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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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版合同编号: 总承包工程合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阳光交易告知书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时代地产提倡阳光交易。若各单位在与时代地产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及各相关部门业务往来中,发现时代地产人员存在贪污、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欢迎向时代地产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如下:举报邮箱:jiancha来信来访举报:广州市时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监察小组负责人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时代地产中心36-38楼邮编:510030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总承包工程合同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 工程项目地上和地下室及本地块内的商业裙楼、门楼、泳池、垃圾房等配套工程,建筑面积约为9408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暂定,仅为招标工程量计算依据,实际以施工图纸为准。)二、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1. 合同工期:496个日历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

3、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延长。2.1.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3月6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或监理公司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开始计算。2.1.2. 竣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7月15日,实际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2.2. 具体工期,即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详见附件。2.3.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上述各分项时间节点完成对应工程的施工。未能按时完成的,承包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第4.1条约定。2.4.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

4、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即使工程量有增加或修改,如双方不因此对工期另作出书面约定的,则视为承包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2.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承包方需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发包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三、 合同价款3.1. 合同暂定总金额(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3.1.1 土建工程总价(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3.1.2 水电安装工程总价(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四、 人员与联系方式4.1. 发包方人员姓名: 职务:工程部经理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

5、程师 4.3. 承包方人员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用量计量、费用确认工作的专职人员: 4.4. 往来文件发包方就本合同所指工程向承包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业务联系单、通知单、工程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文件)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施工期间的会议纪要需经与会各方签字及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否则均视作无效。对双方就本工程往来的文件,发包方指定 和 为签收人,承包方指定 和 为签收人,各方变更签收人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准。4.5. 文件传达各方向下列地址/号码发出的信函、传真视为已经送达。4.5.1. 发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时代

6、地产中心17楼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4.5.2. 承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五、 合同生效5.1.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2.合同文件约定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发包方: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第5页,共56页 2015年版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7、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

8、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甲方项目经理: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甲方项目经理由发包方依据合同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方。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

9、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4.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材料)。1.1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1.1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1. 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是指承

11、包方按报建审批、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验收和移交,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且工程移交完成,视为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1.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所述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颁发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1.23. 竣工日期: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

12、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1.24. 竣工备案日期: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的日期。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语言文字2.1.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2.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

13、质量管理条例。2.3. 适用标准、规范2.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发包方颁布的工程技术管理文件(详见通用条款第16.3条)。2.3.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2.3.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2.3.4.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方应

14、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发包方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方另有指示。3. 图纸3.1. 由发包方提供图纸3.1.1. 发包方应根据工程图纸出图到位计划提供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共一式捌套施工蓝图。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1.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1.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1.4.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发包方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

15、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3.1.5. 甲方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需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有权随时向承包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方应予执行3.2. 由承包方提供图纸3.2.1.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16、报发包方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方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3.2.2. 发包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时,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3.2.3. 当发包方认为需要时,承包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发包方批准或备查。3.2.4. 承包方负责提供6套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给发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3.2.5. 承包方负责提供各阶段(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人防验收、供水供电验收、质检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等)的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给发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4. 往

17、来函件和通讯联络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二、 人员5. 甲方项目经理5.1. 甲方项目经理姓名、职务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8、同时以发包方任命书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其权限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权利和义务,签署发包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修改参数、货款的支付等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5.2. 如需更换甲方项目经理,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3. 甲方项目经理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6. 监理工程师6.1. 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6.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

19、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监理委托合同内说明。6.3.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职权前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6.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6. 如需更换监理工

20、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7.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7.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7.1.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应在收发台帐上或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

21、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7.2. 承包方认为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承包方拒不执行指令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协议条款“违约、

22、索赔和争议”的约定处理。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3. 除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7.4.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8. 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8.1. 承包方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方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2.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他管理人员名单按承包方的投标文件执行。承包方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名单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报发

23、包方最终认可,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将其列入组织机构表中,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工作。在发包方要求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准确地提供其现场所有人员的名单和半身照片,供发包方识别、查验。8.3. 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8.4. 为了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承包方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1)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2)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和非技术工人;8.5. 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有相应上岗证

24、,承包方应在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8.6. 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方如需对人员安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8.7. 甲方项目经理在与承包方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承包方调换承包方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方项目经理),承包方在接到甲方项目经理的通知后应在7天内自费更换承包方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承包方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8.8. 发包方有权将违反以下条款的承包方人

25、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有义务在24小时内完成工作交接,并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方应在48小时内以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需持证上岗的岗位,无证上岗者;(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现场实际人员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与发包方批准的不符者;(4)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及各分包商人员工作者;(5)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8.9. 承包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

26、全文明施工、总包(销售)配合等责任被发包方要求调换或调岗、调职者:(1)项目正、副经理被要求调离,每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2)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被要求调离,每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8.10. 承包方项目经理未经允许调离项目现场或在其他项目兼职,每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8.11. 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方项目经理部或承包方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方。8.12.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

27、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13. 承包方应加强对本施工队的工人进行思想教育,不得在工地范围内盗窃,如果发现施工队的工人盗窃财物并且人赃并获,发包方有权按盗窃财物总价值的10倍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不能有任何异议。若承包方否认该盗窃人员及事实,经核实属实,承包方应每次另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8.14. 以上违约金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28、,逾期视同承包方接受。三、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 发包方权利和义务9.1. 为保证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销售配合等,发包方有权对所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发出指令进行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工程量、调整施工进度、顺序和工艺、施工现场布置等,这均属于合同范围,上述指令不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9.2. 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有权勒令承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方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9.3. 发包方应在开工前10天内完成以下工作:9.3.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

29、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9.3.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9.3.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9.3.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上(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方对地上(下)管线负有保护责任,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9.3.5.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

30、损失均由承包方负担。9.4. 根据分阶段的工程进度,相应的设计出图后10天内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5. 发包方未能履行通用条款第9.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6. 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方派驻现场的甲方项目经理和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的施工班组进行进场前资格审查(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直至合同终止)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9.7. 负责监督协调设计方的出图进度和设计

31、工程造价的控制。9.8. 在工程验收5天前,负责将发包方指定分包的项目移交六套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和验收竣工资料给承包方整编。10. 承包方权利和义务10.1.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包方指令,如拒绝执行,属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发包方为完成该指令所支出的费用另加该费用15%的违约金,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2. 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方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承包方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

32、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方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方索赔,并不得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0.3. 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0.4. 承包方已对现场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现场条件,场地平整、杂物的清运等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0.5. 承包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责任对图纸、

33、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6. 承包方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10.7. 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报请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搭设。施工现场搭设生产、办公临时设施及生活设施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现场场地不足,需要在

34、场地外采用租地等方式搭设临设的,所发生的租地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水、用电已接至项目红线内,承包方进场后按发包方文明施工要求自费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承担发生的水电费用;10.8. 承包方应该在需要时,或者应发包方的要求,或应法定主管机构或其他保卫部门的要求,为保护工程或保证公众和其它方面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地方对工程提供并维修照明、警戒、围栏和门卫,并负责安全保卫,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0.9. 承包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方施工措施不当造成污染或侵损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以及已完成承包工程造

35、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0.10. 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0.11.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0.12. 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施工区内的保安工作,承包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因承包方违章引起的罚款由承包方承担。10.13. 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好工地周边街

36、道、村社、城管、治安等部门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方应提供配合使承包方能顺利处理上述工作。10.14.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0.15.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方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发包方为完成该指令所支出的费用另加该费用15%的违约

37、金,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方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10.16. 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必须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投入的机械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的需求,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要求而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10.17. 承包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方原因而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报告发包方及有关部门。10.18.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无偿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

38、包方的工作人员;(2)发包方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10.19. 承包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因欠款发生的情况按照专用条款处理。10.2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10.21. 承包方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方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协助发包方办理相应手续。10.22. 承包方未能履行通用条款10.1-10.21款各项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延误工期,由承包方承担;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10.23. 承包方须为其违反

39、合同文件对发包方负全责。此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方的故意、疏忽、过失、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方的损失及因此引致发包方因其他合同而需向其他合同相对人所负的责任。10.24. 双方除按总包合同执行外,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工人或分包单位上访或诉讼及其它恶性事件的,发包方有权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对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可同时作如下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10.24.1. 若承包方在本项目发生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围攻项目部、销售中心,影响发包方正常工作或销售等),从事件发生当月起,发包方暂扣当月发包方应付承包方工程款的50%,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每

40、次50000元的违约金,在承包方处理好恶性事件或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并取得政府处理意见后,再支付暂扣工程款。当月没有处理完的,下次付款继续按照50%比例暂扣工程款,直至前述事宜处理完毕为止。10.24.2. 发包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文件或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向工人、分包单位、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支付承包方欠付的工资或工程款、材料款等各项欠款,并发包方有权从应付承包方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每次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10.25. 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对整个工程具体实施总承包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

41、制、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发包方指定的分包项目进行积极配合,协助办理分包单位进场的一切手续,听从发包方和监理的合理安排,凡因总包方配合不力而造成的工程延期,相应罚款均由总包方负责.10.2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工人工资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赔偿金,发包方可单方面从承包方工程进度款或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10.27.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0天内,承包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或清理,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班组人员)必须撤离

42、施工现场,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方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否则发包方有权视情况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 进度计划11.1. 承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含重大节点计划)提交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不论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方如何批准,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方采取的施工方案、工艺以及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修改施工方

43、案、工艺并满足发包方的要求,由此增加人力、机械设备(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2. 承包方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报送完工报表及报送月度施工计划(月计划必须满足工程总体计划要求),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11.3. 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节点计划及承包方的管理架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11.4. 发包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所负的全部责任,亦不表示或默认对承包方有额外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11.5.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

44、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11.6. 承包方保证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同时保证给予分包项目以合理的施工衔接环节与施工进度时间,确保各项工程均在合同工期内同步进行。11.7. 承包方需严格按发包方计划安排先完成正负零以下相关工程后,方可继续进行正负零以上的工程施工,并承担此种做法产生的相关费用。11.8.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

45、追加合同价款,还应赔偿发包方由此可能产生的误期赔偿费。12. 开工及延期开工12.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 暂停施工和复工13.1.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2. 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令,承包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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