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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银行同业业务,第一节 同业业务概述,一、同业业务的定义,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官方定义: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同业部在各家银行都被定位为利润中心,同业拆借业务,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
2、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
3、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
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同业业务融资期限限制,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同业业务规模限制,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
5、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同业业务的类别,银行同业业务的产品种类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属于负债端的同业业务属于资产端的同业业务属于居间、投顾、委托代理等中间业务的同业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主要有:同业负债主要体现在“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以及近年扩张迅速的“应付债券”(包括同业存单)科目;同业资产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近来兴起的“应收款项投资”等科目;中间业务包括代客外汇交易、基金和年金等托管、代理清算、代理开票、代开信用证、第三方存管、代理基金买卖、代理保险买卖、代理信托理财买卖
6、、代理债券买卖、代理金融机构发债,等等。,二、同业业务的规模及其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编制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在“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对其他存款性公司负债”与“对其他金融性公司负债”之和基本可以代表银行业金融同业负债业务规模;“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与“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之和基本可以代表银行业金融同业资产业务规模。,同业资产规模,同业资产规模增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统计概览中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到,截至2017年8月底,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为573,559.51亿元人民币,占其他存款性公司总资产23.61%,而在2009年11月,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为
7、104173.20亿元人民币,占其他存款性公司总资产只有仅仅13%。即在同期内,在其他存款性公司总资产只增加了一倍多(至2,429,748.58亿元)的情况下,同业资产规模扩张了四倍之多,可见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扩张速度之快。,同业资产增速,同业负债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至2017年8月底,同业负债的规模为292,745.08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总负债的12.13%,相比于2010年1月10.88%的比例,同业负债的规模可以说是正常有序的发展扩张,不过这其中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同业资产业务和同业负债业务之间的性质差异。同业资产业务可以进行各种创新,从而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多盈利。,同业负债规模,
8、主要银行至2012年同业业务的发展情况,从五大行来看,截至2012年底,工农中建四大行同业资产全部突破万亿元。工农建交四大行同业资产的规模同比增幅在50%以上,其中,工建交三家大行同比增速高达70%以上。建设银行同业资产扩张最快,从结构上看,其同业资产增长主要来源于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两项的平均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11.42%。工行、交行和农行三行2012年中期增幅分别为73%、76%和50%,中国银行的同业资产增幅在几家大行里面最低。相比之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表现更为抢眼。首先,从同业资产在总资产的比重看,股份制银行已经普遍高于20%;其次,从增速来看,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
9、增速超过50%,其中,中信银行的的增幅最大,髙达112%,增长主要来源于同业存放和拆出资金。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的同比增速分别在86%、81.3%、6%、32.6%、34%、52%和 75.6%。城商行的情况天壤之别。北京银行2011年6月末同业资产1559亿元,2012年为2987亿元,同比增幅92%,几乎翻倍。而宁波银行同业资产却逆势大幅下降,降幅接近60%,占比降至不足10%。,三、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及代表性业务,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最初主要承担司库职能,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平衡头寸而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和划拨,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就我国的实
10、践而言,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算是我国银行同业业务的滥觞。随着业务逐步发展,同业交易对手方扩展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衍生出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各项创新业务,从原来的仅指商业银行之间所进行的同业业务,扩展为既包括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也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实体)之间所进行的业务。,同业业务的发展(续),2002年以前,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2002年之后,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部分银行开始把债券结算代理作为同
11、业业务重要发展方向,这一业务为银行作为债券结算委托人开拓了债券交易的空间。此后,同业业务进一步繁荣,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和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更深入的参与,为同业业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银行提升的重要方向,这又推动了与保险、基金、证券以及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交叉销售方面的广泛合作,同业业务的中间业务逐步兴起。,同业业务的发展(续),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同业业务开始从单纯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衍生发展成为利用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以扩大各种表内外同业资产。会计科目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债券
12、回购等,又扩展到诸如转贴现、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同业代付、买断式回购、票据对敲和应收款项投资等,模式创新令人眼花缭乱。,同业业务发展的主动力监管套利,在此过程中,同业业务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部分业务开始沦为纯粹的监管套利工具。2010年至2012年之间,随着信贷管理收紧,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在于绕开贷款规模管制(合意贷款规模)和存贷比指标。2013年之后,资金供求失衡状况逐步缓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又变成减少资本占用,主要方式是通过拉长交易链条来转换资产形式(或调整会计科目),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加权系数,或实现出表,以此来降低资本、拨备计提等要
13、求,或粉饰财务数据。,过度套利的风险,导致信用过度膨胀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 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导致信用过度膨胀,同业业务运作模式不同于传统存贷款,表面上虽不直接影响信贷数量,但会对货币流通速度和信用总量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变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的控制能力,容易导致信用总量的过度膨胀。,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通过监管套利,大量银行信贷被转移出表外(或仍在表内,但转换成了同业投资)。由于这种转移在法律以及在实践操作上,都很难达到风险的完全隔离,这就意味着有许多表外项目,银行不需要为其计提资本和拨备,但在风险曝露时,仍需要由银行承担最终的责任;其二,经由同业套
14、利业务的操作,部分信贷资金进入了原本被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这些较高风险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其三,通过同业套利的操作,将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以掩盖真实的不良资产状况。,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通过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然后再投向收益较高但期限较长的资产(债券或非标资产),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加杠杆模式。在市场资金充裕、利率较低的环境下,银行可以通过滚转发行短期限的同业存单来维持这一交易结构,并获取利差收入。但如果市场资金面趋紧,融资利率快速上行,银行就面对两难选择:要么抛售资产,承担即期账面损失后完成去杠杆;要么继续持有资产,同时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融资。后者会导致
15、息差收入不断减少甚至为负,而且,如果在资产最后到期时,市场仍未改善,银行还会遭受本金的损失。不管哪种选择,随着市场资金趋紧,部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会显著上升,并对金融市场整体预期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同业业务发展阶段一,2002年以前,同业业务活动比较简单,主要是同业资金拆借、同业回购业务、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业务。该阶段同业业务和资金业务联系密切,同属一个部门。,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二,2002年开始,债券市场发展迅速,银行对债券市场投资热情高涨,于是,许多同业业务发展卓有成效的银行把发展债券结算代理户作为同业业务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拓宽债券交易的空间,另一方面拉近银行间合作的距离。
16、,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三,2003年后,商业银行在原有的同业业务基础上,开始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广泛合作。于是,基于银保通的代理保险销售,依靠证券公司开展的第三方存管,与基金公司共同完成的基金代销等新型业务也应运而生。,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四,从2005年开始,同业业务市场出现质的变化。伴随利率的市场化,同业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商业银行开始大量吸收同业存款,保险协议存款成为同业业务的主要内容。同时,为了更好地创造利润,银行开始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尝试设立金融机构部,将同业业务从资金部门独立出来单独管理。,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五,2008年开始,中国银行业
17、的资产规模增长迅速,但银行却没有正规的资产出表渠道。为了满足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各商业银行只有变换各种交易手段将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一时间,同业代付成为同业业务的主要内容。,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六,阶段六:随着2012年银监会对同业代付业务的规范,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规模持续收缩,银行开始把大量资产通过信托平台以理财的方式转出表内。大量的同业资金进军融资类信托市场,信托受益权的买入返售出现井喷式增长。,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七,2013年的“8号文”和2014年的“127”号文,同业业务的监管体系逐步成型。但由于银行业务扩张冲动较大以及监管执行力度不够,并未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抑
18、制资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同业套利业务再次成为金融整治的重点。货币政策从量、价两端入手,价格上通过抬升利率水平来消除套利空间,推动金融机构逐步消解存量业务;数量上则用MPA考核来约束和控制增量。银行监管方面,则通过对各种套利行为进行全方位自查与清理,并加大处罚力度,直接抬高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打压套利动机。经过近三个季度的整治,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8月末,银行表内同业业务持续收缩,同业资产、同业负债分别较年初减少3.2万亿元和1.4万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3.8%和-1.6%。其中,股份制银行同业资产与年初相比降幅达45%。表外同业业务
19、(同业理财)累计减少2.2万亿元,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余额同比增速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40和90个百分点。同业业务回归本源;同业套利业务的发展空间显著缩小;同业业务贡献度下降,银行业务结构回归正常化 。,五、同业资产业务的模式,传统的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型同业业务,从早年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表外化,到之后的同业代付,再到近年来各类受益权买入返售或应收账款资产的大规模膨胀,创新式业务发展迅猛。归纳起来,同业业务模式创新主要围绕“降低信贷规模、减少资本消耗、增加财务杠杆和规避监管政策”四个方面展开,并形成了银信合作、银银合作、银证合作等多种操
20、作模式。,(一)银信合作,所谓银信合作,指的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两者合作的主要模式就是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将资金款项发放给融资客户(企业)。在2009年之前,国内信贷需求膨胀,为满足自身的信贷扩张冲动,银行借助理财和信托,通过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贷款和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两种操作模式,将部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以脱离监管视野,达到规避存贷比、信贷规模和贷款资金投向限制等监管政策的目的,这成为同业业务创新最初的主要模式。,1、银信合作最初模式,2、银信合作的创新模式,2009年年末,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限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银信合作业务。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在以上两种模式的基
21、础上又添加了过桥银行或过桥企业,用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或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的创新模式,过桥企业或银行,信托公司,A银行,客户,融资企业(A银行指定),理财资金,信托受益权,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支付信托资金,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发放信托贷款,(1)抽屉协议暗保模式,A银行,信托公司,融资客户,B银行,单一资金信托,发放信托贷款,融资,B与A签订担保函或承诺函,承诺远期受让信托受益权或基础资产,(1)抽屉协议暗保模式(续),抽屉协议暗保起因是B银行因其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等限制,不能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因而要通过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来设立一个单一信托为客户融资。 B银行实际上是
22、风险的真正承担方。如B银行远期购买单一信托受益权,且该信托计划顺利到期,中间还款都可以如期完成,B银行就可以低资金成本获取高额收益;但是一旦信托到期出现问题,不能按时交付、偿还资金,信托贷款就成为了逾期贷款,需上报监管机构;事实上很多商业银行的分行并未授权投资信托产品,这些业务的审批权限在总行。如B银行收购融资企业的基础资产,本质上是B银行用一笔表内的贷款来冲抵之前的贷款,它需要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这就与银行普通放贷差异不大。,(2)两方协议模式,信托公司,融资客户,A银行,B银行,用理财产品,投资信托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出售信托受益权,回购信托受益权,(2)两方协议模式,首先,银行A主要
23、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形成了银行A的非标债权。由于监管机构对非标债权的比例规定,银行A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银行B,同时向B银行提供回购函,承诺远期回购信托受益权。从操作模式中可以看到,银行A通过卖断协议出表之前形成的非标债权,以此达到降低理财资金非标债权比例的目的,规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审计或检查时,银行A通常只会拿出卖断协议,与B银行的远期回购协议则成为抽屉协议。而银行B在审计或检查时,两份协议都会向监管人员出具,以此表明自己不承担相关融资客户的风险收益。,(3)受益权三方合作模式,A银行(甲方),信托公司,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C银行(丙方),单一资金信托,发放信托贷款,转让
24、信托受益权,资金,C银行远期购买信托受益权,受益权三方合作模式(续),三方协议模式是同业业务中的经典模式。这种模式中,A银行(还可以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财务公司、资金富余企业)自己出资或以同业资金投入来设立单一信托,利用信托公司贷款给C银行的客户;而B银行以自身的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1个工作日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实际上,三方协议的存在就是为了不占用C银行的信贷规模,找来B银行作为暂时债权人,满足C银行客户的融资需求。此种操作模式下,甲方(A银行)是资金过桥方,乙方(B银行)是资金的出资方,丙方(C银行)是风险真正的承担者。,受益权
25、三方合作模式(续),受益权三方合作模式主要涉及甲、乙、丙三方(一般均为银行)及信托公司。其中甲方是过桥方,乙方是真实的资金融出方,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向企业提供融资;丙方是基础资产的最终持有方,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或回购协议,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信托公司则负责设计信托产品,对其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甲方和信托公司之间还可以加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过桥方,将信托受益权转化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但业务实质并无变化。此类业务模式实质上是早期银信合作模式的升级。因在会计上是计人买入返售或应收账款科目,该类业务同样规 避了贷款规模、资
26、金投向的限制,降低了银行的风险资产和资本消耗,增加了银行的杠杆率。 2012年快速发展后,银行业的这类同业业务又延伸出了假丙方三方模式、配资模式和存单质押模式等一系列更加复杂的交易模式,但本质并没有变化。,(4)假丙方三方模式,A银行,信托公司,融资客户,B银行,C银行(假丙方),D银行(真丙方),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转让信托受益权,资金,信托远期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假丙方三方模式(续),假丙方三方模式区别于三方模式就在于出现了第四方,即假丙方。假丙方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为真正的丙方信用增级,利用承诺函或担保函来承诺将假丙方的风险转移到自己这一方,而真正的丙方只不过是为了满足假丙方由于规定不能
27、充当“三方协议”中的角色。假丙方三方模式的原因:有些银行(一般采取这种模式的银行是工农中建行等,因为其内部规范和管理相对其他股份制银行相对严格)总行规定,不允许下面的分行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来执行同业业务(即上面的第二种模式),分支行就只能通过出具保函或承诺函的形式(即模式一),但是采用抽屉协议模式且会出具资金的银行通常都是农商行和城商行这种资金规模不是很大的小银行,不能承受单笔业务规模10亿、20亿甚至70亿的业务规模,这部分业务需求一般由股份制银行来满足的,股份制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但股份制银行一般只能接受严格意义上的买入返售业务,也就是说它们必须签订三方协议(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三方协议中
28、的乙方,也就是实际出资方),而不能釆用第一种模式。,(5)配资模式,A银行,信托公司,融资客户,B银行,C银行,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C银行承诺远期购买信托受益权,或C银行同业存单质押,配资模式(续),配资模式下的B银行并不是真正的出资方,C银行才是真正的出资方,利用B银行,C银行将同业存款转换为投资非标资产。B银行进行该项业务的动力在于,通过这样的操作,B银行可以从中收取几十个点的过桥费。配资模式与前述三方模式有一点相似之处,但又有很大的不同,因为B银行在三方模式中是出资方。因此,配资模式的存在就是为了服务那些不愿出资的银行,原因可能是:融资客户的信用状况等不是很理想,中间存在
29、比较大的风险,所以C银行就利用B银行来以同业存款配资的模式给自己的客户放款。融资客户的资质太好(例如一些大型的国企、央企),这些企业不愿负担标准的三方协议模式中过高的融资成本,因此C银行希望通过配资模式来压低B银行的收费,这样可以满足这些大型国企的低资金成本的要求,从而达到为这些优质客户融资的目的。,(6)存单质押三方模式,信托公司,融资客户,A银行,B银行,贷款,存款,存单质押,存单质押信托贷款,转让信托贷款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B银行远期购买信托受益权,全额存单质押模式,要求融资客户能承受比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选择这种模式的客户所进行的贷款项目需要有很高的收益率,例如房地产公司、地方政府
30、融资平台公司以及“两高一剩”的企业。具体操作:某融资企业向B银行借了一笔价值10亿元的贷款,B银行要求企业将这笔10亿的贷款以存款的形式存到B银行中变成一份存单,显然融资客户此时尚未能获得实际融资。融资客户将该份存单,通过信托公司以存单质押的形式获取贷款,而A银行实际出资来受让这一笔存单质押贷款的信托受益权,B银行也在同时承诺远期受让由A银行持有的这份在B锒行的存单。从风险的角度来看,A银行所从事的是一项低风险的业务。对于B银行来说,它在没有资金流动的情况下进行了三笔业务:第一笔是B银行给自己的融资客户发放了一笔贷款,可获取贷款的利息;第二笔是B银行又要求融资客户将这笔贷款存回本行,就此开展了
31、一笔存款业务;第三笔是融资客户将存单拿到信托公司进行存单质押获得10亿资金(由B银行实际出资),存到在B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于是,一笔10亿的资金项目,对B银行来说产生了 30亿的交易额。假如B银行稍徵对融资企业进行一些受托支付的控制,则企业在B银行的账户上就可能会产生高达15亿的日均存款量,而这15亿的存款量按照比例计算可以释放的贷款额度将会超过10个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项价值10亿的贷款项目,不仅没有占用B银行的贷款额度,反而还释放了新的贷款额度。由此可见,银行采用这种模式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高额的存款,释放额外的贷款规模,放大交易额。,差额存单质押模式,主要用于向房地产企业的贷
32、款房地产开发时需要借贷,一般必须要满足“四、三、二”的贷款条件,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的资本金以及二级资质。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后,房地产开发商才可能获取贷款。而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时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即商业银行分次将资金支付给开发商的交易对手,如工程承包商。,差额存单质押模式,假设房地产开发商要开展一个总投资为10亿的项目,理论上开发商可以向商业银行借款7亿,剩下的3亿需要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由于银行的受托支付方式,开放商并不能全部拿到这7亿。假设按照实际工程支出只有3亿,那么剩下的4亿商业银行不能就这
33、样被开发商提取用作他用,但是开发商又迫切需要那剩下的4亿资金去重新开展其他项目,为了拿到这笔资金,各金融机构发明了差额存单质押模式。首先,开发商到给自己放贷的银行申请做一份针对余下4亿资金的定期存单。然后开发商拿着4亿定期存单找一家信托公司做存单质押贷款,接下来的操作类似于全额存单质押模式:A银行出资受让这笔存单的信托受益权,B银行远期受让A银行手上持有的本行的定期存单。因为存单质押贷款的资金用途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开发商拿到的这笔资金又可以去开发其他的项目。例如可以作为下一个项目拿地的资本金。这样,开发商可以一步步扩大资金杠杆,不停开展项目。,(二)银银合作,1、同业代付业务模式20
34、09年,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等被严格控制,同业业务开始转向同业代付业务。同业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指一家银行(委托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该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他行为该客户提供融资,并在业务到期日由委托行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其类别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和票据类的代付。此类业务为表外业务,不在信贷科目中,委托行可在不受贷款规模限制的情况下为客户解决融资问题,并获取中间收入;代付行因业务有委托行的担保而计入同业拆放相关科目,获取利息收入。2011全年,我国同业代付增长了约5000亿元,规模达到1万亿元。2012年8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35、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且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在该监管政策出台后,该业务的规模大幅收缩。,国内信用证下的同业代付业务模式,同业代付最早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代付业务的结合与创新。2001 年,中国银行与招商银行开始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利用海外分行的外汇资金为国内分行办理进口融资业务。2007 年下半年,为了应对央行紧缩性的政策和表内信贷规模的控制,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传统的信用证涉及信用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受益人开户行、代付行四个或
36、者五个关系人,但引入同业代付业务以后,开证行和受益人开户行通常是一家,而代付行与开证行签订同业代付协议,并不与受益人联系,只承担开证行的违约风险,信用证项下交易的真实性、风险控制以及额度审核等均由开证行来完成。,同业代付创新的优势,对于开证行来说,同业代付创新存在如下的优势::第一,开立信用证、远期汇票或者同业代付承诺并不计入银行的贷款规模中。同业代付资产的加权风险资产系数仅为 20%,低于直接贷款要求50%100%的风险加权系数。在收到代付行支付的款项后,首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然后再转换为企业的活期存款,能够降低资金的压力;第二,开立信用证能够获得企业 20%40%的保证金存款,获得低成本的资
37、金来源;第三,开立信用证收取 0.10%0.15%的手续费,甚至还有信用证修改、通知等手续费收入。对于代付行来说,最大的优势是能够突破存贷比的限制,通过增加同业代付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在贷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扩张资产规模。代付行仅仅与开证行进行交易,只承担同业风险,在风险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融资铜交易示意图,融资铜贸易的流程解读,国内贸易商从外商处签订购买提单合同,国内银行开具远期信用证支付给外商,外商收到信用证后交付仓单,国内贸易商得到仓单后将其转让给自己的离岸子公司。与此同时,收到信用证的外商在国外银行以信用证质押获得一批贷款,接着用这批贷款以低于其此前卖出的价格购回仓单,贸易商再将获得的资金
38、汇入境内的母公司。通过这个过程,作为贸易标的的铜其实并没有真正得到进口,而国内的贸易商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境外的融资。当这个过程反复进行的时候,大量的境外资金就进入了境内市场,而且还具备金融杠杆的特征。从贸易的角度来看,本质是同业代付的中间业务创新,但境内银行为国内贸易商提供了信用担保。从风险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基本的同业代付,还是融资铜贸易 ,同业代付的主要风险均由开证行承担,交易的真实性、风险控制和额度审核都由开证行来完成。如果信用证的申请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那么开证行相当于对受益人进行了信用担保,开证行会面临着较高的信用风险。从期限来看,信用证的期限通常只有180天左右,开证行到期必须进行偿
39、付或者对授信进行展期,这会使开证行的流动性出现错配。,2、同业偿付模式,2012年 8 月,银监会下发 237号文件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授信业务进行监管以后,中国银行又创立了同业偿付等替代创新业务。与同业代付类似,偿付行以银行承兑汇票、远期信用证等作为传递媒介,同样采用类似于同业代付的流程进行同业业务创新,这就是同业偿付。同业偿付与同业代付的区别在于偿付行直接对受益人进行支付,代付行由原来的代付关系转变为承兑关系,当票据或者信用证到期之后由开证行进行还款。相对于同业代付,偿付行虽然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受益人 ( 通常也是申请人) ,但是有开证行的信用证或者承兑汇票作为担保,风险水平在本质上并没有
40、上升,只是这笔资金将计入偿付行的贷款中,风险资产的权重可能略高于同业代付。如果偿付行拥有较高的信贷额度,同业偿付业务同样具备吸引力。,同业偿付创新示意图,同业偿付模式,从流动性风险的角度来看,同业偿付能够在远期信用证或者承兑汇票到期的时候向开证行申请返还资金,但受益人的贷款期限可能与票据期限不一致,流动性错配的风险仍然由开证行来承担。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如果在票据到期期限外发生违约,信用风险仍然由开证行来承担,这一点与同业代付相同;如果在票据到期期限内发生违约,信用风险将有偿付行来承担,但偿付行保留对开证行的追索权。,(三)各类应收账款类投资,2013年下半年开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
41、款投资科目资产大幅增长,其中受益权类资产占绝大多数。除此以外,这个科目还包括各类同业资产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和银行理财产品。一些银行将这部分投资计入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表面上这些投资均为银信、银证或银银合作的同业产品,但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在变相放贷,绕开监管进行信用扩张。,(四)票据双买断加买入返售模式,(四)票据双买断加买入返售模式,票据双买断加买入返售模式主要利用了部分农信社会计处理上的漏洞来逃避信贷规模。 商业银行将票据转贴现卖断给农信社时,票据可以从商业银行的票据融资科目中扣除出表,削减信贷规模;之后,商业银行与农信社进行票据逆回购,买入票据,但该笔交易计入商业银
42、行买入返售科目,不占用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而同时沿用旧会计处理模式的农信社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票据卖断和回购不做区分,因此该回购在农信社被当作“卖断”处理,票据占用的信贷规模也就消失了。这种交易双方都实现“出表”的业务模式就是票据的双买断行为。 2011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完善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受此影响,这类业务开始缩减,但这两年来又在逐步回升。近年来通过券商资管和信托等充当出表通道的票据业务操作方式和原理与农信社双买断加买人返售模式是一致的。,(五)银证合作,(六)银证信合作,(六)银证信合作(续),商业锒行和证券公司间的合作之所以加入信托公司这一环节,目的是利
43、用券商的资产管理渠道,把“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类业务”换成“对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即券商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2010年银监会的规定:“信托融资类业务余额占比小于等于30%”。完整的操作流程如下:1)商业银行设计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这些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以此募集资金;2)商业锒行将这些理财资金投放在券商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与券商协定,其资产管理产品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制定的信托产品;3)信托公司以此将银行的资金放贷给需要融资的企业,第二节 票据业务,2016年银行同业市场上票据大案频出,对市场造成极大冲击。第1案:农业银行39.15亿 第2案:中信银行9.69亿 第3案:天津银行7.86
44、亿 第4案:宁波银行32亿 第5案:广发银行:9.3亿第6案:中国工商银行13亿,第1案:农业银行39.15亿,2016年1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公告,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该笔票据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但实际情况是,该笔票据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农行北分保险柜中原来封包入库保存的票据则被换成报纸。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45、,银行面临巨大亏损。农行董事长刘士余震怒。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第2案:中信银行9.69亿,2016年1月28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业务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9.69亿元。中信银行的问题则出在开票环节,也就是票据并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而是由银行“内鬼”伙同他人(票据中介)假造的票据。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第3案:天津银行7.86亿,2016年4月8日,天津银行发布公告称,近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 天津银行这起票据案与年初农行票据案如出一辙,即返售时
46、发现票据消失,经手的票据人员已自首。,第4案:宁波银行32亿,2016年7月7日,宁波银行公告称:近日,公司在开展票据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共涉及3笔业务,金额合计人民币32亿元。,第5案:广发银行:9.3亿,2016年8月8日,广发银行证实9亿元票据被调包流入股市。广发银行表态称,事件是由于外部同业在票据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所导致。截至2016年7月22日,该行已收回约5.2亿元现金。据了解,广发银行这次涉事的交易一共有98张票据,涉事行为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交易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至10月19日,交易对手方为中原银行信阳分行。据媒体报道,晋商银行、廊坊银行、
47、库车国民村镇银行等多家银行充当了“过桥者”角色。然而,广发银行在票据起息日打出的9亿余元款项,仅仅2个月就“不翼而飞”,导致该笔票据业务回购逾期。,第6案:中国工商银行13亿,2016年8月有媒体爆出,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13亿元电票。电票开出时,采用了多家企业作为出票人,开票行为工商银行,承兑行为焦作中旅银行,最后这些电票辗转到恒丰银行贴现。工商银行方面表示,在账户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焦作中旅银行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存在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银行立即对可疑账户采取紧急冻结措施,并
48、将相关情况通报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行。,一、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构成,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活动大体可分为票据承兑、票据买入、票据保管、票据卖出和票据托收五个过程。这五个过程基本涵盖了一张商业票据从诞生到消亡可能经过的全过程。,票据承兑,票据承兑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票据承兑业务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通常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票据买入,指商业银行根据持票人的申请,通过对票据承兑人、票据本身、跟单资料以及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决定是否买进并实施的过程,可分为贴现买入、
49、转贴现买入和买入返售三种形式 。贴现买入: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原贴现人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逆回购)是指银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者已转贴现的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汇票的业务行为。,票据卖出,是指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并实施的过程,可分为转贴现卖出、卖出回购和再贴现三种形式。 转贴现卖出:是指银行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贴现公司
50、或其他原已垫付资金的人,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卖出回购:银行在卖出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者已转贴现的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购回原汇票的业务行为。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票据保管与票据托收,票据保管是指商业银行对所买入未到期票据在持有期间的妥善管理过程。 票据托收是指商业银行以持有的将要到期票据要求承兑人按期承付票款并回收票款的过程。是票据市场的附属业务,都归属于结算业务,由银行的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二、同业业务之票据转贴现业务模式,2008年之后,票据市场迎来了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