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EPC合同和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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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键入文字18MW光伏发电项目输配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_有限公司_年 月 日目录第一章、定义- 1 -第二章、工程概况- 2 -第三章、工程范围- 2 -第四章、工程分包- 2 -第五章、合同价款- 3 -第六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5 -第七章、图纸及技术文件- 8 -第八章、材料和设备供应- 8 -第九章、工期要求- 8 -第十章、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 9 -第十一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 10 -第十二章、质量与检验要求- 10 -第十三章、工程变更- 13 -第十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4 -第十五章、监理- 14 -第十六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15

2、-第十七章、合同的解除- 16 -第十八章、合同的担保- 17 -第十九章、不可抗力和保险- 17 -第二十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8 -第二十一章、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0 -第二十二章、其他约定- 20 -第二十三章、合同附件- 22 -附件一 EPC总承包范围要求- 22 -附件二 项目总体要求- 28 -附件三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9 -附件四 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分包商确定原则- 40 -附件五 性能试验及验收标准- 41 -附件六 甲方提出的工程验收流程- 45 -附件七 合同报价基础及基本原则- 47 -附件八 光伏电站施工技术要求- 73 -附件九 性能保证-

3、88 -附件十 技术要求- 89 -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定义1.1 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 工程师: 指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4 合同价款: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

4、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6 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7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5、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二章、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_ 18MW光伏发电项目 2.2 工程地点:_ 2.3 工程内容:_公司18MW光伏发电项目箱变出口侧至接入_35KV站的所有输配电及配套工程,包含所涉及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含并网部分)、试运行及工程质保期内的质保责任。乙方负责从项目开工建设到电站商业运营等所有工作,包括协助甲方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手续,并承担相关的商务费用。2.4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第三章、工程范围3.1 EPC总承包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EPC总承包范围。第四章、工程分包4.1 工程分包 4.1.1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包括劳务分包)。 4.1.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1.3 乙方违反以上两款规定的任何分包或转包行为均无效。4.1.4 乙方擅自分包或转包,并实际已施工的,不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自身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合同价款5.1 合同价款及调整5.1.1 合同价款:双方自愿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不考虑地方定额、相关法规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及变动。 本项目固定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_

7、 _元 (¥:_元),各分项单价如下:1) 光伏区线缆部分(箱变至开关柜):人民币肆佰肆拾伍万元(¥:_ _元);2) 35KV开关站土建部分: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元(¥:_ _元);3) 35KV开关站电气一次、二次部分: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 _元);4) 送出线路部分: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元(¥: _元);5) 对侧改造部分: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 _元);6) 关联变电站通讯改造部分: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元(¥: _元);7) 临电部分:人民币伍拾万元(¥: _元);5.1.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价款。5.1.3 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

8、形式,合同价款即为工程最终结算款。 5.1.4. 双方约定的主要设备供货范围为:所有设备及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采购主要设备前需提供详细的配置清单,并得到甲方认可。关键设备元器件应选择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5.1.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或进度节点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设备材料价格变化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或进度节点延误的,合同工期予以相应顺延。5.1.6 双方自愿约定合同项目固定总价款价款的前提是:1)乙方已经了解、熟悉和预测本合同项目所在地涉及价款调整的各种市场行情及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和项目地质环境和原始地貌,所以本合同固定价款履行期间就不再受任何市场

9、行情和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本合同价款约定之日起颁发的相关结算文件一律不予支持本项目固定总价款调整;2)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熟悉工程项目地质环境和原始地貌,所以由于环境、地质和原始地貌等(包括施工基坑坍陷等)原因导致对EPC总承包范围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工程量均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固定总价款工作量范围内,由于环境、地质等(包括施工基坑坍陷等)原因导致对总承包范围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工程量均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固定总价款范围内。3)乙方 是根据合同附件EPC总承包范围、项目整体要求、其他附件等规定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量进行工程量清单列项计价,所以合同履行期间就不存在任何子目工作

10、量的增加,如果乙方未满足合同附件EPC总承包范围规定要求且未完成其他附件等规定需要完成的工作量,那么甲方有权扣减乙方应该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量及价款。5.1.7 对因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应不予计量和确认。5.2 工程预付款支付 5.2.1 本合同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预付款。5.2.2 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乙方可暂停开工,但双方另行书面变更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的除外。5.3 工程进度款支付 5.3.1乙方在关键设备材料(高压线缆、开关柜、综保柜等)到场后并通过监理验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50% 。

11、5.3.2乙方在并网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15% 。5.3.3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乙方可以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留守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5.4 工程保固款5.4.1 工程保固款(保证金)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固期内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款项;工程保固责任是指在保固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固款并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保固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项目投产运行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5.4.2 双

12、方约定的保固期为 1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4.3 双方约定的保固款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_5%_。在保固期内未出现本合同第5.5.1条约定的保固责任的,该款项于保固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5.4.4 保固期的结束不等于乙方质保责任的结束。工程的质量保修,乙方应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4.5 在保固期、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可以书面函件、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 李晓东 ,联系电话

13、: ,联系地址: ,传真号为: _ 。乙方确定的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5.5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的贴息甲方不负担。5.6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付款。经征得谅解,乙方亦可以给予甲方一定的宽限期。5.7 乙方需将设备材料发票和工程建设的发票根据税率分开开具,其中材料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壹仟肆佰万元,为含税金额,税率17%);工程建设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40万元(壹仟零肆拾万元,为含税金额)。第六章、双方权利和义务6.1 甲方工程师6.1.1 甲方工程师的姓名: _,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本合同项

14、下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并有权下达指令、接受乙方的反馈意见并给予答复等 。甲方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6.1.2 甲方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亦不应接受其指令,乙方擅自接受其指令的,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新的指令恢复原状或重新施工,所需费用等由乙方承担。6.1.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15、,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后24小时内应给予确认,未确认的视为同意。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本

16、款规定中发出指令、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数据电文等。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1.4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1.5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2 项目经理6.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_,职务: _,职权: 整个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和试验 项目经理应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里担任项目经理。6.2.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

17、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除项目经理外,乙方的其他人员无权发出通知或签发、签收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但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的除外。6.2.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除乙方能证明紧急情况的发生非因乙方原因所致外,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不顺延工期。6.2.4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2.

18、5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6.3 甲方工作6.3.1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6.3.2 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6.3.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6.3.4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6.3.5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的设计和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6.3.6

19、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6.4 乙方工作6.4.1 完全完成本合同3.1条款中关于描述承保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本。6.4.2 向项目经理、工程师提供季、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提供的工程报告至少包括以下要求: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文明施工、设备配置、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方式等。6.4.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4.4 根据工程需要,向业主方及监理单位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要求总面积不小于100m2,房屋数量不少于4间,并提供相应配套的生活及办公基础设施,为业主方及监理单位的

20、现场人员提供食宿及交通便利,并承担以上费用; 6.4.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6.4.6 工程正式施工前,应将施工人员名录(包括姓名、年龄、职务等)提供给甲方,并应保证主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对施工人员调整的,需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工程项目对施工人员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6.4.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6.4.8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21、木的保护工作; 6.4.9 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要求(含其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含其规章制度),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4.10 负责办理、施工及调试用的水、电的接入,并支付相关费用;6.4.11 负责办理并开通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之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4.12 负责按照图纸设计将本工程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引至现场并以书面形式联系业主及监理单位进行交验。并在交验后直至合同结束前予以妥善保护。6.4.13 负责组织相应的图纸会审。6.4.14 乙方其他工作为: 与

22、本工程所在地城管部门、公安部门、港务局、渔政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单位融洽关系并负责沟通协调,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施工临时或者措施用地的申报批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4.15 乙方未能履行6.4款各项义务或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核实甲方的各项施工许可证件或政府批文的,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或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得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图纸及技术文件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CAD电子文档打印、复印的图纸4套(暂定)。甲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应代为复制,并承担相关费用。7.2 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图纸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乙方书面通知可以

23、解密或者乙方自行已经公开的除外。 7.3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甲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乙方。7.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四套完整施工图纸,在工程竣工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图,供甲方工程运维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在达标投产考核前向发包方提交8套整个工程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电子版(U盘)2套,工程建设期间影像资料2套(光盘)。该图纸及资料应是符合现场实际、完善、正确无误的竣工文件。7.5 乙方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调试试验资料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

24、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分别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第八章、材料和设备供应8.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8.1.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在指定品牌范围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8.1.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8.

25、1.4 甲方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必须负责拆除并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和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工期要求9.1 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_60_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99 -第十章、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 10.1 进度计划 10.1.1 乙方应在开工前 7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确认,乙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甲方对工程进度的要求。乙方的施工必须得到在得到甲方对

26、设计认可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10.1.2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2 暂停施工 甲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复工。除非乙方能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非因乙方引起,因停

27、工发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 工期延误 10.3.1 只有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工期才能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并在乙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及时支付的; (2)由甲方提出或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而且必须满足针对设计变更部位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投入的相关专业劳动力如全部因为设计变更而全日停工的前提下)和工程量增加;(3)不可抗力; (4)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但非由甲方提出或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延误的工期由乙方组织赶工追回,甲方不顺延工期。10.3.2 乙方在10.3.1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

28、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乙方同意放弃顺延工期的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3.3 工程进度节点延误:每个工程进度节点每延误一天扣节点工程进度款 0.1 %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节点工程进度款的 10 %,如最后乙方采取赶工措施总工期没有延误的,则在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已扣除的工程进度节点延误违约金。10.3.4 工期延误: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按期竣工或甲方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乙方按日给付甲方合同价款 0.1 %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该违约金甲

29、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且甲方有权根据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向乙方的保证人收取。10.4 工程竣工 10.4.1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竣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4.2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十一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11.1 甲方就工程提出的性能试验、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工程验收流程等规范性要求,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11

30、.2 本项目的性能验收及验收标准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本项目的验收流程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本项目施工技术要求请见本合同附件八。11.3 没有国家标准的,以当地省部级标准或则行业标准为准,甲方或者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有专项技术要求的,以该技术要求为准。第十二章、质量与检验要求 12.1 工程质量 12.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同时需满足甲方在本合同附件二项目总体要求中提出工程建设质量要求。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1)乙方负责返工维修,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

31、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支付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期延长致使甲方支付的监理费、设备未能及时安装或调试而造成的折旧或管理费、因本工程的原因而致使其他相关工程合同违约而使甲方支付的违约费用等。(3)乙方依法或依约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12.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2 检查和返工 12.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

32、.2.2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除外。 12.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的 48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验收记录未经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也视为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12.3.2 工程师客观上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或者要求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

33、长期限不能超过 24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者在延长期限内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3.3 本合同约定的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地基验槽、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吊顶、细部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线缆敷设、隐蔽沟渠工程、接地安装、给排水工程。12.3.4 乙方未按第12.3条的有关约定通知工程师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参照本合同第12.1.1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2.4 工程试车 12.4.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之工程的移交生产和试运行需要试车的。12.4.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

34、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2.4.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可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2.4.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前48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2.4.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设计修改后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

35、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由 乙方 承担。 第十三章、工程变更13.1 工程设计变更 13.1.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36、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 13.1.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1.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3.

37、3 确定变更价款 13.3.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价款计算执行附件七合同报价基础及基本原则中7.2条 。13.3.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书面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3.3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

38、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3.4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与最终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13.3.5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四章、安全文明施工14.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及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三),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2 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14.2 安全防护

39、 14.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 乙方 承担。 14.2.2 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甲方厂内施工时,已了解并知晓甲方的厂纪厂规(包括并不限于“承包商厂内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规则”)并遵守厂纪厂规,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乙方违反甲方厂纪厂规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为违约行为,接受甲方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关扣罚款项即为违约行为而需支付的违约金。14.2.3在甲方厂内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应按甲方的规定及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必

40、须做好防火措施。14.3 事故处理 14.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4.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五章、监理15.1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等告知乙方。15.2 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质量、进度检查、督促及审核的确认权等。15.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

41、同第20条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处理。1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15.5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委派和撤回委派代表时,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甲方。第十六章、竣工验收与结算16.1 竣工验收 16.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8 份由乙方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提交。 16.1.2 甲方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

42、,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6.1.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乙方提出或协助甲方提出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最终签章确认的日期。 16.1.4 中间交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第16条的有关条款办理。 16.1.5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6.1.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时,甲方根据需要需试用的,可以使用,但该试用不产生视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43、的效力。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该问题如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6.2 竣工结算 16.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的同时提交其电子文件。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6.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7天内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6.2.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15 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负责

44、保管。 16.3 工程全部完工的标准乙方撤离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场地平整,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环境整洁卫生;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甲方,施工资料已归档;乙方已配合甲方完成竣工备案工作等。第十七章、合同的解除17.1 合同解除 17.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7.1.2 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转让、分包(含劳务分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7.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17.1.4 乙方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达 30 天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7.1.5 乙方没有在约定

45、的工期内完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7.1.6 乙方威胁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严重妨碍监理工作,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1.7 乙方在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上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累计达 3 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7.1.8 乙方擅自停工或者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甲方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7.1.9 甲方根据乙方承包的工程建设的需要,可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17.1.10 一方依据第17.1.2条至第17.1.9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46、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乙方签收通知时合同即解除。17.1.11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7.1.12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价款。如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则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确认,并辅以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等,必要时甲方亦可委托第三方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7.1.13 乙方对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仍需要进行保固,相应比例的工程保固款需待保固期满后方可支付给乙方,保固期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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