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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咨询机构,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药事委员会致力于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二章基本任务和职责第三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在上级药政机关的领导下,在医院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药事法律法规,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第
2、四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药政法规。2、审定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3、制定“新药采购申请制度”。4、负责审核本院内新制剂的申报材料及制剂临床试用小结。5、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根据临床专家新提药物使用反馈意见表评价本院新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做好新药疗效与质量踊跃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6、监督和检查药剂科及各临床科室对麻、毒、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情况。7、监督抗感染药物使用趋势,降低院内感染率,根据感染科提供药敏情况对高耐药药比例抗生素提出处理意见。8、组织院内药学教育、培训、药事查房等工作,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9、完成上级药政部门交给的其它药事管理任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作制度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由医院主管院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第九条每年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三到四次,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审核新药,新制剂的报批材料。第十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学研讨会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知识和技能。第十一条每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医院的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