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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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狄晓康,妈妈剖腹产娃娃挨一刀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第一阶段(19501959年),司法裁决 法院判决 1、缺少法律依据; 特 2、等同于一般纠纷; 3、不经医学技术鉴定; 点 4、忽视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 5、定性不准; 6、处理过重的问题; 7、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第二阶段(19601987年),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独自处理,法院不参与。基于当时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关系,处理医疗纠纷时,难免把医院和病人放在不对等的地位上,因而不利于保护患方权益。 由于没有法院的介入,致使病员或家属认为处理不公时采取过激行为。打骂医务人员的事时有发生,甚至长期占用病房,使医院的正常医疗活

2、动受到干扰。事实证明:由卫生行部门一家单独处理医疗纠纷也存在很多不足。,第三阶段(1987年1992年),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机构,鉴定、处理程序、经济补偿等。使得我国首次有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法规。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院也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的模式。,医疗事故的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医疗过失和过错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体现公正;医疗事故补偿费过低;患者及其亲属不能调阅病历;鉴定委员会成员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效力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存在的一些欠缺,有的法院

3、基于医疗专业的复杂性,规定只有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才受理立案,不构成的不予受理; 有的法院则反之,认为医疗事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此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受理立案,构成事故的不予受理。,司法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就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各地方人

4、民法院开始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 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进行司法鉴定时,通常委托法医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判决赔偿时,通常按民事赔偿标准计算而不是各地规定的“医疗事故补偿标准”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对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判决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裁定的补偿费通常只有几千元。 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原则,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补偿的数额。,第四阶

5、段(1992年3月24日-),四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权威遭到了严重挑战。,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年月日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重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2

6、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第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案1 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 。案2 我国医疗最高赔偿案 脑瘫龙凤胎获赔290万 。案3 深圳妇儿医院感染46人已提出索赔2681万元

7、 。,200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医疗赔偿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三、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

8、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三月八日对有关问题作出若干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民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

9、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受理,慎重处理,但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精神损害赔偿未定价,人民法院可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

10、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三个原则,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 对社会起到一般警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

11、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12、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谁举张、谁举证) 特殊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行为违法、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有过错。,民法通则在第121条至127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不合格产品、高度危害作业、污染环境、公共场所施工、建筑物、饲养动物等七种主观上无过错的侵权行为,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 医疗行为(包括造成医疗事故

13、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是合法行为,医务人员从主观上是实施救死扶伤的职业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被规定为第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要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 当发生医患纠纷诉讼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患者只须证明两点:第一,我在这个医院就诊过、看过病;第二,发生了患者自己认为的损害结果。,举证责任倒置导致的后果,第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 第二,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

14、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 第三,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的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第一案:,案情介绍:2000年底,两脑瘫患儿诉湖北省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首次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使医院败诉,被称为“医疗赔偿第一案”。原告认为温箱断电导致患儿受凉、窒息、缺氧,最终造成两患儿脑瘫。被告不否认温箱断电这一事实,但提出脑瘫患儿一般是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受凉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法庭要求医方对这一说法提出证明。但是,脑瘫的病因在医学上还未搞清,还停留在假说阶段。因此,医院因无法举证排除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判败诉,两

15、患儿获赔人民币290余万元。,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鉴定委员会将很难证明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将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不构成医疗事故则不赔偿。,按特殊侵权行为处理,医疗机构则因无法证明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必须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阶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概念

16、,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的预防,守法守德监督检查病历书写告知病人病人可以复制病历,患方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17、(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不能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处置,报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病历封存物品封存尸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属于医疗事故,紧急措施病人体质特殊无法预料无过错输血患方原因不可抗力,医疗事故的赔偿,赔偿途径(协商、调解、诉讼)赔偿原则(等级、责任程度、原有疾病)赔偿项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具体赔偿项目与计算,(一)医疗费

18、: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19、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

20、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过失理论,北京病历遗失案件(合同约定义务)某结核病由于机构改革撤消了一些部门,结果将多年在此就诊的某女士病历遗失。恰巧该患者因办理病退需要病历进行相关鉴定,结果因故无法进行鉴定,该女士只好办理了内退。2002年该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医院遗失其病历影响病退,给经济和今后医疗均带来严重影响为由,要求医院赔偿遗失病历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正式退休的工资差额34500元,医保个人帐户

21、损失3369元,医药费报销差额9740元,律师费3500元,交通费300元,今后医疗损失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医院强调该女士未能办理病退与病历遗失无因果关系,称并已经为原告客观、公正地出据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审理认为在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同时,也有义务负责保管患者的有关病历。由于工作失误、管理制度缺陷导致患者病历遗失,医院负有责任。但原告不能证实未能退休与病历遗失有关,而病历遗失确给患者今后治疗带来一定影响,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该结核病医院赔偿原告今后医疗损失费3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医疗过失理论,陪护人员遭窃赔偿案件(合同约定义务)某兄弟两人在医院晚间陪

22、护患病父亲,医院收取了加床费。凌晨发现小偷将他们携带电脑的皮包偷走,急呼叫追赶。但院方无一人阻拦,致使小偷从医院未关门的大门逃走。故2000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费 1 万元。被告医院称,院方对陪护人员的财物没有保管义务,且在医院各病房内张贴患者、陪护人员安全须知中强调,对意外丢失的物品概不负责。此外,医院内有保安、门窗上有防盗措施,因此,院方没有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父和医院形成医患关系,原告属于患者的陪护人员,已经得到院方的认可,并收取了加床费,属于广义医患关系范畴。但是,双方没有形成财产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丢失造成的损失,医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以认定事

23、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医疗过失理论,陪护人员遭窃赔偿案件(合同约定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经院方同意作为陪护人员留宿医院并收取了加床费,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医院住宿的消费合同关系由于医院住院部和门诊不同,医院有责任为患者及陪护人员的治疗、休息提供一定的管理措施,如:保持病区的安全,避免外来人员的干扰。尤其在夜间患者与陪护人员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时,医院应加强必要的门卫管理,防止病区受到外来人员的侵扰。原告的财产丢失,自己负有疏忽大意、看管不严的责任,应负有主要责任。医院张贴患者、陪护人员安全须知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当晚病区没有正常的值班保卫措施,值班人员失职熟睡,即使原告追赶喊叫抓拿小偷时

24、,也无院方人员协助,使小偷能从无人看管的大门无阻进出,这种病区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给盗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院方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医疗过失理论,河南厕所摔死案件某女行子宫切除术后二级护理,在夫陪同下上厕所。因厕所无灯,摔到致颞骨骨折、硬膜外出血死亡。家属诉讼至法院,认为侵犯了患者权利,未尽应有的医疗服务。一审法院认为:住院部厕所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必需的附属设施。由于设施缺陷,侵犯了患者权利,判决赔偿46000元。医院上诉辩:医疗不存在问题。患者自己上厕不慎摔到,不存在侵权,不应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患者住院与医院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医院不仅

25、应提供治疗服务,还要提供完好的服务设施。由于医院放任厕所无灯这一现象,造成了上厕不慎摔到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更正一审侵权案由。,医疗过失理论知情同意权,上海判例:女性患者,复发性结膜囊肿进行手术后,出现左眼上睑下垂,鉴定为九级伤残。从而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医院未告知手术切断上睑肌的风险,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故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无医疗过错。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医院在手术中具有过错,不支持原告的诉求。二审法院却支持原告的诉求,认为医疗活动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术前告知和手术实施两个阶段。,医疗过失理论知情同意权,上海判例:患

26、者享有的两项基本权利:1、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2、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医院负有的两项相应义务:1、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风险;2、进行适合、合理治疗术前告知行为要求:由于医学手术是通过一定程度的认为“破坏”而达到治疗效果,因此,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取得患者的同意。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手术实施行为要求:应履行高度危险注意义务,医疗过失理论知情同意权,手术、检查同意书的性质属于告知文书的法律证据:记载可预测的医学损害事实和确实不能预测的医学损害事实;属于授权文书的法律证据:记载患者方在理智状态下同

27、意或允许进行医学伤害行为;属于限权性规定的法律文书:对医疗职权进行限制,除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授权范围进行医疗伤害活动。否则,需要获取新的授权。,医疗过失理论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65岁女性患者,2002年1月24日检查诊断为心肌梗塞,27日上午在家感不适,拨打急救电话后,医院派出急救车接患者到医院。下车时,工作人员在没有发出提示的情况下,猛拉将后车门打开,患者惊吓晕倒,急送抢救室,结果心电图机已坏而耽搁十几分钟,结果患者在送倒医院的一小时内死亡。患者家属诉由于医务人员的漫不经心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差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延误治疗而死亡。,医疗过失理论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辽宁审判的案例:救护车接哮喘病

28、患者回医院途中,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患者在车内摔到,病情加重,第二天死亡。患者家属提起诉讼称:救护车缺乏应有的固定实施和救护设备,结果患者在车内坐在自家椅子上和使用自备的氧气瓶。医院辩称:患者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直接死因是患有的严重心脏病。在救护车中患者已经处于深度昏迷中,虽然摔到,但没有伤及任何部位。精神撒谎能够没有受到刺激。法院审理:出租车与救护车抢道,造成交通事故,应赔偿患者死亡损失的60%,医院未尽到护理注意义务,致使患者在车内摔到,吸氧管脱落病情加重,应承担死亡损失的20%;患者死亡系在发病期间发生,因此在自负20%的责任。,医疗过失理论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北京诉讼案例某患者

29、在甲医院检查骨髓像时发现三系减少,可在第一页骨髓像检查报告单中,医师错将淋巴细胞8.3(Nor. 22.78)填写进入幼淋巴细胞一栏中(Nor. 0.47),但在第二页书面报告中填写正确,说明属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持甲医院的报告到乙医院就诊,乙医院医师根据第一页的报告,诊断为白血病,给患者环磷酰胺以及其他自配特色药物治疗,结果三天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重新复查后确诊为再障。鉴定认为,甲医院的笔误具有造成其他医师认识上出现错误的潜在危险性,而乙医院的审查不全面、单纯的拿来主义,是导致给患者医疗损害的主要因素。,医疗过失理论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河北审判案例:某农民与人殴打时打伤腰部尿血。在县医

30、院诊断肾挫伤行探查术。术中发现肾脏体积增大如小排球,既行肾脏切除术。肾脏检查为多囊肾,术后患者无尿,检查残存肾萎缩无功能。结果需血液透析或肾移植,最后患者自动出院在家中死亡。新闻报道:该切的没切,不该切的不切,经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均非事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判认为:医院在检查、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缺陷,肾脏切除术前、术中均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外伤、患者自身疾病是基础。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死亡赔偿责任。,1. 门诊的诊断须谨慎,尽量全面但要模糊,留回旋余地,如“黄疸原因待查”等。2. 住院部收治后再次详细问诊及查体,莫以门诊为准,门诊诊断仅供参考。3. 部

31、分患者(车祸、暴力伤、医保、社保等须由第三家负担医疗费)的病例禁止学生书写。4. 扩展入院常规检查,以免部分入院时未检查出而导致患者认为“住院期间因医疗错误所致”。凡患者拒绝之检查(包括颅脑ct、血液生化全项,乃至肛门指诊(这玩意儿可交由学生来做)须于病程记录描述,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加带“后果自负”。,5. 勿向患者及家属过多解释病情,告知其病名及严重即可。6. 详细而且有选择的记录患者及家属的于治疗不利的要求及行为,部分要求其签字。7. 按治疗的要求书写病案,而不是按实际情况书写。如感染创口至少每日换药,其余可按其是几级手术,几级愈合分别对待,病案须如此记载,8. 每次的检查及治疗都要上医

32、嘱,患者未行或拒绝的勿忘记记入病程记录并于医嘱停止执行。9. 自己管好自己的病人,禁止他人管理,别帮熟人的忙,你和他熟但患者也是和他熟不是和你熟。10.上级医师的指示一定要照做,切记将其分析及医嘱纳入当天的病程记录。这是为了推卸责任而采取的“弃帅保车”法。,11.该下病危的下病危,该下病重的下病重,然后让家属签字,若他死了,你有已通知家属的证据,若他侥幸活了,你更不会有事。但死亡通知你不要乱签,涉及到一些善后处理的法律知识。12. 全面书写手术通知单,并详细向患者家属解释,把他吓着了不敢签字你宁肯不做了。13. 若手术是你主刀,活写手术记录(比如我的阑尾手术记录就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既未伤到周围

33、组织,也无过多出血,更无清除不彻底的文字记录)。若你是一助,照实记录并交由主刀大夫过目,他不同意就让他批改后你重抄,然后让他签字。,14.出现他科问题则请有关科室会诊并要求会诊大夫留详细会诊记录并照行之,切勿班门弄斧。15.妥善保留各种检查单据及会诊记录单以免其他(本科或他科)大夫改写或者病人偷着改写复印。16.不必相信下级医疗单位的检查单及诊断治疗方案。17.诊断证明一定要和病案一字不差,要改就早改,否则病人复印了病历你被动。,18.出院时填写治疗效果需谨慎,例子太多,不胜枚举,勤问上级大夫。19.“出院医嘱”宁多勿少,该写的一定要写,出院后患者执不执行是他的事。20.留一个病案周记,免得病人告你时你都想不起来他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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