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KSZ-HT-CA009分包工程三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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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万科分包工程三方合同合同编号:_深圳万科 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甲方:总包单位乙方:丙方:深圳市万科房视具体项目填写地产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三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在三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丙双方原已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签订本三方施工合同。1. 定义1.1. 甲方:总包单位1.2. 乙方:1.3. 丙方:深圳市万科房视具体项目填写地产有限公司1.4. 设计单位:1.5. 质监单位:1.6. 安监单位:1.7. 监理单位:1.8. 本工程:1.9. 本合同:1.10

2、. 合同价款:指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丙方代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图纸:由丙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丙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2.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

3、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1.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 本工程合同3.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或:合同条件约谈记录(如果本合同依据议标订立)4. 工程质量保修书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 图纸和(或)样板7. 工程量清单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a) 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2.2.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丙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丙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丙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

4、证认可后执行。2.2.3. 三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2.3. 图纸2.3.1. 丙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含向丙方提供竣工图所用图纸叁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及丙方有关人员查阅。2.3.2. 如丙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丙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丙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丙方进行提示。2.3.3.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丙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2.3.4. 乙方负责设计或完善的,以上图纸条款责任

5、由乙方自行承担。2.3.5.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3.2. 承包范围:4.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4.1. 合同价款暂定为:¥ (小写)人民币 (大写)4.2.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4.2.1. 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丙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按照4.2.4条款确定。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

6、更。4.2.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丙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投标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4.2.3.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4.2.4. 甲方负责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乙方有关的堵补工作(门窗

7、工程、电梯工程除外)及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乙方无需计算此费用。4.3. 合同价款的调整4.3.1. 材差调整: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4.3.2. 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4.3.3. 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4.4. 工程款支付4.4.1. 本工程预付款: 无 。4.4.2. 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 1) 支付方式:丙方只在每月25日以转账方式集中付款一次(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具体到账日期因银行结算原因略有滞后,乙方应自行查阅账户,丙方财务部门不接受此类咨询)。乙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时,都必须提交一份乙方银

8、行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及所在地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如因账号资料提供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丙方在办理再次付款时,将直接扣除该笔退票金额的10、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作为对丙方的劳务补偿款,并且被退票款项将在丙方收到合作单位的账号信息更正声明一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乙方对此承担责任,并在下次申请付款之前,不得因资金理由导致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否则丙方有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索赔。2)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质量进度报告,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丙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3) 按形象进度付款,丙方支付已完工部分款项的70,同时扣除丙方代付款、乙方违约金等;工程全

9、部完工并经监理、丙方验收合格后,丙方付款至实际完工合同款的70%;工程结算完成后,丙方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丙方在保修期满之后按照相关约定支付给乙方;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4) 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 乙方达到付款节点时,须于当月20日前向丙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以及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的工程付款报告、预算书、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完工时),以保证丙方于当月25日前审核确认应付款项,并向集团申报下月集中付款计划;乙方还需于当月27日前向丙方索取纳税证明,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供

10、相应发票,方可于次月最后一次付款或之前一次获得该笔款项。如乙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5. 三方的人员、设备5.1. 甲方5.1.1.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5.2. 乙方5.2.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丙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

11、(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同时,如实际到位的乙方项目经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在48小时内调换合适人选并经甲方批准。5.2.2.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5.2.3.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丙方。5.2.4. 如丙方有要求,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丙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12、否则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500元/人次。5.2.5.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丙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5.2.6. 以下丙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丙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丙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 不能积极配合丙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4) 违反甲方或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6) 与本合同规定名

13、册不符者;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5.3. 丙方:5.3.1. 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除五万元以上的签证变更、付款审批还需得到丙方法定代表授权的其他代表批准外,丙方的所有文件经丙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丙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5.3.2. 丙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丙方审核方可生效。6. 甲方责任6.1.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安装、调试、检验。6.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6.3. 向乙方提出施工

14、进度要求,并监督乙方执行。负责完成有关配合乙方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乙方施工。6.4. 向乙方有偿提供现场工作证,同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规章制度,便于乙方遵照执行。6.5. 配合丙方,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乙方进场生产必须的场地。6.6. 甲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遵守丙方现场管理规定等等向丙方负责。6.7. 甲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协凋,参加本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7. 乙方责任7.1. 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丙方免于承担因

15、此产生的任何责任。7.2.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7.3. 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丙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丙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7.4. 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丙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7.5. 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7.6. 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7.7. 除丙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7.8.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丙方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

16、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7.9.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 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及丙方确认后使用。7.10. 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7.11. 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和丙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丙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7.12.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和丙方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

17、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7.13.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丙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7.14.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如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7.15.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丙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

18、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7.16.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丙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7.17.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丙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 %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7.18.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丙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丙方的有关损失。7.19. 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7.20.

19、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丙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丙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7.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7.22.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7.2

20、3. 对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7.24. 乙方须与丙方签订阳光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阳光合作协议见附件。7.25. 应甲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甲方签订配合协议。7.26.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8. 丙方责任:8.1. 丙方有权根据销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8.2.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丙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

21、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8.3. 乙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丙方的要求时,在丙方书面通知乙方的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时,丙方有权终止合同。8.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丙方有权按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金索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丙方、监理签字即可生效。8.5. 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代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9. 工期9.1. 开工、竣工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甲方、丙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

22、因素影响。9.2. 进度计划:以丙方的现场通知为准9.2.1. 乙方应于接到丙方中标通知后的3日内向甲方、监理、丙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丙方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9.2.2. 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以丙方的现场通知为准9.2.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丙方的现场通知为准9.2.4.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9.2.2、9.2.3中规定的内容,须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5000元;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丙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在保证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乙方按照本条款约定

23、的阶段及总工期(及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调整)完成的,奖励人民币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9.2.5.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丙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丙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丙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3. 开工及延期开工9.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丙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5000元及由

24、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9.3.2. 因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9.4. 暂停施工丙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丙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丙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丙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

25、应顺延。9.5. 工期延误9.5.1. 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丙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丙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不可抗力;2) 条款中约定或丙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9.5.2. 乙方在9.5.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报告。丙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丙方同意顺延工期。9.6. 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丙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10. 质量与检验10.1.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

26、为:合格,且需满足丙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1) 丙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向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2) 丙方不同意接收的,由丙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3) 因此造成的丙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10.2. 检查和返工10.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丙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监理及丙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10.2.2. 现

27、场无法从表观判断质量的材料/部品,进场验收时丙方可进行破坏性抽检。10.2.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丙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2.4. 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0.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

28、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0.3.2. 甲方、监理、丙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10.3.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0.3.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及丙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丙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

29、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丙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丙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10.3.5. 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10.3.6.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丙方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10.3.7.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丙方确认,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10.4. 当丙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

30、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5. 设备调试 10.5.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0.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丙方。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甲方、监理及丙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10.5.3. 甲方、监理及丙方不能按时

31、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但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10.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丙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10.5.5. 三方责任 1)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丙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丙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

32、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丙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丙方采购的,丙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丙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 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5)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

33、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6)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投料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10.5.6. 乙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1. 现场管理11.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1.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34、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1.2. 安全防护 11.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11.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3. 事故处理 11.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

35、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3.2. 三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11.4. 文明施工11.4.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丙方的现场管理规定。11.4.2. 如丙方有要求,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11.4.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11.4.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

36、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丙方要求清理出工地。11.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11.5. 其它总包方加强对专业分包在安全方面的管理:除合同约定的分包配合费外,分包在进场前必须与总包签订专项安全协议,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根据分包工程的大小26万不等)。分包方在违反安全专项协议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总包方可根据相

37、关合同或规定条款对分包进行罚款,但必须采用照片及文字形式记录备案及公示。分包队伍退场后,甲方监督受理专业分包队伍就总包不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行为的申诉,并有权要求总包退还分包扣除罚款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12. 材料设备12.1. 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12.1.1. 丙供材料设备清单见附件。12.1.2. 丙方在材料设备清单或工程施工中指定的材料设备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费用以签证方式处理。12.1.3. 丙供材料设备,丙方支付丙供材料设备结算价格的1%作为乙方的保管费用(已含税金)。12.1.4. 丙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乙方

38、应承担的工作如下:a) 乙方须负责按实地所需加合理的损耗计算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b)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c) 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地面。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d)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4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乙方可采用抽样开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规格的按抽样中的比例乘以总数量进行替换。验收完成,视为乙方已认可验收结果,如以后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2.2. 其它12.2.1. 乙方应在收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7天内编制属丙方供应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

39、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丙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丙供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丙方。12.2.2. 材料设备量由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工程量套用当地定额规定或招标文件有关丙供材料设备损耗率说明计算包干使用,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节约,则有关收益由乙方享有。12.2.3. 除非丙方另行通知,超出上款规定的丙供材料设备由丙方采购供应,丙方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丙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的材料设备款项,乙方应

40、向丙方提出采购委托,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12.2.4.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丙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丙方所有;因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丙方承担。12.2.5.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丙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丙方负责。12.3. 工程变更12.3.1. 丙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丙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12.3.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丙方

41、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丙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丙方签字批准后实施。12.3.3.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丙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12.3.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3.5.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3.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2.3.7. 丙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丙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

42、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12.3.8. 合同履行中丙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三方协商解决。 12.3.9. 关于变更的经济条款见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13. 工程竣工验收13.1. 竣工验收 1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丙方及丙方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13.1.2. 初验合格后,丙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及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丙方应在

43、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13.1.3.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1.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本合同第9.1条执行。13.1.5.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丙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另外,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1.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三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

44、各方责任。13.2. 工程移交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丙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3.2.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丙方或丙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丙方移交,造成丙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3.2.4. 工程在未移交丙方之前,乙方负责

45、维护;如丙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丙方承担。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13.3. 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13.3.1.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丙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丙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9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丙乙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丙方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

46、价5%作为保修金 。乙方应在结算审核完毕一个月内向甲方索要纳税证明,在办理结算付款时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原件,逾期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予以妥善保存全额发票复印件,并在办理保修款支付手续时出示其复印件。对于乙方因发票保存不善所造成的结算价款(亦含保修款)无法正常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3.3.2. 工程总价为按照4.1.、4.2.、4.3.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13.3.3. 在工程竣工后90天内,乙方应依据丙方下发的结算通知书(工程类),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及丙方所要求的内容与格式,做到一次性报送齐全、完整、有效的结竣工

47、结算报告及资料。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填制并向甲方递交结算申请报告(工程类)(格式详见附件)。13.3.4. 若乙方未能按要求向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时,上述结算期限应相应顺延。13.3.5. 乙方须对其一次性所报送的结算资料之齐全、完整、有效性负责。在结算办理过程中,除非丙方要求,乙方不得再另外提交或补充与结算相关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单、工程造价书、计算底稿等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所发现或已存在的遗漏项目,乙方也不得调增或追加。13.3.6. 乙方须保证其所报送结算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并基于同一计算范围及口径,乙方在其预结算书中所编报的造价金额,均不得高出由丙方所最终确认的其审定造价的10%(含本数)。否则,将视为乙方故作高估冒算、虚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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