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网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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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对该项目 ( 标段) 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5)投标函及投标文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9)其他合同文件;(10)正版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G1-G4层)。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2、(大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4.承包商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南方电网质量标准、控制标准及验收规范,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6.质量安全控制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人身重伤事故;杜绝重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无永久性缺陷。7.现场文明施工目标: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要求和标准布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创造良好和规范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8.工程概况: 。 9.承包范围: 。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配电网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标志牌安装,负责营配一体化信息资料采集,完成营配一体化信息资料测录,负责在开工

3、后一个月内提供复测报告,负责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配合招标人完成青苗赔偿洽谈工作。全面开展样板点的标准建设工作。 具体范围如下:配电站(开关站)部分: 包括 ;不包括 。架空线路部分:包括 ;不包括 。电缆线路部分:包括 ;不包括 。通信及调度自动化部分:包括 ;不包括 。10.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12.承包商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具体项目工期详见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报价汇总表”。13.本协议书一式 份,发包人执_份,承包商执_份。14. 本协议书将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

4、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项目建设单位: 承包商:(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定义及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项目法人”指专用合同条款1.1.1约定的项目法人及其法定继承人,

5、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项目管理的当事人。 1.1.2“承包商”指专用合同条款1.1.2约定的项目承包单位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1.1.4“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监理单位委派或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

6、,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本合同第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1.1.9“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 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答疑及澄清。1.1.11“投标书”是

7、指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文件。1.1.12“中标通知书”指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并准备商订合同的通知。1.1.13“合同协议”指在第9.1条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1.1.14“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5“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本合同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1.1.17“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

8、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8“质保金”指根据本合同第60.6条款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1.1.1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2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22“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23“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

9、不包括临时工程)。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25“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6“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27“T”指日历日1.1.28“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29“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也包括港币、澳元。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包括且

10、不限于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6通讯地址1.6.1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

11、合同条款) 1.6.2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合同条款)1.6.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待定(地址名称) 1.6.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名称)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条除外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

12、,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处理。 (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2.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

13、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第2.3条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纠正指令;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

14、通知的内容。2.4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2.5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

15、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承包商要求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的,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该口头指令之日起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作出,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本合同第2.4条款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

16、条款第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2.7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商对本合同第2.5条款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本合同第2.6条款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5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5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第67条办理。2.8更换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转让和分包3.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合

17、同整体转让,未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其任何部分分包。4.1分包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承包商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 合同文件5.1语言和法律本合同用中

18、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都统一使用中文。5.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见协议书。6.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应由承包商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2套所有按照第7.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

19、规范及4套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6.3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

20、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6.4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第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b)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当承包商同时承担设计时)。7.1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

21、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7.2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建设单位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9条移交。7.3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第7.2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7.4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项目建设

22、单位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时,承包商所发生的修改费用应按合同规定办理。一般义务8.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进行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8.2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商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商制定的

23、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商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8.3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8.4凡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给予一定的奖励。9.1合同协议书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修改)。9.2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10.1履约

24、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项目建设单位在根据第62.1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10.2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性质和原因。11.1现场考察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

25、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勘验基础上的,并对相关地质等情况充分理解和了解,承包商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

26、何请求。11.2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条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项目建设单位地址。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商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12.1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商不应对项

27、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根据第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13.l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项目

28、建设单位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条的规定接受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14.1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承包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的任何图纸; (ii)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iii)完成必要

29、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iV)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上述计划。14.2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商造成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汇报。14.3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14.4承包商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

30、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15.1承包商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时,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其受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承包商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2天内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

31、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16.1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在2天内被替换。17.1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 (a)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

32、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18.1钻孔和探坑(仅适用于土建工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招标范围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19.1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

33、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未由项目建设单位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1

34、9.2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19.2.1进驻现场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如果合同有规定),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19.2.2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进入的工具(如果合同有规定),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19.2.3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19.2.4进口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19.2.5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第31条

35、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应:(a) 全权负责本单位派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第31条,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20.1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项目建设单位接收全部工程后,项目建设单位将负责这些事宜。但:(a)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36、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b) 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规定完成。20.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商应负责照管期间,从事第20.1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20.4条所规定的风险及项目建设单位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亦应对其在履行第49条及50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商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保险赔偿除外)。20.3因项目建设单位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

37、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项目建设单位。20.4项目建设单位的风险 项目建设单位的风险包括:20.4.1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核成份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c)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d)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及分包商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20.4.2由于项目建

38、设单位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20.4.3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20.4.4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5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20.4.1款所列项目建设单位的风险中也包括承包商损失的风险。保险21.1项目建设单位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各自决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项目建设单位将以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为受益

39、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21.1.1工程全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b)保险有效期自工地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为止。 (c)保险范围包括由承包商负责的1、 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2、 承包商在其根据第49条和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21.1.2第三方保险 包括人身伤亡(22.1.2款除外)保险及财产(22.1.1款除外)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保险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终投产止。21.1.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好保险后,将第21.1.1及21.1.2款下的保

40、单复印件交给承包商。22.1承包商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承包商将以承包商和项目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22.1.1承包商设备及财产 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财产投全保。22.1.2工伤事故 承包商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商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的保单及保险金支付收据。22.1.3承包商应在办理保险后,将第22.1.1及22.1.2

41、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项目建设单位。23.1交叉保险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项目建设单位均适用。24.1保险的完备性 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25.1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商或项目建设单位未能遵循合同办理的保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偿。如果按合同约定不投保时,双方的损失自行负责。26.1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

42、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应的规章;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对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承包商应使项目建设单位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 其他义务27.1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

43、事宜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决定: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并相应的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28.1知识产权 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8.2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29.1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

44、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和责任全部由承包商承担、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无关。30.1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30.2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项目建设单位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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