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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律法规,第九章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提高人口质量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保证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利,是社会的共识,必须运用法律加以规范。母婴保健法是指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学习目标,掌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法律制度,孕产期保健法律规定。熟悉母婴保健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婴幼儿保健内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了解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及指导意见。,第一节,母婴保健概述,字符延长,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素质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更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
2、。 一、母婴保健的概念 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母亲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维持与保护。根据中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二、母婴保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 年6 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
3、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此外,2001 年6 月20 日,根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 年11 月17 日修订)颁布并实施。,三、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包括母婴保健的服务对象和当事人,均应遵守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还应该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母婴保健服务的工作方针和技
4、术服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国家支持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
5、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3)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4)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5)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节,婚前保健,字符延长,婚前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婚前保健服务,一方面对准备结
6、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卫生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另一方面,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病残儿的出生。母婴保护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二、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
7、询是指医疗保健人员针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医学意见,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提出适当的建议,以帮助其做出科学的决定。 三、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1.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
8、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 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
9、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3)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应注明“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生育”。 (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身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
10、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可以结婚。未发现前述四种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应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可以结婚。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婚前医学检查和证明,还是医学鉴定和证明,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都只是一种医,学结论,而不是行政决定,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在出具这些医学结论证明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或是否暂缓结婚应当由当事人或婚姻登记机关决定。由此可见,婚前
11、医学检查以科学为依据,对公民提出要求,有限制但不强制。这对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残疾儿的出生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节,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字符延长,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始至产后的42 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婴幼儿保健指对从出生至3 周岁的婴幼儿进行的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1. 孕产期保健的内容 孕产期保健包括下列内容:,图文 母婴保健法,(1)母婴保健指导。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
12、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3)胎儿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一、母婴保健机构的概念 母婴保健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准入许可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母婴保健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 母婴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母婴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
14、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2. 高危因素的医学指导和检查 孕妇有以下高危因素时,应当接受医学指导和检查: (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胎儿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政府对胎儿性别鉴定一直采取制止的态度,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
15、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医学需要主要是指与性别有关的遗传性疾病的产前诊断。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施行。规定强调:“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
16、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2006 年7 月21 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指出:“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该通知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
17、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5.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保健法第23 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要求在新生儿出生
18、后30天以内领取,并以此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二、婴幼儿保健 婴幼儿保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4)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
19、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5)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6)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 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第四节,与母婴保健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字符延长,违反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婚前医学检
20、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警告;处500 元以上5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5 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2)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21、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二、民事责任 (1)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提供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人员,擅自提供母婴保健服务,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具有执业资格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335 条的规定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2)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336 条第1 款的规定追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具体见第四章第六节。,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