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费 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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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关员强化第五章讲义主讲:何晓兵 欢迎使用新东方在线电子教材第五章进出口税费第一节进出口关税概述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等税费。依法征收税费是海关的任务之一。依法缴纳税费是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义务。掌握进出口税费的缴纳知识是报关员应该具备的报关技能之一。进出口税费征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是一种国家税收,其征收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

2、纳税义务人征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二、关税分类(一)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在国际贸易中,它一直被各国公认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手段。2出口关税出口关税是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为鼓励出口,世界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

3、口税。目前,我国海关对鳗鱼苗、铅矿砂、锌矿砂等部分出口商品按进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征收出口关税。(二)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这是以计征方法为标准的分类。1从价税从价税是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关税。从价税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我国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计税标准。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税税率2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货物和物品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的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我国目前对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类进

4、口商品征收从量税。从量计征的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税复合税是在进出口税则中,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和作为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我国目前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关税。进口复合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税税率+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4滑准税滑准税是在进出口税则中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口税率的一种关税。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商品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其目的是使该种商品的国内市场价

5、格保持稳定。2008年版税则规定,当进口棉花的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实行从量税计征关税,税率为0.57元/千克;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1.397元/公斤时,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Ri=8.686/Pi2.526%Pi1在上述公式中:Ri为关税税率,Ri40%;Pi 为关税完税价格(元千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我们以进口棉花价格RMB11元/千克为例。Ri=8.686/11元/千克2.526%11元/千克1=0.01927271.9%(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征税后棉花成本价格为11(11.9%)RMB11.21元/公斤如果进口棉花价格为每公斤9元/千克,则Ri=8.

6、686/8元/千克2.526%8元/千克1=0.245777824.6%(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征税后棉花成本价格为9(124.6%)RMB11.21元/公斤很明显,当进口棉花的价格高时,关税税率低;反之当进口棉花价格低时,关税税率高。这样的税制设计是为了稳定国内棉花的市场价格。(三)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1进口正税进口正税即按进出口税则中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2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指国家由于特定需要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特别关税在内。世界贸易组织不准其成员方在一般情况下随意征收进口附加税,只

7、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才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另外加征反倾销税。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凡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我国且对我国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为倾销。反倾销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其税额不超出倾销差额。我国目前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主要是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此外,为应对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或待遇,我国还相应对其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关税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

8、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三、关税纳税义务人关税纳税义务人亦称关税纳税人或关税纳税主体,是指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

9、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仅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因追征关税而征收的)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即为连带纳税义务人。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应承担与纳税义务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即收发货人为关税连带纳税义务人。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

10、、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11、。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这使我国对进口货物海关审价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目前,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海关法。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条例。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等。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2、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两方面的内容。(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等六种估价方法。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1(被估)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被估)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被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尽可能采用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应注意(被估)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中成交价格与完税价格两个概念的差异。(1)完税价格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

13、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围内的费用。成交价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的进口货物,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即买方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未基础审定完税价格: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方式;结算价格取决于

14、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2)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此处的“实付或应付”是指必须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括卖方也包括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两者的总额。此外,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关于“调整因素”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计入

15、项目下列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入完税价格,这些项目包括: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佣金通常可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按照规定购货佣金不应该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销售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但上述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按照规定应该计入到完税价格中。经纪费指委托人向自己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根据规定应计入到完税价格中。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与有关货物归入同一个税号的容器可以理解为与有关货物作为一个整体,比如说酒瓶与酒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归入同一税号,如果没有包括在酒的完税价格中,则应该计入。C包装费,

16、这里应注意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D协助的价值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被称为协助的价值。协助价值计入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应满足以下条件: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可按适当比例分摊。下列四项协助费用应计入: 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

17、价值。E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如果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后,把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一部分返还给卖方,这部分收益的价格应该计入到完税价格中。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由买方负

18、担;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估定。 扣减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

19、所产生的;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D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码头装卸费(英文名称Terminal Handing Charge,简称THC)是指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因此不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根据规定,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果

20、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限制,则进口货物就不适用成交价格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A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B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C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D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但是以下三种限制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A国内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限制;B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C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货物的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条件或因素,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

21、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C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A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B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C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D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E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

22、地控制第三方;F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G.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H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若与以上规定相符,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构成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A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B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

23、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需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如果货物的进口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该依次采用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及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

24、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的运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在运用时,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上述条件不满足时,才可采用以不同商

25、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但不能将上述价格直接作为进口货物的价格,还须对由此而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作出调整。此外,对进口货物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进行调整。上述调整都必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同时还应注意,在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首先应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

26、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倒扣价格法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上述“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1)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是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是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2)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必须首先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按进

27、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如果没有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 时间要素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以最大总量单位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3)倒扣价格方法的倒扣项目确定销售价格以后,在使用倒扣价格法

28、时,还必须扣除一些费用,这些倒扣项目根据规定有以下四项: 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以及利润和一般费用;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加工增值额。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4计算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1)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按有关规定采用计算价格法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下列各项目的总和构成: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料件成本”是

29、指生产被估货物的原料成本,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价值,以及原材料投入实际生产之前发生的各类费用。“加工费用”是指将原料加工为制成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装配费用及有关间接成本。 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2)运用计算价格方法的注意事项计算价格方法按顺序为第五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可以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此外,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5合理方法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

30、被估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在运用合理方法时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六种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价格;(2)在两种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5)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31、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不能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复出口,经海关批准转为内销,需依法对其实施估价后征收进口税款。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估价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二是征税的环节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主要是指不予保税部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一般来讲,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都有成交价格,因此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确定。(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

32、定完税价格。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时,以制成品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在料件原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所以,以其进口料件申报内销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

33、作为完税价格。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

34、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

35、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的估价方法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参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前款所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按

36、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7暂时

37、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暂时进口货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进口时不征税,包括:(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在批准的暂时进口的6个月期限或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

38、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由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

39、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 (160)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 (160)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

40、方法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不能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征税时,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 =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上述计算公式中“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总体而言都不适用成交价格法,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

41、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运费的计算标准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

42、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 =(货价+运费) 33邮运货物运费计算标准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邮运进口货物主要是指快件,而超过一定价值的快件应按货物管理,所以同样存在运保费的问题,而邮运进口货物,其邮费即为运保费。4边境口岸运费计

43、算标准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边境口岸”是指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1出口关税;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

44、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包含了出口关税,应以该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果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换算

45、成FOB价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FOB(中国境内口岸)- 出口关税 =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一)价格质疑程序在确定完税价格过程中,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或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向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

46、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由于价格质疑程序的履行是为了核实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二)价格磋商程序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海关按照审价办法规定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47、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按照审价办法规定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进行上述价格磋商的目的是为了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了解有关情况,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价格信息。比如,有时海关掌握着纳税义务人所不知道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有时则恰好相反,只有通过双方的充分交流,才便于得到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因此,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重视价格磋商环节,积极配合海关履行价格磋商程序,如实填报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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