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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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特制订本规定。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一)案件审理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

2、新型案件;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二)队伍管理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3、干警外出办案离开本省的;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年休假的;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直系亲属去世的;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三)机关管理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的;5、名部门办公、交通、

3、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6、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7、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8、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件的报道或有关重大信息的报送;9、机关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二、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一)案件审理方面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

4、复杂案件;3、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殴打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二)队伍管理方面1、已经批准确定的本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变动、更改和撤销;2、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3、授予市级以上集体或个人的立功嘉奖;4、枪支、弹药的配备和销毁;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三)行政事务管理方面1、市级以上部门到院检查指导工作的;2、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3、发生机要泄密事件的;4、出现重

5、大案件、治安事件的;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方式(一)请示和报告都必须以法院的名义进行。(二)案件的请示必须首先由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三)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四)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五)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三、向辖区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内容(一)重大部署1、中央、省、市政法机关的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部暑、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贯落实情况;区委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部暑、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2、结合党

6、的中心工作而展开的审判工作重要部署。包括对国家和上级法院重大司法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思路、贯彻意见和具体部署;法院改革的重大举措;服务地方工作大局或关系法院整体发展的战略决定和重大举措等。3、其他需向区委报告的重大决策、重大部暑。(二)重大工作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批示情况3、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区人大、区政协有关政法工作全局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4、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报

7、告的重要工作,需要征求区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年度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法院工作的要点、亮点、难点;下年度工作思路及需要重点突破的方面;党委过问、交办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等。5、拟以党委名义举办的会议,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视察活动;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6、发生在法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舆情。7、需要党委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

8、益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8、加强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机构调整情况;重大先进典型;重大的干警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情况,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9、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总结推广的我院工作典型经验以及表彰推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10、应当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在报告当地党委的同时,应抄报本级人大。(三)其他重要事项1、人大代表批评意见的处理。2、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的处理。3、审判人员的职务任免。三、向辖区政法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流程及方式所有事项由具体办案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报告给庭室负责人,由庭室负责人向主管院领

9、导汇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是否应向区委汇报,并向党组汇报,建议该事项作为重大事项讨论并报区委,党组决议后启动向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程序。向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程序具体如下:(一)起草。相关部门起草的向党委报告的有关材料形成初稿后,应首先通过院党组会议研究修改;突发事件来不及提交党组研究修改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阅、修改、把关。(二)签发。经党组研究、修改后的汇报材料,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发。情况紧急或者上级机关同意以口头形式的除外。(三)报送。逐级报告,发生上述需要报告的事项,书面请示和报告统一由本院综合办公室上报,或由党组书记、院长

10、当面请示或者报告至区政法委。必要时可以抄送相关部门。(四)报告方式。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切步良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

11、问题、现象和节湿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成准确,简报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党组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五)紧急报告。对于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紧急、敏感案(事)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当面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区委主要领导以及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六)向党委的请示和报告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由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存档,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报告。四、责任处罚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 .隐瞒不报的;2 .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3 .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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