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会计师公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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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議程表暨報名表時間:98年9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地點:台北凱撒大飯店4樓北京廳(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38號)時 間議 程備 註08:3009:00報到會務人員辦理接受報到09:0009:10主持人致詞凌局長忠嫄李理事長燕松施理事長博文09:1010:30第一節議案討論10:3010:50休息10:5011:50第二節議案討論11:5012:00臨時動議與會會員提問報名會計師姓名:會籍編號: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號碼: 報名會計師: (簽名) 中華民國98年 9 月 日說明:一、本會會員如擬參加本項座談會,請於

2、98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填傳本報名表向本會報名,並請於傳真後即來電確認,俾便籌辦。 二、因會場座位有限,本次座談會本會會員出席名額為170人,請儘速報名,以報名表傳真到會先後為準。報名後請務必出席。 三、本會傳真號碼:(02)2391-1571,聯絡人及電話:(02)2392-5077轉分機38 趙乾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案由如何解決所得稅法修正後決清算相關申報書尚未配合修改之情形說明一、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等基於簡政便民對於獨資合夥組織之報繳制度有較大之變動。二、然目前如當期決算申報

3、所採用者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其申報書格式或說明仍屬舊法下之產物。故對應適用新法辦理決清算之營利事業,恐造成誤導。如營利事業被扣繳之扣繳稅額,由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修正為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減除,但現行申報書格式或說明恐誤導營利事業仍按舊法處理。建議建請 貴局發布書面說明,告知營利事業採用舊式申報書之應注意事項。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2案由如何解決事後被認定非居住者仍須就源扣繳30%之不合理情形說明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納稅義務人

4、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30%。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0%。二、營利事業之股東在國內有戶籍並經常居住,屬於居住者身分,但之後某年度被查得全年度皆未入境,而認定屬非居住者之身分。若進而以其投資未經申請核准,而要求按給付額就源扣繳30%,無非強人所難,

5、蓋投資當時之身分既為居住者,要無申請核准投資之理。建議建請比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不論是否經核准皆以20%扣繳率就源扣繳。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3案由如何改善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標準時仍有否准認定為小規模營業人之情形說明一、依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二、貴轄有一信託案例,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兒子,受託人為母親,兒子將不動產委託給母親保管、出租,每月租金收入新台幣12,000元。受託人除須申請扣繳編號,並於次年轉開扣免

6、繳憑單,申報信託所得,還須每月將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三、因銷售勞務金額每月未達新台幣20萬元,營業人主張應認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而可免開統一發票,但稽徵所承辦員仍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此一來對於受託人而言,徒增申報課徵方式之依從成本,實屬不利。建議建請 貴局督促所屬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標準之營業人,無論是否為信託受託人,皆應核定其為小規模營業人。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4案由如何解決所得稅法罰則修正後相關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尚未修正之裁罰失當問題說明一、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

7、所得稅法,對於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致超額分配或違反規定將可扣抵稅額分配給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等,修正前均按固定比率處罰,考量個案違章事實情形不一,不宜逕採劃一之處罰方式,爰修正相關罰度,以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罰度之機制。二、但修法後截至目前為止,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尚未修正,造成不知如何裁罰之窘境。依過去經驗,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漏報未分配盈餘,法定處罰1倍以下。因財政部遲遲未修正訂定此部分之參考表,造成裁罰無參考表可參考,各國稅局法務單位逕依上限1倍處罰,此對納稅人權益影響不可謂不大。三、此問

8、題正本清源方法,仍應由財政部速定裁罰參考表,然在此之前,執行裁罰之機關仍應設法改善此問題。建議建請 貴局法務單位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尚未修正下達前暫停裁罰。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5案由如何反映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收費過高之民情說明一、依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6號函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之規定,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500元。二、債權人受債務人倒債拖累,已蒙受精神及財產上的損失。任何收費金額都

9、將增加債權人痛苦感,只是程度之差異而已。而目前國稅局所收取之高額費用,債權人之痛苦如同於傷口上撒鹽,能不舒緩乎。三、若認為收費之考量,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則金額訂為新台幣100元,不僅已敷成本且有相當利潤;若認為收費之考量,係基於寓禁於徵,則因須符合條件之債權人始有資格申請,故不至因收費降低造成申請浮濫問題。建議建請受理查調機關之 貴局得以反映民情,轉請財政部修改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將收費標準自每一資料新台幣500元降為100元。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6案由如何反映本會會員對近來會

10、計師簽證案件審查過於嚴苛之感受說明一、依近來有會員反映其會計師簽證案件,國稅局審查時似有過於嚴苛之情形。二、舉其中一個案,稱國稅局在調閱底稿後,要求作進項分。會計師也依要求作了分析,逐一檢視憑證,與401表核對並作調節。國稅局仍不滿意,表示要補稅。又對加班費查核,要求提供打卡紀錄、金流等資料。三、因有會員相繼反映不同之案情,皆認有審查較以往嚴苛之情形,故似非僅是少數個案之待遇。建議建議於經濟不景氣情形下,至少能與以往年度有一致的審查標準,以維納稅義務人及本會會員執業權益。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7案由如何減少徵納雙方對

11、於是否辦理列單申報之爭議說明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二、實務上對於營利事業因建築施工損壞鄰房之賠償、執行業務者繳納公會會費、等等,是否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及開立免扣繳憑單,多所爭議。三、若能將 貴局既定見解之項目告知扣繳

12、義務人,將有助於減少徵納雙方間或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間之糾紛。建議建請 貴局發文列舉實務上已認定須列單申報之項目清單,提供本會會員運用。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8案由如何解決購買統一發票時承辦員所要求之文件或資料不一情形說明一、依近來本會會員反映,於辦理購買統一發票之程序時,發現貴局所屬分局及各稽徵所之承辦人員所要求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一。二、上述情形似無差別之必要,且已已影響代理人之工作效率。若能改進可節省作業成本,不僅便民且能利民。建議建請統一規定應提供之文件或資料,而不需逐案向各承辦人員確認應附之文件或資料。業務

13、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9案由如何改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無法確實按違章情節輕重裁罰之問題說明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3點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第4點規定,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二、行政罰貴在能考量比例原則,視情節輕重,重者重罰輕者輕罰。然目前參考表除營業稅之漏稅罰外,其違章情形之區分徒具形式,無法達到按情節

14、輕重裁罰。三、或稱參考表按情節裁罰須賴實務案例之累積。故實務上似應依使用須知第4點,將實際具體個案所判斷之情節輕重予以類型化,歸納出之違章情形再回饋參考表本身,使參考表能確實依情節輕重訂定更詳盡之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建議建請 貴局法務單位,依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點之規定,將情節較輕者,裁處較輕之罰鍰。且各該案例,應一體適用於相同或相似情節之案件。並將此衍生之裁量基準,於尚未訂入參考表本身時,能以書面作資訊之公開,以達到相同情節相同處罰之水平公平。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0案由如何解決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新增媒體申

15、報方式後仍採人工申報之問題說明一、依財政部77年9月8日台財稅第770288797號函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可比照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改以2個月為1期,分別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二、目的係使納稅義務人可一次辦理兩種申報,規定之初甚為便利。但營業稅早已採網路申報,而一時貿易所得卻未跟進。造成營業稅不須跑各稽徵所申報,但一時貿易所得採人工申報仍須跑各稽徵所申報,相當不便。三、雖自98年3月起新增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媒體申報方式,且得跨區申報,似乎已解決問題。但是媒體申報目前要納稅人自行寫申報軟體,似乎有些困難。因此大部份還是採人工申報,而造成無法跨區申報。建

16、議建請提供一時貿易所得資料媒體申報軟體或採人工申報可誇區申報。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1案由如何改善營業稅採查定課徵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未設帳記載及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違法情形說明一、依財政部96年10月22日有關查定課徵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非屬小規模營業人自96年開始設帳記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乙案之研商決議,輔導對象以查定全年度營業額新台幣3,000頁: 13同學稱有被查定金額為5200多萬,結果準備捨6%採用該業之同業淨利率18%(似為綜合遊樂場)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為限。二、惟依商業會計法第

17、1條及第82條之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商業應依法設帳記載;又依所得稅法第77條、第79條及第108條之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應使用普通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未申報者應處罰滯報金或怠報金等。建議建請輔導查定全年度營業額新台幣240萬元以上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依法設帳記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始為適法。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2案由如何改善捐贈機關團體後開立免扣繳憑單之困難說明一、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8、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二、捐贈者同時亦為扣繳義務人於收到機關團體之捐贈收據時,因主管稽徵機關並未要求,致多數機關團體並不會於收據上載明扣繳義務人開立免扣繳憑單所須之相關基本資料。三、造成扣繳義務人或代理人尚須費時費力聯繫查詢,不僅沒有效率,且若有填載遺漏或漏報情事,樂善好施的扣繳義務人尚須承擔罰責,似乎不太合理。建議建請 貴局積極輔導轄區機關團體,於其所開立之收據,詳實載明扣繳義務人開立免扣繳憑單所須之相關基本資料。(附帶請闡明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捐贈機關團體是否適用說明一之規定)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

19、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3案由如何解決營業人重開統一發票而無法辦理作廢發票專案退稅之問題說明一、依97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規定,因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書寫錯誤且次月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二、營業人之買受人如上市櫃公司等可能居於強勢地位。因買受人公司業務延遲將請款發票交給會計或遺失發票,而該公司不接受前期發票或存根聯影本。以致要求營業人重開本期之發票,此時為了請款只好重開,造成重覆開立發票之情形。三、營業人重覆開立發票於辦理專案退稅時,檢附買受人公司退回之前期發票,或遺失發票之

20、說明書。此皆不被主管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接受,或認為並未開立錯誤,或認為存根聯影本即可申報扣抵,而不准專案辦理退稅。造成營業人有如夾心餅,須承受溢開無法退稅之結果。建議建請放寬申請專案退稅之條件。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4案由如何解決未確定案件是否適用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疑義說明一、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意旨,財政部本於職權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參考表自81年11月23日發布實施以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稽徵實務需要或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已有數次檢討修正且多是調降部分裁

21、罰倍數。二、然修正後之參考表究是否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過去各國稅局所發之新聞稿見解不一,亟待釐清,避免造成實務運作之困擾。建議建請 貴局對於未確定案件是否適用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能明示確定之見解,俾利實務之進行。業務單位會簽意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5案由如何解決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補辦申報等採人工申報之不便說明一、依財政部98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380號令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不適用電子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二、因此逾期補辦申報或申報期間過後辦理

22、更正申報,無法採用網路申報及二維條碼申報,須改採人工申報。此將造成所得資料稍多之納稅義務人相當不便。因為填寫紙本結算申報書時,其筆數眾多,除須工整手寫外,表格不敷使用尚須再自行黏貼才能填寫完整。非常耗時費力及不便,使報稅平添不舒服感覺。三、納稅義務人若能以電腦打字採二維條碼方式申報,將能解決上述問題,屬於便民之道。建議建議開放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補辦申報或申報期間過後辦理更正申報,可採二維條碼方式申報。 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6案由如何於行政上回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0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設算利息收

23、入課稅者違憲之解釋說明一、依司法院97年10月31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0號解釋:財政部於81年1月13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規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二、故凡97年10月31日當日屬於未核課確定案件者,即不應再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

24、1設算利息收入。也就是97年度案件(屬未申報案件)、96年度案件(屬已申報未核定案件)、95及以前年度之行政救濟中案件,皆不可設算利息收入,否則即屬違憲。建議97、96二年度案件及95及以前年度之行政救濟中案件,建請貴局停止設算利息收入,若已設算者主動更正核定,若已設算且已溢繳稅款者主動辦理退稅。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7案由如何簡化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作業說明一、依財政部77年9月8日台財稅第770288797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應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二、然銷售人取得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

25、表卻遲至次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始派上用場。三、若能減少申報次數,如一年申報1次而非6次,則可減少徵納雙方作業成本。建議比照現行扣免繳憑單,於交易發生之次年1月份申報即可。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8案由如何解決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時營業稅溢付稅額遲遲無法退還之問題說明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解散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公司解散辦理註銷登記經向不同之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將帳上留抵稅額依規定退回時,遭遇不同之結果。有的稅務員於調閱帳冊憑證確實查核後予

26、以全額或部分金額退回稅款;有的稅務員於審核一年多後僅以口頭告知上面主管不核准退還,要營業人自行放棄留抵稅額;甚至有的在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時,要求先簽放棄申請退稅之切結書。建議建請 貴局針對退稅申請案件:1、應訂定審查期限。2、應訂有一致之審查標準。3、應以書面而非口頭通知營業人提供審查所須資料或說明。3、應以書面告知不准退稅或僅准部份退稅之理由。4. 應列舉歷來實務上不准退稅之理由清單,提供營業人自行判斷是否申請退稅。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19案由請本愛心辦稅原則減免更正或補報扣繳憑單之處罰說明一、依稅捐稽徵法第48

2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一)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二、國稅局對已按規定扣繳稅額且按時申報扣繳憑單,因部分漏報而自行補報更正者,一概視同未依限填報、未按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罰,對無扣繳稅額者處罰新台幣3,750元,對已扣繳額者按10%處罰,罰責實為失之過當,明顯不合常理。三、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或未取得憑證之行為,自動補辦即可免罰。說明二所述亦屬自動補辦,依前揭48條之1規定法理,當可準用該免責條款。況營利事業

28、會補報或更正扣繳申報,均屬無心之過,自行認錯補正,應予鼓勵免處罰鍰。建議一、修改所得稅法第111條(對補報免扣繳憑單者免罰)及第114條第2項(對己按規定扣繳稅額而更正或補報扣繳憑單者免罰)。二、修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五條第二款(對補報或更正免扣繳憑單者免罰),增列該標準第六條第四款(對己按規定扣繳稅額而更正或補報扣繳憑單者免罰)。(本提案較屬修法層次,但希望藉本座談會轉達會員心聲及聽取 貴局寶貴意見)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20案由如何改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未載明投資抵減申報抵減之歷年核定結果所造成不

29、便之情形說明一、依現行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對於申報投資抵減附冊之營利事業,並未列出投資抵減申報抵扣之歷年核定結果。二、往往於主管稽徵機關查核通知應補繳鉅額稅款時,營利事業及簽證會計師始發現歷年營利事業申報抵減稅額之抵減年度或金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結果有所差異。造成營利事業無法及時發現差異,而有措手不及甚至權益受損之情形。建議建請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增加載明投資抵減申報抵扣之歷年核定結果。業務單位會簽意見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21案由如何處理營業性質特殊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仍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說明一、依財

30、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有關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之函釋,其中對於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定義之第(一)類型規定為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以上規定於實務執行時恐有鬆懈之議。如 貴局轄區內仍有部分雇用員工眾多之營業人如冰果店等,未見被視其能力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此將造成查定銷售額無法反應實際銷售額,而有租稅不公平情形,甚至造成社會觀感不好。建議建請設定具體標準並積極執行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核定其使用統

31、一發票。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 提案22案由如何解決各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採人工申報之不便說明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網際網路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無法採用網路申報。二、造成目前僅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採用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餘各項申報均需採用人工書面申報,對納稅義務人及國稅局之相關人員均費時及費工。建議一、非歷年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可採用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歷年制營利事業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結算之更正申報及逾期申報,可於申報截止日後採用網路上傳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日後之1個月內將書面文件送抵國稅局。(若有實際困難,希望能採漸進方式逐一開放)業務單位會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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