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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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目 录1. 自律委员会章程12. 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113. 防伪备案程序说明134. 业务检查监督办法155. 月度业务检查实施细则216. 检举举报受理处理方法247.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88. 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309. 违约处理办法3110.经费管理办法3311.财务管理制度3512.会议制度4713.秘书处工作规则5014.会员管理制度4515.自律公约51附:省注协鲁会协【2013】75、76号文件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五章 规章制度第六章 附则第1章 总 则

2、第一条 为促进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员所的执业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区域自律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 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三条 地址: 泰安市红门路30号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中心208室 第四条 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的会员均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五条 会员所主任会计师或授权全权代表为自律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代表会员所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泰安

3、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区域自律委员会的分会,委员会接受省注协的领导。 第七条 会员所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第八条 委员会遵循民主、平等、公允、包容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事务所的基础、规模、业务结构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自律与处理相结合。第2章 会员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所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委员会的重大事务,行使监督权、表决权; 二、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平等地位; 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对委员会

4、有关决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执行的同时按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并可以向省注协反映; 五、对委员会的处理,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对其他会员所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所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公约及规章制度; 二、服从和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按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经费等; 四、自觉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五、发生违反委员会规章制度、决议时,应自觉接受委员会处理; 六、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3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到五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必须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省注协或五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并由会员大会

5、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程序重新选举。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委员会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罢免议案,提交委员会罢免并补选产生。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督会员所履行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负责业务监督检查和检举举报的查处。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到六名。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程序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委

6、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到四名,由会长或三名以上委员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三名。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并报省注协审核备案; 二、制定或修改有关制度、办法、标准,协调对外关系、宣传有关政策,构建对外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区域自律工作; 三、及时总结、上报区域自律工作情况; 四、协助省注协处理会员所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 五、协助省注协对有关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省注协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会长工作职责 一、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和联席会议;

7、 三、及时做好会员所或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 四、负责向省注协总结上报委员会工作情况; 五、定期听取秘书处及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六、安排办理省注协交办的有关事宜; 七、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副会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会长做好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接受会长或委员会委托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职责一、监督各会员所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二、监督各会员所履行章程、公约、决议和规章制度;三、负责监督检查业务和服务收费的行为;四、负责检举举报的查处处理;五、监督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六、其他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

8、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决议,督促检查并及时反映会员所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负责区域内业务报备、防伪标签及报告统一封面的发放和管理,负责保证金、经费和违约金的收缴管理及核算,会议组织安排,举报受理登记等事宜; 三、负责协议、规章制度和有关文稿的拟定工作; 四、负责档案管理和日常的接待工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4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视工作需要或监事会主席提议随时召开,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由秘书处决定在提议后

9、三个工作日内召开。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临时会议应该召开。委员代表各会员所参加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程、事项、出席人等通知会员所。临时会议需及时召开,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应在会议通知时同时说明原因。委员会会议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授权委托人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由委员行使表决权,一个

10、会员所一票。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委员同意。但对修改章程内容应经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签到薄,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签到薄上签到。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附有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委员表决记录等会议文件。第5章 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 具体规章制度包括:一、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三、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四、经费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六、会议制度;七、违约处理办法;八、检举举报受理处理办法;九、会员管理制度;十、秘书处工作规则; 十一

11、、月度业务检查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补充、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第6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所表决通过并报省注协备案后生效。第三十条 凡在本章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会员所各方均应首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或由委员会协调解决。协商协调解决不成的,有关方可向省注协申诉解决。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二十九份,签约会员所各一份,省注协二份,秘书处二份。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业务报告防伪备

12、案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出具行为,防范虚假报告,保障报告使用者权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鲁会协2013第7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泰安市区域执业实行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的通知制定。第三条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执业,并出具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备案。第四条 未加入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须遵守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各项规定,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告报备。第五条 防伪报备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13、所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第六条 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接受省注协的委托,负责办理业务防伪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第七条 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网络申报、查询网址是: 第八条 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执行备案制度的范围为:审计、验资、审核、鉴定等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的各项业务报告。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须使用统一报告格式,将业务统一编号打印在业务报告正文页眉左上角处,业务报告右上角粘贴省注协监制的防伪标识。第十条 业务防伪备案分为网络备案和人工备案两种方式。第十一条 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员所采用网络备案

14、方式,通过备案网站直接申请业务统一编号,领取统一封面和防伪标签,并每月将使用情况统计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定期核查会员所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非会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人工备案方式。出具业务报告前,填写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泰安业务)备案表等资料并传真至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获得业务统一编号;按照规范格式打印业务报告后,联系人携带业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至秘书处,经秘书处核实后现场领取防伪标签并按规定要求粘贴在业务报告首页右上角处。第十三条 非会员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有权不受理其业务报备,并根据其违反情况向省注协报告:一、执业行为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要求的;二、违反

15、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规定,严重扰乱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市场的;三、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委托代理人员承揽业务的;四、未经批准,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或类似固定办公场所招揽业务的;五、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提供报备资料的;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第十四条 经审核确认的业务报告,报告使用者可通过报备查询网站输入报告业务统一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内容显示出具该业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业务单位名称、报告业务统一编号、资产总额(验资时为审验额)、防伪标签编码等内容。该信息仅供业务报告使用者进行查询。第十五条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业务报告,省注协不予以承认、并依

16、照省注协有关规定对出具业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查处。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建立和完善业务防伪备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定期登记业务报备情况及防伪标识、统一封面发放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省注协报送业务报备明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省注协备案。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防伪备案程序说明一、会员所承办方法 1.登记并领取防伪标签、业务报告封面; 2.会员所出具报告实行网络自行申报制度,会员所要安排专人负责网络申报,录入系统后,即时取得业务统一编号; 3.按照统一报告格式出具业务报告; 4.秘书处业务审核通过后,报告使用部

17、门可依据业务统一编号进行查询; 5.会员所汇总发票及业务报告出具情况; 6.秘书处每月核对会员所业务报备情况。二、非会员所承办方法 1.非会员所免费办理; 2.非会员所出具业务报告前,应先联系秘书处,登陆网站下载备案表格,并仔细阅读本说明; 3.填写备案表格并传真至秘书处,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信息、被审计单位名称、业务类型、报告文号、资产总额(或审验额)。会计师事务所首次申报业务时,需将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签字注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秘书处; 4.非会员所持业务报告前来报备时,须由签字注册会计师本人持执业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前来报备。报备时须携带业务报告原件,

18、发票原件(发票金额不能低于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完整的报告底稿,业务报告和底稿的资料中需要使用原件的不得用复印件代替。 5.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页眉左上角打印业务统一编号,并出具业务报告; 6.联系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备案表、业务报告、收费发票到秘书处审核,领取防伪标签;(发票金额不能低于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7.秘书处业务审核通过后,发放防伪标签,报告使用部门可依据业务统一编号进行查询。三、备案联系方式秘书处办公地点:泰安市红门路30号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中心208室 电话:0538-6226588防伪查询网址: 业务检查监督办法 第1章 总 则

19、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自律情况检查监督,是指监事会对会员所涉及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协查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工作。监事会的检查不能替代省注协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检查等。第四条 会员所应当配合、协助监事会依规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第五条 会员所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

20、规和有关自律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质量的管理。第六条 监事会检查监督人员实施检查监督时,应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第七条 任何会员所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依规实施检查监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检查人员。第八条 任何会员所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会员所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第2章 监督内容、职权及方式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检查监督:一、业务防伪备案执行情况;二、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三、业务质量(检查组不对业务质量状况进行评价,但发现其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21、或没有底稿等情形的,可向监事会和省注协反映或报告);四、其他情况。第十条 监事会实施检查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会员所的相关现场;二、要求会员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数据,审查有关资料,可以采用调取、查阅、摘录、登记、复印、影印、拍照、摄像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获取以上资料,会员所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会员所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核查会员所的业务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要求会员所作出说明;四、经监事会批准,可向与会员所有关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五、如发现会员所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毁弃其违反规定的资料的,经监事

22、会批准,在下月可以对该会员所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会员所正在进行违反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会员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自律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检查监督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做到日常管理与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第十四条 监事会实施检查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对秘书处管理事项进行日常监督、跟踪监督;二、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门监督检查;三、对自律管理事项进行网上监控;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采用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日常监督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秘书处业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

23、会员所的业务行为及时进行调整与规范。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登记、业务备案、业务统计和业务公布等。第十六条 秘书处统一制定业务情况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类型、客户名称、报告文号、备案编号、计费依据、收费、发票号码和金额、经办人、情况说明等。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会员所业务备案情况按月公布,公布时间应当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第四章 综合检查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检查,主要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检查。第十九条 监事会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组织实施由监事会和秘书处共同负责落实。第二十条 检

24、查人员与会员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会员所有权要求回避,是否回避由监事会决定。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组织检查时,秘书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前向会员所下达检查通知。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通知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省注协认可并通知该会员所,监事会可直接实施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对违规事项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内容:一、被检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编号;二、被检查单位名称;三、被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发票号、收费金额等;四、被检查事项主要内容摘录;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六、被检查对象相关人员签名;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

25、条 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对检查项目的基本说明评价;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四、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六、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签名;七、报告日期。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会员所反馈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被检查会员所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检查组对会员所的书面异议应当进行核查或者作出当面答复。会员所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

26、议。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对未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会员所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所作出处理决定。监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汇总报告会长办公会并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会员所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秘书处制作和送达处理决定书,并做好执行处理决定的工作。会员所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监事会。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实施综合检查时,日常检查已经做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监事会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并移送秘书处归档和管理,档案保留期限

27、二年。归档管理的资料:工作底稿、监督检查报告、被检查对象书面意见或说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被检查对象整改资料及其他应归档资料。第五章 外部检举举报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制定详细的外部协查规划,有步骤、有重点的争取财政、工商、银行、民政、建设等部门的配合,大力宣传,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早日实现内外一致的业务监督检查体系。第三十条 外部协查的重点是无登记、无防伪备案、无统计、无公布的业务情况,以及非会员单位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在省注协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大外部协查的力度。可以根据外界信息反馈,掌握和锁定有关事务所违法违规事实,上报省注协监管部,作为下一步省注

28、协重点检查的对象。第六章 会员所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十三条 会员所的义务一、提供实施检查所必要的办公场所。二、提供与检查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数据,这些资料包括:1.提供全面业务报告和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2.提供全部发出业务报告登记簿(表);3.提供全部登记的开具收款发票(收据)登记(统计)簿、税控机发票汇总表、全部发票记账联原件;4.提供全部登记业务报告备案登记簿(表);5.监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接受检查组检查人员进行的调查和询问,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四、无条件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 会员的权力一、对日常业务防伪报备情况进行了解、咨询。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与监督检查事项不

29、相关的调查和询问可不作出说明。三、对监事会做出的检查结论进行陈述、申辩。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分,依照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64 -月度业务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 检查时间: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由监事会确定),各会员所检查人员集合后,由监事会确定各检查组长并安排检查任务,布置检查组工作计划(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的五天内)。第二条 集合地点:第三条 检查人员:各会员所派出检查人员一名。每次检查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检

30、查人员。每组检查人员的组成由监事会确定或以抽签形式确定。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一、业务报告防伪备案执行情况;二、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三、发票出具情况;四、其他情况。第五条 检查人员现场执行一、进入会员所的相关现场;二、要求会员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数据,会员所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会员所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核查会员所的业务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就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要求会员所作出说明;四、经监事会批准,可以向会员所有关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五、检查人员对会员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可采取留存、复印、抄写、拍照等技术手段保存。会员所提供的材料,检查人员可要求会员所予以签章

31、确认。特殊事项,可要求会员所书面说明并签章确认。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准备资料和调制表格 一、严格按照格式,填写委员会制定的业务情况备案登记表,并应于检查人员检查完毕,根据检查情况修改后书面打印并签章(留存);二、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业务登记簿(查阅);三、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当月开具发票全部存根(查阅);会计师事务所非集团业务开具发票应一个业务开具一张发票,发票上面应打印对方单位名称,该单位名称应与业务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的,须有对方单位提供签章的书面说明;手工填写或名称不符按未开具发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集团业务申报后,开具发票对方单位名称可根据要求在集团成员范围内开具,其他要求同上款。会计师事

32、务所出具注册会计师业务类别的发票,实为非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须提供非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业务报告统一要号并审核通过后,不论是否收款,应于当月开具发票;当月未开具发票,按未开具发票处理。如确认该项报告确实不能发出,应于当月结束前向秘书处工作人员书面申报审核,可不出具发票。四、提供发票机打印的事务所当月发票明细(留存);五、提供事务所出具全部报告工作底稿情况,应至少包括完整业务报告、对方单位提供的签章的会计报表(查阅);六、集团业务同时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应依据复印件(留存);七、发票打印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当月解决,并影响发票按时开具的,应于故障发生时,书面向秘书处说明情况。第七条 检查人员

33、应逐项核对上述资料,并计算、复核资产额(审验额)等事项。检查人员逐项填写违规事项检查表,该表由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确认如有异议可说明情况;如不确认,可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检查人员需对遗留事项填写遗留事项汇总表以备下月检查组核实。第八条 检查报告内容:各检查组检查完毕,由检查组长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对检查项目的基本评价说明;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认定的依据、证据。作出处理意见;四、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六、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签名;七、报告日期。第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

34、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检举举报受理处理方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切实贯彻落实省注协和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即秘书处受理检举举报事宜。第三条 秘书处接受检举举报的范围是:会员所违反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规章制度的检举举报;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检举举报;社会自然人的检举举报等。第四条 检举举报受理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秘书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机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为举报人检举举报提供信息方便。第六条 秘书处对社会影响

35、大的举报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七条 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平等对待,认真妥善处理。二、检举举报受理范围第八条 秘书处受理以下内容的检举举报事项: 一、未严格执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二、未遵守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三、未执行防伪备案制度的;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检举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人的名称;二、举报内容;三、证明举报成立的初步证据;四、举报人联系方式(领取奖金时应将通过该联系方式予以通知)。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一、无具体被举报人名称的;二、举报内容不具体的;三、不能提供初步证据的。三、检举举报的受理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检举举报事宜,并整理上报委

36、员会和监事会,由监事会负责承办有关检举举报事宜的调查查证工作。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接受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及来访等各类方式的检举举报。举报电话:0538-6226588电子邮箱:tazkzlw通信单位: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邮 编:271000第十三条 电话检举举报信息的处理: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检举举报电话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检举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检举举报信息处理单。第十四条 电子邮件检举举报信息的处理: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检举举报电子邮箱,实施加密管理。收到检举举报信息及时保存到专用加密文件中,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检举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检举举报

37、信息处理单。第十五条 信函检举举报信息的处理: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检举举报信函受理人员,两人以上在场时拆阅信函实施加密管理,检举举报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检举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检举举报信息处理单,转监事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来访检举举报的接待及信息处理:对于来访的检举举报人员,秘书处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单独房间接待,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由检举举报人在记录完毕后签字确认,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检举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检举举报信息处理单。凡是接收的检举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以及来访举报的一律上报委员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按有关程序处理。第十七条 无论处理何种形式的检举举报

38、,经办人在整理检举举报信息、填写检举举报信息处理单时,均应对检举举报人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为检举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秘书处保护检举举报人,检举举报时应提供尽量详细真实的信息,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证据。四、检举举报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监事会立项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条件是: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举举报范围的;二、检举举报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线索明确,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的。第二十条 对于决定立项调查处理的举报投诉信息,监事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并通知检举举报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视检举举报情况的复杂程度独立展开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向省注协、泰安市行政监管部门、司

39、法部门等申请协助调查。第二十二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展开调查,均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对于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的检举举报应提出阶段性调查报告,由监事会做出是否继续调查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 检举举报人留有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无论调查处理结果如何,监事会均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检举举报人。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将所有的调查材料汇总归档交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保存。5、 举报投诉奖励第二十六条 检举举报信息能够立案并经查实违规事实的,秘书处依照监事会的调查处理决定向检举举报人发放100010000元奖金,并

40、对奖励的信息保密。第二十七条 发放检举举报奖金的方式由秘书处与检举举报人协商确定。6、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10)18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41、(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相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中准价及浮动幅度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收费形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结合泰安市经济状况实际,

42、本着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在本市区域内统一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10)187号文件,不低于指导价的50%收费。第六条 考虑到企业年检业务的特殊性,本办法所称年检收费基数为资产额、费率执行验资收费费率;民政、社团、幼儿园、诊所等年检业务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统一标准为600元;50万元以上的按工商年检验资标准计算,收费起点为1000元。第七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鲁财会【2011】55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除第六条规定外,收费起点为1000元。第九条 各种服务收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43、以备检查,不开具发票的在业务检查时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价格违法行为,可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省注协、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投诉。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简称章程),规范保证金、违约金管理,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泰安市行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收支与管理。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或保证金缴纳额不足的及时向委员会

44、报告,委员会可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保证金实行预交制度。各会员所在章程签约后的10日内向秘书处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个事务所2万元整。第四条 当会员所违反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被处以缴纳违约金时,应当在收到处理文件十日内足额缴纳其违约金。如逾期未缴,违约金从其预交保证金中扣除;被扣除的保证金应当于在扣除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并交纳不足扣除的部分。第五条 保证金及其利息归交纳该保证金的会员所所有,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收取的违约金全部用于经费及奖励举报人等支出。第七条 保证金只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动用: 一、会员所因违反规定被处以缴纳违约金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可以先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会员所再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二、会员所已经清算,且在存续期间内无违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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