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础知识-收款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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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基础知识-收款篇一、 收款类型:1、现金(人民币纸币、人民币硬币、外币纸币、外币硬币):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结算款项应通过银行统一办理,禁止用现金结算。现金可支付范围:a).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b).支付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各种劳保、福利,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c).支付个人劳务报酬。d).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e).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f).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g).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h).经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2、银行存款(美金、国际信用证

2、)a)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b)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银

3、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b)、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银行承兑汇票特点: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

4、;(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5、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

6、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鉴别方法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识别方法:近两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迅猛发展相关数据,成为新的工作亮点。但同时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也随之涌现,业务临柜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

7、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3准确性相关数据: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

8、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韧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则软、绵、不清脆,而且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感,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防伪技术1纸张防伪:不需借助仪器可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的分布着色彩纤维;

9、汇票纸张中加入一种化学元素,如用酸、碱性物质进行涂改,汇票则会变色。2油墨防伪:汇票正中大写金额线由荧光水溶线组成,如票据被涂改、变造,此处则会发生变化,线条会消失。3缩微文字: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的下划线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的字样组成;汇票中间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缩微文字组成的右斜线,横贯整个票面的宽带区域。4印刷防伪:汇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内为小写汉语拼音H 的字样。注意H 字母应为空心。五照: 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1放大灯:在放大灯下可观测到汇票正面的印刷纹路清晰连续,且纸张无涂改变色痕迹。同时,还可通过子母放大镜的子镜观测到汇票正面

10、清晰连续的缩微文字。2短波灯:在短波灯下可观测到汇票背面的二维标识码在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3长波灯:在条波灯下可以观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地分布着荧光纤维;汇票正面大写金额线有红色荧光反应;汇票的左上角印有红色的承兑行行徽,呈现桔红色;汇票字样右侧有暗记,为各行行徽(工行为“ICBC”字样),长波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4水印灯:在水印灯下可以观测到汇票内部排列着黑白水印相间的小梅花,以及“HP”字样,一正一倒,一阴一阳的进行排列,位置不固定,定向不定位。c)、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与银行汇票的区别是不能异地转账)。常见背书问题

11、编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最主要的转让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者在背书过程中种种错误导致出现背书瑕疵票据,直接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常见背书问题主要有三种。1、背书签章瑕疵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签章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签章过淡、印章化开、签章出框等问题,解决此类背书签章瑕疵,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2、背书骑缝章问题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时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问题,常见的

12、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有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等问题。3、背书抬背不符抬背不符也是背书过程比较严重的一种背书错误,它主要是指背书中前手被背书人的名称与后手背书人的签章单位不符,从而直接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与承兑。据统计,除背书签章瑕疵、背书骑缝章问题、背书抬背不符这三种常见问题外,还有断头背书、有涂改的背书、回头背书等背书问题。所以,银行票据从业人员、企业财务工作者在接收、使用以及转让票据时,应密切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问题,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与委托收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人

13、们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不了解或印鉴上的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变得困难起来;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因背书或委托收款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见,规范解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错的解决办法势在必行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

14、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2、委托收款错误。(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3、背书转让给个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15、,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4、背书重复。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按照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背书记载形式上是否有效、背书记载的顺序是否具有连续性、连续的背书人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本瑕疵示例中重复背书人所做的背书完全符合以上三个判断条件。可以认定这两张重复背书的票据是连续的,因此,重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是不影响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据权利的。2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

16、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

17、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2、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

18、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4、背书重复。重复背书毕竟是背书中的一种偶然,且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承认此种背书形式。因此为了及时、安全、稳妥地收回票款,建议票据接收人遇到此类

19、票据时,应要求重复背书人出具证明或承诺,或与承兑行事先取得沟通认可。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d)、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

20、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1、支票一律记名,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

21、行支付,结算。常识:(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3)、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4)、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e)、

22、汇兑、信汇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如果规定凭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则由预付行把商业汇票和各种单据用信函寄往国外收款,进口商银行见汇票后,用信汇(航邮)向议付行拨付外汇,这就是信汇方式在进出口结算中的运用。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以下几种原因,信汇极少使用:(1)美国从九十年代以来已拒绝受理信汇委托书;(2)通讯工具的改善,使得绝大多数银行已配备了诸如SWIFT、TELEX一类的设备,银行的局域网(LAN)、远程网都有很大普及,通讯成本大幅度降低,电汇已不是一种费用高昂的汇款方式;(3)信汇方式存在收款周期长,安全性不强,不利于查询等缺点,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银行电汇:汇出行接受汇款(申请)人委托后

23、,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最快当日到账 慢则次日到账。f)、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委邮)和电报(委电)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g)、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

24、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使用范围: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适用条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

25、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规定:(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3)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4)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h)、信用证。

26、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主要特点折叠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27、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主要术语开证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开证行指接

28、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

29、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权利:

30、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付款银行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承兑行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偿付行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

31、银行(又称清算行)。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

32、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最新的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现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3)以有无另一

33、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

34、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

35、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

36、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8)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

37、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9)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10)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

38、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标准格式LETTER OF CREDIT编号: Reference:作者: Author:标题: Title:发往: Send to:报文类型: Message Type:优先级: Priority:传送监控: Delivery Monitoring:27 : 报文页次 sequence of total40A :跟单信用证类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20

39、: 跟单信用证号码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31C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点place of expiry51A :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 applicant bank-BIC50 :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59 : 受益人 beneficiary32 : 币别代号与金额 currency code, amount41D :向银行押汇 押汇方式为 available with by name/address42C :汇票汇款期限 drafts at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 drawee-B

40、IC43P :分批装运条款 partial shipments43T :转运条款 transshipment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地点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44B :货物发送最终目的地 for transportation to 44C :最迟装运日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45A :货物/劳务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46A :单据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47A :附加款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71B

41、 :费用负担 charges48 :交单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49 :保兑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accept/negotiate bank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相关程序(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

42、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相关风险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

43、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2.进口商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

44、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5.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6.涂改信用证诈骗进口商将过期

45、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7.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

46、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8.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9.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

47、用证交易实质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其他资料信用证当事人1、 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2、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 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将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4、 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5、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6、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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