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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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管理 税收减 免备案 非正常 户管理发票种票核定与发放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完税证 明开具 登记类管理机构 纳 税 人服务大厅1.1.1 临时纳税人登记1.1.1.1 功能概述下列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2、及副本。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1.1.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临时纳税人登

3、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临时纳税人登记”,可快速查找。如下图所示: (1)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点击【验证】按钮,校验通过后,操作员继续录入纳税人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2) 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方法有两种;方法一(临时纳税人登记页面打印);a. 操作员点击【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b. 操作员点击【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3) 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方法有两种;方法二(税务证件发放);2. 补录环节,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税务登记

4、信息补录】,点击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可快速查找。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如下图所示:a. 录入设立税务登记补录_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查询待补录纳税人信息,如下图所示:b. 点击“补录”按钮,进入临时纳税人信息补录页面,如下图:页面有5个Tab页组成,分别如下图:基本信息一: 基本信息二:基本信息三: 基本信息四: 基本信息五:操作员录入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必录项,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显示保存成功,结束此流程任务。1.1.1.3 注意事项1. 非正常户办证监控:系统自动根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和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业主身份

5、证件判断该业主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若存在相同的身份证件,则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业主)”。2. 超期办证监控:系统自动判断受理日期减开业(设立)日期是否大于30天。如大于30天,则系统提示“该户超期办证”,并在后台自动触发“违法违章登记”。3. 核准日期监控:系统监控核准日期是否小于受理日期,当核准日期小于受理日期,系统提示:“核准日期不能小于受理日期”,不予受理。4. 组织机构代码证真伪监控:系统自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纳税人名称与外部信息交换平台中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进行比对;如果是调用外部信息采集的数据,就不进行

6、比对。以上比对结果不符的,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中心代码不符,是否继续”,如果选择“是”,可以继续录入其他数据;如果选择“否”,不能继续录入其他数据项。5.工商执照真伪监控系统自动将执照号码、纳税人名称与外部信息交换平台中工商机关信息的执照代码、名称进行比对;如果是调用外部信息采集的数据,不进行比对。以上比对结果不符的,系统提示:“该执照号码与工商机关的执照号码不符,是否继续”,如果选择“是”,可以继续录入其他数据;如果选择“否”,不能继续录入其他数据项。6.身份证件真伪监控:系统自动将身份证件与外部信息交换平台中公安或其他部门信息身份证件进行比对;如果是调用外部信息采集的数据,

7、就不进行比对。以上比对结果不符的,提示:“该身份证件与公安或其他部门身份证件不符,是否继续”,如果选择“是”,可以继续录入其他数据;如果选择“否”,不能继续录入其他数据项。7.组织临时登记监控:当录入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或法人证件号码等信息时,系统自动监控是否存在已进行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信息。若已经存在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提示受理角色,由受理角色判断:1、属同一户纳税人,自动带出纳税人已登记的基本信息,然后补充录入;2、不是同一户纳税人,做新登记。8.组织机构代码长度规则: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为9位。9.外部信息共享:根据纳税人名称,从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具体

8、数据项见外部信息交互清单。如果外部信息交换平台有此纳税人信息,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带入页面,可修改。修改后系统记录差异点,可作为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发起调查巡查流程。10.法定代表人证件种类规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根据“证件类型代码表”选择,默认为居民身份证,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选择居民身份证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必须满足居民身份证号码规则。11.总分机构校验规则:总分机构类型按照“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非总分机构”进行选择。当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时,必须录入分支机构内容,总机构信息栏不能录入。当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时,必须录入总机构信息栏,分支机构栏不可录入。当总分机构类型为

9、分总机构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栏都必须录入。当总分机构类型为非总分机构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栏都不可录入。当输入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查询后,如果系统中存在总机构纳税人相关信息,则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如果系统中不存在总机构纳税人相关信息,则总机构相关信息可以录入。当输入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查询后,如果系统中存在分支机构纳税人相关信息,则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如果系统中不存在分支机构纳税人相关信息,则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可以录入。12.查询登记数据显示规则:当系统查询并显示纳税人登记信息时,如果系统根据指定输入条件查询到多条数据时,将这些记录先以弹出页面形式显示给操作员。由操作员根据纸质资料情

10、况进行选择对应的纳税人,系统根据操作员的选择,将纳税人登记信息显示到界面表单中。如果操作员没有选择任何纳税人,系统则当没有查询到纳税人来处理。13.纳税人识别号生成规则:系统产生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记录时,按照一定规则为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不同,其具体赋码规则如下: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15位,第一至六位,为操作员所在税务机关的六位行政区域码,第七至十五位为组织机构代码。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证件号码+系统自动生成2位顺序码。14.国地税共管户监控:系统根据操作员选择的国地管户类型,确定纳税人是否为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应能

11、互相访问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其它信息是否共享由各地国地税自行协商配置,系统应提供支持配置功能。15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非“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且登记信息为同一主管的,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如果不是同一主管机关,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当前登记主体如为分支 机构可继续办理”,由操作人员人工判断。16. 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17录入“组织机构代

12、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且操作员选择“是”时,系统监控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注销原因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系统同时恢复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数据迁移留抵税额。1.1.2 变更税务登记1.1.2.1 功能概述(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

13、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

14、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五)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1.1.2.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变更税务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变更税务登记”,可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如

15、下图所示:2.操作员录入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点击【保存】按钮,若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任意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提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更,必须缴销旧证”,保存后流程结束。1.1.2.3 注意事项1.税控资格监控系统自动检索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控资格。如果存在,提示“请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办理税控事项变更”。2.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监控系统自动监控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任意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提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更,必须缴销旧证”。3.税种变更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经营范围、国标行业(主)和登记注册类型是否发生变更。当经营范围变更、国标行业(主)和登记注册类型内容发生变化,系统提示:该户经营范围发生变

16、更,可能涉及税种变更,是否触发税(费)种认定,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税(费)种认定。4.变更项目监控(1). 当变更内容为注册地址时,提示:是否变更“注册地邮政编码”、“注册地联系电话”。(2). 当变更内容为经营地址时,提示:是否变更“经营地邮政编码”、“经营地联系电话”。(3). 当变更内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时,提示: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固定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邮箱”。(4). 当变更内容为财务负责人姓名

17、或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或财务负责人份身份证件号码时,提示:是否变更“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5). 当变更内容为办税员姓名或办税员身份证件种类或办税员身份证件号码时,提示:是否变更“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办税人员证件号码、办税人员固定电话、办税人员移动电话、办税人员电子邮箱。(6). 当变更内容为投资方信息时,提示:是否变更“投资方性质、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地址”。(7). 当变更内容为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时,提示:是否变更“分支机构情况_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情况_注册地址”。(8). 当变

18、更内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提示:是否变更“总机构情况_总机构名称、总机构情况_法定代表人姓名、总机构情况_注册地址、总机构情况_邮政编码、总机构情况_联系电话、总机构情况_经营范围”。(9). 当变更内容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时提示:是否变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10). 当变更内容为分店情况_纳税人识别号时,提示:提示是否变更“分店情况_分店名称、分店情况_地址、分店情况_电话”。(11). 当变更内容为合伙人投资情况_合伙人姓名时,提示:是否变更“合伙人投资情况_国籍、合伙人投资情况_地址、合伙人投资情况_身份

19、证件名称、合伙人投资情况_身份证件号码、合伙人投资情况_投资金额(万元)合伙人投资情况_投资比例、合伙人投资情况_分配比例”。5.非正常户办证监控当变更内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时,系统自动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与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比对,从而判断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若存在相同的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则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不予受理”,不予受理。6.数据项规则(1). 如果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

20、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时,启动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流程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流程;(2). 如果变更后内容为空,需要提示操作员,由操作员判断是否继续。1.1.3 组织临时登记1.1.3.1 功能概述对于应办未办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或单位社保费信息登记的组织,在申请办理某些不以相应登记为前提的申报、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时,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需要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为其建立临时税收档案。对于纳税人先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而后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系统应自动检索,对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应当实现将原建立的临时税收档案与课征主体税收档案合并的功能,同时自动在组织临时登记

21、表中加注作废标志。1.1.3.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组织临时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组织临时登记”,可快速查找。2.操作员录入组织临时登记信息,点击【保存】,流程结束。1.1.3.3 注意事项1.组织临时登记监控系统根据已录入的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或法人证件号码等信息,监控是否存在已进行过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信息,若存在则提示受理角色,由受理角色判断:1、确属同一户纳税人的,自动带出纳税人已登记的基本信息,然后补充录入;2、不是同一户,做新登记。2.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生成规则(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二)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由“F”+“操作员所在税务机关的6位行政区划码”+“3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5位顺序码”组成。1.1.4 扣缴税款登记1.1.4.1 功能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1.1.4.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扣缴税款登记】,点击进

23、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扣缴税款登记”,可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如下图所示:2.纳税人已进行税务登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选择纳税人,点击【下一步】;3.操作员录入扣缴义务发生日期、扣缴税款登记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信息内容等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提示保存成功,流程结束。4.统一受理界面“纳税人识别号”不填,点击“下一步”,“扣缴义务人信息登记 ”按钮可用;5.点击“扣缴义务人信息登记”按钮,打开“扣缴义务人信息登记”6保存成功,流程结束。7打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8录入:证件有效期起 、证件有效期止;打开“打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流程结束。1

24、.1.4.3 注意事项1.如果纳税人已经办理过税务登记,应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出纳税人信息后,在点击行【下一步】按钮。如果操作员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则表示此纳税人没有完成税务登记。2.如果纳税人已完成税务登记,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将会导致后面无法保存数据。3.如果纳税人没有完成税务登记,且是否临时发生扣缴义务选择“否”,且是否自然人为“否”,且代扣代缴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则“打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按钮可用,由发放人员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发放税务证件发放用例功能,与单位纳税人登记中证件发放操作一样,具体操作步骤见单位纳税人登记中发放操作。1.1.5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1.1

25、.5.1 功能概述扣缴义务人信息发生变更,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填写变更登记表,完成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1.1.5.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可快速查找。2.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 3.操作人员填写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基本信息(办税人姓名,申请日期及受理日期),点击【增行】,选择变更登记事项(如职工人数),点击【保存】,流程结束。1.1.5.3 注意事项1.对于已办理设立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则提示操作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更,必须缴销旧证。对于未办理

26、设立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如果变更数据涉及扣缴税款登记证上的内容,则提示操作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更,必须缴销旧证。2.如果国标行业(主)和登记注册类型内容发生变化,则提示操作员该户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可能涉及税种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3.当变更项目为单位地址时,提示操作员,是否同时变更单位地址邮编和单位地址电话;当变更项目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提示操作员,是否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当变更项目为财务负责人时,提示操作员,是否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

27、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选择“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提示是否变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4.如果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时,启动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流程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流程;如果变更后内容为空,需要提示操作员,由操作员判断是否继续。1.1.6 注销税务登记1.1.6.1 功能概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经营期限届满而发生解散。(二)因改组、分设、合并等原因而撤销企业。(三)企业破产。(

28、四)因迁移住所和经营地点而脱离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五)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六)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1.6.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注销税务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注销税务登记”,可快速查找。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点击【下一步】;3. 系统自动带出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及收缴税务资料情况,操作人员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原因,申请理由等); 4.选择是否逾期注销为是

29、时,系统触发违法违章流程;选择否,不触发,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至核准环节。5.1相应办理人员,打开核准环节待办任务,选择审批意见点击【推送】,流程终止。5.2当注销原因是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且该纳税人存在留抵税额时,点击【推送】系统从核准环节推送至留抵税额转移核实环节。 1.1.6.3 注意事项1. 选择核准意见时,系统检索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的税务事宜(包括发票、申报、税务证件、税务资料、违法违章、税款)。如果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未收缴证件资料、未申报税种、未缴纳税款、违法违章行为的,提示:“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税务事宜,不能核准注销”,不允许选择“同意”。2. 选

30、择核准意见时,系统检索纳税人是否有欠税。当纳税人注销原因为破产且剩余资产不足缴税时,核准意见可选“同意”;否则核准意见不能选择“同意”。当纳税人注销原因为破产且剩余资产不足缴税时,核准意见可选“同意”,转入下一节点;否则提示:“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税务事宜,不能核准注销”,不允许选择“同意。3. 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系统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终止的委托代征协议信息。如果纳税人存在委托代征协议信息,则系统自动提示该纳税人存在委托代征协议,是否终止?,如选择是,系统自动触发012006 委托协议终止流程;如选择否,在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角色批准注销后,系统自动将受托方基本信息登记表(已登记)迁移到受托方

31、基本信息登记表(未登记)中。4. 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系统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注销的社保费登记信息。当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社保费登记信息时,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有未注销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是否注销?,如选择是系统自动触发011015 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流程;如选择否,则保留社保费登记信息。5. 在核准同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如果注销的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核准注销后,对于总分机构在同一数据平台的,系统自动将分支机构注销信息传递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醒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变更总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取消该纳税人原享受的税收优惠资格和税务认定资格。1.1.7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1.1.

32、7.1 功能概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受理角色通过本用例,完成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1.1.7.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快速查找;a.操作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b.录入必录项后,点击“查询”按钮2.选择要打印的数据,然后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流程结束。1.1.7.3 注意事项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已入库或者已经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1.1.8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1.1.8.1 功能概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受理角色通过本用例,完成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1.

33、1.8.2 操作步骤1. 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可快速查找;2.操作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3.录入必录项后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流程结束1.1.8.3 注意事项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已入库或者已经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1.2 监管类证明1.2.1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1.2.1.1 功能概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

34、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2.1.2 业务前提已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1.2.1.3 操作步骤1. 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可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操作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待系统显示纳税人信息后,选择纳税人提交的附送资料,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35、1. 操作员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到系统界面,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2. 操作员点击【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钮;(1)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机开始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操作员点击【退出】按钮,系统关闭打印页面。1.2.1.4 注意事项1. 外出经营有效期限不能超过180天。2. 外出经营劳务信息或者外出经营货物信息至少要录入一条数据。3. 外出经营行政区划必须先录入,自动生成外出经营地,系统会同时进行一地一证校验,即在同一地区,不能在相同时间内开具2份外出经营证明。没有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结束流程。1.2.2 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36、1.2.2.1 功能概述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1.2.2.2 业务前提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2.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3.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1.2.2.3 操作步骤1. 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外出经营证明核销”,可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操作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待系统显示纳税人信息后,选择纳税人,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2. 操作员录入外出经管活动

37、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点击保存【保存启动】按钮,系统保存成功。1.2.2.4 注意事项1.2.3 税收减免备案1.2.3.1 功能概述依据税法规定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减免税备案。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1.2.3.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税收减免备案】,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税收减免备案”,可快速查找。2.操作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带出纳税

38、人信息。选择需要备案的征收项目及流程税务事项,进入税收减免备案界面,如下图:3.操作员点击【增行】按钮,录入减免信息及其他必录信息。1. 录入减免信息后,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打印备案通知】按钮,打印备案通知书。2. 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备案通知书,流程结束。1.2.3.3 注意事项无1.2.4 车船税税收减免备案1.2.4.1 功能概述依据税法规定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减免税备案。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

39、机关报告,重新备案。1.2.4.2 操作步骤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税收减免备案】,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税收减免备案”,可快速查找。a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敲击回车,系统带出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征收项目选择车船税,选择其他减免项目。2.操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车船税减免备案界面,如下图:3. 录入减免税优惠信息,录入车辆信息、船舶信息,录入页面其他信息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1.2.5 非正常户解除1.2.5.1 功能概述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或是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对其按正常户

40、处理。1.2.5.2 操作步骤1. 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非正常户解除】,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非正常户解除”,可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查询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结束流程,则完成对此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解除。1.2.5.3 注意事项无1.2.6 非正常户注销1.2.6.1 功能概述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系统在注销的同时保留该纳税人所有未申报记录;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税务机关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1.2.6.2 操作步骤1. 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非正常户注销】,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非正常户注销”,可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点击【查询】查询出“非正常户注销分户清册”3.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4.点击【推送】,推送到下一环节办理人员5.待办任务打开,“非正常户注销-注销”任务,【保存】【推送】,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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