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理工学院图书馆科技工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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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理工学院图书馆科技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馆职工的科技工作积极性,持久培育、建设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较强创新能力的图书馆职工队伍,有效促进学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根据XX理工学院科技工作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开展图书馆科学研究、促进图书馆建设发展、培养图书馆专业人才”的建设思路,三位一体协同发展,不断加强图书馆科技工作的组织性,不断壮大图书馆科研队伍。图书馆鼓励本馆职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图书馆学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图书馆鼓励职工组织科研团队,凝练和培育研究方向,积极申报校级以上的图书馆学及其相关专业课题或项目。第三条图

2、书馆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本馆团队和个人。本办法奖励的科技工作、科技成果等,必须是以“XX理工学院图书馆”为牵头单位的科技工作,或者是以“XX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本馆在岗职工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有ISSN号的刊物上已经公开发表(不含增刊发表)的图书馆学及其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且本馆在岗职工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获奖的图书馆学及其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且本馆在岗职工为第一作者。(二)学术著作。省级以上出版社已经正式出版、有ISBN号的正式出版物,且该学术著作是由本馆在岗职工牵头组织编撰或独著。(三)科研课题(项目)。学校或图书馆认可的

3、校级、厅级、省部级及以上的图书馆学及其相关专业研究课题(项目),并按要求正式结题,且由本馆在岗职工主持。(四)科技成果奖励。学校或图书馆认可的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且由本馆在岗职工主持完成。第四条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课题(项目)、科技成果等,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本办法只奖励到第一作者或主持人(负责人);合作参与人员的奖励分配由主持人决定。第五条同一成果不予重复计奖,按符合的最高标准予以奖励。第六条图书馆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标准第七条凡我馆在岗职工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获国家级奖励,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

4、元、2万元、1万元;(二)获省部级奖励,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三)获地市级奖励,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第八条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馆在职职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学术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不足字数按50%计算):(-)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二)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北京图书馆最新版本)、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三)在省级以上图书情报学会(含省级高校图工委)主办的专业刊物发表

5、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四)在其它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五)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奖金一次性发放。第九条凡以我馆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一次性奖励(学术著作、专业技术书籍、教材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1 .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以上奖励1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0.5万元。2 .专业技术书籍,奖励0.2万元。3 .教材,奖励0.1万元。4 .各类再版(含修订)图书仅列入本馆科研成果统计而不予奖励。第十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馆在岗人员获得的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在结题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 .学校认可的国家级项目

6、,每项奖励1万元;2 .省基金项目和其它省部级项目、地厅级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千元、2千元;3 .省图书馆学会项目、省高校图工委项目、学校教改课题,每项奖励1千元。4 .申报校级以上项目,由图书馆推荐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高校图工委或省图书馆学会,但最终未能立项的,每项给予主持人200元补贴。第三章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受理、审核与异议处理第十一条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鉴定证书等。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记,不发放奖

7、金。第十二条当年底学校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完成之后,图书馆办公室集中受理本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具体时间以图书馆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因故造成当年度未能及时申报者可于次年补报,但是跨两个年度的成果不再予以补报。第十三条图书馆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的科技成果奖励,并登记和建立科研工作成果档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奖励成果及奖励情况,一周内无异议即认可,报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审发。第十四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暂停发奖励,待本人澄清并由图书馆馆务会审议处理、确认无误后再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在全馆大会上通报批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涉及上述各项奖励的有争议问题,如遇个别条款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或者学校的奖励办法调整等,图书馆可以制订并实施相应的调整方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图书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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