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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印花稅說明以下為本人上書陳情監察院認為財政部對托嬰中心需繳納印花稅之解釋,有爭議。財政部所做的說明:一、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09804756370號解釋(函如附件),托嬰中心與托兒所之具有學校性質上屬有別,而與課後托育中心類似,所以需繳納印花稅。(這是財政部自己認定,並沒有與內政部兒童局討論過,托嬰業者都認為托嬰中心應與托兒所較相似)二、 但該文也說明我國印花稅係憑證稅性質,且印花稅法並無強制書立憑證規定,如無書立應稅憑證,當無印花稅課徵問題。(公文第二頁畫粗線部分) 換句話說,不開收據就不需繳納印花稅,且未開收據並不違法。托嬰中心有下列兩種合法之節稅方式:(安親班亦可比照)1. 金融機構匯款:家長直接匯款至托嬰中心帳戶,可以不需開立收據2. 使用聯絡簿註記:可在連絡簿上註記已收到款項(若有寫金額會視同收據需貼印花),亦可使用收款註記章如圖示,因無金額故無印花稅之困擾。三、 托嬰中心評鑑時,行政項目有要求托嬰中心需附收據,此項目變的會有爭議(可在評鑑前會議提出),因為財政部此公文已說明,無法規規定須強制開立收據。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 托嬰扶幼委員會 主任委員 包崇明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