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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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承包施工合同XXXX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第一章 工程概况:4第二章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此部分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4第三章 合同工期:5第四章 质量标准:5第五章 验收标准:5第六章 合同价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及修改)6第七章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6第八章 词语含义:7第九章 双方申明:7第十章 合同生效:7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8第一章 词语定义8第二章 发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9第三章 监理公司及总监9第四章 承包人代表及管理人

2、员10第五章 发包人工作及责任10第六章 承包人工作及责任11第七章 质量管理及检查检测13第八章 工期、暂停施工及延误14第九章 安全文明施工15第十章 材料与设备17第十一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18第十二章 销售配合18第十三章 工程造价及结算19第十四章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19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20第十六章 工程保护21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21第十八章 保险22第十九章 地下文物保护22第二十章 工程保修23第二十一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23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终止与解除2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6第一章 现场管理人员26第二章 图纸26第三章 工期要求26第四章

3、 质量标准26第五章 计价依据27第六章 合同价款支付28第七章 违约责任29第八章 合同份数29第九章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体内容为29第十章 特别约定29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31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31一、概况及约定31二、保修期限31三、 保修范围31四、质量保修责任32五、保修作业管理32六、 质量保修款的结算与支付35七、 其他35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36一、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36二、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36三、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37四、其他37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41一、发包人责任41二、承包人责任41三、在本廉洁合作协议中,发

4、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视为发包人人员,同样应遵守本协议条款。42附件4:工程采购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43一、工程质量要求43二、工期要求44附件5 :报价要求/说明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45一、报价要求/说明(根据具体项目进行修改)45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46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及特征: 第二章 承包方式及承

5、包范围:(此部分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 (一)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的总价包干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部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详见施工图)。(以下供参考,具体以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1、项目的基坑施工、验收、基坑降水方案设计及施工、基坑排水、基坑检测等工作。2、以上所述

6、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方在此特别声明已研究过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并踏勘过施工现场,特别是合同图纸、施工地质条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周边条件等对本工程造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承包方已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承包范围及内容。第三章 合同工期:1、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等工作。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完成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及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如开工日期有变化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详见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约定。第四章 质量标准:本工程

7、质量标准为:合格。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2、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做法说明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标准执行。第五章 验收标准:1、本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2、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保证满足地下室土石方回填完成前的基坑支护安全。第六章 合同价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及修改)1、合同暂定总价: 2、各单项工程(施工段)合同包干总价: 3、各单项工程(施工段)合同包干价组成:详见附件14、

8、以上包干总价包含内容: 5、附件二虽没有列明,但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有发生的项目,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项目的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第七章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4、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所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5、 本合同的协议书; 6、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7、 本合同的附件;8、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9、 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10、 图纸或材料样板;11、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12、 投标书及其附件;13、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

9、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特别解释:第(10)项合同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第八章 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第九章 双方申明: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承包人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第十章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10、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相关附件及合同计价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按内容分别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与本协议书同时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 46 页 共 46 页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11、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税金,但不包括利润。4. 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发包人发出的正式通知上注明的日期。5.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及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6. 竣工日期: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如承包人未按合同

12、约定退场,则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7. 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直接采购并供应给承包人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职责。8.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发包人限定了材料品牌,由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并采购的材料。9.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顺延工

13、期的要求。12.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是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13. 签证:是指监理和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14. 工程联系单:是指发包人、监理指出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15. 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满足承包人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包括发包人设计部门的变更)。16

14、.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二章 发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1.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即工程管理负责人,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受发包人委派,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增加发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或义务,也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下列事项须经发包人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方为有效: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等。2.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3. 发包人代表可书面授权发包人管理人

15、员协助自己的工作或具体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协调,被授权的发包人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指令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人应坚决执行,若有疑问可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异议并得到回复和确认。第三章 监理公司及总监1. 发包人委托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监理公司按国家监理法规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范围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发包人书面确认方可生效。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2. 总监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

16、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与总监理发出的指示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应坚决执行,若有疑问可向总监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抄送发包人,得到总监或发包人的回复和确认。第四章 承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1. 本工程承包人代表(即项目经理,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受承包人委派,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 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请求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或公司公章后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文件。3. 承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承包人代表与投标书的承诺一致,并保证承包人代表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

17、。4. 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单方面更换。如确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代表方可易人。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代表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5. 若任命的承包人代表与投标书的承诺不一致。或承包人代表在开工时仍未到位,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单方面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人/次。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换回原承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施

18、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其他人选。合同期内发生同一岗位更换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第五章 发包人工作及责任1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3日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的进场通知。2 发包人负责协调总包的配合与管理工作,包括基准点移交、施工用水、用电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 必要时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图纸设计问题的处理,负责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签证。办理违约金、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5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

19、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期进行合理调整。第六章 承包人工作及责任(一) 施工组织及人员管理1. 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2.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于3天内补齐,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 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3) 违反发包人或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

20、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5) 与投标文件约定名册不符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者;3. 不属于承包人之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承包人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支付发包人人民币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二)现场管理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监理公司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并提供配合工作;如承包人拒绝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建内容和配合工作,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21、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工期的,由承包人按合同工期逾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2. 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发包人的“样板引路”制度,样板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施工。3. 承包人须做好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开放上述资料供查阅。上述资料应当完整保存至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的合同价款之日止。如认为有必要的,承包人应当提供原件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承包人没有制作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4. 在本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须全面检查和核验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且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

22、,方可施工。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工程中出现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放样、基准线和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检查和核验的结果应当记载于施工日志或施工记录或隐蔽工程记录中。5. 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以及发包人、监理要求参加的会议,并在形成的会议纪要上签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12小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未在会议纪要上签章的,视为没有参加会议。

23、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的,按照第四章第5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应当以承包人的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为基础制作,在每周例会前一天须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承包人没有保送周报或者周报形式及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三)图纸审查1. 承包人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拿到施工图7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于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2. 如承包人能够发现图纸错、漏、碰、缺之处并避免发包人损失,发包

24、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3. 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异议,视为相应的图纸无明显的错、漏、碰、缺。若施工过程中事实仍存在错、漏、碰、缺而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则由此修改或调整导致的承包人返工费用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就此类费用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申请延长工期。(四)与总包配合1. 遵从总包方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等设施使用的规范和要求。需要总包方另外增加运输设备、脚手架的,经监理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2. 遵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和检查。3. 服从总包方在施

25、工现场有关施工、办公、仓储、垃圾堆放等场地的分配与指定,按指定地点、指定用途使用场地。4. 负责承包范围内完整的工程资料整理,包括编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图,配合总包方进行的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五)其他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与女工保护条例、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所属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工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劳资纠纷造成工程停工五天

26、以上的(含五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 按规定及时向政府缴纳由承包人支付的部分相关费用;协调与政府方面的关系,确保与施工有关之手续获得批准并且齐全。否则因此造成停工五天以上的(含五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 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第七章 质量管理及检查检测(一)工程质量1. 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的约定。2. 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检测和

27、验收。(二)检查和返工1.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亦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

28、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出延期时间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3.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要求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开孔或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四)特殊要求工程

29、部位的检查1. 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作闭水试验检查;有防渗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做淋水试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八章 工期、暂停施工及延误(一)工期及要求1.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2.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3.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已经影响到总包工程或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使其无法按要求的节点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

30、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监理公司的赶工指令,执行赶工指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并取得监理、发包人代表的认可,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三)开工及延期开工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未作回复、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指

31、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四)暂停施工1. 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接到指令后擅自施工的,所发生的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3.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停工的,或因发包人责任和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

32、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责任。4. 因承包人原因(主要指承包人失误或违约、承包人施工部署调整、承包人被责令安全整改、不可抗力约定范围外的因素影响等)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工期延误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承包人停工或无法开工;(3)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期不予顺延。2.

33、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合同工期要求,每逾期一日必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所有责任。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此解除的,对承包人已完成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的合格工程部分,发包人愿意接收的,双方同意按该部分工程款项的70%进行折价结算。第九章 安全文明施工(一)安全施工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

34、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2.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但不因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的认可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

35、可后实施,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的任何责任和义务;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二)文明施工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和条例,遵守发包人和总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2.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和处理各种建筑垃圾,

36、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因此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按需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有关手续,避免场外污染,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 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包括外墙、脚手架、塔吊等处)设置广告牌;发包人代表设置或要求承包人设置广告牌的,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三)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1.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37、安全防护用具、设施、设备和器材。2. 本合同实施所需的安全实施费用(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其临时设施等费用)均已计入了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对其投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发包人、监理或总包方检查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由监理签发整改通知,承包人应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当按照所发生全部费用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且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安全责任,发包人还可视情况向建设行

38、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章 材料与设备(一)乙供材料设备1. 承包人施工用的各类乙供材料设备,均需事先向发包人报审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提前通知监理或发包人,以便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后的材料设备,在监理或发包人现场监督下,由承包人现场抽样并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经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材料设备未经检验或由于发包人技术原因未检测出质量问题,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3. 承包人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满足消防要求,达

39、到环保标准,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和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承包人违规使用环保超标材料设备和劣质产品,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承担所有费用和赔偿责任。4. 对承包人采购的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各种材料设备,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进行破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还可要求对已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合格,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

40、损失由发包人承担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约定、设计要求及样品不符或送检不合格时,承包人应立即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指令负责拆除、修复并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 特殊情况下,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二)甲供材料设备1.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2. 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或承包人指定的中转场地

41、。承包人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搬运以及安装。3. 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因此所增加对供应商支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的卸货点,并在 4小时内组织和会同监理验收。承包人应在验收甲供材料设备时与监理、供货方、发包人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

42、关单据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 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参照经发包人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量使用的,如5%以内的部分发包人按甲供价格扣回;超领额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除按发包人供价格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外,发包人还有权另收取扣款金额的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三)发包人限品牌材料设备1. 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 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指定品牌采购,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

43、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第十一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1.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约定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2。2. 发包人的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公司发出,承包人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第十二章 销售配合1. 因销售包装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销售配合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对发包人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承包人拒绝施工或超过发包人指定

44、的时间完工的,发包人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三章 工程造价及结算(一)计价基础1. 本工程的计价基础详见专用条款和附件计价清单中相关条款。(二)结算编制2.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在收到由承包人提交的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向发包人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两套,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发包人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承包人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工程造价人员,保证签证与合同结算核对所需的时间。3. 工程指令和设计变更结算的有关约定详见附件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4. 结算造价本合同造价+签证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5. 发包人结算资料接收人为发包人预算部。承包人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1)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2) 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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