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总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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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合同条款和分合同条款总合同一般条款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11年12月31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1-D-0235)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 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使用单位: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2、 参保车辆: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3、 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1、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

2、乙方投保。2、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3、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投标承诺执行。(二)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三)保险费用优惠条件五、投保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

3、置价足额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全市营业网点详见附件1)。(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1、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2、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投

4、标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2); 4、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七、质量保证1、乙方承诺成立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下设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承保、理赔及日常管理工作。(详见附件4)。2、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 27458108 、 27458236 。3、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4、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服务质量问

5、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5、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签订分合同。八、基本服务承诺(一)指定专人服务乙方挑选公司精干力量作为服务专员,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的全部承保及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乙方将于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告知新的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二)不拒绝投保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指定的服务专员将根据各

6、用车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以供使用单位选择。(三)主动服务乙方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做好承保及理赔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的投保及理赔需求,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四)承保服务承诺1、设计最佳方案乙方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细化到根据各台车辆的使用情况不同,按照车辆主管人员的要求,为每个单位的每台投保车辆量身打造最切合实际的险种搭配,设计出多种投保方案供客户选择,以求用最少的保费投入换取最大程度的风险保障。2、承保服务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联系承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承保手续。服务小组的服务专员主动上门协助被保险人整理投保信息,填写机动车

7、辆保险投保单,用车单位只须在审阅投保单后签章,确保被保险人应得的权利和填入正确的信息,服务小组根据所填写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3、新购置车辆保险服务乙方会按照使用单位需求,对新购置的车辆,服务专员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按照车辆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办理保险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4、保险车辆信息变更在使用单位的车辆发生变更时(如调拨、报废等),按照使用单位的通知,乙方的服务专员将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5、退保服务使用单位

8、在其他保险公司已投保、需退保时,由乙方服务专员负责协调各使用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6、安全奖励当使用单位安全系数较高、出险频度较低时,乙方将联合使用单位,通过安全行车竞赛、培训会议、安全奖励基金等形式,组织安全奖励活动。7、代缴车船税服务乙方主动为使用单位提供代缴车船税服务,服务专员在协助填写交强险投保单时,将代缴车船税信息准确写入投保单,在符合天津地税局要求的前提下,提供代缴车船税服务。8、其他特色服务为配合采购人做好安全行驶工作,乙方将每季度为使用单位全体车辆管理干部及驾驶人员提供关于车辆管理风险控制培训及行车安全、车辆保险、车辆维护知识等方面全方位的培

9、训。(五)理赔服务承诺1、理赔指导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建立项目专门理赔档案,定期分析理赔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作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号码400-611-6666,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使用单位的出险报案,同时也可拨打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使用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

10、,乙方认可使用单位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承修质量保证(1)车辆出险后,若使用单位提出由乙方推荐汽车修理厂,乙方会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2)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使用单位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乙方予以认可并签定合作协议。乙方会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一同为使用单位服务,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 (3)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可与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4)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

11、键零部件 (如 :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乙方同意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4、理赔服务时限(1)现场查勘时限 A、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乙方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1小时之内,郊区县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乙方的400指挥中心会立即与服务专员联系,并在半小时之内向当地渤海保险分公司查勘员派工,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l 异地出险,全国通赔服务: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在乙方任何一家机构送交单证办理索赔手续。l 异地全程协助办理:如果在异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乙方将派理赔服务专员,专程前往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 B、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可以

12、以使用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2)赔付时限 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乙方将按照下列时限及时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50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当与使用单位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如果碰到稀缺车型,零配件一时难以

13、查询,乙方同意事故车辆先行维修,保证车辆正常使用 ,待维修完毕后,乙方与维修厂再行协商赔付金额。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使用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5、特色服务(1)理赔绿色通道 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对总体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无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无需报交通队处理。只需通报案后,按照天津市公安局下发的“津公交2004412号”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中所述的办法处理。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会同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

14、失进行协商确认,并签署定损协议。(2) 单方责任事故处理 涉及单方事故,除提供上述一般性服务外,乙方对该项目提供如下特色服务: 本市出险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单方事故,使用单位可至事故现场附近的乙方定损点进行定损、修理,并由合作修理店代为办理理赔手续。 单方事故5000元以下,如乙方理赔人员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拍摄现场照片后驶离现场,可不必报警,免提供事故认定书。(3)非事故道路救援提供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一些小麻烦、小故障,如免费送油送水、更换轮胎等。服务虽小,但是却实实在在帮助客户解决大麻烦,让客户省时、省心、省钱。(4)组织实

15、施回访服务 乙方对客户的关怀无微不至,当您拨通乙方报案电话后,5分钟会有现场服务人员和您联系,30分钟后会有回访员和您联系,索赔手续办好后,1个工作日后,会有回访员通知您赔款的情况。如果您在外地出险,1个小时后,回访员会及时联系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1个工作日后,会向您了解车辆维修情况等。每月以发放服务调查表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 (5) 重大事故处理 涉及重大事故,除提供上述一般性服务外,乙方对该项目提供如下特色服务:A、支付抢救费用 使用单位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B

16、、人伤关怀服务 使用单位如果不幸出险,并且伴有本方人伤事故,乙方的医疗和保险专家将前往慰问伤者,为伤者送上慰问卡和慰问信,在抚慰伤者的同时,为其提供医疗和保险理赔的指导,帮助使用单位尽快获得赔款。 C、大额损失,预付赔款服务 使用单位参保车辆损失超过5万元,如果交警处理15日不能结案,可以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办理预付赔款。 (六)分析报告要求乙方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甲方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等;(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

17、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和每年度终了15日内。(七)召开例会要求根据要求,合同期内每半年组织召开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和保险公司联席会议,研讨本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九、转让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十、违规处理乙方在履行公务车保险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津财采201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a)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

18、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b)不能提供投标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c)没有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实施价格优惠,擅自提高保费价格的;d)因服务问题被有效投诉的;e)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业务的;f)不按合同条款履约,擅自终止合同的;g)没有按时提交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h)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果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修订补充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乙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

19、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支出。十二、争议处理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2、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附件1: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市营业网点情况表附件2:分合同格式附件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20、司天津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清新大厦三层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革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2745823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053501 帐号:1200 1615 3000 5251 3011 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市营业网点情况表附件2:分合同格式分合同一般条款甲方:乙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11年12月31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

21、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1-D-0235)的谈判结果和总合同的要求,就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1、甲方向乙方投保的机动车数量总计为 辆。2、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为甲方出具车辆保险单。二、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三、保险费用甲方向乙方交纳机动车辆基本险保费总计为 元(大写: )。详见附件。四、投保方式详见总合同。五、保费支付方式1、保费由甲方自行支付给乙方。2、乙方承诺于本年2月1日起承担甲方投保的全部机动车

22、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3、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六、质量保证详见总合同。七、保密条款乙方按照保密协议要求,对承保车辆的全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八、转让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九、违约责任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果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修订补充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乙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支出。十、争议处理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

23、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2、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情况满足甲方需要,且其他条件适合续约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乙方与天津市(区县)财政局签订的总合同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附件: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情况表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地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清新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革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电话: 电话

24、:27458236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053501帐号: 帐号:1200 1615 3000 5251 3011 时间: 年 月 附件3: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1、 项目领导小组2、项目工作小组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情况表预算单位名称序号行驶证车主保险单号码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架号新车购置价(万元)交强险标准保费(元)商业险(元)标准保费合计(元)实际支付保费备注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标准保费三责险标准保费(限额5万元)其他险种标准保费合计注:1、本表反映本年度参保的车辆情况;2、本表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

25、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乙方按照上述格式向甲方申报保费;4、乙方须提供原始保险单作为查验校对本表的依据;5、本表经甲、乙方双方逐页签章后生效。保险公司(公章):投保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总合同条款和分合同条款总合同一般条款甲方:天津市财政局 乙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11年12月31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1-D-0235)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

26、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使用单位: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2参保车辆: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3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1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2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3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投标承诺执行。(二)市级或

27、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三)保险费用优惠条件 五、投保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全市营业网点详见附件1)。(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

28、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投标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2); (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七、质量保证(一)乙方承诺成立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下设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承保、理赔及日常管理工作。(详见附件4)。(二)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

29、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022-59810892、022-58121866。(三)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四)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五)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签订分合同。八、基本服务承诺(一)乙方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

30、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1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二)乙方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三)乙方主动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四)承保服务承诺1.乙方负责处理使用单位在用及新购置车辆相关保险、代扣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项目、维修费用等方面的查询需求。2.乙方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设计最佳投保方案。3.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30日前,联系续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5日前办妥相关手续。4.乙方负责对投保单位车辆保险到期30日前,联系承保事宜,客户经理于保险到期15日前办妥承保手续,并提供电话、传真、

31、上门等多种形式的投保、续保、投保条件变更服务,并承诺所需单证1个工作日内送达使用单位。5.新购置的车辆,若使用单位有需求,服务专员主动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6.按照使用单位车辆变更通知(如调拨、报废等),服务专员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及时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7.负责协调各使用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8.根据使用单位需求,提供代缴车船税服务。9建立防灾防损基金10.乙方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对承保、理赔等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回访,对投保

32、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登门回访,征求客户反馈意见。11.乙方为投保单位免费提供交通事故和机动车辆保险有关的日常法律咨询服务。12.在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乙方向投保单位提供统一的“车辆保险客户服务手册”,以便于投保单位在需要时查询使用。13.乙方为投保单位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为投保单位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服务。(五)理赔服务承诺1理赔指导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建立项目专门理赔档案,定期分析理赔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作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

33、的重要依据。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乙方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乙方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4理赔服务时限(1)现场查勘时限:接到报案后,如甲方要求或乙方认为需要现场查勘,乙方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现场,市

34、内应在半小时之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乙方查勘调度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2)定责定损时限乙方接到投保单位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5000元以内的,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5000元50000元,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乙方3个工作日内会同投保单位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当和投保单位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投保单位的要求,可指定具有国内保险

35、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乙方负担有关公估费用;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可以投保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3)赔付时限: 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乙方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5000元至30000元(含)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00000元以上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

36、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5. 简易案件快速处理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乙方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对总体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无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无需报交通队处理。只需通报案后,按照天津市公安局下发的“津公交2004412号”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中所述的办法处理。乙方查勘人员会同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协商确认,并签署定损协议。对于单方责任事故,本市出险估损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参保车辆,使用单位可至事故现场附近的乙方定损点进行定损、修理,并由合作修理店代为办理理赔手续。6.预付赔款

37、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投保单位的书面申请,乙方可提供预付赔款服务。损失事故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且估计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乙方将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估计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投保单位需继续配合收集整理完整的索赔单证,在双方就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对最终赔款金额与预付赔款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7.人伤案件专业援助乙方将对投保单位车辆造成的人伤案件提供医疗专业援助和法律专业援助。医疗专业援助包括代表投保单位前往医院探望伤者、协助投保单位在伤者出院前甄别医保与非医保用药范围,协助投保单位在事故调解前确定保险补偿标准及其他医疗咨询。法律专业援助包括为投保单位处理事故提供法律依据和专业

38、咨询,协助投保单位参与重大事故调解和诉讼,以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投保单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同时可提供推荐医师、律师等工作。当事故涉及人员伤害和三者财产损失时,因人员伤愈时间较长,乙方可先行赔付案件中物损部分,减少投保单位资金垫付压力。8.承修质量保证投保单位车辆出险后,乙方同意出险车辆在4S店维修,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投保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乙方将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六)分析报告要求乙方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甲方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

39、告。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等;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和每年度终了15日内。(七)召开例会要求合同期内每半年召开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和保险公司联席会议,研讨本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九、应急服务和特色服务(一)全国通赔特色服务2008年6月,乙方已在全国各级机构实现了全国通赔,乙方客户无论在何地出险,都可以在承保地、出险地以及第三地选择任一通赔网点,享受查勘定损

40、、接受索赔单证、支付保险赔款等服务,真正实现“异地出险、优先查勘、就地理赔”的方便、快捷服务。(二)开放式服务保障乙方推出行业唯一的“车险赔案状态在线查询服务”,投保单位只要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使得理赔服务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三)免费提供车辆紧急救援服务投保单位车辆因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乙方可免费提供接电、送油、加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等具有大地特色的、全国统一高标准道路救援服务,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则仅收取材料成本费。(四)提供防灾防损培训为提高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意识,乙方将提供防灾防损培训,定期组织安排道路交通安全

41、、车辆维护等专题培训。(五)代步车服务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投保车辆,估损金额在2万元以上并且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修理厂维修的,乙方向投保单位免费提供代步车辆,使用期限至受损车辆修复完好,交付使用为止。(六)使用RAS快速定损系统,提供小额案件快速理赔的特色服务(七)“零单证”特色服务满足如下条件的,投保单位可在保险合同期间享受 “零单证”服务,即投保单位可以免于提供事故证明和维修发票等索赔资料:1.在保险年度内出险3次以内(含3次)的案件;2.单车损失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无人伤事故;3.保险责任明确、案件无疑异、交强险信息及双证齐全有效;4.能够提供被保险人同名网银账户。十、转让

42、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十一、违规处理乙方在履行公务车保险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津财采201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不能提供投标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三)没有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实施价格优惠,擅自提高保费价格的;(四)因服务问题被有效投诉的;(五)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业务的;(六)不按合同条款履约,擅自终止合同的;(七)没有按时提交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

43、查和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二、违约责任(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如果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修订补充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乙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支出。十三、争议处理(一)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二)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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