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规章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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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规、规章部分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应遵守的条款适用部门工程设计、施工类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8-25全文2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1989-10-19全文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2001-1-17全文5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法责任规定2002-9-9全文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7-25全文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8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12-1全文9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5-25全文10劳动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解答1988年全文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

2、-7-4全文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全文13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1-1全文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全文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全文车辆、交通安全类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10-1全文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10-17全文4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988-7-24全文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1-1全文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12-1全文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3、8-1全文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8-1全文10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12-1全文11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2000-3-1全文1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4-1全文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4-3-1全文职业安全卫生类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2-1-1全文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2-1-1全文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2002-3-20全文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1-18全文5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1997-1-1全文6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1997-1-1全

4、文7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1990-10-5全文8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全文9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998-2-5全文10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程的暂行规定1988-5-27全文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1-1全文1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全文13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全文1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8-1-1全文1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全文16职业病目录2002-4-18全文17职业病报告办法1989-1-1全文18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全文19工业企业职工听

5、力保护规范1999-12-24全文20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5-1全文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5-1全文2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全文2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24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全文25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1-13全文2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全文27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全文28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7-18全文29劳动部“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1-31全文30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1986-5-1全文31粉尘危

6、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1-1全文32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1-26全文33放射防护规定1974-4-27全文3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全文35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2003-2-21全文3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8版本)全文37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1991-10-1全文38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5-1全文39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1990-5-16全文劳动保护类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第17条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第一章23条、第二章46条、第三章第7条3女职工劳

7、动保护规定1988-9-1第216条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5-1全文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6-1第2章第2、3、5条,第35章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9-4第110条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3-6全文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第二章第25条、第三章第五章9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12-31第18条10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第13条11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第14条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21条

8、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2-1第912条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1-1第213条15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人的规定1991-7-25全文事故类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12-1全文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1990-3-20全文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7-25全文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2003-4-7全文5建筑工程预防塌方事故若干规定2003-4-7全文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993-1-1全文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全文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

9、1-5-1全文9工伤保险条例2004-1-1第一章第14条、第二章7、10、12条、第36章1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8-19全文1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1全文12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全文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5-25全文设备设施类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10-1全文2轻工业冲压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条例全文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全文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10-1全文5冲压安全管理规程1985-5-10全文安全类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7-1全文2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

10、003-5-1全文3安全评价通则2003-3-31全文4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5-23全文5安全预评价导则2003-5-21全文6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全文7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4-1全文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7-2全文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10-1第1章2、3、4条,第25章1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12-28第112条,15条13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10-17全文14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10-17全文15起重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10-17全文

11、16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1991-10-17全文17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1987-1-1全文18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1956-7-24全文1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全文危险化学品管理类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全文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11-15全文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11-15全文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1-1全文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全文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5-12全文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

12、三部规章实施意见2002-11-21全文8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5-17全文9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2003-4-8全文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3-4-1全文电气、仪表类1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1990-6-1全文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1-7全文消防类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全文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全文4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全文5公安消防队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全文6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全文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

13、-1全文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5-1全文9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1995-5-1全文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0-4-10全文11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全文1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3-2全文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12-9全文1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5-1全文15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0-1-1全文16专职消防队管理验收标准全文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文压力容器类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6-25全文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7版本)1997-1-1全文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2-1-1全文4修订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14、1997-3-14全文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7-1全文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3-1全文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1-15全文8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管理的通知2002-10-10全文9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4-5-1全文10锅炉使用登记办法1987-1-1全文1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全文12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修改个别条款1991-2-5全文13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88-8-1全文14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1992-4-11全文15劳动部门锅

15、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1988-10-5全文16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990-1-1全文17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1992-10-1全文1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6-1全文19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1-7-1全文20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1990-2-22全文2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991-7-1全文22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1991-7-1全文2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93-10-1全文24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1994-6-1全文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6-1全文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1905-6-18全文27锅炉压力容

16、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全文2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全文29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全文30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全文环境保护类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2-1全文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1999-3-3全文4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5-9全文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全文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全文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第一章第、条、第二章第条、第三章第()、()条、第五章第、条、第六章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

17、全文9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1994-11-15全文10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全文11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1991-7-1全文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1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6-22全文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全文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第()、()、条16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1-25全文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18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全文1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大中型.)、条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

18、工作的决定1990-12-5全文21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2003-2-27石油行业(全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第、条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全文2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26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文27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全文28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全文2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0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条31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6条32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33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4条34上海市排污收

19、费和罚款管理办法全文35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全文36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一章第条、第二章第、条、第三章第、(、)、条、第四章第()、条37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全文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3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全文40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全文4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条42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条43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条44上海市一次性塑料盒管理暂行办法第、条45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全部46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条47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

20、一章、条;第二章第、条;第三章第、()条;第四章第、条;第五章第条;第六章第条48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全文49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文50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全文51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全文52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全文5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全文5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55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综合类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8-1全文3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02-11-22全文4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2000-9-28全文国家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施

21、工类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

23、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准,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

24、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

25、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26、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

27、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

28、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新建工程(含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下同)抗震设防的管理,以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地区(以下简称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第二条 建设项目设防烈度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经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设防区划执行。第三条 经有权单位批准和颁发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各部门、团体和个人应在建设中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建工程进行厂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设防标准等意

29、见。第五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方案论证等。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应作为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之一;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主管审查部门应吸收抗震管理部门参加,或请抗震管理部门组织专题审查。第七条 各级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议抗震问题的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抗震设防、抗震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会等,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保证建设项目的抗震施工质量,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在地和所属工程建设抗震构造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应令其修补、返工、停工、直至追查责任

30、及经济赔偿。第九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重要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抗震防灾管理部门参加。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既要符合抗震要求,又要尽量节约投资。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抗震设防区的新建工程,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应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地震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应视其情节由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

31、部抗震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

32、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

33、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

34、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四、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建设项目(工程)

35、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36、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

37、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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