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650315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466.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业营改增办税指南.docx(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行业指南(三)建筑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二一六年五月 营改增分行业办税指南建筑业编写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使相关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措施,方便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在通用指南基础上,针对营改增行业特点结合现行政策规定编写了分行业办税指南,供各地税务人员和相关纳税人在工作学习中参考使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二

2、一六年五月目录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3二、征税范围4三、税率和征收率5四、计税方法5五、销售额确定7六、进项税额8七、纳税地点12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4九、建筑业营改增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15十、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缴税办法16十一、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处理17十二、跨境免税规定18十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规定18十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的要求19十五、案例说明20十六、其他说明27十七、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27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

3、户和其他个人。(2)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3)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

4、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境外X公司(境内无经营机构)向境内S公司销售一批化工设备并同时提供这些设备的安装服务。 需要由S公司代扣代缴X公司在境内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工程服务工

5、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三)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

6、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五)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三、税率和征收率(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四、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一

7、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

8、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9、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差额扣除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

10、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包括: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 混合销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4)

11、兼营销售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六、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2、。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注:对纳税人固定资产

13、、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对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14、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

15、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7)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8)

16、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

17、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取进项税额时可在当期申报抵扣,不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定。七、纳税地点(一) 基本规定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二)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规定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18、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例:A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承接J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A建筑公司应在J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19、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例: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K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C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A建筑公司应在K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3.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要求同差额扣除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

20、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例: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J、K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不包含用于K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A建筑公司向H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款555(111%)11%35

21、(20651.5)(13%)3%24.5万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24.5(84.5)12万 5.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

22、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四)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前述三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标准。九、建筑业营改增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

23、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

24、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十、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缴税办法(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25、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三)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

26、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十一、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处理(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

27、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十二、跨境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十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8、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五)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无论使

29、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3.根据上述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十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的要求(一)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纳税人不需要到劳

30、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二)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不含其它个人)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16号公告的规定填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三)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要求纳税人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

31、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指南自2016 年6 月申报期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一、表样二、填报要点(一)纳税人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见附件4)分项目

32、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二)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例如,某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40100 工程服务”,分别反映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甲、乙项目的数据。(三)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例如,某农业银行同期发生的农户贷款、其他贷款,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50100 贷款服务”,分别反映原

33、营业税3%税率和5%税率的数据。(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五)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 列“本期发生额”。三、填表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三)各列填写说明1.“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项

34、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3.“营业税税率”:根据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4.第1 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5.第2 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本列各行次第1 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6.第3 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本列各行次第1 列对应各行次+第2 列对应各行次。7.第4 列“服务、

35、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8.第5 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第3 列对应各行次-第4 列对应各行次。9.第6 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5 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2)销售服务、不动产

36、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5 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10.第7 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6 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6 列“销项(

37、应纳)税额”对应各行次。11.第8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本表第12 列“期末余额”对应行次。12.第9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本期取得的准予差额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金额。13.第10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

38、行次第8 列对应各行次+第9 列对应各行次。14.第11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1)当第10 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各行次第3 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时,本列各行次第10 列对应各行次。(2)当第10 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各行次第3 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时,本列各行次第3 列对应各行次。15.第12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10 列对应各

39、行次第11 列对应各行次。16.第13 列“应税营业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对应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本列各行次第3 列对应各行次第11 列对应各行次。17.第14 列“营业税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营业税应纳税额。本列各行次第13 列对应各行次对应行次营业税税率。(四)行次填写说明1.“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本行第3 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 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 行。本行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

40、明细)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 行。2.其他行次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业务分项目填写。四、行业填写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计算和理解,案例计算和填表过程都是取整数,未精确到元至角分,纳税人填表格时,须按要求精确到元至角分。除标注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外,其他均为含税销售额。【建筑业案例一】A 装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6 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6 月1 日签订装修合同承揽本市住房装修工程,合同规定,全部装修材料由A 公司自行采购,6 月15 日收到预收款111000 元;26 月20 日采购装修材料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

41、额50000 元,税额8500 元。(一)增值税申报对A 公司来说,6 月份发生的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A 公司收到的预收款应确认收入,6 月份的销项税额111000(1+11)11%11000(元);同时,A 公司购进的装修材料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6 月份的进项税额为8500 元。所以,A 公司6 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100085002500(元)。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相关部分。(二)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接下来,需要将当期收入明细填入测算

42、明细表。对A 公司来说,由于业务内容单一,所以填写起来较简便。第一步,需要选择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这是填写测算明细表的基础,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列明的项目进行选择,对单一业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对应的应税项目即可;但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其当期的收入进行分拆,按照收入明细进行填报。注意,在对收入分拆后,该表只需要填报营改增试点行业收入明细,不需要填写货物和劳务收入情况。对于本例,A 公司只需选择“040400 装饰服务”即可。第二步,选择应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对应的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税税率。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会自动的有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3、以及营业税税率,但由于现在税制安排和原有的营业税税制下,基于不同的计税方式和税收优惠等,对一项应税项目,可能会有2 项或多项税率或征收率选择,系统已根据与应税项目明细的对照关系设定了可供选择的范围,这时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本例中,A 公司选择了“040400 装饰服务”后,就有11%和3%两档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可以选择,A 公司应选择11%,营业税税率则选择3%。完成这一步后,A 公司填表的情况如下:第三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对试点收入明细分拆后,各项试点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就可以测算出来了。对应第一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44、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对单一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当期发生额填写即可;但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各项应税项目明细的发生额分别填写,各应税项目的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营改增试点项目的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即:合计行第1 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9 列“销售额合计”第2459b1213a13b 行。对于本期实际扣除项目的填写,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

45、各应税项目的本期实际扣除项目金额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营改增试点项目各栏次的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之和,即:合计行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 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是将当期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行测算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填表说明。本例中,A 公司本期应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 元,实际扣除金额为0,其他各项计算结果如下:最后一步,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前面几步

46、的基础上,测算出当期的应税收入在营业税税制下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同样对应第一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原营业税税制下差额扣除金额是本表的核心,填写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加上计算来的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期末余额,相当于给差额扣除项目做了一个“小台账”。值得注意的是,与增值税扣除项目类似,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只有那些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此外,还应注意,除了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即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金额;还应包括还原减除项目金额(扣税),即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本期申报时在附列资料(二)中填写、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经还原而成,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税率)。对于本例,A 公司本期无营业税下可扣除项目,如A 公司本期有业务分包给其他装饰公司,支付的分包款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上述还原公式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入第10 列“本期应扣除金额”。A 公司营业税计算结果如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