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锅炉岛EPC合同模板(含设计单位三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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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合同编号:XXXX公司168MW锅炉岛建设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 同 协 议 书本协议由(1) 法定注册地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 公司(以后简称“业主”、“业主方”或甲方)(2) 法定注册地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 公司(以后简称“承包商”或“承包商(乙方)”)和法定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 公司(以后简称“承包商”或“承包商(丙方)”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承包商”系指承包商(乙方)、承包商(丙方)双方。于 201 年 月 日在 签署鉴于业主愿将名称为 公司168MW锅炉岛建设工程EPC项目工程

2、(以后简称“工程”)的“所有的设备、材料、辅助工程和配套实施构成的锅炉岛(以下称“锅炉岛”)的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质量保修、确保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工作”交给承包商完成,并已接受了承包商递交的关于承担这些工程的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质量保修、确保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工作等,即:“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合同文件;鉴于承包商申明合法地拥有和或合法地使用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专利、许可、技术诀窍以及相关的技术等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和有权提供上述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和有能力为工程提供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质量保修、确保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相

3、关工作,以及执行其它所有为建设锅炉岛而需要的辅助行为等,即: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工作;鉴于承包商同意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证遵照合同的各项规定,承担上述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条款和条件达成本协议:第1条 合同文件1.1 合同文件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每个文件均是构成完整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起阅读和互为解释。1. 本合同订后各方书面同意签署的补充合同(如有);2. 合同协议书;3. 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及其附件;4. 本合同签订前各方就本合同事项书面确认的纪要、协议;5. 技术规范及要求、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4、6. 图纸;7.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1.2 优先顺序如果上述合同文件中有任何含义不明确或矛盾之处,依据上述1.1款列出的合同文件顺序进行优先解释。1.3 定义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第2条 工作范围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全部要求,提供符合锅炉岛所需的所有工作及服务(详见合同相关条款及组成文件。第3条 合同价格鉴于承包商保证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上述工程的“所有的设备、材料、辅助工程和配套实施构成的锅炉岛(以下称“锅炉岛”)”的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质量保修、确保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工作”,业主特此承诺,保证按照合同规

5、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鉴于承包商(乙方)、承包商(丙方)为联合体承包商,承包商(乙方)为联合体牵头人,因此对承包商(乙方)的付款即视为对联合体承包商整体的付款,承包商(丙方)不得另行向业主要求付款。 应承包商申请,具体付款方式为:由业主统一支付给承包商(乙方),承包商(丙方)应得款项根据承包商乙、丙间内部协议,由承包商(乙方)支付。发票开具、预付款保函提供、履约保函提供主体为承包商(乙方),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价格含税总计为: 万元(其中含锅炉采购款 万,经承包商(乙方)要求和同意,该款由业主根据承包商(乙方)、业主、锅炉生产厂家签订的三方协议,由业主直接付款给锅

6、炉生产厂家,而不是由业主向承包商(乙方)付款,发票由锅炉厂家直接开给业主。对该锅炉厂家的付款即为对承包商的付款。 承包商(乙方)、承包商(丙方)、锅炉生产厂家、及其他工程参与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商内部纠纷,如因上述原因给业主造成损失,承包商愿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合同特别说明之处外,业主方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的留取、违约金的支付以扣除锅炉采购款后的合同价格 万 元为基数。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设计费: 元 (大写: )设备及材料费: 元(大写: )建安工程费: 元(大写: )总承包服务费: 元(大写: )上述价格为固定总价,除合同条款第八章变更令所规定的原

7、因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合同详细分项价格详见附件十一价格明细(若附件十一有遗漏,则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商无权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及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业主和承包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第5条 合同适用法律和语言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适用语言为汉语。各方见证,本协议由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文开始时写的年月日和地点共同签署,并在签署之日起开始实施和执行,特立此据。业主: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商(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包商(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PC总承包合同条

8、款和条件目 录第一章 总则8第二章 合同各方10第三章 工程设计、建设和规模14第四章 风险分担15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16第六章 工程建设计划与图纸26第七章 培训和调试30第八章 变更令31第十章 锅炉岛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和付款41第十一章 损失及责任44第十二章 保险46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47第十四章 中止和提前终止48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50第十七章 通知53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54第十九章 文件优先适用及解释顺序56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期限57第二十一章 定义和解释58附件一 技术规范及要求(另附)62附件二 项目进度计划63附件三 付款方式64附件四 业主方批文66附件五 保险67附件

9、六 付款证明书格式71附件七 实际完工证明书格式73附件八 锅炉岛竣工证明书格式77附件九 主要设备供应商和分包商名单82附件十 锅炉岛性能担保值86附件十一 价格明细表87附件十二 分包合同条款和条件最低要求88附件十三 启动调试物品用量表89附件十四 履约保函90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公司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业主方”),和 公司、中 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招投标结果被业主方选为总承包商(“承包商”),就本项目的设备、材料、辅助工程和配套实施构成的锅炉岛(以下称“锅炉岛”)的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质量保修、确保通过竣

10、工验收备案及相关工作签订本合同。第2条 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商应依照总承包原则负责进行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土建、安装、调试、质量保修、确保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其具体内容及含义见本合同技术规范及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或者从本合同中能够合理推测包含在合同中的其他工作。承包商应进行所有必要的工作,以保证锅炉岛在201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锅炉岛”的72+24小时试运行(其含义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承包商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期满前,承包商应确保锅炉岛能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承包商的工作范围不局限于本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事项,但至少应包括:1. 根据业主方的要求,负责协调及管理业主方与第三方签

11、订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如有),为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2. 负责工程从初步设计开始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3. 负责协调及管理锅炉岛的施工设计(包括现场设计服务等);4. 负责建成锅炉岛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包括承包商设备)、物资的采购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物资的运输、交付、保管和监造);5. 负责锅炉岛的地质资料的详勘、地基处理、土建、设备安装等所有工程的建设和服务,包括所有必需的临时设施、服务及获得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批文、执照和许可(第27 条所规定的批文除外,该等批文将由业主方负责获得);6. 负责按国家标准完成锅炉

12、岛的调试、启动及测试和进行锅炉岛商业运行所有必须的准备工作;7. 负责在锅炉岛获得实际完工证明书时将锅炉岛移交给业主方,并完成所有与锅炉岛移交有关的属于本合同下承包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和服务;8. 负责锅炉岛移交前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保卫、卫生等工作;9. 完成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并根据本合同第71 条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0. 确保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工作统称为“EPC总承包工作”。意图第3条 根据各方的意图,承包商将负责锅炉岛的设计、地质勘测、采购、施工、 安装、质量保修等工作。承包商应根据技术规范及要求、以及本

13、合同的条件条款和业主方的其他要求,完成本合同中明确或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测的所有工作。锅炉岛即使必须涉及的每一工程项目未必在可研设计或技术规范及要求中具体提及,承包商根据合同及报价所履行的工作应包括完成整个工程必要和必须的全部工作。若在技术规范及要求中未提及的具体细节或有任何遗漏,但根据业主要求、技术规范及要求、合同以及本工程的意图其对锅炉岛的建设和完成合同的整体工作是必要的,则承包商应在不增加总承包合同价格的前提下加以实施。合同各方了解并同意,业主方无需为工程的完成聘用任何劳动力,或提供任何服务,或提供任何设备和材料。但,本合同中明确注明的由业主方提供的劳动力、服务或材料除外。第4条 业主方负责

14、的事项:1. 负责提供可研设计、现场资料;(受本合同第六条约束)2. 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的内容完成属于业主方责任的生产准备工作;3. 按时支付合同款,包括预付款;第二章 合同各方第5条 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企业法人:(1) 业主方(甲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哈(2)承包商(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承包商(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第6条 承包商保证已经检查、完全理解并考虑到了业主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研设计、现场资料。承包商应当核实这些资料。业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应被视为己对现场(包括其气候、地质和整体条件)及

15、其周围环境、上述现场基础资料及其他现有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且已考虑了费用和工期。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工作有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各种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因此,承包商无权因场地条件、场地的进入或任何其他任何风险、意外事故要求提高总承包合同价格或延长建设期。业主方代表第7条 业主方可在任何时候将其在本合同条款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力授予任何人(“业主方代表”),并可随时收回该权力。为避免授权不确定导致工程进度被延误,这种授权或收权应以清楚及协调的方式,书面通知承包商,并由业主方签字,规定授予或收回的权利。业主或业主方代表根据本合同做出的任何同意、批准、审批、审核、默认或类似行为均

16、不能解除、减低、改变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责任和/或职责。第8条 业主方代表应根据其授权范围,在合同有效期内代表业主方行事。任何业主方代表均无权作出其权力范围以外的决定或将导致改变或免除承包商在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决定,这类决定如果做出不能约束业主。除非另有规定,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资料和其它信息均应通过业主方代表传送。第9条 业主方代表或其他经业主方正式授权的人士应有权在现场监察,了解并查询情况,翻阅及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说明和数据,参加有关的承包商会议,及召集承包商和有关方的会议。在业主方代表履行其本合同条款下的权力和义务时,承包商应提供各种必要的方便和配合。第10条 业主

17、方聘请的监理单位应被视为业主方的特殊代表,根据其与业主方签署的监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约定,对本工程实行安全、质量及进度监理(具体监理内容及权限参见业主与该单位签署的监理合同)。承包商已对监理合同内容及权限具有全面及清晰的理解。除非监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另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并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方代表的职权。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任何涉及总承包合同价格变更或确认、暂停施工或计划完工日顺延等重大事项,均需业主方事先书面批准。承包商理解并同意,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业主方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无权对任何涉及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如工程设计修改变更、总承

18、包合同价格调整、工期的顺延、工期延误及延误责任、分包商选择等)进行证明和/或评价,这些证明和/或评价一旦做出亦不能约束业主。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做出的任何同意、批准、审批、审核、默认或类似行为均不能解除、减低、改变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责任和/或职责。转让/分包第11条 除非另有约定,业主方及承包商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或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业主方可以将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利益抵押/质押/转让给其所有或任何债权人或关联方而无需征得承包商的同意(但应通知承包商),经业主方要求,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方提供的格式向业主方或其指定的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转让同意书。业主方的该等抵押/质押/

19、转让不应导致承包商承担额外的义务和风险,亦不得免除业主方在本合同下的付款义务。第12条 承包商应提供设计相关资质给业主方,由业主方确认。第13条 承包商在获得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可就锅炉岛的辅助设备采购、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单项工程和启动调试等专项工作和服务,订立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所有分包商或供应商的选择和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均应经业主方事先批准,相关的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应由业主方和承包商共同拟定并最终经业主方批准后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一二次风机、引风机、除尘器、换热机组、及水泵等。所有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均应满足本合同附件十二“分包合同条款和条件最低要求”的规定。在业主设置或要求设置短名单

20、的分包或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应当按照业主设置或批准的短名单选择分包商或供应商,承包商可对业主设置的短名单进行建议和提出修改,业主具有对短名单的最终批准和决定权。承包商应促使其各分包商和供应商遵守本合同中与其分包的工程或提供的物资和材料有关的条款。本合同各方同意所有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合同均应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应指导、协调并控制所有分包商及供应商的工作。所有或任何由承包商分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材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包商仍应向业主就每一分包商或供应商及直接为分包商或供应商行事的所有主体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行为及疏忽、该供应商

21、或分包商负责的工程的质量、性能、数量以及该工程对工期的影响等,如同承包商自己完成该分包或材料设备供应。在业主方的要求下,承包商应向其提供任何分包合同的副本和/或分包合同履行的情况汇报,以使业主方因合同有关条款得到实现而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对其任何分包商、供应商及其代理、劳务人员、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过失和疏忽向业主方负责。承包商不得在上述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和履行过程中转嫁已经列入本合同项下固定的总承包管理费中的任何费用。第14条 承包商理解并认可业主将有权参与全部招标、谈判过程(技术),承包商与业主应当在业主确定的短名单范围内选择中标人,对各项条件业主具有最终确认权,该确认不应影响、减损、免除任何承

22、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职责、责任与义务。承包商从本合同签订日期即应按照其提交的进度计划对上述设备的招标、合同签订、履行进度符合业主的工期要求负责,由此造成的延误承包商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上述设备为承包商自行签订合同并采购的设备,因此承包商应对设备供应商及直接为设备供应商行事的所有人员的行为及疏忽、设备材料的质量、性能、数量、以及上述设备采购对工期的影响对业主方负责。由上述方式采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各种风险)已包含在了合同价格中,承包商不能因此向业主方要求任何合同价格的调整。若业主方、承包商、供应商签订三方合同或协议,业主方作为付款方及接收发票一方,在该合

23、同或协议上签字盖章。不得视为减轻或免除承包商的总承包合同义务。承包方应对供应商所有人员的行为及疏忽、设备材料的质量、性能、数量、以及签订三方合同或协议对工期的影响对业主方负责,各种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因业主方未及时向供应商付款除外)。第三章 工程设计、建设和规模第15条 承包商将对锅炉岛进行详勘布点图、设计、地质勘测、采购、土建、安装及启动调试,以使其合乎下列要求更为严格的一项:(i) 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所列明的要求;(ii) 适用规定;(iii)锅炉岛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所有施工详图。所有设计必须符合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承包商应保证使业主方能有机会对所有施工图进行了

24、解,并提出建议。锅炉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及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建设竣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火电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因设计、工艺和施工缺陷引起的工程的修正,承包商应负全责。承包商承诺将按照适用规定所定义的优良工程的质量标准(如果适用)建设锅炉岛。第16条 本合同生效后,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适用规定要求改动或建设额外的工作,承包商应进行相应的工程改动或增加额外的工程建设以满足适用规定的要求,除符合第18.1条业主承担的风险外,承包商无权就相应的工程的改动要求增加总承包合同价格,但因增加额外的工程建设而导致的总承包合同价格增加应根据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合同签

25、订时国家规定或相关规范、环保要求已经发布但未到实行时间,承包方在设计时应满足其相关要求,不得适用本合同第八章规定要求变更及增加合同价格)。第17条 承包商应负责清理和平整场地,并负责现场的安全和施工组织。承包商确认已完全视察场地,并将承担任何因地下情况产生的风险。承包商无权因场地地下情况或施工组织实施中的错误而增加总承包合同价格。第四章 风险分担第18条 本合同为EPC交钥匙模式合同,风险分担如下: 18.1 业主承担风险 1发生战争、军事政变。 2.合同签订后法律或规范发生变更(合同签订时已颁布但未到实施日期,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18.2 承包商承担风险 1. 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

26、动等); 2.自然风险(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例如雨、雪,大风等) 3. 与本合同项目本身相关并直接影响项目执行的风险,包括项目本身可行性风险、项目财务风险、项目设计风险、项目采购风险、项目施工风险和项目试运行与验收风险。 4除18.1条列明业主风险以外的风险。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及要求第19条 锅炉岛应根据适用于同类型锅炉岛的、中国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管理制度设计和建造实施。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供中国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标准和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测试和检查的副本,并应于实际完工证明书签发后四十五(45)日内,向业主方提供满足GB/T503282001

27、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要求的验收文件。竣工图纸、资料、报告、说明书等按卷册装订成册,统一交业主方。承包商代表第20条 承包商应以有资格和经验实施相似规模、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工程的承包商所应具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奋态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包商拟任的本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商代表”),在经业主方按照既定标准对其评价合格后确定。如业主方认为承包商拟任的项目经理并不符合工程管理的要求,在向承包商提出更换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在七(7)日内向业主方报送可供挑选的人员,并按上述程序确定。承包商项目经理按业主方代表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详细施工计划、项目实施

28、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承包商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业主方,业主方代表或其指定的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业主方已确定的承包商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更换,否则业主有权处以200,000元/人次的罚款。如承包商有充分的理由更换时,应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业主方,并向业主方提出可供替换的项目经理名单和相应履历,在业主方面试确认后方可替换(但业主的此类同意将不会增加业主的任何义务)。其后继任者应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其所有的管理行为都与前任一样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商项目经理任命的项目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经理的授权行使部分项目经理职权。

29、本合同签署后七(7)日内,承包商应将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并提供相关履历和资格证明文件以便业主审核。保证第21条 承包商向业主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1. 工程将应用现代专业工程原理和方法,并依照可研设计、技术规范和适用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2. 工程将只采用业主方可接受的新型和实用的材料和物资;且所有材料、工程质量、制作和装配均应符合本合同提及的标准,并以锅炉岛有三十(30)年应用寿命为基础;3. 承包商对场地、相邻场地及进入场地的道路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并完全了解场地当前的地表和地下状况,不因场地及与场地相关的任何原因向业主方要求索赔;4. 承包商是根据中华人民

30、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其具有履行总承包工作所应具有的所有资格、资质、经验;并且具有执行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规定的所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5. 承包商并不享有在任何中国法院的诉讼、扣押和判决执行的主权豁免权,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认可的该等豁免权(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提起豁免要求);6. 本合同对承包商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7. 在本合同签定时,不存在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或仲裁庭提出的待决的或(据其了解)即将提出的针对其或其任何分包商的行动、诉讼或起诉,而该等行动、诉讼或起诉将对其自身或其

31、任何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8. 在本合同签定时,不存在会对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向业主方披露的其他情况;9. 其拥有所有国家、省级、地方及其它政府的许可、同意、执照或其它授权,以允许其当前能够按照合同的意向经营或从事其商业活动;包括在锅炉岛所在地的司法范围内为履行设计服务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10. 其已确定工程的性质及位置、场地的特性及道路情况、存在的施工障碍、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可使用性、现有的或相邻的工程或建筑的位置和特性、地表和地下情况、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对工程或合同履行的一般的和当地的情况,包括劳动力、安全、环境、气候、地质、供水和水质等,并

32、已将相应的风险考虑在了合同价格中。承包商的设计和操作手册第22条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及要求和适用规定,负责锅炉岛和其它工程的从初步设计开始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操作和维修手册等。承包商将确保该等技术规范和适用规定符合DL5000-2000和GB5004994(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对工程设计、图纸、采购的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发布或者生效的新的标准和规范,或者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无论业主方是否提议,承包商应当检查是否适用这些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 如果承包商认为适用这些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那么承包商应当书面向业主请示是否使用这些新标准、

33、规范或修订的标准和规范。如果业主书面确认使用这些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承包商应当采用这些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适用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第23条 承包商应对锅炉岛的全部设计负责,且承包商同意在建设期和质量保证期承担业主方同修改和批准后的初步设计的所有责任。承包商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应当仔细研究、检查和复核业主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数据表、计算、说明、标准规范等相关资料。业主对提交给承包商的可研设计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文件中的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承担责任。业主不应对包括在合同内的技术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

34、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商承认,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招标文件(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对合同中的规定(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从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的任何资料或数据,不应解除承包商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任何其它缺陷,尽管业主已经做出了同意或批准及其它任何建议,承包商均应对承包商文件负责,且应自费对因上述缺陷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24条 业主有权根据自己需要随时审查或检查或委托第三方随时审查或检查承包商设计工作内容和设计工作进度。承包商应当给予便利和合作。业主的审查检查或审

35、核不影响、减少或免除任何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若设计文件须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由业主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商有义务提供任何业主要求的配合工作。但由于承包商图纸质量问题使设计未能获得批准,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业主对承包商工程设计工作的要求以及业主要求审查、审批承包商工程设计工作的规定,因此,承包商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不应构成承包商主张增加合同价格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和依据。第25条 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方提供各种设计资料和供应商设备资料,提供资料的时间和数量等要求按本合同技术规范及要求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应于业主方签发工程竣工证明书前向业主方提供正式出版的经

36、业主方审查确认的设备运行及维护手册和本工程的竣工图(其数量和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的规定),否则工程不能被视为竣工,承包商不能获颁工程竣工证明书。通知和批准第26条 承包商应遵守并发出所有必需的通知,取得全部所需执照、许可、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开工许可、工程验证批准,以及进行调试、启动、测试、完工及将锅炉岛所需的设备送往场地所需的执照、许可、同意和批准),支付与本合同和本合同下的工程有关的费用(但办理开工许可须缴纳规费的承担主体按法律规定执行)。 承包商(丙方)将其承包商代表所有的权利委托给承包商(乙方)代表行使,并自愿承担承包商(乙方)代表行使权力产生的

37、相关责任。业主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到达承包商(乙方)代表视为已经到达了承包商(丙方)。承包商(乙方)代表所发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等视为承包商(丙方)已同意并了解。 承包商(乙方)应对因未能提供以上的通知、获得所有执照、许可、同意和批准而引起的所有惩罚、索赔、成本、判决、赔偿及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对承包商在履行本条款时可能提出的要求,业主方应提供全部的合理的协助。第27条 业主方应取得附件四“业主方批文”中列明的执照、许可、同意和批准,除此之外,业主方不对未获得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执照、许可、同意和批准给工程

38、造成的影响负责。对业主方在履行本条款时可能提出的要求,承包商应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对隐蔽工程的检查第28条 承包商应提供合理机会让业主方检查在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范中的“ 需检查工程”中所列即将覆盖、掩蔽的或其他将来无法检查的工程(“需检查工程”)。当需检查工程可供或即将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至少在进行检查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及其指定的监理单位。业主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和业主方指定的监理单位有权到场检查该工程并进行测量。业主方及监理单位的该等检查和验收并不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完成、准确性、稳定性、质量与性能的任何责任。如果业主方代表或其授权人或监理单位未能到场检查需

39、检查工程,承包商可自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给业主方,该等检查记录将被视为是真实的。如果业主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和监理单位未能到场检查这些工程,但他们在以后要求展露或敞开相关的需检查工程,承包商应遵从该等要求。如果检查结果与技术规范不符,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反之,所有相关费用由业主方承担。业主方同意如果展露或敞开后的检查结果与技术规范符合,则承包商有权因为该等展露或敞开而要求工期顺延,但条件是该等顺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不附带任何额外的费用索赔,且顺延时间已由各方达成一致。第29条 如果需检查工程被覆盖或掩蔽之前,承包商未按照第28条要求提前通知业主方和监理单位,而业主方有理由在其认为该

40、工程质量有疑问,则业主方可在其认为任何适当的时候要求承包商展露或敞开该需检查工程。无论检查是否合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对不合格工程的重新实施第30条 工程进行期间,业主方代表有权要求重新实施在材料或工作质量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任何工程。若该工作未能按设计要求进行及/或未能在发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如业主方未明确要求的,该合理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完成,业主方可聘请他人重新实施该不合格工程。业主方向该第三方支付的任何相关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环境保护第31条 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技术规范及要求、适用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污染排放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指标、排放指标的任何规定和要求完成锅炉

41、岛的全部工作,这些要求是承包商完成工作的绝对性要求,如果承包商的工程被证明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则业主方有权根据合同中的第105条拒收本工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其雇员、分包商或其代表在场地临时性围墙外从事任何非授权的活动。承包商应对由其造成的场地的地面或地下、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任何污染物或污染负责,并应全额承担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所处以的任何罚款或由于要求补救而引致的费用,并应按第33 条的规定保障业主方不受损失。第32条 若在按照合同进行锅炉岛的建造、测试或运行时,或在执行与合同或工程相关的或规定的其它任何任务时,如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场

42、地或其他地方有污染物或被污染,承包商应对此负责,并应按第33 条的规定保障业主方不受损失。第33条 若发现或产生上述第31 条、第32 条所述的任何污染物或污染,承包商应:(a)就该污染物或污染,进行所有被要求或必须的清除、清理和其他补救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b)为该污染物或污染引起的任何实际的或有威胁会发生的索赔、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并向业主方提供全面赔偿,使业主方免受任何损失。第34条 如果由于邻近或接近场地的污染物或污染引起锅炉岛有污染物或被污染,或引起其它场地有污染物或被污染,并导致业主方遭受损失或可能遭受损失,承包商应尽力将任何污染物或污染限制于锅炉岛之外,并协助业主方进行索赔或进

43、行索赔的抗辩。场地服务和承包商设备第35条 承包商应随时保持场地免受废弃物堆积,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废弃物、拆除的建筑物残骸、建筑遗留物、办公废弃物及与锅炉岛、设备和材料的准备、测试和调试有关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排污的化学品。如果(a)由于承包商没有足够或充分的清理程序或设施致使废弃物在场地上堆积或场地上出现危害状况;(b)承包商未能尽快清除该废弃物或改正该危害状况;和(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的一段合理的期间内纠正上述(a)或(b)的情况,当可能出现该种情况时,无论业主方在本合同下有任何其它补救方式,业主方可自行决定清除该废弃物或改正该种危害状况,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承包商应在锅炉

44、岛竣工证明书签发日之前清除场地中的所有废弃物、垃圾、施工工具、施工设备、临时建筑物或结构及多余材料,除非这些设施将为质量保修所需要。如果承包商未能及时完成上述物品的清除工作,在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三(3)日内仍未清除的,则应视为承包商的遗弃物,业主方有权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业主方因此而发生的处理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第36条 业主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排水的接口位置点,接口位置靠近施工场地。承包商应负责落实锅炉岛施工所需的所有电力、用水、消耗品或其他服务以及使用该电力、用水、消耗品和其他服务所需的任何设备,并支付有关的费用。第37条 除了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应设立的照明及保安之外,承包商还

45、应负责场地上所有工程的适当的临时性的围墙、护卫、照明和保安,直至签发锅炉岛竣工证明书。承包商还应负责适当地提供工程所需的、或为邻近区域的拥有人和占有人提供合理的便利和保护所需的临时性车道、人行道、护卫和围墙(公共和其他)。承包商应负责向所有场地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卫生间、急救和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等。除保安人员及为了业主方事先书面批准的特殊施工活动外,承包商的人员(包括其分包商、供应商的人员)不得在场地内过夜。第38条 为完成工程及安全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机具、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工具、起吊和挖掘设备、焊接设备、临时发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提供(“承包商设备”)。承包商应对

46、承包商设备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此外,承包商应负责维护场地上承包商设备的安全和可靠的工作状态。承包商应负责自行提供或要求分包商提供有经验的工人和其他人员,并应制订、实施并确保为工程或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必需的、以及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的安全计划和措施。对于因为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其雇员、代理人、聘用人或工人违反安全计划和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索赔、损失、处罚、责任、罚款或成本,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方提供全面赔偿,并使所有该等各方免任何损失。承包商设备以及临时设施不能是处于抵押或担保的状态。设备和材料第39条 依照本合同规定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在下述时间中的较早的日期成为业主方的财产:(a)设备和材料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运抵场地时;(b)业主对包括在中期支付证明书内的有关设备和材料进行支付时;(c)根据采购合同,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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