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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008-09-26 14:20财 政 部国 家 税 务 总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财税2008115号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
2、施行。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