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类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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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类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于广州 签订目录第一部分总则5第一条当事人信息5第二条协议目的5第三条定义5第四条合同文件及解释10第五条阅读、理解与接受11第六条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1第七条施工设计图纸12第八条通讯联络13第九条工程分包13第十条现场查勘14第十一条招标错失的修正15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5第十三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6第十四条事故处理16第十五条交通运输17第十六条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8第十七条专利技术18第十八条联合的责任19第十九条保障19第二十条财产19第二部分合同主体20第二十一条发包人

2、20第二十二条承包人21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3第二十四条发包人代表24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24第二十六条造价工程师26第二十七条承包人代表28第二十八条指定分包人28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劳务29第三部分担保、保险与风险31第三十条工程担保31第三十一条发包人风险32第三十二条承包人风险32第三十三条不可抗力33第三十四条保险34第四部分工期35第三十五条进度计划和报告35第三十六条开工36第三十七条暂停施工和复工37第三十八条工期和工期延误38第三十九条加快进度40第四十条竣工日期41第四十一条提前竣工41第四十二条误期赔偿42第五部分质量与安全42第四十三条质量与安全管理42第四十

3、四条质量标准43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创优44第四十六条工程的照管44第四十七条安全文明施工44第四十八条测量放线47第四十九条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第五十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第五十一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第五十二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1第五十三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查53第五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4第五十六条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5第五十七条工程试车55第五十八条工程变更56第五十九条竣工验收条件59第六十条竣工验收59第六十一条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2第六部分造价63第六十二条资金计划和安排63第六十三条工程量64第六十四条工程计量和计价64第六

4、十五条暂列金额65第六十六条计日工66第六十七条暂估价66第六十八条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7第六十九条工程优质费68第七十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第七十一条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第七十二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69第七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69第七十四条工程变更事件70第七十五条工程量偏差事件71第七十六条费用索赔事件73第七十七条现场签证事件74第七十八条物价涨落事件75第七十九条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6第八十条支付事项77第八十一条预付款78第八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79第八十三条进度款80第八十四条竣工结算81第八十五条结算款83第八十六条质量保证金84第八十七条最终清算款8

5、4第七部分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5第八十八条合同争议85第八十九条合同解除87第九十条合同解除的支付88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90第八部分其他90第九十二条缴纳税费90第九十三条保密要求90第九十四条廉政建设91第九十五条禁止转让92第九十六条合同份数92第九十七条合同备案92第九十八条合作期限93第九十九条其他93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甲方: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龙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二条 协议目的2.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原则,结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2.2 就具体采购事宜

6、,乙方(作为承包人)应与具体负责采购的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甲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合同下述“甲方”均泛指发包人人)另行签订有明确标的的标的合同(包括在普通标的合同、框架标的合同及其项下的订单)。2.3 就本协议中已约定的条款,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具体合同/订单时可不再另行约定。就具体工程施工事宜,双方应当同时履行本合作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约定的义务,标的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除本协议特殊约定的情况之外,以标的合同/订单为准。第三条 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3.1 协议:指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在各具体工程施工前订立的,为规范后续施工时的

7、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主要约定通用条款。3.2 合同:指本协议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合同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3.3 订单:又称委托书、任务书,是指根据合同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书。3.4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3.5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

8、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6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3.7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3.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协议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3.9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

9、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3.10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1 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12 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13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

10、14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3.15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16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17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3.19 发

11、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20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21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6.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22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具体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3.

12、23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3.24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3.25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8条和第39.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3.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60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40.2 款规定确定。3.27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61.3 款规定的缺陷责

13、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61.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3.28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3.29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3.30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3.31 合

14、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合同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70.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3.32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3.3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3.34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15、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3.35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3.36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3.37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3.38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

16、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3.39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6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3.40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3.41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4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3.4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3.44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

17、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45 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3.46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3.47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3.48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4.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3.49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18、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8条和第76。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3.50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6.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7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3.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52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3.53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3.5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3.55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4.1 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4.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2) 协议;(3) 履行合同和协议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5)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6) 确认

20、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7) 专用条款;(8) 通用条款;(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施工设计图纸;(11) 工程量清单;(12)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4.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5.2 款、第26.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8 条规定处理。第五条 阅读、理解与接受5.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全

21、部内容。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协议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5.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协议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协议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协议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6.1 语言文字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6.2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22、、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6.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协议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七条 施工设计图纸

23、7.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8.3 款规定处理。 7.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

24、纸负责。7.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7.4 图纸错漏的改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7.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7.1 款、 第7

25、.2 款、第7.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第八条 通讯联络8.1 通讯形式协议和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8.2 发送通讯协议和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

26、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第九条 工程分包9.1 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9.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

27、工程。9.3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价款9.4 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9.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

28、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9.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第十条 现场查勘10.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应按照第 21.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

29、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2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21.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 水文和气候条件;(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

30、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错失的修正12.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21.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12.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

31、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70.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2.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2.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

32、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十三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3.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

33、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 地下障碍物处置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

34、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15.1 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5.2 事故争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

35、运输16.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6.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6.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

36、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第十六

37、条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6.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5.3 款、第26.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6.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5.2 款、第26.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6.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5.1 款、第2

38、6.1 款和第27.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第十七条 专利技术17.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

39、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7.2 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3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3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17.3 版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

40、或转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联合的责任18.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同,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8.2 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合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九条 保障19.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

41、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9.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第二十条 财产20.1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

42、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20.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9.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20.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9.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第二

43、部分 合同主体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21.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1.2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44、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

45、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1.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21.4 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1.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 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

46、工验收。 21.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50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21.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22.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2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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