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管理相关知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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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指南纳税指南1第一篇 税务登记3一、开业税务登记3二、变更税务登记4三、注销税务登记4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5五、税务登记换证5六、税务登记年检6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7第二篇 税务管理8一、适用税种8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8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9四、纳税申报9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11六、定期定额管理11七、出口退(免)税申报12八、票据管理13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18十、金税工程19第三篇 税收征收22一、流转税22二、所得税27三、地方税33四、车辆购置税37五、农税38六、规费征收41七、其他42第四篇 税收优惠47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47二

2、、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56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57第五篇 税收检查59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59二、税务稽查59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60第六篇 税收政务63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63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64三、廉政规定65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69第七篇 税务救济71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71二、税务行政复议71三、税务行政诉讼73第一篇 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

3、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

4、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

5、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地点

6、:陆家浜路1060号号楼2楼。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特殊规定的除外) 上午 9:0011:00 下午1:004:00 电话:63767199 631855001203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

7、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

8、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9、。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

10、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

11、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

12、件、证明、资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

13、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领购发票;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五、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

14、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卡; 4、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管税务机关

15、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市级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六、税务登记年检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

16、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

17、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以下企业必须办理退(免)税

18、登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一)出口企业将下列资料分别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发放办理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及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19、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合同、企业章程;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本

20、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三)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等情况 受理部门名称:第三分局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17楼 邮编:200011 电话:63689900*1721 受理范围和职责:本市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法定假日和特殊规定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003:30 受理部门名称:第四分局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12楼 邮编:200011 电话:63650299 受理范围和职责:本市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出口企

21、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法定假日和特殊规定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003:30第二篇 税务管理一、适用税种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目前,我国开征24种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本市自2002年3月1日起全面停征)、筵席税(本市尚未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主要有

22、11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本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管理。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

23、当缴纳消费税; 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24、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

25、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26、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7、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四、纳税申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

28、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

29、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

30、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申请电子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己直接采用或委托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光电磁等介质生成或储存申报数据,并将申报数据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进行申报,包括电话语音、报税器、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方式。 1、业务流程说明纳税户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

31、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按不同的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的分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帐号和相应的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根据银行确认的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后申报结果。 2、相关机构 (1)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协议扣款的形式直接从指定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2)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

32、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3)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手续。 (4)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电子申报系统的功能范围 (1)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表

33、单,完成日常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可远程查询申报结果。 (3)纳税人可远程更新报税程序。 (4)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5)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4、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的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解缴税款。 (2)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电子申报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3)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填写涉税项目。 5、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 税

34、务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3)审批 税务审核部门收到税务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并转税务受理部门。 (4)领取 税务受理部门收到税务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5)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35、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2、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在其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六、定期定额管理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一种

36、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1、核定定额程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 (2)典型调查; (3)定额核定; (4)下达定额。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以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定

37、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以分为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纳税人按照原核定定额纳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对此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定额。 2、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 对于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有以下专门规定: (1)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当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3)纳税人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

38、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和其他有关手续。 (4)纳税人停(歇)业时,应当在停(歇)业之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批,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没有使用的发票,交回有关证簿。 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了按照规定补征应征税款之外,还将按照偷税处理。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经营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当在停(歇)业期满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延期。 (5)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

39、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照偷税处理。七、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要求,凭有关退(免)税凭证定期向主管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退(免)税的依据。目前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电脑报盘申报,一种是手工申报。一般每个出口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免)税一次。 (一)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盖有海关验讫章及海关经办

40、人员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销售发票(外销发票)。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备核)。 5、贸易型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贸易型出口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6、贸易型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

41、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为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

42、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援外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以及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等。 5、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

43、、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中标企业还须提供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填写的、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八、票据管理 (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

44、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5、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三)申请印制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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