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简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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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简 讯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秘书处编 2009年7月(第一期)目 录 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贺信选登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常务理事及专题学术研究组名单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7月22日上午,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清远市中医院十一楼会议室隆重举行,出席大会的领导有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献泽、原伟权,市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谢庭科,市社科联专职副主席邹锡恒,市医学会副会长潘桂英,市社科联学会部部长刘国华,市科协办公室副主任钟卫红;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近50人

2、。大会得到市卫生局、市中医院等单位和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市社会科学届联合会和部分兄弟市学会发来了贺信、贺电。大会由第四届副会长、市中医院副院长曾丽萍主持;市卫生局副局长原伟权,市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谢庭科分别在大会作了讲话,对学会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寄予了希望;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张芳达作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曾丽萍副会长作了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名单说明,大会选举产生了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张卫东秘书长对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作了修改说明,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新的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郭献泽同志当选会长;曾丽萍、王贵清、刘晓明、潘桂英四位同志当选为副会长;张卫东同志当选为秘书长;根据会长

3、提名,李敏、张铭驱为副秘书长。学会同时设立了农村卫生经济研究组、社区卫生经济研究组、中医药经济研究组、医院经济研究组、民营医院经济研究组五个专题学术研究组,组长分别为黄业草、熊 玲 、植日明、李丽敏、洪晓春。学会第五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务实的工作作风,我们相信,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大家共同努力,学会工作将会有新的发展,为我市卫生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致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贺信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欣闻贵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谨致热烈祝贺! 近年来,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在市卫生局和上级卫生经济学会的领导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卫生事业的中心任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卫生经济宣传、学术研讨、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为推动我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清远“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可喜成绩。我们今天,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一定会进一步团结激励全市广大卫生经济工作者,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要进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对策和应用研究,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多出优秀成果,充分发挥社科界作为党和人民事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切实为建设

5、“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和华南休闲之都”,为清远新一轮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实现当好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清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9年7月22日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名单会 长:郭献泽副 会 长:曾丽萍 王贵清 刘晓明 潘桂英 秘 书 长:张卫东副秘书长:李 敏 张铭驱 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共27人,排名不分先后)郭献泽 张卫东 柯清洲 潘桂英 王贵清 李 敏 李丽敏 曾丽萍 植日明 张梦笔 刘晓明 周佩华 黄焯宜 张铭驱 黄榕枢 柳 然 洪晓春 冀世惠 施庆玲 丁卫月 黄业草 陈新民

6、 成小平 李文莲 李友初 何甫阳 熊 玲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专题学术研究组及负责人名单一、农村卫生经济研究组 组长:黄业草 副组长:成小平 冀世惠 二、社区卫生经济研究组 组长:熊 玲 副组长:林丽花三、中医药经济研究组 组长:植日明 副组长:黄建辉四、医院经济研究组 组长:李丽敏 副组长:池伟坚 李晓燕五、民营医院经济研究组 组长:洪晓春 副组长:刘小敏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清远市卫生经济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是由从事卫生经济管理、研究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7、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研究与宣传,为发展我市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而奋斗。第四条 本会按受清远市卫生局、清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受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清远市科协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设在广东省清远市市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开展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研究与宣传;(二)组织专项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三)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四)收集、

8、编印整理卫生经济论文、学术资料;(五)为医疗卫生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六)宣传和普及卫生经济学知识;(七)培训卫生经济各类人才;(八)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从事卫生经济工作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二)凡属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有加入本会意愿,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获得本会

9、服务的优先权;(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与学会保持经常的联系。(三)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

10、修改本会章程,通过提案和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11、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12、,秘书长为专职(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清远市卫生局审查并经清远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清远市卫生局审查并经清远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13、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单位、会员会费;(二)

14、按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三)接受捐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

15、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清远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清远市卫生局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清远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清远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远市卫生局和清远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清远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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