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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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老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例 修订后条例 变化要点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统一将“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一)纳税人销

2、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

3、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

4、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

5、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对“外汇”未加限制,同时对折合价格未作规定,待明确的地方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

6、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将“海关完税凭证”指

7、定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

8、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这项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以次上调为条例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

9、19981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将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条件限定为:不符合第十条

10、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在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了“固定资产”,这意味着自2009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不能抵扣销项税,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将旧条例的三项合并(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二

1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加了“相关的应税劳务”,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原则上,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2、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将旧条例第十一条与第十三条合并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08版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先的6%变更为3%,因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不再区分此项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质性利好,特别是制造业税率降低一半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

13、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此项内容,在之前已出现在相应的税收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

14、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应主动申请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一

15、)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实际操作中已废除此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项规定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

16、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表述更合理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起征点的部门有变化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17、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表明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交易地点此规定是将9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升为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

18、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纳税发生时间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19、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加了“索取”一词,取消了原来符合专用发票条件一律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意味着,发票开具方可能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删除“需要开具发票”一句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增加了应税劳务部分(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20、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汇总纳税的审批权有变化(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21、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增加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应税劳务” (三

2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由旧条例内容与旧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组成(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申报主体的限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

23、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期限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

24、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申报纳税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与所得税保持一致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增加了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5日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

25、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将“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修改为“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 表明“零税率”的提法不存在了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内外资统一标准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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