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令辑要及申报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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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輯要及申報實務要目壹、一般課徵原則及申報程序一貳、帳簿憑證之查核一一 參、收入類之查核二一統一發票開立之時限二一收入實現權責日期之認定二二銷貨退回與折讓憑證之認定二七肆、成本類之查核五七伍、費用類之查核六七各項費用列支限額標準簡要表六八聘僱外籍員工契約約定各項費用列支表七九職工退休金之認列原則八四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改良物分攤之稅務處理原則八八災害損失之認定標準一三九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認剔處理明細表一四陸、課稅所得之計算一四三免併計所得項目之盈虧互抵規定一四五各種投資收入減免所得稅之相關法令彙總表一四九柒、稅額計算一五捌、資產類之查核一五二玖、負債類之查核一五四

2、拾、漏報、短報所得之處理一五九拾壹、現行稅法規定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比較一六拾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六八拾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七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輯要及申報實務要目壹、一般課徵原則及申報程序一貳、帳簿憑證之查核一一 參、收入類之查核二一統一發票開立之時限二一收入實現權責日期之認定二二銷貨退回與折讓憑證之認定二七肆、成本類之查核五七伍、費用類之查核六七各項費用列支限額標準簡要表六八聘僱外籍員工契約約定各項費用列支表七九職工退休金之認列原則八四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改良物分攤之稅務處理原則八八災害損失

3、之認定標準一三九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認剔處理明細表一四陸、課稅所得之計算一四三免併計所得項目之盈虧互抵規定一四五各種投資收入減免所得稅之相關法令彙總表一四九柒、稅額計算一五捌、資產類之查核一五二玖、負債類之查核一五四拾、漏報、短報所得之處理一五九拾壹、現行稅法規定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比較一六拾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六八拾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七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輯要及申報實務壹、一般課徵原則及申報程序一、並無稅務會計一辭:(查準二)我國企業一向缺乏透過會計加強管理觀念,再以稅法規定

4、繁多且訂有罰則,因而造成企業之會計記錄多誤以稅法規定為圭皋,而造成稅務會計之獨特名詞。實則,企業之會計事項,應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依據,亦即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計課稅所得額時,其帳載事項與相關規定不一致部分,再於結算申報書中,自行作帳外之調整。二、營利事業自行以電腦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如與核定之格式相同准予採用: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自行開發之電腦套表代替統一印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其格式、欄位、會計科目等內容及紙張大小尺度與財政部核定之申報書格式完全相同,可同意採用。(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九號

5、函)三、會計師受託結算申報簽證者應於每年年底申報委託名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託會計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五七八號函)四、營利事業經受託簽證會計師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報准稽徵機關更換簽證會計師:(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台財稅八八一九四四六一八號函)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經受託會計師依本部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五七八號函規定,於十二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原經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五、會計

6、師查核簽證案件之簽證報告書得延期提出: (一)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同一家營利事業以二件計算)合計在十件以上者,准比照財政部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七五四六八七號函規定,其中合計數二分之一件數,得申請延至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七九號函) (二)有閞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得於六月三十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無須再依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七九號函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出。惟非採網際網

7、路申報之案件,仍應依該函規定辦理。(財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一六二號函)六、未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一)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所七九) (二)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分別按核定應納稅額加罰百分之十滯報金或百分之二十怠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所一八)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未分配盈餘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一百元)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六九一七號令)七、營利事

8、業所得稅申報程序八、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損益之帳證,並遵照規定提供查核:凡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拒不提示帳證受查者,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九、收入採實現原則:交易完成或勞務提供完成日即應列為收入,年終有應收未收款亦應調整增列收入,外銷銷貨收入所屬年度之認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八十三年度起適用)。十、按支出性質確定歸屬科目:(一)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營利事業修繕支出或購置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每筆金額在六萬元以上,以及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未超過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支出外,其餘

9、列作費用支出。(查準七七之一)(二)成本支出與費用支出之劃分:為正確計算產品成本,有誤將製造費用列為營業費用者,應予調整轉列製造費用並分攤於期末在製品及期末製成品成本。(查準六十)(三)管理費用與推銷費用之劃分:尤應注意建設公司或獨立計算損益之免稅公司帳務處理之查核。(查準六十)十一、符合會計期間原則: (一)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二二)(二)凡屬本年度之收益或損費,縱使尚未收付,仍應於年度決算時,以應收收入(益)或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特殊情形無法確知者,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處理,惟仍應充

10、分表達。(查準二七、四二、六四)十二、產品成本之認定: (一)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採實際成本為準。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一般也包含運費、保險費、進口稅捐、結匯手續費、報關費、進貨工資及佣金支出等。(查準三七、四四) (二)進貨未取得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或進貨價格顯較時價為高,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所二七、查準三八、三八之一)。無進貨之事實而虛列進貨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處罰。(查準四五) (三)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

11、,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所二八、查準五八)(四)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以實際投入數為準,其期末未製造完成已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費用,應轉列在製品成本。十三、費用支出應與業務有關:(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三八、查準六二) (二)雖與業務有關但具處罰性質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得列為費用。(查準九) (三)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七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第九十九條第四款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2、,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查準六三) 編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如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業賠款準備金(財政部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二二二五二號令)、資產漲價補償準備。(所五六)十四、證券商提列違約損失準備及實際發生違約損失之列報釋疑:(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五七一七號函) (一)證券商依證券管理法令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如違約損失並未實現,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如因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其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致實際發生違約損失時,應檢具其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

13、件處理作業要點貳之二規定函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違約資料影本,憑以列報當年度違約損失,嗣後如因撤銷違約或向委託人追索獲償,則應列為撤銷或收回年度之收益。十五、各項損失準備須為已入帳者: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查準六三)十六、營業人未依時序入帳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登免罰 營業人未依時序入帳,而於稽徵機關察閱帳簿前已自動補登帳簿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按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六二二三號函)十七、須為本年度發生之損費:屬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採現金收付制者外,

14、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查準六四)十八、須取得合法憑證:營利事業支付費用或損失,應依有關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普通收據、經手人證明等憑證,用以證明發生之事實。(查準十三)十九、超過規定限額不予認列費用:費用支出雖有支付事實及取得合法憑證,但稅法規定有限額如旅費(查準七四)、交際費(查準八)、職工福利金(查準八一)等及取得普通收據不得超過稽徵機關核定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限制(查準六七第三項),超過限額部份不予認定。二十、關係企業間不得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藉以規避稅負。(所四三之一)二一、外國營利

15、事業在台設立物流中心其所得稅課征釋疑:(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其從事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等交易流程,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並准比照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說明三及四規定辦理。(財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六四八一號函) (二)前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

16、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規定給予、取具及保存相關憑證,俾作為核實計算其在我國境內應課稅所得額之依據。其無法提示上開帳簿文據者,依據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或依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稅務行業標準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以製造業為例,包含接單、製造、儲存、運送、交貨等階段)之總利潤,再依其發生在我國境內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至其貢獻程度,稽徵機關應依行業性質,參酌相關資料擬訂後報部核定。(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二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報繳(所一二之

17、二)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底,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前述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

18、限屆滿前(包括五月一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又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財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六五號函) 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19、。(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三四二號函)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二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免稅所得及免計入所得填列注意事項(以九十年度申報書為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含短期投資跌價回升利益(損失)】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依公債條例免徵所得稅之利息收入依修正前產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規定免計入所得之記名股票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取得之股利一般股息及紅利科 目 名 稱免稅所得免稅所得分離課稅免計入所得免稅所得取得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緩課股票為免計入所得免計入所得應稅所得性 質第四十欄

20、(第四十八欄)第四十欄(第四十八欄)第三十八欄第三十七欄第三十六欄第三十五欄應填欄位全額全額零全額股票面額股利淨額全額填列金額其金額填列第四十(或四十八)欄,並於第一一欄列示,作為課稅所得減項。於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第一二一欄填列其金額。其金額填列第四十(或四十八)欄,並於第九十九欄列示,作為課稅所得減項。於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第一二欄填列其金額。請於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第九十八欄填列其稅後淨額。其分離稅款列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其金額應併入第三十八欄,並於第五十八欄列示,作為課稅所得減項。於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第五十六欄填列其金額。本欄係備忘欄位,不計入第三十四欄非營業收入總額,請於未分配盈餘加減

21、項目第三十七欄填列其金額。可扣抵稅額列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本欄係備忘欄位,不計入第三十四欄非營業收入總額,請於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第三十六欄填列其金額。可扣抵稅額列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係指非三十六、三十七欄之股息、紅利。備 註貳、帳簿憑證之查核一、應設置之帳簿(查準三、四、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二、三、五、七、十七、二六)備 註應設置帳簿 業別帳簿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不屬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 日記簿及總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中,應有一種為訂本式。 日記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存貨

22、明細帳四、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存貨明細帳或存貨計數帳買 賣 業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原物料明細帳四、再製品明細帳五、製成品明細帳六、生產日報表七、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原物料明細帳或原物料計數帳四、生產紀錄簿製 造 業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在建工程明細帳四、施工日報表五、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營 建 業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營運量紀錄簿四、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一、日記簿二、總分類帳三、營運量紀錄簿勞務業及其他各業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或進項登記簿。153 二、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可認定係屬機器記帳(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台財稅第

23、八一八二三七七一號函) 營業人採用個人電腦(P.C.)記帳或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可認定係屬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之機器記帳。 三、營業人使用個人電腦(P.C.)記帳有關事宜 (一)營利事業設置之日記簿及總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中,應有一種為訂本式。但採用個人電腦或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不在此限。(查準四) (二)營業人經核准採用營業稅媒體申報者應否接受期中查驗帳簿,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視情形需要,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一五號函)四、憑證(帳證二一、二二、二三)(一)原始憑證:分外來憑證(如銀行對帳單、進貨發

24、票)、對外憑證(如銷貨統一發票、提貨單)、內部憑證(如核准及支付單)等,除其形式要件外,仍以其實質內容之合理性、真實性為查核重點。 (二)其他憑證:包括會計記錄、各種契約、海關進出口文件、轉投資文件、及其他與資金流程、損益盈虧變動有關資料,均可供正確查核之用。五、得以內部憑證認定之對外會計事項。(查準一二)內部憑證內 容準則條次科目普通收據或出貨單,惟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者,依規定核定進貨成本。向農、漁民及肩挑負販直接進貨進料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進貨(料)經手人證明乘坐火、汽車及計程車車資(包括國外計程車)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四小目旅費一、於帳簿中載明。二、贈品支出日報表。三、贈領清冊。

25、四、贈品日報表一、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二、銷貨附贈物品。三、舉辦寄回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四、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八、九、十目廣告費於帳簿中載明本身產品或商品贈送者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捐贈一、經手人證明(附清單)二、於帳簿中載明。一、自備飯食宴客者二、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二、三目交際費經手人證明(附清單)。蔬菜、魚、肉類之採購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伙食費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採直接轉入存款人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非金融事業不適用)第六十八條利息支出六、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之處罰

26、限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適用 (一)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應處罰鍰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十一條及參照本部七十一年台財稅第三六三九二號函釋規定,限於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與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部分,始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至於所稱營業事項,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項。(財政部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七三六四函) (二)承包人(包工)並非接受委託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收取報酬,而係個人僱工承包並自負盈虧,承包人實已具營利事業性質,委包人逕以工資印領清

27、冊列帳,應屬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自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九九號)七、帳簿文據之保管與提示: (一)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二六) (二)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至少保存五年。(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二七) (三)保管:原則上應留置於營業場所。(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二五、查準十一) (四)提示: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而未能提示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但其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

28、定之所得額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 帳簿文據不能提示者,除係由於有關機關因公調閱,得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查準六)八、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發票存根聯保存之有關規定。(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三七三號函) 據反映,目前經營零售業務之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連鎖速食店等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每月開

29、立統一發票之數量龐大,且有與日俱增之趨勢,增加業者對統一發票存根聯之保存與倉儲負擔,亟待研討改進,茲分別規定如次,以兼顧實際: (一)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五年) (二)前項以外之營業人符合左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一年,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30、。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以上者。九、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一)帳冊簿據完備之乙詞,係指帳簿已依法設置並記載,且憑證單據之授受齊全而言。(財政廳五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財稅一字第一六六三一號令) (二)營利事業毛利係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簿據不完備。(財政部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三號函) (三)會計師於簽證時,對於委任營利事業如已就與規定不合之成本、損費,依法作帳外調整申報,係屬符合結算申報前誠實自動調整所得額之要件意旨,應不得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財

31、政部七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五九七四六號函說明二)十、會計組織健全: (一)會計組織除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帳、登帳、憑證及保管外,尚應包括會計科目、會計基礎、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二)會計組織欲求健全者,除應具備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外,尚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事項,設置會計科目表,並規定應遵行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十一、會計制度健全: (一)會計法第十九條規定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訂: 會計制度應實施範圍。 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32、 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二)會計制度健全除應具備會計組織健全之要件外,尚應包括會計報告及內部控制與內部審核之程序及有關規定。亦即會計制度健全乃係將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確實且充分地實施於會計帳簿憑證及其紀錄。至於判斷是否符合要件,並可參考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評估所定程序研判。十二、會計帳證完備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合格之稅務代理人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三九) (二)營利事業會計組織健全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

33、核准使用活頁帳簿或總分類帳科目日記表,其已設置總分類帳科目日記表者,免另設置日記帳。(查準四) (三)營利事業設置之日記簿或小規模營利事業之進項登記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十七) (四)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以下者,得予認定。(查準一一) (五)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制度健全者,應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及資產負債表之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

34、機處理帳務管理要點) (六)經營零售之營利事業,其存貨估價,得採用零售價法,惟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其存貨價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訂有健全之會計制度,其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有明文規定,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會計制度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報告書者。(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 (七)經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之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其全部商品期末盤存數量,經實地盤點並勾稽進銷存金額結果,發生盤損部分,在營所稅查核準則第一一條第三款規定之盤損率限度內,准於認定,如超過上項比率則應依同條第二款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一七五九

35、九號函) 十二、帳簿、憑證之滅失:(查準十一條)(一)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二)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第一百零二條予以核實減除。 (三)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

36、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辦理。 (四)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其因攜離營業場所,以致滅失者,該期間所得額,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予以核定,其經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不能如期提示調查者,稽徵機關得依申報數先予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所調閱之帳簿憑證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五)帳簿憑證遺失,非屬報備範圍,

37、惟如帳簿憑證被竊,且當時曾經向警察機關報備屬實,應免按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財政部六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三二五三八號函)十三、內部控制制度: 得參考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編印之(製造業)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暨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標準規範查核。 十四、商業如因業務需要,其財務報表得以新台幣與外幣併列方式編製。(經濟部九十年九月四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一八二號函)參、收入類之查核一、銷貨收入:公用事業、運輸業、裝潢業、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典當業、短期票券業、信託投資業廣告業勞務印刷業、照相業、修理業、加工業包作業、代辦業、行紀業、公證業技術及設

38、計業、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適 用 業 別一、 於收款時開立。二、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三、流當品於交貨時開立。於交件時開立,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一、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二、按約定收取應收佣金、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公正費、設計費時開立。三、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係收到郵局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始據以交付郵購貨物者,應於收到郵局上項單據之日起三日內開立。 (財政部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九八七七號函)二、以書面約定銷

39、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開 立 憑 證 時 限 (一)統一發票開立之時限:外銷佣金收入外銷銷貨收入項 目(二)收入實現權責日期之認定外銷貨物或勞務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免開發票其收入實現權責日為一、報關日、郵局執據日。二、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娛樂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一般飲食業、特種飲食業適 用 業 別(一)對方為自由外匯地區者:以交易完成日為準(裝船日)(二)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者:以當地政府核准之日。(一) 自八十三年度起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二) 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應俟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列報收入。權 責 日 期二、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一、營業人外銷貨物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算銷售額。但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 入處理。於結算時開立。開 立 憑 證 時 限財政部六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四號函財政部六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三二二八號函查準十五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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