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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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合肥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22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5日合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

2、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

3、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IOO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第六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年中评价、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和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第七条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县(

4、市、区)食安办评价等方式进行,对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第八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食安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年中评价细则、督查检查细则以及年终考核细则。(二)年中评价。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年中评价细则,结合平时工作成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成效进行评分。年中评价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30%o(三)督查检查。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

5、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依据督查检查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o(四)满意度测评。市食安办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o(五)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相

6、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六)年终考核。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终考核评分。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0虬(七)综合评分。市食安办对相关单位的年中评价、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及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A)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级等次名额为3县(市)、2区、2开发区,其他单位为B级。根据我市在省级考核中名次

7、,适当调整A等级名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3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5 .对我市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市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食安委审定。第九条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

8、)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食安办根据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市食安办,并报送考核材料。市食安办视情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市食安委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三)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办副主任单位或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分组对成员单位考核材料进行评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0%o(四)日

9、常工作情况考核。市食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日常工作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30%o(五)成员单位互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相互进行评分。成员单位互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六)各县(市、区)食安办评价。市食安办将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印发各县(市、区)食安办,各县(市、区)食安办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政府情况进行评分。各县(市、区)食安办评价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o(七)综合评分。市食安办对各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县(

10、市、区)食安办评价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A)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级等次名额为成员单位数量的50%,其他单位为B级。根据我市在省级考核中名次,适当调整A等级名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 .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2 .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3 .本系统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4 .对我市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

11、负主要责任的。市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安委审定。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市食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在全市后3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对考核结果为C

12、级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的县(市、区)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第十二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

13、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8号)同时废止。合肥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1: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安

14、委)统一领导。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由市药安委委托市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安办)会同市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IOO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第六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药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主

15、要从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第七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市药安办根据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督查检查细则、年终考核细则。(二)督查检查。每年8T0月,市药安办会同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依据督查检查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

16、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5%o(三)满意度测评。市药安办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改进和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10%。(四)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药安办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年终考核。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考核细则

17、,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查阅相关信息系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年终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75虬(六)综合评分。市药安办对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七)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级等次的数量为3县(市)、2区、2开发区,其他单位为B级。根据我市在省级考核中名次,适当调整A等级名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事

18、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3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的;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5 .对我市在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市药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药安委审定。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

19、九条市药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在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市药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县(市)区、开发区药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在末位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市药安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被约谈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药安办。市药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第十条对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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