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2号安心理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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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条款)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

2、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81099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第 1 部分释义1-1第 2 部分集合计划介绍2-6(一) 名称和类型2-6(二) 投资目标和特点2-6(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2-6(四) 目标规模2-7(五) 存续期限2-7(六) 推广时间2-7(七) 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2-7(八) 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2-7(九) 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2-

3、8第 3 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3-9(十) 管理人3-9(十一) 托管人3-10(十二) 推广机构3-10(十三) 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3-10第 4 部分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4-11(十四) 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4-11(十五) 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4-11(十六)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4-11(十七)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4-11(十八)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4-11(十九)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4-11(二十) 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4-12(二十一)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4-12(二十二) 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

4、形4-12(二十三) 目标规模的控制办法4-12第 5 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5-13(二十四) 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5-13(二十五)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5-13(二十六)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5-13第 6 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6-14(二十七) 投资理念6-14(二十八) 资产配置策略6-14(二十九) 投资策略6-14第 7 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7-18(三十) 决策依据7-18(三十一) 投资程序7-18(三十二) 风险管理措施7-18第 8 部分投资限制8-21第 9 部分集合计划资产9-23(三十三) 集合计划的账户9-23(三十四) 集合计划资产构成9-23(三十五)

5、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9-23第 10 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10-24(三十六) 资产总值10-24(三十七) 资产净值10-24(三十八) 单位净值10-24(三十九) 估值目的10-24(四十) 估值对象10-24(四十一) 估值日10-24(四十二) 估值方法10-24(四十三) 估值程序10-26(四十四) 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10-26(四十五) 差错处理10-26(四十六) 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10-28(四十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10-28第 11 部分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11-30(四十八) 费用的种类11-30(四十九) 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11-32(五十) 税收支出11-32(五

6、十一)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11-32第 12 部分收益与分配12-34(五十二) 收益的构成12-34(五十三) 净收益12-34(五十四) 收益分配原则12-34(五十五) 收益分配对象12-34(五十六) 收益分配时间12-34(五十七) 收益分配方式12-35(五十八) 收益分配比例12-35(五十九) 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12-35(六十)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12-35(六十一)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2-35(六十二) 收益分配的程序12-35第 13 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13-36(六十三) 参与和退出场所13-36(六十四)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13-36(六十五) 参与和退

7、出的原则13-36(六十六)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13-36(六十七) 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13-37(六十八) 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13-37(六十九) 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13-38(七十) 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13-40(七十一) 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13-40(七十二) 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3-41(七十三) 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13-42(七十四)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13-43(七十五) 其他情形13-43第 14 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期14-44第 15 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15-45(七十六) 集合计划的终止15-45(七十七)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

8、情形15-45(七十八) 资产返还15-46(七十九) 资产清算主体15-46(八十) 清算程序15-46(八十一) 清算费用15-46(八十二) 终止与清算的报告15-46(八十三)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15-46第 16 部分信息披露16-47(八十四) 资产管理报告16-47(八十五) 年度报告16-47(八十六) 委托人查阅16-47(八十七) 重大事项的披露16-47(八十八)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16-48(八十九) 信息披露方式16-48第 17 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17-49(九十) 市场风险17-49(九十一) 流动性风险17-50(九十二) 管理风险1

9、7-51(九十三) 信用风险17-52(九十四) 合规性风险17-52(九十五) 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17-52(九十六) 其它风险17-52第 18 部分其他18-54(九十七) 集合计划托管18-54(九十八)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18-54第 19 部分监管安排19-55(九十九) 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19-55(百) 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19-55(百一) 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19-55第 20 部分特别说明20-56第 1 部分 释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

10、资产管理合同指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

11、立的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12、管理委员会新股: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都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推广机构: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13、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参与人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工作日:指上

14、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开放日:指集合计划参与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手续的工作日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退出: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15、和委托人的意愿,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份额为单位,每份额面值为1元。如计划发生分拆,每份额面值不因分拆发生变化。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每份额面值和净值皆为1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集合计划资金账户、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

16、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

17、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第 2 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一) 名称和类型1、集合计划名称: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 投资目标和特点1、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同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A股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力争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2、集合计划的特点: (1)优选基金重点投资于依据国都证券基金评估与选择系统优选的证券投资基金,优中选优,力争本集合计划持有人分享业绩领先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带来的收益。 (2)精选股票

18、应用自主开发的股票选择系统,结合基本因素分析、市场趋势分析及机构投资者行为分析选择股票。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经过二次筛选的股票中,增加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3)风险偏低、收益偏高 通过基金组合二次分散风险,一般情况下净值波动低于单一股票型基金; 精选股票加强收益,收益目标为股票型基金的中上水平。 (4)变现能力强本集合计划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一篮子基金组合,变现能力强于单一基金,一般不会出现因赎回压力造成净值严重下降的情况。(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 2、

19、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设计: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占资产净值)为: (1)证券投资基金:0-95; (2)股票:0-35; (3)固定收益证券:0-20; (4)交易所上市权证:0-5; (5)现金及等价物(银行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5-80。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四)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份额为 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35亿份,存续期规模上

20、限50亿份(均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五) 存续期限 5年。(六) 推广时间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见有关报告。(七) 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八) 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2、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21、,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九) 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十) 管理人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成立时间:2001年12月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6.2298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国都

22、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

23、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国都证券具备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技术能力,拥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化队伍。国都证券拥有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强有力的研究力量,也拥有高效、可靠的后台系统。 国都证券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筹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国都证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国都证券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充分考虑每个环节的风险及其控制,特别是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问题,以保障客户的根本利益。(十一) 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时间:2004年9月1

24、7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336.8908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建设银行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有资格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中国建设银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在过去三年内未因违规或不当处理托管资产而遭受过任何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截至2006年底,中国建设银行共托管各类证券投资基金55只,居于国内同行前列。(十二)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有关推广机构的情况见前述管理人、托管人部分。(十三) 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

25、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第 4 部分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十四) 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十五) 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十六)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参与净额及其参与期利息除以每份集合计划价格确定。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十七)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参与费:1%(十八)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

26、、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有效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十九)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二十) 参与方式、程

27、序及最终确认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推广期参与: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成立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的成交情况。开放期参与: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3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的成交情况。(二十一)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有关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规定,详见本说

28、明书第13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二十二) 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公告并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对当日投资者的申请予以确认。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二十三) 目标规模的控制办法国都证券在理财产品的发行过程中已实现了“控制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系统功能,在TA系统的参数管理中新增“理财产品规模”参数,并根据管理人分配给代理推广机构的销售上限金额,在基金销售商参数中设置销售上限金额,实现客户参与累计数额超过上限时,系统实时自动提示并拒绝超限部分的参

29、与申请。同时,我公司分TA系统中有多种超规模处理模式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二十四) 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自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总份额超过 1亿份(即集合计划金额超过1亿元);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管理

30、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二十五)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并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参与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二十六)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亿份,或者委托人少于2人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 6 部分 投

31、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二十七) 投资理念1、证券市场大发展提供投资机会;2、证券投资基金是市场中业绩最优异,市场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3、基金中的基金FOF产品可使投资人分享优秀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对基金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也有极大的积极作用4、FOF产品本身是对基金业绩的钝化,其间接持仓的特点使其风险投资比例小于股票型基金,在熊市中具有良好的抗风险能力。出于对未来数年证券市场走势的乐观判断,本集合计划将部分资产直接投资于股票,以增强收益水平。(二十八) 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对宏观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因素分析,判断各类目标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要求

32、,结合投资运作期限、预期收益目标、组合流动性、本计划资产的收益情况等,定期、不定期调整基金类、股票类、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二十九) 投资策略 1、基金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基金。基金的选择主要通过国都证券基金评估与选择系统进行。 (1)开放式基金的选择国都证券基金评估与选择系统对开放式基金的选择流程为:A、按照国都基金分类标准进行基金分类;B、定量分析,分别进行基金业绩持续性检验,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并进行综合定量评价,将定量评价的结果选入基金初选池;C、定性判断,以基金初选池为基础,分别利用基金公司实力、基金经理投资管理能力和基金投资风格等基本面指标进行定性分析,将分析结果选入基

33、金备选池;D、由投资主办人从基金备选池中选取配置基金组合,并根据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对基金组合及时调整图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选择评价的完整流程通过初选池定量分析基金分类精选池1.基金业绩持续性分析2. 建立指标评价体系3.综合评价配置基金投资组合基本面分析按国都基金分类标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保本型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维持推荐报告风险收益分析未通过1.投资组合流动性2.基金管理公司3.基金经理人通过初选池定量分析基金分类精选池精选池1.基金业绩持续性分析2. 建立指标评价体系3.综合评价配置基金投资组合配置基金投资组合基本面分析基本面分析。维持推荐报告维持组

34、合风险收益分析风险收益分析未通过1.投资组合流动性2.基金管理公司3.基金经理人(2)封闭式基金的选择国都证券基金评估与选择系统对封闭式基金的选择依据相对综合价值评估法。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由于无法预测其未来净值水平,同时也无法预测其未来现金流,因此对封闭式基金投资价值的评估用绝对价值法即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并不合理,只能用相对价值法即比较不同封闭式基金的相对投资价值,以寻找出最具投资价值的封闭式基金。考虑到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同时受净值与折价率的影响,因此在评估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时必须综合评估其业绩因素和折价率因素。A、从净值的角度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分析方法同开放式基金。B、从折价率的角度进行定

35、性判断。通过对经常性和非经常性因素的定性判断,利用封闭式基金合理折价率与实际折价率的差异,对封闭式基金在绩效上的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可以得到封闭式基金的相对投资价值排名。C、由投资主办人从基金备选池中选取配置基金组合,并根据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对基金组合及时调整。2、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国都金融工程研究,证券投资基金重仓的股票集合,在公开信息披露完成后,相对市场平均水平仍能取得超额收益。本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主要以证券投资基金重仓的股票为样本,通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股票评估模型及国都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的深度研究进行二次筛选,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经过二次筛选的股票中,增加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1)统

36、计此类股票,建立股票初选池;(2)经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的股票评估系统进行筛选,建立股票核心池;(3)国都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对进入核心类股票池的股票提供研究报告并进行持续跟踪;(4)投资主办人综合考虑市场整体状况、行业和板块热点走向、估值优势变化,在核心类股票池范围内配置本计划的主要股票组合;(5)每月举行资产管理研究中心联席会议,针对当期交易策略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研讨;(6)根据定期公布的基金持股变化的数据及动态的行业状况、上市公司经营、股价变化带来的估值变化、以及替代品种的出现调整股票池,重新构造股票组合。图2:股票投资选择评价的完整流程个股调整基础池资研联席会议1.提取基础数据,形成各类指

37、标。2. 十二个步骤定性定量评估3.得出要点及评分配置股票组合关注池股票池调整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2.自下而上的深度研究行业研究员跟踪评估系统核心池基于行业基于公司基于估值基于替代品调整股票组合基金重仓股第 7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三十) 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说明书的规定。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三十一) 投资程序 1、研究发展中心及外部研究机构提供宏观分析报告、投资策略报告、基金评价与选择报告、基金持股跟踪报告及新股定价分析报告,作为本计划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 2、研究发展中心基金研

38、究小组运用国都证券基金评价与选择系统基金进行定量筛选,构造基金初选池。资产管理部投资小组结合基金公司分析和基金经理人分析,在初选池基础上构造基金核心池。 3、研究发展中心基金研究小组筛选基金重仓股,资产管理部投资小组运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股票评估系统,对基金重仓股进行二次筛选,构造股票核心池。 4、在基金核心池和股票核心池的基础上,投资主办人构造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并提交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会讨论。 5、投资组合方案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会批准后,由投资主办人具体负责施行,以指令形式下达给交易员实施。 6、投资主办人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变化和持股变化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

39、进行动态调整。(三十二) 风险管理措施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事后审计,在每年年底定期进行内部年度审计并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

40、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2、风险控制的流程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资产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自己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公司风险控制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

41、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控制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控制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3、风险管理措施 (1)市场风险防范 A、本集合计划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B、本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包括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

42、0; C、当由于集合计划规模变动、新股中签、基金净值上升、股票市值快速上升等原因,导致所持有证券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持有量调整到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以内; D、在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注意选择对利率上升有较强保护的品种,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2)管理风险防范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选

43、择合适的品种投资。 (3)流动性风险防范 A、为防止因退出规模较大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将保持有不低于5的现金及等价物,保证资产的快速无损失变现能力。 B、本集合计划有巨额退出制度,在开放日单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总份额的10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退出申请予以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以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C、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计划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只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

44、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第 8 部分 投资限制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正回购; (二)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三)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五)本集合计划投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计划净值的35%;计划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5%。如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股票锁定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市值或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六)本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包括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七)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八)本集合计划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比例不低于5%; (九)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由管理人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此类证券的规模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 (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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