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经贸法律动态第一期-TitoloEditor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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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大利经贸法律知识通讯2008年第1期法律通讯序言 1策划 2 税法 2 公司法 2 破产法 3 移民法 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3 劳动安全 4 环境法 4 工业和知识产权法 4 海关法 5 国家权力和中央-地方 行政/政治分散制 5 序言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兴业。近几年,中国企业对意大利的直接投资不断增长,新设立的中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们为意大利创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当地配套产业的发展,增进了两国人民的友谊,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为中意双边经贸合作做出了贡献。中资企业在意大利开展业务、努力融入当地社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

2、题。 Porcari&Associati律师事务所正是基于在意中资企业在法律方面的需要,编写了意大利经贸法律知识通讯。对Porcari&Associati律师事务所对在意中资企业的关注和帮助,我非常感谢。同时,也祝愿这个通讯越办越好,为我们的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驻意大利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公使衔参赞 张俊芳 策划 2008新年伊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支持下,我们Porcari&Associati 律师事务所拟向在意中资企业提供本法律简讯,每月一期,内容涉及意大利较受瞩目的几个立法领域,尤其那些为中资企业所关心的法律的立法动态。 具体来讲,本简讯将就以下法律领

3、域向在意中资企业提供讯息:移民法、税法、商法尤其是公司法及破产法、海关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及劳动安全法、工业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实际上,这些法律主题对一个企业来说,是其正常经营运作所必须考虑权衡的方面。 除此之外,本简讯也将定期就意大利法律中一些纯“公法”性质的法律动态提供信息,具体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公共职能的组织,以及意大利中央和地方立法、行政职能的分配。 本简讯将就上述部门立法新动态提供信息,同时将就各部门法提供一些意义重大的、具 有新意的司法宣告。对于特别重要的新立法,本简讯还将刊登其新规定及其解释。税法 意大利立法中,资合公司拥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法律人格。因而应对这类公司就其企业

4、所得在法定期限内征税。 首先,各资合公司应编制其年度财务报告,并在企业登记部门备案。该财务报告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编制要求,说明企业的收益和亏损;财务报告为公开,可由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公司应履行公司所得和纳税申报的义务。申报公司营业所得的文件称为“Modello Unico”, 该文件将列明为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税额所必需的一些数据。由公司缴纳的该项税收称为“IRES” (Imposta sui Redditi delle Societ),即公司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公司所得税税款 =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33% 。对于2008年之后的公司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款的税率降为2

5、7.5% 。 另外,除IRES之外,各资合公司还应缴纳一种称为IRAP(Imposta Regionale sulle Attivit Produttive) 的生产活动大区税。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是,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加上公司的从属性劳动成本和利息数额之和作为税基,以4.25%作为税率,乘积即可。该税种的税率自2008年始也有所下调。公司法 公司法,包括所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所有法律方面,由于公司对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性而突现其地位的特殊性。2003之前的意大利公司立法是相当繁文缛节的,除意大利民法典对各种公司制度的规定外,还相继针对公司制度做出了数不胜数的立法介入。 2003年1月17日颁

6、布的第6号立法令,称为“为实施2001年10月3日第366号法律的有关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制度的有机改革”,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改革了公司立法。总的来说,这次改革的功绩表现在:简化股份公司S.P.A的设立程序,规定股份公司除可以契约设立外,还可以单方文件设立;限制风险的重要性;就财产出资,股票和债券的价值、发行和转让的程序作出更新;革新准公司协定法律制度,并赋予公司设立章程更高的法律地位;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方法和要求、以及股东权利及其代表性作出改革;规定了公司管理的新模式;同时规定,将民法典规定的在“董事和监事履行义务严重违规”的情况下的司法审查扩张适用于合作社;将行政审查限制在所谓的“受保护

7、的合作社”范围内,而不针对那些不受特别保护的合作社;对股东退出缘由作出重置;加强了章程自治权并赋予股东间的契约关系中心地位,规定了股东以契约方式参与公司活动的可能性;简化资合公司和合作社解散和清算的程序;改革公司改制、兼并和分立的程序。破产法 意大利破产法在最近几年经历了极其深刻的变革,尤其归因于2006年1月第5号立法令的颁布实施,以及最新2007年9月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第169号立法令。这两部新法并不是针对先前立法的“简单的”调整和补充,而是对旧破产法的一次深刻的改革。根据意大利法律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应当以其现有的和将来的全部财产履行债务(民法典第2940条),在破产程序中

8、,债务人的财产责任的履行应当首先遵守“par condicio creditorum”即普通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 而这次意义深远的变革的重要性则体现在:重新界定了破产宣告的条件;根据更加合理的标准重新整合破产程序;对做出破产宣告的判决可提出异议,而不是上诉;明确各破产机构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缓和债权人委员会责任制度; 在破产协议中规定对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按比例偿还的可能性;明确破产协议得以通过的“多数”的概念;将债务消灭的可能性扩展到旧的破产程序,包括已终结的破产程序;规定破产人以新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簿登记的可能性;将税收协议扩展适用于协议破产的情况,以帮助资不抵债的企业偿

9、还债务。 立法者对本次改革的构建不同于以往。其用意在于在更大程度上提供经济支持,实际上,改革的内容旨在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经营的活力,改革向企业提供了不同于破产程序的其他选择,并保护银行的信贷活动这一使破产企业重生的主要动力。 移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在最近30年内迅速崛起。伴随着新科技的诞生和应用,与经济的全球化现象一起,也带来了中国公民在全球范围内的移民热潮。意大利,或者概括来讲欧洲,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和移民热潮的主要目的地之一。 此现象从一方面来说,对移民目的国入境制度和居留制度的规范化和合理控制带来挑战,另一方面,对移民目的国(意大利)来说,移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

10、活中所承担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对此,意大利立法者规定了一整套复杂、但似无章可循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 而对于欲进入或居留意大利的中国公民来说,遇到的较为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在有关机构办理手续,以规范其进入、居留意大利。对此,意大利外交部2000年7月12日的颁布的一项条例(刊登于2000年8月1日第178号官方公报),明确对入境签证的种类及其取得做出规定。而签证的目的、类别也直接影响到居留许可的类别。 对于在意大利境内的中国企业来讲,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入境签证的申请,以及后继的(工作)居留许可的办理。根据1998年第286号立法令及其后续法律(该法令及其后续法律又称为“统一移民法”Testo Un

11、ico sullimmigrazione),1999年第394号总统令(又称上述“统一移民法”的实施办法)及之后的2004年第334号总统令,任何人如果在意大利境内进行劳动活动,须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申请发放工作居留许可。 另外,以劳动为目的进入意大利,须受到其1998年第286号法令规定的入境配额制度的限制。意大利总理将根据一项与意大利国家对外国移民政策有关的 “三年方案书”的标准和要求来确定意大利的年度移民配额计划。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一国调整劳动者与其雇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总称。在意大利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雇用者可以是私法上的私主体,也可以是公共机关。 新近法学理论和法院实践的影响,

12、劳动法律规范原始的保障职能得以重新诠释,其特点在于对法律制度和用人合同的灵活解释,其结果在于弱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近些年新经济变革和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型的劳动,这些新型的劳动在更大程度上使用人企业受益:与传统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相伴,产生了一些新的劳动形式(准从属性劳动、telelavoro远程就业、job-sharing劳动分享制、outsourcing人力资源外包、job on call呼叫中心外包,以及staff leasing 职员租赁等等),这些新型劳动有的是全新的史无前例的,有的则是在传统劳动方式上引入新的元素,都促使法律对其加以有效规范,尤其是意大利2003年第276号立法令,成

13、为劳动法上最为重要、最为瞩目且最受争议的立法介入。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雇用者、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对劳动关系中各典型风险如劳动疾病和劳动事故的救济制度,还涉及对劳动者工龄和养老保险金的保障制度。 受新的人口发展趋势、国际劳动保障制度大趋势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考虑到旧的公共救济体制已不再能够为人口老龄化提供足够的、全方位的保障,意大利社会保障法在最近几年也经历了根本的变革。引进变革的法律是意大利2005年第252号立法令(后为2006年第296号法律第1条第749款和第750款,即2007年财政法,和2007年第28号立法令所吸收和修改)。劳动安全 意大利法律极其重视对劳动安

14、全和劳动卫生领域的保护。法律对该领域的调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及心理完整。有关法律的渊源体现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其中最主要的是1994年第626号立法令,及其后继的修改、补充。目前,以2007年第123号授权法为基础确定的对政府的授权立法,整个部门法规范属于意大利政府的立法权限,由政府负责对该部门法加以调整和统一化。 与劳动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现存所有的劳动活动领域,这些法律主要对雇用者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行为,以及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作出要求,不遵守有关义务甚至会受到刑事制裁。在这些义务中,主要的是对雇用者义务的规定,雇用者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及完整性;雇用者

15、必须检查确保上述安全措施为劳动者所使用。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律对他们附加的义务则主要体现在要求他们对各种安全措施和规范的遵守上。劳动安全制度还包括劳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分配制度,责任人查明确定制度,以及鼓励劳资双方积极参与劳动保护制度实施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劳动安全水平和劳动环境卫生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环境法 意大利本国、欧共体及有关国际法都为防治污染、保护国土和环境安全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措施,这对在意大利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是一套相当重要的法律规范体系,企业如果不遵守这些法律措施将会受到严重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情节极为恶劣的还会导致企业停业。环境质量的变化以及对整个

16、环境法律规范的遵守,与企业活动的开展密不可分,意味着企业须对企业风险,尤其是环境风险做出深入分析和评估。对企业来说,环境风险首先意味着其对第三人(私人、劳动者、行政机关等)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责任;这种风险还对于具体企业的经济平衡和良好管理都具有基本重要性。 各种环境污染的跨境效果,促使了近些年各国纷纷超越本国国境,在技术上和治理方法上联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环境问题对国际法(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等)、共同体法(最近几年欧共体做出了数不胜数的指令),以及内国法(大量的环境立法,部分由2006年第152号立法令即所谓“环境法典”重新整理,使环境领域的立法得以有机系统化)层面上提供的保护策略和方式提出了考

17、验。 工业和知识产权法 传统上,“知识产权”的概念指向的是一整套对无形财产提供保障的法律保护体系,无形财产因一般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而受到特别的保护:无形财产,具体来说就是那些人类创造发明活动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工业发明、设计、商标等。因此,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近期学术上对“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提出了一些批评;很多专家认为“工业产权”。无独有偶,最新的部门立法,2005年第30号立法令,就以“工业产权法典”命名 :这是一部汇集了专利法和商标法领域所有法律规范的统一的法律文本。该法律文本不包括著作权立法,对此,仍由1941年第633号法律(存在许多后续立法活动对其加以

18、修改、补充)调整。从程序的角度上讲,对有关工业和知识产权的手续都设立了类似的专门部门加以办理 ,而程序法上的统一也带来了深刻的实体法的统一化。 海关法 海关法的基本概念有三个:商品的原产地、价值和分类。 对于原产地来说,所谓的made in Italy “意大利制造”,可以保证产品良好的商业机会,而“欧共体原产地”界定则基于欧盟与许多国家签订的优惠待遇协议而给予一定的商品流通便利。 对商品确定恰当的价值是保持账目和手续有效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错误的海关价值估价会迫使企业接受财政警察Guardia di Finanza和海关反走私机构SVAD的审查和重新定价。 错误的商品分类,即对六类商品名称的错

19、误归类,则会导致在目的地市场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对此,责任人除补足关税差额外,还应缴纳有关利息和罚金 。 中国每年都有大量原材料、半成品出口到意大利,产品在意大利将获得更高的价值。因此,对于在意大利的作为进口者的中国企业来说,对进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正确判定其加工性质、确定其中旨在欧共体境内流通而不针对第三国市场的货物是非常重要的。 做足了上述分析才可以确保关税上的经济性。然而实践中,经常发生对于根本不会在欧共体市场销售的产品错误的克以关税,对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对此,进口企业须在海关监控下完成规范性指定操作,以避免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并免受海关处罚。 因而对在意大利的中国企业进口方来说,

20、加强对意大利和欧盟海关法的学习,在具体操作上谨慎处理,做好咨询,方可避免额外损失。 国家权力和中央-地方行政/政治分散制 意大利的三项国家权力表现在: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根据意大利宪法第70条的规定属于国会;行政权,即具体实施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属于政府;司法权,即判决、处罚违法现象的权力,由司法机关享有。权力的三权分立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适用得以保障。 国家的具体活动,旨在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称为行政职能。而行政机关(P.A.),指的是为实现意大利政府的具体规划和行政目标而设置的一整套机构、人员、工具和必要建构的总称。 国家的公共职能,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一定的标准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具体来说有市、省、大都市和大区),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代表其区划内的人民的利益,具体实施法律。 根据2001年第3号宪法性法律作出的新规定,意大利国家重新调整了某些地方国家机关的自治权限,使这些地方自治实体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制定自治章程以规范区划内行政职能的组织)、地方立法和规范权力(颁布法律、条例和其他法律措施等)、行政权力(地方行政管理),以及财政和税收的权力(规范地方财政预算和税收)。(翻译:李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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