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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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二、新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如何会计处理?(2)三、新税法下集团公司内部可否统一折旧政策?(3)四、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5)五、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7) 六、新税法下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9)七、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10)八、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如何加速折旧?(12)九、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新

2、的年限,2008年计提折旧如何调整?(14)十、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16)十一、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17)十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18)十三、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21)第二章 工资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22)二、新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22)三、新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3、24)四、新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24) 五、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25)六、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25)第三章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如何计算“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9)二、新税法下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中含未分配利润的部分,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31)三、新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2008年我公司分回以前年度投资收益能否弥补亏损?是否补税?如补税如何计算? (32)四、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6)

4、五、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7)第四章 利息的所得税处理一、请举例说明新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 (39)二、新税法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规定中,非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包括个人,是否税前扣除? (41)三、新税法下国债利息(通过银行购买)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四、新准则下企业发生的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43)五、两企业的关联关系不是直接投资而是其他形式,债权性借款利息如何扣除? (43)六、新税法下持有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免税? (45)第五章 减免退税和补贴的所得

5、税处理一、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46)二、国家政策性补贴电价,是否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7)三、企业减免的所得税能否转回未分配利润? (49)四、我公司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增即退还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50)五、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2008年8月30日退回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1)六、出口货物,收到“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款是否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1)七、2008年企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八、新税法下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时是否应加退

6、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2)九、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贴息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54)十、新税法实施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第一年所得税可否减免? (56) 第六章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财税处理? (56)二、房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廉价农民安置房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59)三、房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时,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等如何财税处理? (60)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应缴纳税收吗? (64)五、我辖区内有一户A房地产企业,其100%的股份为B房地产企业拥有,现在A公司到国税申请注销,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66)第七章

7、 优惠政策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享受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68)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30项)中没有涉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是否不在享受以前的优惠政策? (69)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71)四、新税法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前未抵免完的固定资产是否继续抵免? (72)五、2007年度收到地方政府补助200万元,为环保项目补助,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74)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某风电公司2007年开始投建,能否享受此优惠? (75)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处理一、没全额如实预交

8、企业所得税,还需要交纳滞纳金与罚款吗? (76)二、新税法下我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77)三、新税法下没有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要交滞纳金有规定吗? (78)四、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起始时间怎样确定? (79)第九章 股权的所得税处理一、股东退出在公司的股权,价格如何确定?具体方式及程序如何办理?(81)二、我单位接受划拨的股权要进行纳税处理吗? (82)三、股权无偿划拨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83)四、股东退股是否纳税? (84)五、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如何扣除? (85) 第十章 其他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一、如何理解新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概念? (86)二、新税法

9、下无形资产投资增值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86)三、我公司拍卖的资产包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90)四、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是否按以前年度的税率计算缴纳? (91)五、我公司2008年9月份得到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5万元,该项收入应该怎样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 (92)六、新准则对于捐赠的收入如何处理,汇算清缴时有无新旧差异,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92)七、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93)第十一章 其他费用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应如何执行? (95)二、新税法下怎样计算业务招待费按最高不超营业收入5和按实际业务发生支出额60才是最佳方法?

10、 (96)三、公司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如何列支? (98)四、我公司聘用了一些临时用工人员,当月给他们发放了劳务费,应由个人交纳的营业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99)五、我公司总经理出差台湾,差旅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100)六、我母公司统一交纳的费用,只取得一张发票,子公司如何分摊费用? (101)七、我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可以按1%提取文体费吗?是否在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102)八、外币的汇兑损益是怎么算的?如何税务处理?(104)九、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是多少?(107)十、新税法下一次支付3年的租金如何税务处理? (108)十一、企业不能接收军转人员,付军转办的费用能否税

11、前扣除?(110)十二、企业为个人负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0)十三、新税法下企业销售佣金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114)十四、外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新税法比旧税法费用扣除存在哪些变化? (115)十五、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新税法如何规定的? (118)十六、我公司每周一次的内部业务会议餐费、出差餐费等是否在税前扣除?(119)十七、2008年部分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未付如何税务处理? (119)十八、新税法下付给外国公司培训及技术指导费用代扣预提所得税时是否扣除营业税税款? (120)十九、期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22)二十、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坏账

12、损失是否都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 (123)第十二章 其他涉及所得税问题的处理一、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125)二、新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含义及其区别?(126)三、新办的内、外资企业筹建期是如何确定的? (126)四、新税法下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27) 五、新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128)六、新税法中的预约定价如何理解? (129) 七、新税法下公司上市准备阶段支付给券商的“保荐费”等费用,会计怎样做帐务处理? (129)八、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对于自产的食品赠送用户,是否可以做内部资产转移处理?(130)九、新税法下企业支付的查补以前

13、年度的税金、排污费能否在补交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2)十、企业亏损能否加计扣除? (133)十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34) 十二、新税法提出了法人所得税,我公司有同一地区和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136)十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138)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前 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 55号)文件“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

14、,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的规定,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用户日常咨询服务工作回复的疑难问题,汇集编著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这些问题都是纳税人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实用性,适用于各类型企业,是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很好的参考资料。 说 明一、我国会计与税收法规在经济事项处理上的差异需要认真把握。第一,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税收政策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15、。第二,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会计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税法是按照税法的要求完成纳税义务。如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缴税款,完成纳税义务。 二、现行会计制度是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目前,不同的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包括三类:一是93年13个行业会计制度;二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是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中央企业力争在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三、学习新企业所得税已发布的法规和政策,还要动态关注后续补充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

16、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的补充通知规定: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中 税 信 息 网 第一章

17、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一、新税法下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我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按10年计提折旧,但我公司考虑到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后,决定按14年计提折旧,税法是否允许? 答: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4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

18、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这样就出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可以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4年的不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中情况属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

19、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贵公司的做法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原值140万,企业按十四年提取折旧,一年折10万元,也就是有10万元计入当期成本,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折旧,一年折14万元。这样在前10年,计入企业成本的折旧是100万元,

20、但按税法可以抵1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假如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的利润就会比应该交税的利润多40万,从会计分录看就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后4年就要还债,因为在后4年,企业还要继续折旧40万,税法已经不折了,所以,后4年要调增应税所的额。这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因此,贵公司所确定的与税法不同的折旧年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专家点评: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但没有规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新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样就会产生税前扣除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暂时性

21、差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此题举例说明了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抵扣政策,但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确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产生的差异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而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二、新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如何会计处理?问:我公司购置会议圆桌、沙发等,单位价格数千元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请问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还是做低值易耗品处理?答:2009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同。对固定资产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方面的规定从2009年1

22、月1日已不存在差异。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有变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23、” 以上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 因此,企业只要是符合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分金额大小,企业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折旧和摊销。因此,贵公司购置会议圆桌、沙发等,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家点评: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金额限制。但原增值税条例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三、新税法下集团公司内部可否统一折旧

24、政策?问:在集团公司成立以前,各子公司执行不一致的折旧政策,集团公司成立后,可否统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答:您说的是内部折旧政策,是指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的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一种折旧政策。就折旧政策而言有三各方面:1、会计折旧2、税法折旧3、集团内部折旧政策。集团公司成立后,准备统一折旧政策,即统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是必须的。会计折旧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

25、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新税法折旧政策: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团内部

26、折旧政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因此,集团内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分类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使用,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折旧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分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因此,对于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管理总部按照税法折旧政

27、策口径,在核定各成员企业的实际应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的基础上,调整汇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依据内部折旧政策,对各成员企业计算的内部应税所得额和内部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确认。实际应纳所得税与内部应纳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在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结转。对于独立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总部在成员企业实际完税后,根据完税凭证,分别按照税法折旧政策口径与内部折旧政策口径,对成员企业所计算的实际应税所得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内部应税所得额与内部应纳所得税进行复核确认,然后对确认后的实际应纳所得税与内部应纳所得税的差额,在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对冲结转。专家点评: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28、自身的需要选择的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一种折旧政策。四、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问: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答: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分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的规定。一、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

29、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二、新税法实施后的规定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30、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

31、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

32、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后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专家点评:本题说明了新税法前后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政策变化。五、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

33、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答:您说的情况属于会计加速折旧后形成了和税法规定的折旧时间上的暂时性差异,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最后转回,做纳税调减。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举例说明新

34、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1)某公司运输设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按新会计准则某公司规定折旧年限为3年,时间上的差异有两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某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是3年,是企业进行了加速折旧,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对于某公司而言,税法规定应按5年期限折旧的固定资产,某公司规定加速按3年计提折旧,折旧的时间比税务部门的规定提前 2年提完折旧,这样企业用3年时间提完税务部门规定5年时间提完的折旧,企业每年就要多提折旧,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前

35、3年每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从第4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而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还有2年计提折旧,因此,从第4年开始,企业可以按2年转回以前分3年税务部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即2年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时间上,税务部门3年调增的应纳税所的额,在以后2年的时间里企业调减了应纳税所的额,第5年的时间结束时,某公司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在时间上折旧金额的差异在第5年都相同了。这就是折旧金额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最后的转回。 企业在汇算所得税时,应该注意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税务部门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调整,应将以后年度可以转回的情况记录在“检查记事”里

36、,在转回时有依据可查。(2)某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设备在第12年加速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整,但在第3年销售了,某公司前期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转回? 某公司提取折旧的机器税法规定的时间是10年,某公司按5年计提。某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设备第12年加速折旧,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如果某公司不销售此机器那么从第6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但某公司在第3年做了销售处置,前2年调增的所的额在以后的时间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是时间是10年,贵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如1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1年1万元折旧。5年就是1年2万元折旧,第一年企业折旧2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

37、万元所得额。第2年企业折旧2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万元所得额。第3年卖了,第3年纳税调整调减1万元所得额。第4年在调减1万元所得额。这样的转回在时间和金额上,税法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与企业实际扣除的时间和金额相等。 这就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最后转回,是按税法规定对新准则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专家点评: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某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是3年,是企业进行了加速折旧,出现了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六、新税法下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问: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

38、用,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如果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有什么税收风险?答: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母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所有权没有改变,新准则中明确指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对于母公司来讲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所

39、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就不能被确认为母公司的固定资产。虽然这种做法对整个集团的总体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但对其下属的各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来讲,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没有以折旧的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中去,使得收入与费用不配比,虚增了企业利润;而对母公司来讲,虽然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却只有费用的支出,这明显具有关联方转移利润之嫌。此外,母公司对无偿调拨转出的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脱节,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维护与对其价值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因而极易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对于这种情况,母公司应以租赁的形式,在确定合理的租金后将资产租赁给子公司,或是对闲置无用的资产进行转让处置,重新分配资源,使所有权与使用

40、权统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专家点评:母公司如果无偿给子公司使用厂房、机器设备,有税收风险,属于关联方转移利润。七、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问:新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如何掌握,税法是否允许企业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部分支出暂估入账,待工程决算后再对暂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答: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41、为计税基础。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些是直接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而有些则是企业自己建造的,如企业自己建造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本条原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用途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本条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对此,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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