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疑义解答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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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錄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1一、基本原則11.什麼是最低稅負制?12.最低稅負制發源自哪裡?13.目前哪些國家實施最低稅負制?14.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可達成何種目標?25.實施最低稅負制有那幾種方法?26.我國為何採用替代式最低稅負制?47.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所制定之法律為何?自何時施行?4二、課徵對象48.最低稅負制實施對象為何?49.為什麼營利事業要實施最低稅負制?510.為什麼個人要實施最低稅負制?51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稱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為何?512.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並未享受任何租稅減免,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有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會不會被課徵最低稅

2、負?613.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計算最低稅負?614.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會不會被課徵最低稅負?715.外國機構投資人是否須適用最低稅負制度?716.為何清算申報及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717.為何訂定最低稅負制之適用門檻?818.為何將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訂為新臺幣200萬元?819.為何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820.何時應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9三、基本所得額(課徵範圍)921.什麼是基本所得額?9(一)營利事業部分1022.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1023.何謂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1024.哪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

3、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1125.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合併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1226.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之營利事業,有證券交易損失、期貨交易損失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損失,應如何辦理?1227.營利事業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後,個別公司因股權變動而採個別申報時,應如何辦理?13(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免稅所得部分1328.為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規定之免稅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1329.將免稅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430.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前,已

4、核准或尚未屆滿之相關免稅所得額,是否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1431.最低稅負實施之前,已經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並取得核准者,是否無法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規定?15(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部分1632.營利事業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應如何估價?1633.營利事業計算期貨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應如何估價?1634.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之售價偏低者,應如何處理?1635.為何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1736.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是不是等同於復徵證券(期貨)

5、交易所得稅?1737.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是否應同時調降其證券(期貨)交易稅?1838.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1839.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應歸屬該項所得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費用,是否可以扣除?19(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部分1940.為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須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1941.哪些OBU之所得須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1942.將OBU之免稅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是否會對其客戶之權益造成影響?2043.將OBU之免稅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

6、本所得額,對於金融業之影響為何?是否會影響銀行業之競爭力?2044.將OBU之免稅所得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OBU發生之損失是否可以扣除?2145.將OBU之免稅所得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現行OBU所繳納之特許費,是否應併同廢止?21(五)個人部分2246.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2247.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2348.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2349.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2350.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2451.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7、2452.保險契約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應如何判斷?2553.保險給付可以減除新臺幣3,00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2554.哪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2555.為何將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2556.取得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於出售時已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是否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2657.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2658.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2759.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

8、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2760.出售有價證券,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2761.出售股票之成本如何決定?2862.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3063.計算有價證券之成本時,可用哪幾種計算方法? 3064.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可扣除哪些必要費用?3165.個人當年度出售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是否可以與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損失互抵?3166.最低稅負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不同人間之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3167.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3168.9

9、4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3169.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3270.為何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3271.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3272.為何將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該差額應於何時計入基本所得額?3273.員工分紅配股應將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謂可處分日如何認定?3374.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如何認定?3475.為何個人海外所得於98年才納入最低

10、稅負制?34四、稅率3576.實施最低稅負制國家稅率為何?35(一)營利事業部分3677.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率為何?3678.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徵收率10是否過高?是否不利租稅競爭?3679.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徵收率定為10是否過低? 37(二)個人部分3780.個人最低稅負的稅率為何?37五、最低稅負之計算3781.最低稅負之計算原則為何?3782.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3783.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3884.計算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時,所加計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其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如何適用稅額扣抵之規定?3885.納稅義務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

11、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法律規定,可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投資抵減金額或抵減稅額,是否可以抵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3886.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之基本稅額是否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39六、稽徵程序與罰則3987.如何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是否會增加納稅人之依從成本及稽徵機關之稽徵成本?3988.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有無處罰規定?4089.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如何計算?40七、其他4190.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何時起適用最低稅負制?4191.實施最低稅負制是否意味著租稅減免將完全取消?4192.為何不

12、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減免稅規定,而要另訂最低稅負制?4293.實施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是否宜配套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4294.營利事業階段實施最低稅負制,是否會造成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僑外股東,其稅負反而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更重的情形?4495.實施最低稅負是否為加稅?4496.最低稅負制是否會影響我國廠商之國際競爭力及投資意願?4597.企業海外投資收益是否應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計算?4598.最低稅負制對於外資之影響為何?4699.將營運總部享有之免稅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是否會影響海外盈餘匯回之意願?47八、例示 49100.例示一:個人最低稅負49101.例示二:

13、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一)50102.例示三: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二)51103.例示四: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三)52104.例示五:連結申報(一)53105.例示六:連結申報(二)(承例示五)54106.例示七:連結申報(三)(承例示五、六)55107.例示八:連結申報(四)(承例示五、六、七)56108.例示九:營利事業國外所得稅額扣抵計算57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59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69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81- 88 -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一、基本原則1.什麼是最低稅負制?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

14、,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2.最低稅負制發源自哪裡?最低稅負制最早在1969年由美國提出,當時美國財政部發現155位所得超過20萬美元(約當現今110萬美元)之高所得個人不用繳納所得稅,主要因為原先制定之租稅減免、租稅扣抵等被過度使用。為了確保高所得者繳納一定稅負,1969年的租稅改革法案中初次引進最低稅負制,針對一些常被用到的租稅減免項目另外加徵一定比率的稅負。3.目前哪些國家實施最低稅負制?國際間,實施最低稅負制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韓國及印度等國。依照國外實施經驗顯示,最低稅負制主要適用對象為高所得

15、者或大幅享受租稅優惠的公司,以有效改善高所得者或若干公司沒有繳稅的不公平情形,並降低高所得者或企業以租稅減免規定規劃減輕稅負的誘因,及避免租稅減免的過度適用,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稅制公平的認同。4.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可達成何種目標?(1)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2)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3)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

16、制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4)最低稅負制的實施預計可以達成下列目標:個人或企業至少須繳納基本稅額,適度達成所得稅之公平性,蓄積未來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租稅改革動能。適度調和不同產業與部門間之租稅負擔失衡現象。降低高所得者或企業利用租稅減免優惠規劃減輕稅負的誘因,避免租稅優惠及其他扣除項目的不當擴大。5.實施最低稅負制有那幾種方法?最低稅負的課徵方式,依各國實施經驗,可分為二大類:(1

17、)附加式最低稅負制(Add-on Minimum Tax)除按現行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稅額外,另外針對高所得者享受較多的特定租稅減免項目挑出,予以加總,若超過某一金額水準,就其超過部分加徵一定比率的補充性稅負。優點:可以適度降低租稅減免的金額,且具有計算方式較為簡單、明確之優點。缺點:無法建立稅負與所得間之直接關係,雖可使未繳納正常稅額之高所得者,就享受減免之金額繳納最低稅負,但對於原已繳納正常稅負而亦享有少數租稅減免之高所得者而言,除正常稅額外,尚須額外負擔最低稅負,形成高所得者間稅負不公平之現象。(2)替代式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將高

18、所得者享受較多的特定租稅減免,加回其課稅所得之中,還原成應納稅的稅基,再依據另設的免稅額與稅率級距等稅額計算公式,計算其最低應繳納的稅負。如果依此計算出的稅負低於現行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規定應繳的金額,則按現行稅制的結果繳稅;若依此計算出之稅負高於現行稅制下應繳的金額,則按最低稅負制的結果繳稅。優點:依照納稅義務人有效稅率高低,決定納稅義務人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排除中低所得者之適用,符合量能課稅精神。缺點:稅務行政較為複雜。目前實施最低稅負制國家,大多採行替代式最低稅負制,俾符量能課稅原則。6.我國為何採用替代式最低稅負制?國際間最低稅負制之實施,其課徵方式可分為附加式與替代式二種,鑒

19、於替代式最低稅負制可以依照納稅義務人有效稅率高低,決定納稅義務人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排除中低所得者之適用,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目前實施最低稅負制國家,大多採行替代式,所以我國實施之最低稅負制,係採用替代式。7.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所制定之法律為何?自何時施行?為實施最低稅負制,我國特別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條例中,短報或漏報基本所得額之罰則,自96年1月1日施行;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二、課徵對象8.最低稅負制實施對象為何?我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包括營利

20、事業及個人。9.為什麼營利事業要實施最低稅負制?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所享受所得稅減免仍多,並有集中於少數企業之情形,對於該等企業課以基本稅負,可在兼顧產業發展情況下,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10.為什麼個人要實施最低稅負制?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所繳納之所得稅於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可由個人股東扣抵,因此,最低稅負制度若僅於公司階段實施,無法完全彰顯公平。另考量高所得個人透過實物捐贈方式等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甚為嚴重,透過個人階段實施最低稅負制,可適度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因此,我國最低稅負制之實施範圍亦包括個人。1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稱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為何?指下列法律

21、規定之投資抵減優惠:(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及第33條。(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及第40條。(4)企業併購法第37條。(5)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6)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7)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8)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9)電影法第39條之1。(10)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及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11)中華民國95年2月4日廢止前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2條及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1條。

22、(12)其他有投資抵減規定之法律。12.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並未享受任何租稅減免,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有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會不會被課徵最低稅負?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7款有關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指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未減除相關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依此,如營利事業僅將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當年度結算或決算申報並未享有投資抵減或免稅之獎勵者,尚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13.哪些營利

23、事業不必申報計算最低稅負?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第1項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4)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7)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8)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4.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會不會被課徵最低稅負?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

24、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因此,最低稅負制之實施,並不會增加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之稅負。15.外國機構投資人是否須適用最低稅負制度?(1)按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規定。而外國機構投資人在我國境內大多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故多數不適用最低稅負制度。(2)截至94年12月底為止,外資持股之市值占市場總市值比率約為30,因外國機構投資人多數不納入課徵對象,故不會對資本市場造成衝擊。16.為何清算申報及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1)營利事業之清算所得係

25、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處分資產、償還負債產生之所得,並非其正常營業年度之所得,故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2)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多屬經營不善之營利事業,其破產宣告年度如應依法計算及申報最低稅負,該項稅額僅能參與破產債權之分配,徵起之機率微乎其微,徒增徵納雙方困擾,故予以排除適用。17.為何訂定最低稅負制之適用門檻?最低稅負制之目的係針對所得甚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之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為避免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亦需依照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徒增徵納雙方之成本,爰訂定適用門檻,將在該門檻以下之營利事業及個人排除適用,使規模不大或獲利較低之營利事業及所得在一定金額

26、以下之個人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18.為何將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訂為新臺幣200萬元?經查現行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多為中小企業,其營業額約在3,000萬元以下,如按所得額標準在6或7左右推估,其所得額約相當於200萬元。為避免規模較小之營利事業,亦需依照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影響層面過大,爰參酌上開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適用範圍,將課稅所得加計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該門檻金額並將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避免因物價上漲,造成實質適用門檻之降低。19.為何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1)最

27、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使所得在60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且該門檻金額未來將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2)至於600萬元之適用門檻,係參酌現行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之課稅級距金額,為綜合所得淨額372萬元,而最低稅負係將部分一般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納入課稅,稅基較廣,且為避免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酌予提高,訂定600萬元為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20.何時應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最低稅負的申報期間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期間相同,因此,應申報最低稅負者,應於

28、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同時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三、基本所得額(課徵範圍)21.什麼是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即為最低稅負之稅基,係據以計算基本稅額之金額,於營利事業部分,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之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於個人部分,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之免徵、免納所得額或扣除金額後之合計數。(一)營利事業部分22.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其計

29、算公式如下: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期貨)交易損失第2款至第8款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損失)(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發生之前5年損失)前開計算公式應加計之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分別扣除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23.何謂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1)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

30、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後之金額。(2)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時,除屬依所得稅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先行減除外,其屬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減除順序及金額,由營利事業於申報時自行擇定之。24.哪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目前各項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租稅不公及稅基流失,基於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爰將下列各項減免稅項目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

31、(第9條)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條之2)受讓後繼續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第10條)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5條)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70條之1)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88年12月31日修正前第8條之1)(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36條)(4)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8條)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90年1月20日修正前第15條)(5)企業併購法部分:企業併購

32、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37條)企業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債務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第37條)(6)所得稅法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1)期貨交易所得。(第4條之2)(7)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第13條),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25.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合併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合併申報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合併課稅所得額,加計合併申報各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26.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之營利

33、事業,有證券交易損失、期貨交易損失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損失,應如何辦理?公司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依規定加計證券交易之所得額、期貨交易之所得額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於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損失之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1)合併申報前,各合併申報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加計證券交易之所得額、期貨交易之所得額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於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自各該公司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扣除後之各該款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2

34、)自合併申報年度起,各合併申報公司依規定加計證券交易之所得額、期貨交易之所得額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於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辦理合併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扣除後之各該款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27.營利事業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後,個別公司因股權變動而採個別申報時,應如何辦理?個別申報公司,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合併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期貨交易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損失,逐年按該公司當期各該款損失額占合併申報各公司各該款損失額合計數之比例計算

35、之金額,自合併損失發生年度起5年內,於個別申報公司之基本所得額中扣除。合併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得就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合併各該款損失額,減除上開個別申報公司依規定比例計算之金額後之餘額,繼續依規定扣除之。(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免稅所得部分28.為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規定之免稅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依據91年度申報核定資料顯示,享受租稅獎勵最多之前50大公司,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企業併購法等免稅所得,高達974億元,換算稅額約達244億元,稅收損失金額龐大,為我

36、國所得稅稅基主要侵蝕原因之一。此外,此類免稅所得,雖有助於產業發展,但由於針對特定對象或特定產業,造成產業競爭之不公平,不利於國家整體發展。將此類免稅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一定比例之稅負,對於健全政府財政及租稅公平,均有正面積極意義。29.將免稅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最低稅負制度之目的,在於適度調整營利事業或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繳納稅負偏低的情形,以明納稅人最基本之納稅義務,並未取消納稅人適用租稅減免法律規定之權利,而係使其在享受租稅優惠之餘,亦對國家財政負擔基本之義務,故從法理上言,將免稅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尚不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

37、為維持租稅之安定性,避免新制實施初期衝擊過大,最低稅負制實施前,納稅人經核准所取得之租稅減免權益,仍予以適度保障不受影響。30.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前,已核准或尚未屆滿之相關免稅所得額,是否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維持租稅之安定性,並考量對於已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之企業給予合理之緩衝期,及促使業者於近期內儘速完成投資規劃,為經濟注入活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規定,已核准或尚未屆滿之免稅所得額,符合下列情況者,仍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產業發展。(1)最低稅負施行前已由財政部核准免稅者。(2)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施行之

38、日起1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免稅者。(3)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4)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尚未開工,而於施行之日起1年內開工,並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5)最低稅負施行前民間機構業與主辦機關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投資契約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但依主辦機關要求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不在此限。前述情形(3)(4)有關開工之認定,屬新建廠房之案件,依建築法令之規定;其他新投資或增資案件,為首批設備運抵營業

39、處所或生產場所。31.最低稅負實施之前,已經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並取得核准者,是否無法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該條例第16條第3款及第4款所定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包括營利事業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之核准,且於本條例施行後未再變更者。因此,營利事業若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核准變更產品或服務項目,如仍符合該條例有關一年開工三年完工等規定者,其已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之免稅所得額,仍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部分32.營利事

40、業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應如何估價?營利事業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之估價,應與其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33.營利事業計算期貨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應如何估價?營利事業計算期貨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34.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之售價偏低者,應如何處理?(1)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除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2)所定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之;同

41、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者,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3)所定同時期,為該股票交易日之前30日;所定相當交易量,以該股票交易量50至150為範圍。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筆者,以其平均數認定之。35.為何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係基於下列因素:(1)符合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等原則。(2)達成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3)部分導正此類所得免稅所造成之租稅扭曲,有助於落實未來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問題之改革。(4)僅課以基本稅負,相較全面恢復按一般稅制課稅,其稅負仍偏低,可減少對資本市場之衝擊。36.將證券(期貨)

42、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是不是等同於復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1)依據最低稅負制的精神,其適用對象僅及於少部分高度享受租稅優惠之營利事業,並非全部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之營利事業均須課徵基本稅額。在基本稅額徵收率為10之情形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須占全部基本所得額60以上者,始有適用。(2)舉例而言,若某公司有1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以及100萬元課稅所得,在現行所得稅制下,須繳交25萬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相當於有效稅率為12.5(25萬元200萬元),已大於基本稅額徵收率10,所以該公司完全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無需繳納基本稅額;若該公司之有效稅率小

43、於10,亦僅須多繳納差額部分。而若係全面復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則該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部分就必須再繳納25萬元之所得稅。所以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與全面復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二者不可混為一談。37.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是否應同時調降其證券(期貨)交易稅?(1)依據最低稅負制之精神,其適用對象應僅及於少部分高度享受租稅優惠之營利事業,並非全部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之公司均須課徵基本稅額,與全面恢復課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效果差異甚大,二者不能混為一談。(2)我國現行證券交易稅,經82年度由6調降為3後,業已排除含所得稅稅負因素,且我

44、國並未課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與日本(出售股票雖停徵證券交易稅,但證券交易所得仍計入公司所得按30課稅)、韓國(韓國證券交易稅為1.5;在那斯達克上市之股票為3,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公司所得,按25課稅)等國比較,我國證券交易之整體稅負仍屬偏低。(3)綜上,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尚不發生調降證券(期貨)交易稅問題。38.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為期間計算營利事業之所得,且考量證券、期貨交易損益之盈虧變動較大,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乃規定,該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

45、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39.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應歸屬該項所得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費用,是否可以扣除?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計算基本稅額,其應歸屬該項所得之費用亦應准予減除始為合理,故其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部分40.為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須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基於下列因素,爰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稱OBU)之免稅

46、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1)符合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等原則。(2)達成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3)僅課以基本稅負,相較全面恢復按一般稅制課稅,其稅負仍偏低,可減少對相關市場之衝擊。41.哪些OBU之所得須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OBU所得為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42.將OBU之免稅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是否會對其客戶之權益造成影響?OBU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僅限於分行本身之免稅所得部分,與其客戶無關,客戶不受影響。且不會因此另對OBU客戶之資金運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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