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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立项编号: 合同编号:XXXX xxxx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2015年 月 日XXXX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立项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xxxx项目施工图纸表明的所有土建、安装及初装饰、小市政等全部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 / 3、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依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表明的基础工程、建筑、结构、装饰、安装工程、小市政工程 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开工日期2015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年 月 日(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3.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3.2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3.3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3.4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人民币XXXX圆整(¥XXXXX.00元),工程量清
3、单综合单价包干。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房屋质量保修书;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 其他:安全文明生产协议、治安消防协议与廉洁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
4、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或项目所在地规定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及投标文件所表明的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社会保障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5、、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与此有关的部分);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与此有关的部分); (8)招标文件(9)答疑文件(10)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与此有关的部分);(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文件。2.2本合同文件按上述
6、顺序解释,同序列文件,以时间在后者优先。但上述合同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关键施工工艺要求,不受此限制,均按最高标准要求执行,且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当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取得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国家建筑工
7、程强制性条文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3.3.1 承包人应当将工程施工需要的全部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甄选、优化后以书面方式全部予以明确,并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的此种审查不意味着认同承包人提供的标准、规范、规程,或免除承包人对标准、规范、规程中缺漏、错误之处的补充、修改责任,或减轻、免除承包人任何依据合同或依据法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继续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施工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修改或补充。3.3.2 承包人如不进行上述第3.3.1条项下的甄选、优化、修改或补充标准、规范、规程的工作,经发包人催告一次后仍
8、不进行的,发包人可以自行完成上述工作,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承诺遵守并严格执行任何经发包人审核、修改或认可的标准、规范、规程或工艺等。3.3.3 承包人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杭州市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1)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2)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
9、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较高标准、规范执行。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天内交付承包人8套施工图 (含三套竣工图纸及档案馆备案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得到发包人许可承包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工程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的具体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以及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特别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以书面
10、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文件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文件的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2.1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承包人完成的图纸的审查权;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进度的检查、工程量核准、进度款支付确认、结算款确认等监督、核准权;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权;技术变更的签认权。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移交等审核和监督管理权 5.2.2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工程造价需经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同意 5.
11、3发包人派驻的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与工程师的职权交叉或不明确时,发包人有权以指令形式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 姓名:喻志贤 职务: 副总裁 5.4 发包人代表的职权;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的职权。 5.4.1 对承包人完成的图纸的审查权; 5.4.2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 5.4.3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5.4.4 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的确认权; 5.4.5 工程进度的检查、工程量核准、进度款支付确认、结算确认等监督、核准权; 5.4.6 施工现场
12、的监督管理权; 5.4.7 技术变更的签认权,各项签证的签认权; 5.4.8 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移交等审核和监督管理权。 5.5 除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副总裁喻志贤外,任何人都无权发布停工令;无权签认合同价款的变更;任何涉及经济内容的变更单、变更报告、洽商文件、备忘录、通知等,如果没有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副总裁喻志贤亲笔签署并加盖发包人上海总部工程部公章,均为无效文件。承包人承诺其已经充分了解了本条约定。 5.6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继任的发包人代表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的职权。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
13、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委派和撤回工程师代表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承诺其已经了解此项规定。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承包人已知晓并认可所有涉及经济内容的设计变更单、签证、技术核定单及图纸会审纪要等,必须由工程师签字后由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上海总部工程部公章后,
14、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师代表签名无效。 6.2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或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给项目经理。上述任何指令或通知在送达项目经理时即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可以简易便条形式发出临时指令,并可以在24小时内给予承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上述临时指令应予执行。如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未在上述24小时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临时指令后3个日历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上述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临时指令已被正式确认。承包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或发包人
15、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承包人维持一个有效率的组织使工程师的指令能即时传送到施工场地执行。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传递给项目经理等同于传递给承包人。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条约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通
16、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项目经理都应当签收该等文件,并给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回执。如项目经理拒绝签收,则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可采用留置项目经理办公室、传真予项目经理或挂号邮寄给项目经理这三种办法中的一种送达项目经理,相应的留置照片、传真报告单或挂号邮寄凭证可作为回执。项目经理应将其收到的全部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写在专门的指令记录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有关记录上签名。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工程师或获得授权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上述工程师指令记录日记。6.4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停止进行发包人认为与合同文件的约定或工程师指令不
17、符的一切工程。 7、项目经理7.1在整个合同文件的履行期间内,承包人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项目经理常驻施工场地,处理与工程有关的一切问题。项目经理不能同时负责或参与本工程之外的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和服从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给予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将被视为有效地给予了承包人。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并在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于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联系时,项目经
18、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12小时内向工程师及发包人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或撤销项目组织机构中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负责人),均应至少提前30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没有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上述任何人员。发包人同意更换,继任者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其前任的职权。7.5项目经理和重要管理人员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的而不应是兼职的,
19、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本工程的实施。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须保证在施工场地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5日历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7.6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组织机构中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的人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关于更换人员的指令,应于7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候选人员。同时,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工作的连续性。7.7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即为违约并扣除承包人合同款100万元;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不到位,即为违约并扣除承包人合同款60万元。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认为上述人员
20、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3天完成。发包人应在工期开始前给予承包人进入、占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进场前3天,发包人将水、电管线接至建筑物(工程)红线范围内,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如现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要承包人办理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通畅,承包人应遵守杭
21、州市交通管理部门通行的有关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完成通用条款8.1(5)规定的内容,并向承包人提供副本一份。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时进行现场交验。发包人负责安排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控制坐标及标高;承包人则须负责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认放线及标高,并负责修改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22、、构筑物(含文物保护二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地下障碍物(管线或文物)处理,由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临时围墙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之前施工完毕。 (10)桩基打桩已完成(不含钢筋笼制作安装,桩芯灌砼,截凿桩)。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负责协调与政府部门、规划、建委、市政、市容、城管、卫生、交通等出现的一切问题,办理的相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承包人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9.1 承包人应当在富有经验的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水准之上,尽职、负责、勤勉、谨慎地完成在合同文件项下应完成的(含: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
23、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全部工作。 9.2 无论是否已经在合同文件中写明,在本工程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承包人都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来实施并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工程上的任何缺陷,以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程度,但承包人执行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将构成违反法律的情形或执行该等指令在实际上属于不可能做到的除外。如承包人认为上述任何一项指令在实际上属于不可能做到的,而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人完成了该项指令下的工作,则该项指令下的工作应属于实际上可能做到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应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将上述费用直接予
24、以扣除;如该项指令下的工作所对应的合同价款高于上述费用总额,则超出部分还应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则无权就上述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该项指令下的工作而要求任何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 9.3 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承包人负责保管全部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含甲供材料)。相关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在上述承包人负责保管期间内,如发生需其保管的任何工程(包括整体或部分)或任何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均应由承包人自担费用负责修复或弥补,以使全部工程在各方面达到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9.4 承包人应对下述工作负责: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
25、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以及发包人认可的图纸,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和定位;通过上述精确放线和定位工作后确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均应正确无误;提供与上述工作相关的全部必要的劳务,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复核。与上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地面标高,对建筑物下及周边的地下管线,暗浜及地下障碍物有清晰的了解,施工过程中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地下清障及换填土的费用。正式在工地现场开展工作前,承包人应派人在工地不时地复核可能影响到本工程的土建方面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发觉有问题时立刻向发包人报告并要
26、求发出指示。发包人对任何放线工作或标高的检验或复核无论如何都不能在任何方面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精确性所负的责任,且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工程放线中所用的水准点、基点、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物件。承包人需完成土方及桩基单位施工后的配套工作,比如人工钎土,凿截桩等。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应执行相关规定,并向当地测绘单位申请复验本工程的基线位置和尺寸,由当地测绘单位出具表明本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正确与否的报告;承包人应当配合测绘的复验工作。 9.5 承包人应认真审阅全部合同文件。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的行为将被视为已经全面了解合同文件的内容,并同意合同文件所包含的资料已经足够其实施和完成本工程
27、。除了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发包人没有责任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其他的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由发包人在合同文件签署后提供的图纸或资料不在此范围之内)。所有其它必需完成本工程而又没有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均应由承包人依照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相关图集或常规做法负责编制,并须提供给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认可后方能按其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人的审批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9.6 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各两间、宿舍各两间、会议室一间,用房需提供空调、暖气及电话。上述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7 承包人负责并遵从工程师及
28、发包人的指令全面照管工地。工地的出入口由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确定。出入口的大小、位置及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的需要而作出的所有改动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遵守杭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和道路使用的时间等的规定及限制,并负责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9.8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并维护所有施工所需使用(包括夜间使用和非夜间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承包人应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应予以一切必要的配合并无条
29、件地遵守工地安全保卫规定)。承包人须防止火灾的危险及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承包人不得允许未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除发包人事先书面准许外,承包人不得允许非本工程用的工人在工地上留宿。以上各项有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9 承包人应在工程进行期间内,现场要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尽快且经常的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使之不阻碍通道且方便于相关方检查任何工程。承包人应遵循发包人作出的任何关于清除垃圾或整改工地的指示、使工地美观、整洁,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并能够满足发包人重要客人参观的安全和美观需要。承包人不可在工地上燃烧垃圾。以上各项有关费用已包含
30、在合同价款中。如果承包人未及时清除工地上的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或未按发包人指示及时清除垃圾或整改工地,则发包人可另行安排清除或整改,并将相关的费用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价款中扣除。 9.10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恶劣天气的影响。承包人应负责对工地内的施工机械、工具以及未使用或安装的材料/设备和成品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承包人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中间验收及发包人同意接受后,该等已完成的工程仍由承包人负责临时保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行将工地及其负责的全部工程清洁妥当。 9.11 承包人须保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
31、、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上述任何财产、设施或管线上因其原因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的过失而产生的清理渠道、管道、修筑路面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若相关方向发包人征收上述费用,则发包人在承担后有权自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予以全额扣除。 9.12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的风动钻机应装配消声器,压缩机应性能良好且尽可能低音地运转;上述两项机械应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承包人应负担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全部环保责任,包括负责出面处理和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9.13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负责解决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扰民或民扰问题。承包人
32、必须遵照国家或杭州市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以及施工带来的对日常行人使用道路的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如承包人在杭州市有关规定中所允许的施工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而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9.14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安置、摆放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需另行租赁场地摆放材料、设备,因此发生的租赁地费用、材料设备转运、转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核定承包
33、人的工程量只考虑工地现场实现的、已施工作业完毕的工作成果,对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现场外加工、配装、材料消耗、制造、运输等的额外增加费用及工期延长请求均不予考虑。 9.15 承包人作为在杭州地区长期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的专业单位,应当对工期内可能出现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及社会因素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合理的对策。合同双方确认,工期和合同价款均不会因自然及社会因素的出现而作出任何变更。 9.16 如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要发包人提供图纸、材料、配合、审批等文件的,则承包人必须提前(保证发包人有充足的调查、核实、考察、内部审批时间)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书面通知中指明需要发包人办理的事项以及依
34、据。承包人未发出书面通知,因此造成工程及工作延误引起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9.17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项目建设对平面布置要求、开工前完成调整合理的现场布置图及配套设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针对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已向发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合同文件签署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了正式(经过图审合格)的施工图图纸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编制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交6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仍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全部详细的施工组织设
35、计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予以确认。在合同文件签署后,发包人有权随时以书面方式要求承包人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及突发情况(如有)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相应的优化、修改或补充工作;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要求优化、修改或补充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并在发包人上述书面要求送达承包人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将优化、修改或补充完毕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5份提交给发包人。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修改或补充要求将会影响工期,则其应将其意见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予以说明;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书面意见给予认真考虑,但是否接受承包人的工期主张由发包人决定。除非发包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取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或补充要求,否则承包人仍
36、应在上述期限内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修改或补充完毕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发包人。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表,承包人应在其本身或指定分包人、其它承包人的工程或物料有延误迹象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 10.2 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单方面对发包人的承诺。承包人提交、优化、修改或补充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发包人对其的审查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依据法律或依据合同文件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协议第三条中注明的工期要求必须严格遵循。 10.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
37、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 在工期内,承包人应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工程在该季度的进度计划报告。季度进度计划报告的格式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及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季度进度计划报告后7个日历天向承包人提供审核意见。 10.5 在工期内,承包人应在每月的1日内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工程的月进度计划报告。月进度计划报告的格式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及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进度计划报告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供审核意见。 10.6 在工期内,承包人应每周在监理例会前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周
38、报告。上述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上周在工地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人员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指定分包人的人员数量;(2)上周在工地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构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位;(3)上周进场的料、设备的分类汇总表;(4)上周工程进度情况。针对与施工进度计划表中相关内容存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措施;(5)上周的天气情况记录以及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并包括相应的解决方法或建议;(6)本周的工程进度计划。周报告的格式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认可。周报告中的工程进度计划随监理例会纪要由发包人
39、及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审核意见。 10.7 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在审核上述季度、月进度计划报告或周报告后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修改意见时,承包人均应按要求修改并在收到上述书面修改意见后3个日历天内重新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报告,直到审核通过为止。 10.8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每日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报告,记录如下内容:(1)当日工地上与工程有关的每个工种雇佣工人的具体数目及使用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具体名称、数目;(2)当日运到工地的设备/材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3)当日全天的天气。每日报告的格式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认可。每日报告要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审阅和签字。10.9 对上述指定时间上报
40、的计划外,承包人的其他计划或通知应提前10日递交给发包人。 11.工期延误 11.1 承包人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当日应立即开工,但承包人应理解,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仅为初步确定的开工日期,但竣工日期为不变日期。如在合同文件签署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推迟开工日期的,承包人应在推迟后的开工日期当日立即开工,并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竣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合同价款亦不因上述推迟开工日期的情形而发生任何调整。 11.2 因发包人不能在开工日前将工地交予承包人,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1.
41、3 合同文件中所提及的开工,系指承包人开始实施本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工后以正当速度,按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有规律地、连续地、不拖延地实施本工程。 11.4 发包人代表发出任何一个本条以上所述的,有关开工或延期开工的通知或答复时,应事先获得或事后24小时内获得由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副总裁喻志贤签署的批准书,否则无效。承包人已经了解此项规定。 11.5合同所签定的 工期已含在此合同工期 日历天内 ,不得变更。 12、暂停施工 12.1 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承包人应当立即执行。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及未使用或安装的材料、设备不致产生任何变质
42、、损失或损害。 12.2 工程暂停施工不予延长工期,除非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暂停系因发包人的过错造成,且影响了承包人施工的关键工序、关键线路,则工期顺延。为弥补因承包人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第12.1条的约定在工程暂停后对工程及材料、设备加以妥善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本工程的实施与合同文件的约定或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不符,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2.3 发包人应当在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
43、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2.4 在发包人发出复工的指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停工影响的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停工期间内在工程、设备和材料上发生的任何变质或缺陷,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12.5 发包人代表发出任何一个本条以上所述的有关暂停施工的指令时,应事先获得由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喻志贤签署的批准书,否则无效,但紧急情况下除外。承包人已经了解此项规定。 12.6 如果承包人被暂停施工,工程暂停施工超过10天时立即撤出工人,只保留合理数目的人员负责照管工地。承包人并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相应情况,并积极协调以确保迅速复工。 13、 其它工期延误 13.1 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性,除专用条款第11.2条、第12.2条中约定的情况导致工程建设无法进行的外,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的变更、指定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等,都不能作为工期延长的理由。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对因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向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进行索赔,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期管理责任。冬季施工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