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会计画案申请作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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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文 件 名 称:国科会计划案申请作业程序文 件 编 号:E01P01制 定 部 门:技术研究发展处研究发展组 制 定 日 期:89.06.16分发单位教务学务总务秘书会计人事技研图书电算进修进修学院军训系所修 订 纪 录修订日期单据编号修订内容摘要页次版本/次91/2/20E01P01修订部份为三、权责:3.8结案:各计划主持人、技研处、会计室中的划字更正为画字。1/2B E01P01-01B编 号E01P01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版 本B制定单位研究发展组国科会计划案申请作业程序页 数1/2一、目的:为使国科会计划申请业务便于管理,特订定此程序。二、范围:凡本校专任教师皆可申请。三

2、、权责:3.1 申请书审核:技研处3.2 计划件数造册:技研处3.3 发文、送件:技研处、文书组3.4 核定名单通知:技研处3.5 签约、第一期款申请:技研处、出纳组、会计室3.6 第二期款申请:技研处、出纳组、会计室3.7 专题计划变更经费及延期:各计划主持人、技研处3.8 结案:各计划主持人、技研处、会计室四、定义:无。五、作业内容:5.1申请:5.1.1 发文通知:由技研处发函至各院、系及所,依国科会来文办理,规定于截止日期7日前将资料袋送至技研处。5.1.2 前置作业准备:5.1.2.1 由技研处上网制作名册,下载条形码贴于各计划资料袋(一式二份)内外,并检查数据内盖章签名处是否依规定

3、执行,条形码是否黏贴完备,抽取其中一袋之申请书另装于公文袋中,并同所有数据及备文送国科会审查。5.2 核定:获国科会核定函后,由技研处呈校长批示并影印分送各系所计划主持人及会计室;原函由承办人缮写公文处理簿后送总务处文书组归档,复印件存技研处备查。5.3 第一期请款、签约:国科会专题计划核定清单到达后,陆续将清单内容建文件同时由本组填写合约书一式二份及核定清单一份,经出纳组、会计室开立请款统一收据,由研发组发函国科会完成编 号E01P01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版 本B制定单位研究发展组国科会计划案申请作业程序页 数2/2请款事宜。计划主持人被通知后需送专题计划执行同意书二份,送交本组以备第二期款申请

4、用。5.4人事异动:计划主持人聘用研究助理等人员,需填报聘用表。如人事有异动,亦需再填报聘用表申请更动之。5.5专题计划变更经费及延期,应于计划结束前二个月或更早由计划主持人填写补助费延期及变更申请表,经技研处签章函送国科会审核。计划变更通过与否,由国科会来函通知技研处、计划主持人及会计室。5.6第二期款申请:于每年十二月份办理,承办人依国科会规定,检送所有执行同意书及各案二期款统一收据,发函国科会请款。5.7结案:5.7.1成果报告:计划主持人依国科会成果报告格式一式三份,由技研处汇整一定份数后发函国科会完成计划结案手续。 六、相关文件:6.1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办法6.2 国立台

5、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细则七、使用窗体:7.1专题计划执行同意书7.2 聘用表7.3补助费延期及变更申请表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行政会议通过第一條 本校为加强公民营企业及机构与本校建教合作,以促进我国工业技术之发展,特订定本实施办法。本校建教合作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概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建教合作项目包括:一、 政府机构委托办理之项目研究及训练计划等。二、 接受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之项目研究及训练计划等。三、 接受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材料检验。第三條 签约手续政府机构及公民营企业机构凡委托本校进行之建教合作有关项目者,可径与本校各有关单位洽商,由

6、计划主持人拟具研究计划书,检同建教合作经费支用预算表以及合约书草案,经技研处会同有关单位之审核(如流程图),并呈报校长核定后,再与委托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如变更计划内容应比照办理)。第四條 收支标准一、 收入方面:(一) 政府机构及公民营企业机构委托办理之项目研究及训练计划等建教合作收入标准应就合约规定期限、金额办理。(二) 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材料检验,应就本校材料检验处理要点办理。二、 支出方面:所有支出均应依教育部所属专科以上学校建教合作经费收支要点并遵照行政院规定的支用标准,配合合约规定办理。第五條 收费程序:一、 政府机构委办案件由本校开具领据具领。二、 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项目研

7、究及训练计划等应由委托机构依合约之规定按期将经费以支、汇票备函寄交本校,由本校开具统一收据函覆。三、 凡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材料检验之建教合作,其收费应依本校材料检验处理要点办理。第六條 结案手续应由计划主持人检齐原始凭证及研究报告备函会签技研处、会计室等单位后,函送委托单位办理结案手续。第七條 行政管理一、 秘书室负责综理建教合作业务之监督及协调。二、 技研处办理各建教合作计申请联络、经费预算分配、督导及执行。三、 人事室办理建教合作人事审核业务。四、 会计室办理建教合作经费收支、核销等会计业务。五、 总务处负责办理建教合作采购、出纳、场地、劳务支持等事宜。六、 建教合作训练课程规划、教

8、学、学籍管理、生活辅导等由进修部等相关单位协调执行。第八條 上级机关以行政命令交办之研究项目或工作计划,由本校主办单位径依函示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第三至七条规定限制。惟结案时应检送相关资料送技研处汇整存参。第九條 本办法未尽事宜,概依政府相关法令由各主管监督人员协调办理,以利建教合作业务推行。第十條 本办法经提报行政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细则八十五年七月九日行政会议通过第十一條 本校为加强建教合作功能,强化整合管理,依教育部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及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条文,特订定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條 项目:凡接受各政府机沟、财团法人、公民营企业所委办之项目研究、训练

9、计划、技术服务、材料检验、学术研讨等均属之(含收支并列及代收代付)。第十三條 经费:一、 收支标准、收费程序依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办理。二、 项目说明:(一) 人事费:参与计划人员薪资、研究费、钟点费、临时工资、加班费、轮值费等计划内编列之工作酬劳经费属之(属个人所得须申报所得税者,于请领经费时应一并提供出纳组受领人个人户籍数据,本校专任教职员工免送) 。(二) 业务费:执行合作计划所需之事务费用属之。(三) 审查费:合作计划各项调查资料、报告、教材等审查费用属之。(四) 编撰费、校对费:经合作双方协议之报告、手册、讲义、教材所明列费用属之。(五) 旅运费:合作计划所需之国内、外

10、旅费及运费属之。(六) 会议出席费:因计划需要召集之会议,支付与会专家学者出席费属之。(七) 材料费:合作计划专用之材料、物料、配件等费用属之。(八) 教材费:经合作双方协议所提供之书籍、录像、录音等教材费用属之。(九) 奖学金:经合作双方协议所提供之奖学金费用属之。(十) 数据检索费:合作计划进行各类数据检索费用属之。(十一) 设备使用费:经合作双方协议对外借用设备或对本校使用设备费用属之(含场地费)。(十二) 维护费:经合作双方协议之设备修缮或养护费用属之。(十三) 设备费:经双方协议之设备采购费用属之。(十四) 行政管理费:支持建教合作工作行政作业相关管理费用属之。(十五) 其它:凡建教

11、合作计划所需支付之费用无法归列前属各款者属之。三、动支:依本校现行经费申请方式及相关规定办理;但合作补助单位如有规定(且经双方同意者)依其规定办理。第十四條 行政管理:三、 业务:(三) 秘书室、技研处、人事室、会计室、总务处、进修推广部等各单位依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业务执行。(四) 本校各系、科、所应鼓励教师争取办理合作计划,并于计划执行中配合整体计划之执行。(五) 计划主持人负责各计划之申请、执行、监督、报告、总结等。四、 管理:本校各单位所办合作计划于接受委托时应由主持人或单位主管将计划复印件乙份送技研处建档列管。第十五條 建教合作人事四、 实际参与计划人员:(一) 主持人:主

12、持各计划之本校专任教职员。(二) 协同主持人:协助主持人执行计划之研究人员,由计划主持人延聘校内、外适当人员兼任之。(三) 计划专任人员:计划主持人依合作双方协议所聘雇校外专任研究员、研究助理、计划长期聘雇人员属之。(四) 兼任研究人员:计划主持人依合作双方协议所聘雇校内、外兼任研究人员、研究助理属之。(五) 临时人员:因执行计划所必须雇用之工读生、雇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属之。(六) 讲授人员:训练计划授课教师或协助实习教师以本校现职人员担任之,如有特殊课程必须外聘时,得由承办系、所、科填报聘用表申请核定后聘用之。研讨会等专题主讲人员得由承办单位视需要自行敦聘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之。五、 人事管

13、理:(一) 计划主持人所聘雇之参与计划人员,于聘雇前应先检具相关人事证明文件(本校专任教职员免送)送人事室审核后始可进用。(二) 本校专任教职员出勤部份由人事室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工作由主持人负责督导管理。(三) 专任研究人员出勤、工作由主持人负责督导管理。(四) 临时人员之工时、工作由主持人负责督导管理。(五) 专任研究人员系因合作案所聘雇人员如离职时申请证明得由主持人证明并签请相关单位出具之。六、 保险:(一) 本校专任教职员及专任研究人员依本校现行规定办理。(二) 临时人员本校不办理保险,如因计划需要应由各主特人依合作双方协议代办平安保险,经费由计划经费相关项目匀支。七、 差旅:(一)

14、本校现职人员依本校现行规定办理。(二) 各合作计划参与工作校外人员(含工读生、雇工)因计划需要出差概由计划主持人负责管理,技研处负责办理人事审核,并依差旅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條 签约、计划变更、结案手续一、 依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办理。二、 合作计划变更应由主持人提出加会技研处、会计室、人事室、总务处后发函委办单位,双方确定后执行。第十七條 事务、出纳、财产、文书管理七、 事务(申购等)、出纳(支薪等)、文书(发函等)管理概依本校现行规定办理。八、 财产:因建教合作所购置财产依双方合约规定办理,如合约未明文规定,一律纳入校产列管。第十八條 对外服务:本校人员得因其本身专长,于短期

15、间接受外聘担任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如考选部命题委员;技能检定命题、监评暨审查委员;专利案审查、专利案诉愿等。第十九條 材料检验:对外材料检验依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订定明确材料检验处理要点并据以执行。第二十條 作业流程:依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附件研究项目及建教合作业务作业程序说明表程序办理。第十一條 承接限制:一、 同一时间内计划主持人或协助研究人员最高以承接二个计划为原则。惟义务担任委托计划主持人,且未支领研究费、工作费之计划个数不予并计。二、 专任研究人员以承接一个研究计划为限。三、 训练计划如系短期(全期计划总研习日数在二个月内),授课钟点不并入本校每周授课时数限制。四、 合作计划专题演讲、

16、研讨会主持、主讲等不并入本校每周授课时数限制。五、 本校现职人员以不担任临时人员为原则,惟因计划需要,经事先填表申请核准后,在同一时段得担任一个计划之临时人员,工资每月总额不得超过兼任助理每月工作费。第十二條 教职员不得私自对外承接实施细则第二条各项目之合作计划。第十三條 本校得视合作计划性质,提拨适当比例为行政管理费,供水、电、设备维护及其它行政相关管理使用。第十四條 主管监督人及一般行政人员工作酬劳,得由技研处、总务处、秘书室、会计室、人事室研商,就行政管理费提拨适当比例,报请校长核定后发给之。第十五條 本校教职员支领建教合作各项费用,不受兼职规定之限制,惟仍依建教合作各相关规定支领。第十六條 本细则经提报行政会议通过并呈报教育部核备后实施,其修正亦同(台北工业专科学校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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