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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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已正式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当前骑行人交通违法多、事故比重大的状况,有力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现就我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为契机,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体系,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方面双管齐下,着力

2、解决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优化非机动车道通行区间和设施环境,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持续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改变电动自行车管理无序状况,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措施(一)加强市场源头管理L加强目录管理。在全省统一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之前,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和省里相关文件精神,对不符合新国标、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必须全部符合新国标,不得擅自放宽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对销

3、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车,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从源头上杜绝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车自行车流通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2.加强销售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的摸底排查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的工作意见,严把销售源头关,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e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新国标的要求。同时,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

4、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e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申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违规销售、私自加装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销售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场监管等部门。3 .加强维修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非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改型,严厉打击

5、维修行业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和销售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二)严格管理在用车辆4 .严格登记管理。公安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村(居)委清理排查本辖区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并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服务;要严格按照新国标认真查验电动自行车的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并将违规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5,稳妥淘汰非标。对不符合新国标

6、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信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健全完善相应的电动自行车回收、注销登记等相关制度,并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快递、同城快送企业采购符合新国标的专用电动自行车,统一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S)深化做好综合治理6.创新工作机制。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良性发展。公安部门要积极在全市推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举措,降低事故伤亡风险,并探索应

7、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莆田银保监分局要指导辖区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案结事了、快速赔偿受害人损失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公安、银保监等部门。7,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大整治电动自行车的投入和保障,积极协调解决扣押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场所。公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电动自行车假套牌和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机动车道上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出行效率。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快递、

8、同城快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快递、同城快送行业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住建、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邮政管理等部门。8.强化路面管控。公安部门要积极归纳总结“户籍化”管理的经验做法,以诚信交通为抓手,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加大视频巡查和路面管控力度,在城市中心城区主要路口、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周边道路等区域重点查

9、处未悬挂号牌、加装车篷、闯禁行、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显见性交通违法,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责任单位:公安等部门。(四)全力保障安全出行9改善通行条件。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大力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提升非机动车道建设改造标准,明确城市新改建道路非机动车道宽度,确保非机动车道的平整性和延续性。非机动车、行人密集的新改建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新改建公路应当根据需要和现场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要加强道路交叉口交通渠化设计,完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设置足够面积的非机动车过街囤积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等待区设置林荫绿化、遮荫蔽雨等设施,保障和引导非机动车路口规范通

10、行。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10 .完善安全设施。公安、住建部门要完善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分析研判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需求,持续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推广“绿波”通行,通过优化信号配时等方式,精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时空衔接和交通流微循环,提高通行效率。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次干道以上道路视情设置机非分隔设施,要优化非机动车道通行空间和设施环境,着力解决“人非共板”“机非混行”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公安、住建等部门。11 .加快公共建设。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要完善公交线网布

11、局规划,加大公共交通投入,扩大公交线路覆盖范围,延长通行时间,增加运行频次,探索建设公交运行监测调动中心,推广公交专用道管理、智能规范停车技术应用,提高公交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充分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深化推进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加大对公共自行车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规划和建设力度,引导行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形成“公共交通为主、公共自行车为辅”的绿色出行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国资、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五)加强社会宣传引导12 .引导守法意识。公安、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

12、传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倡导党政机关、大中学校、快递、同城快送企业带头,劝阻亲属、朋友、员工和周围群众不再购买和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学生等青年人群体的安全守法意识,自觉抵制购买、弃用“超标”和拼改装电动自行车。加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案例和交通违法乱象的曝光力度和频率,并对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上牌流程、上路行驶法律法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等进行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宣传、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13 .倡导绿色出行。宣传、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通过媒体、微博、微信、门户网站、户外LED、手机APP等媒介,正面报道公共自行车及公共交通等便民

13、举措,大力宣传倡导绿色出行理念、意义和趋势。责任单位:宣传、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14 .加强舆情应对。宣传、公安等部门发布各类有关电动自行车通告前,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舆情引导工作预案,既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也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预警研判和应对处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形成负面舆情。责任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要认真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指导

14、基层单位抓好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安办要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运用到综治、精神文明等考核体系安全生产指标中。(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检查处理机制,形成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车辆注册登记、路面执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各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打击。(

15、S)纳入诚信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单位、平安单位评选及效能考评内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等突出问题有效解决。要加快交通出行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四)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法释理,以理服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依法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审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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