172千元可知,最低所得組省吃省住方有如此水準育樂支出,最低所得組困於基本生活需要,無多大預算空間享有教育及娛樂。四、臺灣地區各縣市比較(一)可支配所得由縣市別抽樣樣本數有限,用平均數比較,不具嚴謹統計意義,若據以比較,結果容易與事實差異甚大,客觀上應考量抽樣誤差。茲用95%信賴水準,以1.96倍標準差為信賴區間,比較縣
23、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差距狀況:u 97年臺灣地區縣市平均可支配所得以臺北市之127萬元、新竹市119萬元高過其他各縣市,尤以臺北市比新竹市有更加顯著性,其中臺北市平均高出臺灣地區35.7萬元,並高出臺北縣29.9萬元;至新竹縣有105萬元,但其信賴區間過大,尚不足據以論其明顯高過臺北縣。u 臺北縣、高雄市、桃園縣為臺灣地區第二高領先群,此三個縣市因台灣地區平均線穿過信賴區間下半部之下半(如圖),故顯著高過臺灣地區,其中以臺北縣信賴區間最小,且平均值最高。u 臺南市、臺中市較顯著接近臺灣地區,但以臺中市信賴區間較小,比臺南市更加顯著接近。u 將來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之臺中縣、高雄縣、臺南縣,由於臺灣
24、地區平均線皆高過其信賴區間,亦此三縣較顯著低於臺灣地區;此外臺中縣雖高過高雄縣約3.7萬元,但因小於兩者標準差(皆為5.2萬),難以顯著較量高下,不過臺中縣較顯著的比臺南縣高。u 嘉義縣、雲林縣、臺東縣等三縣為臺灣地區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最低之地方,較高之嘉義縣為65.5萬,低於臺灣地區25.6萬。(二)消費傾向與儲蓄由於部分縣市樣本數不足,造成年資料差異甚大,難於比較10年來差異,茲取8587年、9597年兩個階段,並按各年戶數為權數,求算消費傾向與可支配所得成長在前述兩個階段之年平均值,藉以比較10年來差異,同時降低因年資料差異太大,造成誤判或產生變異太大之假象等情形發生。n 9597年平均
25、臺灣地區消費傾向為77.60%,較8587年之73.95%多3.65%,同時可支配所得成長7.26%,呈現所得增加,消費傾向亦隨之增加,同時消費傾向增加約為所得成長之1/2,觀察各縣市狀況,消費傾向與可支配所得成長,多數呈正相關。n 臺北縣在9597年平均消費傾向為79.96%,較臺灣地區高出2.36%,全台排名第七,最高者為臺中縣之84.47%,比本縣多4.51%。在可支配所得方面臺北縣成長9.26%,較臺灣地區高出2%,全台排名第五,最高者為新竹市之32.84%,比本縣多2.55倍;另外,由於本縣所得、消費傾向皆正成長,在一消一漲之下,使得平均每戶年儲蓄較10年減少約8千元。n 北高二市近
26、10年平均消費傾向無多大變化,成長皆在0.3%以內,比臺北縣之2.79%低,而台南市、高雄縣分別呈現-0.92%、-0.27%之負成長,然其可支配所得皆成長5.82%以上,顯見近10年來,北高二市及台南市、高雄縣之平均每戶年儲蓄為正成長,尤其台北市因樣本數夠多,有較顯著性的說明台北市年儲蓄較本縣高,10年來差距有10萬之多。n 臺南縣消費傾向由10年前在臺灣地區之下之68.07%,10年後上升到臺灣地區之上之83.24%,增加15.17%,比臺北縣大;然其可支配所得僅成長8.14%,比臺北縣小,顯見其年儲蓄不增反減。n 臺中縣如同臺南縣一樣,消費傾向增加8.81%,比臺北縣大,可支配所得成長6
27、.79%,比臺北縣小,年儲蓄較10年前減少。n 值得注意的是,新竹市消費傾向無多大增加(約0.3%),但近十年來可支配所得成長32.84%,顯見其年儲蓄較10年前增加許多。(三)消費型態為比較縣市間消費型態差異及因部分縣市樣本數不足,茲假定近年消費情形無多大變化,取9597年各年主要消費支出並以戶數為權數求算年平均,藉此比較近年台灣地區縣市間差異。甲、消費支出比較97年以來台灣地區戶均消費支出比重以食方面及房地租及水電燃料排前兩名,合計將近一半,佔了台灣地區家戶相當大比重。其次為醫療保健、運輸通訊及育樂文化支出,分別佔有1成以上之比重。臺灣地區以台北市、新竹市戶均消費支出為全台第一高,97年以
28、來皆超過93萬元,在食、住、醫、行、育樂方面支出,皆是全台最高,所不同的是,台北市以食、住方面高出新竹市,而新竹市以醫、行、育樂的支出高出台北市,其中以台北市住的支出高出新竹市最大為6萬元,台北市住的成本為全台最高。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台中市、高雄市等戶均消費支出為全台第二高族群,此群以台中市78萬元最高,比臺北縣高約3萬元,其中以食的支出差距最大為2萬元,台中市吃的費用稍貴了一點。臺北縣戶均消費支出97年以來比台北市少了約21萬元,差幅佔臺北縣戶均消費支出之1/4以上,僅一水之隔,台北兩縣市消費力如天壤之別。反觀高雄縣市亦是如此,高雄市戶均消費支出為73萬元,比高雄縣之53萬元高約20萬
29、元,差幅佔高雄縣戶均消費支出之1/3以上,比臺北縣市來的大。同為要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之台中縣、台南市、台南縣,97年以來戶均消費支出約在6070萬之間,在全台第三高族群中,其中以台中縣69萬最多;此外台中縣市、台南縣市等同區縣市間戶均消費支出差距在9萬內,不若北高二區大。若扣除食、住(房地租及水電燃料)、醫、行等日常生活必需支出後,比較各縣市剩餘消費支出比例,可發現以新竹市剩30%最多,比臺北縣26%還要多,再觀察剩餘消費支出仍以新竹市、台北市為全台最高,並可發現高消費支出縣市除了支應基本消費支出外,有更多選擇去消費,觀察育樂支出可知,全台以新竹市14萬多為全台最高,比臺北縣高約5萬,其次是台北
30、市13萬。33乙、消費型態成長情形97年以來臺灣地區消費支出較10年前成長12.6%,其中以新竹市成長33.4%最大,其次為臺南縣之32.2%,臺北縣僅成長13.1%,比新竹市少了2成,但比一水之隔的台北市多了5個百分點。臺灣地區在各類消費支出以醫療保健成長最多,達到6成,其中以臺北縣成長最大,達到8成5,與臺北縣同樣達到8成以上者計有臺中縣、彰化縣,而北高二市亦達約7成,比臺北縣少1成多,值得注意的,北部以臺北縣成長最為突出。其次為行方面支出,台灣地區平均成長32.7%,在大縣市中以台南縣成長77%最大,而彰化縣亦有5成7成長排在其後,臺北縣則成長36.6%,不到臺南縣一半。丙、消費型態結構
31、變化臺灣地區消費結構正變動以醫療保健增加4.2個百分點為最大,大縣市以臺中縣增加6個百分點最多,其次是彰化縣、高雄市及臺北縣,亦增加56個百分點;此外,觀察所有縣市之醫療保健支出結構皆至少增加1.8個百分點以上,正說明了隨著健保開辦以來及現代文明病叢生,人民注重保健,使這項支出結構在台灣地區普遍增加。而台灣地區負變動以住的支出結構減少2.6個百分點最多,大縣市以臺南縣減少5.4個百分點最多,其次臺中縣、高雄市、台南市亦減少45個百分點,臺北縣與前述縣市比起來只減少3.4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市僅減少0.6個百分點,台北市不僅住的成本高,且佔消費支出結構不易變動。台灣地區支出結構變動幅度為
32、6.1百分點,主要是住、食的支出結構減少,以增加醫療保健、行的支出結構。大縣市中以彰化縣、臺中縣、高雄市變動幅度有89個百分點最大;而臺北縣亦有78個變動幅度。另外,台北市支出結構變動幅度較小,僅5.3個百分點。五、本縣概況(一)家庭人口數及就業人口數本縣民國97年平均每戶家庭人口數為3.41人,較87年之3.85人減少0.44人,且呈現逐年遞減態勢,顯示本縣家庭結構正逐漸往小家庭變化中。在平均每戶家庭就業人數方面,本縣97年為1.58人,近年來並無明顯變化,而97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收入者人數為1.73人,與前幾年相較亦相差無幾;但若以戶內人口就業比率觀之,則可明顯發現本縣戶內人口就業比率有逐
33、年遞增趨勢,主因是平均每戶家庭人口數不斷減少。(參閱表一)(二)家庭收入依據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係由受雇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經常移轉收入、財產及其他收入(含財產所得收入、雜項收入、自用住宅及其它營建物設算租金收入、自用住宅及其它營建物設算折舊)所組成,謹以此四項所得種類,就本縣家庭經常性收入據以分析。囿於家庭收入之組成不易瞭解,茲將家庭收入結構以下表簡明敘之,以供讀者參閱。1.所得總額:本縣96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為1,161,741元,較86年之1,139,925元增加21,816元,增加幅度為1.91%,與上年比較,則較95年之1,192,907元減少31,166元,
34、減少幅度為2.61%,減少幅度近年來最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自88年至93年,本縣家庭所得總額成長出現停滯情形,94年後不僅未增加還呈現衰退現象。(參閱表二)本縣97年所得結構中(參閱圖一),以受雇人員報酬所占比例最多,達59.43%,其次為財產及其他收入,占15.68%,再其次為經常移轉收入,占13.99%;如以各所得種類之成長情形觀之(參閱圖二),可發現近年來以經常移轉收入(社會福利)呈逐年成長之勢,而占所得總額比例較高之受雇人員報酬及產業主所得則相對地呈現停滯情形,94年後產業主所得呈下降之勢,而財產及其他收入於91年至94年呈逐年下降趨勢。2.受雇人員報酬: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受雇人員
35、報酬為720,099元,較87年之694,262元增加25,837元,增加幅度為3.72%,較上年之685,602元增加34,497元,增加幅度為3.72%(參閱表三),自87年來,受雇人員報酬在94年95年超過70萬,更在97年達72萬之多,為近年來最高。如將受雇人員報酬細分為本業薪資、兼業薪資及其它報酬觀之,以97年而言,本業薪資占77.12%,兼業薪資占5.37%,其它收入占17.67%,觀其成長情形可發現(參閱圖三),以兼業薪資成長最多,尤以97年成長最大,本業薪資成長最少。3.產業主所得: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產業主所得為132,071元,較87年之165,798元,減少33,727
36、元,減少幅度為20.34%,較上年之134,706元減少2,635元,減少幅度為1.96%, 97年產業主所得創下近年來本縣新低。(參閱表二)4.財產及其他收入: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財產及其他收入為169,533元,較87年之181,787元減少12,254元,減少幅度為6.74%,較上年之175,061元減少5,528元,減少幅度為3.16%,近年來家庭財產及其他收入以89年為最高。(參閱表二)5.經常移轉收入: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經常移轉收入為190,043元,與87年之107,383元比較則增加82,660元,增加幅度76.98%,與上年之166,371元相較增加23,672元,增加
37、幅度為14.23%(參閱表四);如以97年平均每戶經常移轉收入之結構觀之(參閱圖四),可發現以社會保險收益所占比例最多,達58.58%,其次為從私人移轉,占23.41%,再其次為從政府移轉占16.24%。(三)家庭支出依據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家庭支出係由消費性支出(含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等各項消費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含利息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再加計儲蓄後即與家庭所得收入總計相等。同樣的,由於家庭支出之組成不易瞭解,茲將家庭支出結構以下表簡明敘之,以供讀者參閱。1.消費性支出:本縣家庭消費性支出共分食品飲料費、衣著服飾費、住宅及家事費、交通及通訊費、教育娛樂費、醫療保建費及雜項
38、支出等七大項,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消費性支出為751,211元,較87年之681,707元增加69,504元,增加幅度為10.20%,與上年之747,125元相較,則相差無幾(參閱表五);如以平均每戶家庭消費性支出結構觀之,本縣97年家庭各項消費性支出中以住宅及家事費所占比例最高,達28.79%,食品及飲料費次之,占24.41%,醫療保健費再次之,占13.83%,而衣著服飾費所占比例最低,僅占3.80%(參閱圖五)。再觀察家庭各項支出之成長情形,由圖六中可發現,以醫療保健費成長最多,較87年成長89.85%,其次為交通及通訊費,成長25.16%,再其次為教育娛樂費,成長7.58%,而成長最少
39、的為衣著服飾費負成長為-13.49%,較值得注意的是,自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來,家庭醫療保健支出並未減少,反而呈現逐年增加,而交通及通訊費的成長,主因應是行動電話開放後,持有率大幅度增加所致。2.非消費支出:家庭非消費性支出係由利息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非消費性支出為187,217元,較87年之211,491元減少24,274元,減少幅度為11.48%,但較上年之186,504元增加713元,增加幅度為0.38%(參閱表六);如以細項來看,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利息支出為17,177元,較87年之56,979元及近年最高點88年之57,370元減少許多,此應與銀行利率降低及
40、政府開辦各項首次購屋低利率貸款有關。而觀察各項經常移轉支出可發現,社會保險支出自開辦全民健康保險以來,呈逐年成長趨勢,至97年時超過8萬8千元以上。綜言之,本縣近年來家庭非消費性支出係較為穩定的,除87年與89年超過21萬元外,餘則在18萬元與21萬元之間波動。3.儲蓄及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家庭消費性支出與儲蓄相加為家庭之可支配所得,而家庭可支配所得加上家庭非消費性支出則為家庭所得收入總計,如再加計自用住宅及其它營建物設算折舊則為家庭之所得總額,至此,家庭的支出面及收入面業已取得平衡。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儲蓄為220,851元,為近年來最高,較87年之194,044元增加26,8
41、07元,增加幅度為13.81%,較上年之161,843元,增加59,008元,增幅為36.46%。再觀察家庭可支配所得部份,本縣97年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為972,062元,為近年來最高,較87年之875,751元增加96,311元,增加幅度為11.00%,較上年之912,968元增加59,094元,增加幅度為6.47%;觀察97年與近10年差距,可發現97年可支配所得與歷年差距最大,至少大於3.5萬元。(四)家庭住宅概況表九為本縣家庭住宅概況,本縣97年底家庭住宅所有權以自有所占比例最高,已達86.40%,租押部份則占11.59%,綜觀近十年來,本縣家庭住宅自有比例較10年前多3.4%。在
42、建築樣式方面,97年底本縣以四至五樓所佔比例最高,佔50.43%,其次為六層樓以上之大樓建築,占32.39%,最低為平房僅占3.16%,如與87年底比較,則可發現為六層樓以上之比例大幅增加,由19.55%增加到32.39%,顯示本縣住宅建築樣式正逐漸演變為大樓形式;平房及低樓層樣式房屋正逐年減少中。再來觀察有車家庭之停車位情形,97年底有車家庭自有停車位所占比例達45.55%,租借停車位者佔20.77%,兩者合計達6成6,而無停車位者則占33.68%,與87年底之63.58%相較,有車家庭無停車位者已大幅降低。至於在平均每戶建坪方面,本縣近年皆維持在31坪至33坪之間。(五)家庭現代化設備圖七
43、及圖八為87年底及97年底本縣家庭現代化設備普及率前十位,比較兩者可發現10年來普及率前十位已有明顯變化,至97年彩色電視機、熱水器、洗衣機、電話機、行動電話、冷暖氣機及有線電視,可以說是家庭必備現代化設備,普及率皆超過90%;尤其以行動電話、上網際網路、數位影音光碟、數位相機,皆自87年來普及率從無或不到1成迅速成長至7成5以上,家用電腦亦快速成長,至97年底其普及率已達78.92%,另外機車普及率亦有8成以上。再觀察家庭各項現代化設備普及率,在近10年之成長情形,由表十中可發現下列各情形:1. 家用電腦與上網際網路普及率(97年底各為78.92%,75.71%)逐年拉近並成長快速:隨著科技
44、發展,電腦網路的應用範圍業已廣泛深入每個家庭,兩者普及率逐年拉近,更意味著網路時代業已來臨。2. 行動電話普及率已達95.37%:行動電話雖然在88年方開放民營,但短短10年間其普及率已達95.37%,成長速度驚人,但與行動電話同質性甚高之家用電話其普及率並未減少。3. 汽機車普及率:本縣97年底家庭汽車普及率51.53%,機車普及率80.74%,換言之平均每2戶家庭有1戶有汽車,平均每5戶家庭有4戶有機車。4. 冷暖氣機普及率:本縣冷暖氣機普及率由87年底之86.60%成長到97年底之95.24%,以達家家戶戶皆有冷暖氣機。5. 報紙普及率下降:本縣97年底報紙普及率19.34%,遠低於87
45、年底49.70%,主因應是資訊爆炸,資訊取得管道眾多,報紙的功能可由電視新聞及網際網路等所取代,使得報紙普及率年年下降。6. 彩色電視機、熱水器及洗衣機普及率已達99%以上,可說是10年來家家戶戶必備設備。(六)本縣與臺灣地區比較由表八可發現,本縣96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為1,161,741元,較臺灣地區之1,162,366元少625元,而消費性支出為751,125元,較臺灣地區之716,094元高出35,031元,非消費性支出186,504元亦較臺灣地區之184,800元為高,但儲蓄部份之161,843元則低於臺灣地區之207,780元,96年在所得水準約當相等之下,本縣相較於臺灣地區是高支出、低儲蓄之地區。觀察數年來資料,除了96年以外,可發現本縣歷年所得總額均較臺灣地區為高,顯示本縣仍屬高所得縣市,但在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方面,亦皆高於臺灣地區的情況下,本縣在儲蓄方面即較臺灣地區為低,其中在96年為最,本縣儲蓄額竟較臺灣地區低4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