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自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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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税收事项自查指引1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确认是否存在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主要包括: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存在货物已经发出,未收到货款而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存在已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而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时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是否存在企业未及时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申报纳税的情况。 采取

2、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的日期申报纳税的情况。2) 自查程序o 查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根据摘要内容和凭证字号,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将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单据上记载的发出商品的时间等内容,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记录进行比较分析,核实增值税税金是否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o 审查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合同,根据记账凭证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确认其发出日期;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核实企业是否有不及时结转收入而延误纳税申报的情况。o 对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检查库存商品、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主营

3、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核实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发出货物时不作账务处理或只做货物减少的账务处理,有无滞后实现收入、不如期纳税的问题。o 抽查大额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到期日进行账务处理,有无只根据实际收款结转收入而不根据应收款结转收入的问题;有无只根据全部货款收齐时结转收入而不是每次收到货款都结转收入的问题,有无将收到的货款长期挂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的问题。对委托代销业务,通过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核查实际商品销售实现的时间,是否有延期做销售的现象;审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

4、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三十三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

5、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适用税率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从高适用税率。o 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是否将高税率货物的销售额

6、混入低税率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2) 自查程序o 采用比较分析法,计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并与上期或以往年度的比例对比。如果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比例明显上升,高税率货物的销售比例明显下降,应分析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变化不大,则企业可能存在高税率货物按低税率货物申报纳税的问题。o 采用实地观察法,调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货物的具体品种、货物的性能、用途、配料、工艺流程等,结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查其申报的税率是否正确。o 抽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财务核算情况,重点抽查存货核算的凭证资料、原始附件,核实企业是否将高税率的货物并入低税率的货物中

7、核算。o 抽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设置情况,核实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o 对照审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按规定计提、申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 销项税额申报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办法,不计或少计销项税额的情况,主要包括: 账面

8、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不计提销项税额。 销售货物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手续费用等或用销货款直接进货),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行为。 检查企业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2) 自查程序o 对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账面销项税额不一致,申报数额小于账面计提数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检查: 采用对比分析法

9、,对账表进行比对,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逐月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还要注意将各成员单位的增值税明细账进行汇总,并与应交增值税汇总账户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o 对于企业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检查: 检查生产成本、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存在与资金账户直接对转的异常情况,则结合原始凭证,核查销售货物是否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审核销售收入日报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以及销售收入原始凭据和货物出(入)库单,核实实际销售收入。 对于将费用凭证和销货记账原始凭证混在一起记账的,应对上

10、述原始凭据进行仔细审核,核实是否存在坐支销货款的问题。 对有委托代销业务的,应审核代销合同、代销清单,查阅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核实是否存在坐支代理销售款的问题。o 对企业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是否正确缴纳增值税可采用如下方法检查: 查阅企业销售、采购资料和往来明细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业务。 抽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核实企业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是否垫付资金,是否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抽查大额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合同、协议,核实企业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追查至相应的原始凭证和应交税金明

11、细账,核实企业是否正确缴纳增值税。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六条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o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

12、取手续费。 销项税 价外费用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是否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采用不入账、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2) 自查程序o 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综合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同时还要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其代收价外费用的情况等。o 审核销售合同,查阅是否有收取价外费用的约定或协议。o 检查往来明细账,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如果存在长期挂账款项,需进一步审阅有关原始单据,核实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属于,应对照应交税费应

13、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实是否申报纳税。o 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如有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实是否申报纳税。o 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冲减销售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收取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缴税款。o 审阅购销合同,并与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存在代垫运费协议,是否同时符合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等,判断代垫运费业务是否成立,有无将销售业务人为分割成货物销售和代垫运费的情况等。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六条

14、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

15、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项税 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是否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取得的收入并入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o 检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方相对应的科目,核查销售收入是否申报了销项税额。o 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看是否有红字冲减记录,并查阅原始凭证,看是否属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取得的收入;如是,核实企业是否正确计提销项税额。o 结合投入产出率、企业消耗定额、废品率等指标分析企业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数量,与账面记载情况相核对;对差额较大的

16、,应查明原因。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 以旧换新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o 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以旧换新业务。o 检查企业的收入类明细账和销售原始凭据,核实有无某种货物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若有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是否为实行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销售额造成的;如是,是否调增应税销

17、售额。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项税 还本销售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o 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还本销售业务。o 检查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成本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录,核实有无还本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还本支出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如还本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是否调增应税销售额。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

18、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项税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o 检查企业是否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自查程序o 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相互核对,核实企业销售退回或折让是否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有无将销售折扣做折让处理。o 审查企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有无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

19、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有无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0号)(该法规自2007年 1月1日失效)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法规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0、。-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2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

22、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第1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

23、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

24、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项税 折扣销售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折扣额,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适用于2007年前)o 检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将折

25、扣额另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冲减了增值税销售额的,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适用于2007年后)2) 自查程序o 抽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与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总账,核对二者销售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为存在折扣销售方式的原因。o 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差额和企业销售货物的折扣额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o 审核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中注明,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看有无红字冲销,若有,应调出记账凭证,核实其所附的发票,看折扣额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如另开发票,在2007年前是否将折扣额并入销售额中计税;在2007年及以

26、后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o 抽查企业实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协议)等书面规定的资料,看是否与执行的折扣标准相符。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本通知自2007年1月日施行)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

27、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 出售、出借包装物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情况。o 检查企业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存在不及时纳税的情况。2) 自查程序o 检查企业成品仓库的产品有无包装,询问相关人员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o 审查企业包装物账户,看其贷方是否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等账户发生对应关系;根据包装物明细账贷方发生额逐笔审查产品销售领用包装物业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核

28、实其是否存在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而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问题。o 了解企业是否有出借包装物的行为及包装物的出借方式、押金的收取方式等。o 审查与出借包装物有关的货物销售合同、审核与包装物押金相关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核实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了增值税。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

29、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销项税 受托加工业务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时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是否存在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2) 自查程序o 审查委托加工合同,了解

30、双方对加工费支付方式和剩余材料归属的约定。o 检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开出的加工业务发票或收据,复核企业代制代修品耗用材料的数量,结合加工后退还委托方的材料数量,检查其是否存在委托方以材料抵顶加工费。o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察看原始凭证,看有无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行为。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 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

31、抵偿债务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以物易物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o 检查企业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2) 自查程序o 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类账户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若对应账户是原材料或工程物资或其他货物等账户的,应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是否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如果是,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o 查阅相关合同和负债类账户的明细账,审核各种债务的清偿方式,核实是否存在与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资产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转的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以货抵债的事项。o 检查偿还债务的原始凭证和应交税金明细账,核实以货抵债业务是否按规定计提

32、销项税额。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23号)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销项税 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2) 自查程序o 采用比较分析法,将企业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与本企业和其他同业企业的同期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进行对比,核实销售价

33、格和销售利润率是否明显偏低。o 采用询问、调查等方法,了解企业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和销售政策,了解与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核企业货物销售价格偏低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补缴税款。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核定顺序如下:-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项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34、定资产1) 自查要点o 检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增值税应税资产,如果是,是否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2) 自查程序o 审查企业固定资产登记卡(簿),核实出售的固定资产(包括售价超过原值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是否属于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并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是否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o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发生事项,检查有关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收入的原始凭证(转让合同、协议等),与转让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比较,审查转让价格是否高于原值。如果高于原值,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3) 税法规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问:根据(

35、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36、通知 (财税200229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 视同销售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o 检查企业销售代销货物是否按规

37、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o 检查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o 检查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o 检查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2) 自查程序o 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 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产品贷方发生额核查对应

38、科目是否异常,有无漏做销售,特别是将代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减少收入的现象。o 对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 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动向,检查是否存在往来发生而无实际业务的转来转去的款项,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问题。o 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跨市县的分支机构,检查仓库明细账、仓库出库单等,以确定库存商品的流向和用途,判定是否有将库存商品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在其他县(市)的机构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检

39、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摘要栏,特别对摘要栏内注明“移库”字样的,应深入审查,检查附在凭证后的相关附件资料。o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问题的检查。 实地观察或询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用途,分析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检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若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说明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账户进行逆向反查,对这些账户的借方发

40、生额的对应账户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检查仓库发货单,审核是否存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领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 审核计税价格,核实有无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o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的检查。 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与其对应账户核对,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事项;如果有,查阅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再对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实企业用于投资、赠送或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

41、额。 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一般是由投资协议、合同确认的。检查时,应重点审阅企业每一项长期投资协议(合同),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发生数核对,同时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数据核对,分析确认企业做视同销售时的计税价格是否和投资协议、合同上面确认的价格(价值)一致。 此外,在核对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时,对协议(合同)中双方确认的投资货物价格(价值),还应与同期市场公允价相比对,以防止投资双方通过降低投资货物计价,提高投资收益分配比例(或增加固定收益分配)的形式,达到投资方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审核企业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如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借方

42、发生额,说明企业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无偿赠送或分配给股东、投资者,应对照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账户进行审核。3) 税法规定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4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

44、总局确定。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况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 混合销售1) 自查要点o 对于企业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实质,检查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o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根据税法规定正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税。2) 自查程序o 查阅工商营业执照

45、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o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o 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3) 税法规定o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o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2号)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1) 自查要点o 检查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是否分别核算、是否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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