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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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场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发 包 人(章): 四川省*有限公司 承 包 人(章):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 电话:028-8702* *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四川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乙方):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四川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场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由乙方总承包。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成都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

2、原则,特签订本工程合同。一、定义1.下列定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1.1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3图纸:由设计机构提供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经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图纸修改,或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书面批准的图纸、计算书、样本、模型、操作工艺、维护方法及其它技术说明等(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3、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小时或天:本合同书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6发包方(甲方):四川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1.7承包方(乙方):指投标书被甲方接受并签定本合同的投标人,包括承包商的代表,继承人和经甲方同意的受让人。1.8分包方:由甲方直接签署施工合同的、在总包工程范围外的其他专业施工方或经甲方同意与乙方直接签署施工合同且在其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其他专业施工方。1.9材料供应商:在本承包工程范围内与乙方或甲方签署合同为本项目提供物资

4、、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1.10认质认价、定价材料:在本工程中将使用的,甲方确定技术、质量标准、品牌范围和限定采购价格且甲乙双方须同意,并由乙方购买的材料或设备。1.11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主要材料价格表、招标文件及答疑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合同签约书以及在合同签约书中指定的其它文件。1.12 技术规范:指在合同、标书或标书修正、施工图纸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甲方书面同意增加或变更的部分。所有现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均属于本工程技术规范的一部分。1.13 开工日期:指乙方收到甲方或监理公司发出的开工令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指乙方所承包的

5、工程内容全面完成(包括乙方承包的施工工程及甲方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及政府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后,正式向甲方移交所承建的工程,经甲方正式签署接受的日期。1.15 工程移交:指项目工程及施工资料、竣工资料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全面签收。1.16现场:指本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1.17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指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另行选定专业分包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工程范围内施工,需乙方提供相应配合和管理工作而支付的费用。1.18 对转包的界定:若发现乙方在收取一

6、定费用后将工程包与第三方承建,尽管在现场派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管理,仍视为转包。1.19改造工程:工程规划验收后交住户前的砌体拆除、抹灰收边、建筑垃圾外运等工作。二、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由先到后排序)如下:2.1本合同及其附件; 2.2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2.4政府审定的施工图纸;2.5乙方就本工程问题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承诺函件,双方会议纪要;2.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及变更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三、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工程概况3.1工程名称:*广场3.2工程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大源组

7、团3.3建筑面积:暂定173077.13(具体以施工图为准)3.4建筑结构:剪力墙结构4.承包范围4.1*广场项目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蓝图、设计变更所含的土建、装饰、安装及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交客户的修改图所含的内容。4.2 以下内容为发包人指定分包:4.2.1 地基处理;4.2.2 总平景观工程;4.2.3 小区自来水工程(由市政管网引入至小区总表后);4.2.4 小区天然气工程(由天然气公司实施);4.2.5 土石方工程4.2.6 基坑护壁工程4.2.7 电梯工程4.2.8 消防工程(消防单位进场前由总包单位预留、预埋;消防单位进场后由消防单位自行预留、预埋。)4.2.9

8、通风工程4.2.10 弱电工程(预埋埋管、管内穿钢引线、暗埋底盒除外)4.2.11 门窗及栏杆工程4.2.12 内外公装工程4.2.13 高压配电工程4.2.14 保温工程4.2.15地下室防水工程4.3 招标的工程内容调整:招标人可对本项目工程内容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四、工程承包方式、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5.工程承包计价方式5.1 经双方友好协商计价方式进行结算:5.1.1工程量计算:按照竣工图所反映的实际施工内容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中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若竣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则以甲乙双方现场收

9、方的实际工程量为准。5.1.2 计价方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工程造价并按合同约定比例下浮后作为支付进度款及结算款依据。5.1.3 下浮比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后下浮6%作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注:下浮范围不包括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按5.1.4计算方法进行结算;规费按5.1.5计算方法进行结算。5.1.4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方法:经甲

10、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该工程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化工程”。若未能实现该承诺,乙方同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有关部门依据川建发【2011】6号文核定费率的70%进行结算,计算基数为按约定比例下浮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若实现该承诺,安全文明施工费方可按有关部门依据川建发【2011】6号文核定的费率进行结算,计算基数为按约定比例下浮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5.1.5 规费:费率按乙方公司持有的规费取费证核定的费率,计算基数为按约定比例下浮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和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5.1.6税金:税率为3.48% ,有政策变化时随政策调整。5.1.7甲供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

11、人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下车、保管、仓储费。所需采管费、下车、保管、仓储等费用不单独计取,承包人填报下浮费率时已考虑此因素。甲供材料采购由乙方分3次向甲方提材料计划,如工程竣工还有剩余甲供材料则由乙方承担退货等费用。甲供材料损耗量超过定额损耗量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本工程外墙砖、强弱电配电箱柜为甲供材料。5.1.8乙供材料: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采用产自新津县的砂、石。其余材料均达到国家检验标准并检验合格。5.1.9植钢:本工程除因设计变更需增加结构构件必须在原有构件上植筋以外,其余植筋(包括但不限于构造柱、砌体加固钢筋、拉结钢筋等)均不计算费用。乙方填在报下浮比例时对此已做充分考虑。

12、5.1.10抹灰钢丝网、措施钢筋:填充墙或轻质隔墙与砼相接处抹灰根据规范要求需要钢丝网加固以及为现浇砼墙、梁、板、柱而设的板凳铁、对拉螺栓(片)等施工图以外的钢筋的费用地下部分按地下建筑面积13元/m2包干使用,地上部分按地上建筑面积8.5元/m2包干使用,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5.1.11 如局部地基土软弱需用C15砼换填,则换填C15砼单价按340元/m3进行结算,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5.1.12 本工程现浇砼构件及块料面层的找平层、结合层、外墙抹灰、屋面使用大厂水泥,其余使用小厂水泥。5.1.13 本工程施工中要求承包人搬迁临时设施、设备,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收取其费用。所有临时设施(含

13、临时道路)的拆除、场内建渣清运出场等均由承包人完成,不得影响发包人总平施工,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收取相关费用。5.1.14 本工程的材料及半成品不计二次或多次搬运费、施工降排水费、施工照明费、测温费、已完工程成品及设备保护费等;5.1.15 本工程地下室顶板上的车道的加固费用乙方只收取钢管租赁费和搭拆人工费,乙方按经甲方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收方和签证。5.1.16 室内清水房标准:地上建筑墙面、天棚刮腻子按套用成品腻子;地下室墙面、天棚腻子按照发包人工程部要求的涂刮遍数施工,结算时按实际涂刮遍数套非成品腻子定额结算。5.1.17钢筋计算规则:5.1.17.1

14、 箍筋长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5.1.17.2 箍筋、现浇基础筋、现浇板筋、现浇剪力墙竖向筋及水平筋等涉及需计算钢筋根数的钢筋在计算根数按规范和图集计算。5.1.17.3 剪力墙竖向筋的排列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5.1.18 认价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执行合同附件4材料认质认原则及程序的相关规定。5.1.19 变更、签证:凡竣工图纸能表达完善的工程量,现场均不收方,但须具备发包人的通知变更单。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承包人工程费用损失,单项设计变更费用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00元的,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申请办理签证等资料,填报下浮比例时已充分考虑此因素,不得另行计算。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承包人工程费

15、用损失,单项设计变更费用损失金额大于10000.00元的,按照发包人签证办理的相关程序进行签证。(注:“单项设计变更引承包人费用损失”是指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的本工程的费用损失,而不是多份设计变更单导致本工程费用损失的累计金额。变更次数以10次为上限,当设计变更次数超过10次时,超过部分按实计算。)5.1.20发包人独立发包和指定分包部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碍合同的签定和执行。5.1.21安装:5.1.21.1 幢号室内排水算至室外检查井,给水算至户内配水点。5.1.21.2 乙方负责弱电埋管、管内穿钢引线、暗埋底盒,其余工程由分包专业化施工公司施工。5.1.21.3 强电部分:低

16、压配电房(或箱变)低压出线侧(不含柜)起至户内开关箱和户内各回路,公共部分的照明系统,所有预留预埋管、件、孔、沟、基础、供配电站预留预埋、穿线等工作均由承包人施工。5.1.21.4 柴油发电机组及降噪由分包厂家安装,机房其余由承包人施工。5.1.21.5 天燃气预留(堵)孔洞及安装后修补由承包人施工。5.1.21.6 空调穿墙套管由承包人施工。5.1.21.7 本工程所有电气调试、检查接线、防雷检测、等费用按实结算。5.1.21.8 电气配管及给水管长度计算按延长米计算,除非招标人签字认可,否则按招标人认为合理的管路敷设路径计算管路长度。以规范和实际情况为准。5.2结算材料价格:5.2.1甲供

17、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下车、保管、仓储费。所需采管费、下车、保管、仓储等费用不单独计取,投标人填报下浮费率时应考虑此因素。甲供材料采购由乙方分3次向甲方提材料计划,如工程竣工时还有剩余甲供材料则由乙方承担退货等费用。甲供材料损耗量超过定额损耗量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本工程外墙砖为甲供材料。5.2.2乙供材料:乙供材料:钢筋、水泥、商品砼、砖四种材料按签订合同时的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成都市区信息价下浮6%作为结算基价。最终结算价根据各期进度款支付报告中载明的工程量和各期施工期间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价格下浮6%后进行调整,上述材料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

18、及措施项目组价时不再下浮。(各进度款支付期内价格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相比涨跌幅度超过2%时,超过部分方可调整。)5.2.3需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包括:5.2.3.1防水材料、预拌砂浆、给排水设备、给水管及管件、排水管及管件、电线、电缆、变配电箱及元器件、开关、插座、母线槽以及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5.2.3.2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相应价格,但发包人认为其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的材料。5.2.3.3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结算时不下浮。5.2.3.4发包人认质认价一旦经发包人认价后将不随市场价格及各种政策性文件的变化而变化。5.2.4除钢筋、水泥、商品砼、砖四种材料和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

19、以外,其余材料价格按签订合同时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下浮约定比例后进行结算。5.3 人工费调整5.3.1结算时各专业人工费执行川建价发201226号文件载明的人工费调整费率,若施工期间四川省造价站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结算时新文件实施以后所完成工程的人工费按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所载明的人工费调整费率与川建价发201226号文件载明的人工费调整费率差值的80%进行调整。(注:差额调整在已按201226号文件进行人工费调整的基础上进行增加),计时工普工按120元/天,技工按150元/天计费,计时工施工期间不调整。5.4其它特殊说明:5.4.1本工程所有天棚不抹灰,但乙方必须达到抹灰后的平整

20、度要求(若乙方不能达到抹灰后的平整度要求,乙方必须进行抹灰,并自行承担抹灰的费用),结算时按本工程天棚抹灰合同规定的2009清单计价金额的一半计取补偿费用。5.4.2在预结算时,所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但其中合同附件13户型图填充部分按半面积计算。6.工程价款6.1乙方承包的工程面积及价格:6.1.1乙方承包总建筑面积暂定173077.13(具体以施工图为准);6.1.2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暂定总价约为:26300.00万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万元整)。6.2进入结算范围的内容包括:6.2.1本合同第4条所述需结算且已完成的内容;6.3

21、不进入结算范围(乙方自行承担的费用)的内容包括:6.3.1第5.1.14条所述不再单独结算或不再结算的相应内容;6.3.2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和整改费用;6.3.3项目工程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的所有承包范围内及其甲供材料的成品保护费用; 6.3.4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工等所增加的费用;6.3.5因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由有关部门收取乙方的费用;办理施工证照须由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民工保证金全部由乙方办理保函,一次性办理完毕)6.3.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承包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4关于工程造价影响因素的约定:乙方已充分考虑了本合同所述的全部内容

22、和以下风险因素,乙方承诺不以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因素在内的任何理由进行计价方式、承包范围及材料价格的调整:6.4.1政策变化(注:人工费调整除外);6.4.2除认价外的材料、劳务等市场价格波动;6.4.3现场地质环境;天气、气温、自然条件等;6.5周围地下管网,地下埋藏物、障碍物(包括文物古迹)等因素,由乙方负责保护,甲方承担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地下管网、地下埋藏物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7.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7.1乙方申请付款程序:本工程达到任何一个付款节点后,乙方须将请款资料报监理公司审核(月进度款当月25号报送),审核合格后送甲方审核,监理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甲方收到付

23、款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付款金额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在支付各进度款时,甲方将先行扣除乙方以下已发生的费用:(1)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罚款;(2)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3)暂扣大节点工期延误费;(4)甲方代为支付的分包合同款项;(5)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等。7.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节点划分:7.2.1 0.00以下施工完毕经发包人和监理初验合格后支付承包人该部分工程产值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7.2.2建筑层数大于10层的楼栋,主体结构每完成至11层结构板,经发包人和监理初验合格后支付承包人该部分工程产值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7

24、.2.3建筑层数不足10层的楼栋,主体结构施工完毕,经发包人和监理初验合格后,与大于10层的楼栋一并支付。7.2.4主体封顶后,每月支付至当月已完工程产值的75%。7.2.5指定分包工程的付款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执行。7.2.6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将全部单体工程所有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后,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付至各期单体工程双方确认的预估造价的85%;7.2.7工程全部竣工后3个月内,承包方提供全部完整的档案馆资料,并移交档案馆备案完毕。7.2.8承包人完成所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完整齐备的结算资料后,自移交完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之日起发包人在六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发包人发出初

25、审意见书后双方核对与解决分岐的时间不计在内),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一个月内付清除保修金外的工程价款。7.2.9各期工程款支付前,承包方均应开具等额建筑安装统一正式发票给发包方,保修金发票在其前一笔工程款支付前一并开具。不包括甲方分包工程。7.2.10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关键控制节点必须满足双方商定的关键节点控制时间要求,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暂时少付或缓付工程进度款。7.2.11凡涉及工程造价、工程预(结)算价款等均是指按承诺书、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条款原则计算后的结果。7.3工程结算7.3.1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全套结算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结算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核完毕,(如甲方

26、委托咨询公司审核时,乙方须予以配合)。自双方完成工程总款确认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结算,并由双方共同确认后3个工作日支付本工程除质量保修金以外的结算余款,甲方如果在收到乙方全套合格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未书面提出答复,且未结算完毕,则视为认可乙方结算;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答复后1个月内未做任何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甲方结算内容;乙方在收取前述除质量保修金以外的结算余款前必须开具齐备与结算总价等额的正规合法有效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或直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7.3.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的同时提交完整的电子版的工程量计算底稿以及计价文件。(提供计算底稿的范围包括:土建、装饰、安装等本合

27、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且土建工程量计算底稿为正版广联达文件;计价文件为宏业版文件)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人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将全力配合。如承包人违背该承诺,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结算书,且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3.3所有甲供材料、设备在办理财务结算时扣除,扣除量按发包人实际供应量,单价按进入工程结算中单价执行。7.3.4土建、装饰、安装分单位工程计算,每幢单独计算。五、工程工期8.工程工期8.1总工期 8.1.1总工期:从基坑验槽合格之日至通过质检部门竣工验收日历天数为 600 天;规划验收后,交客户前的改造工程工期日历天数为 30 天;从基坑验槽合格之日起计算工期(若基坑验槽

28、分几次,则以第一次为准;若遇地基处理时,从地基处理检测合格第二日开始计算工期),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天数。地下室区域,从基础基坑验槽到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板浇筑完成的总工期为90天; 2014年12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住宅主楼地下室至0.00,不得延期。8.1.2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 10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工程计划竣工(通过相关质检部门验收)日期:2016年6月30日。8.2进度计划8.2.1乙方应于开工前2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8.2.2该工程的总工期计划及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8.3

29、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及监理公司书面确认延误天数后,工期相应顺延:8.3.1甲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8.3.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工期延误;8.3.3不可抗力(七级以上地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灾、旱灾,战争等); 8.3.4甲方分包工程未按乙方进度计划完成,并影响到乙方施工的;8.3.5甲方或设计单位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而影响工期的;8.3.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3.7甲方延期付款超过10天。8.4工程移交8.4.1乙方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甲方通知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清

30、理场地如延期占用甲方场地按5000元/天的标准交纳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4.2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后,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经济纠纷为由而拒绝交付本工程,否则视为乙方延误工期,乙方应按合同第3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延误工期计算违约金。六、工程质量及验收9.工程质量9.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工程规范、现行验收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质监站、监理方、贵公司代表的现场质量管理,将工程质量验收达到高分合格并力争主体结构获得成都市优质工程。若主体结构获得“成都市优质工程”则甲方按获得“成都市优质工程”楼栋的地上建筑面积以含税12元/m2奖励

31、乙方,此奖金结时算不再下浮6%。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10.验收要求10.1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现行有关国家、行业设计及施工标准、规范10.2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0.3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每次进场前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10.4现场打样:本工程采用样板引路制,主要部位打样经甲方和监理公司确认后乙方才能全面施工。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打样,作为工程

32、检查和验收的标准,样板部分费用不予进入签证和结算。11.验收的阶段划分11.1本工程分四阶段进行验收。各阶段工程验收先由乙方自检,合格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11.2第一阶段:基础验收。参加人员有甲方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站。11.3第二阶段:主体验收。参加人员有甲方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站。11.4第三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参加人员有甲方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监站,由甲方主持。11.5第四阶段:综合验收,系由甲方、设计、乙方、监理单位、物

33、业公司参加的交房前检查验收。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乙方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甲方及监理在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组织验收(此条款不包括须质检站参加验收的情况)否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施工。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注:隐蔽工程须备照片资料)。12.2国家规范规定的需隐蔽验收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时,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纪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视为该阶段施工未完成,工期不顺延,每违反一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

34、民币;且甲方有权对隐蔽部分进行检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2.3 乙方须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线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同时须在实体结构上标注。13.重新检验无论甲方是否按前述约定实际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但若因乙方未按约定通知甲方和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的,无论检验是否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七、工

35、程监理14.此工程按建设部(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所有涉及到工期、工程款、其他费用等事项的签证监理公司需报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委托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监姓名:廖述林,联系电话:13880276016八、工程施工现场管理15.施工管理人员 15.1 甲方驻现场代表为田江涛,联系电话:1898211572115.2乙方现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行政负责人名单须开工前20天报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现场必须专门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模板工长、专职钢筋工长及专职混凝土工长、材料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人员名单须报甲方事先书面确认。

36、15.3乙方管理技术人员须经甲方考察认可并持证上岗,乙方不得单方面更换人员,否则甲方按变更项目经理收取违约金3万元/人.次、变更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收取违约金2万元/人.次、变更其他管理技术人员收取违约金3000元/人.次的标准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或公司任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并按前述乙方单方面更换人员处理。甲方认为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请求后48小时内,重新派驻合格人员,否则,按前述乙方单方面更换人员处理。16.现场施工管理制度乙方严格遵守附件6工程施工

37、现场管理办法。九、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处理17.凡竣工图纸能表达完善的工程量,现场均不收方,但须具备发包人的通知变更单。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承包人工程费用损失,单项设计变更费用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00元的,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申请办理签证等资料,填报下浮比例时已充分考虑此因素,不得另行计算。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承包人工程费用损失,单项设计变更费用损失金额大于10000.00元的,按照发包人签证办理的相关程序进行签证。(注:“单项设计变更引承包人费用损失”是指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的本工程的费用损失,而不是多份设计变更单导致本工程费用损失的累计金额。变更次数以10次为上限,当设计变更次数超过10次时,

38、超过部分按实计算。)18.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范围18.1不属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范围包括:18.1.1因乙方施工方便而要求增加的修改及签证; 18.1.2第5条描述以外的所有措施费用。18.2属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范围为:18.2.1增加本协议中未约定的承包项目,减少本协议中约定的承包项目;18.2.2甲方认可的变更;18.2.3因经甲方同意的材料变更需要而增减的费用。18.2.4上述签证费用均按签证现场签证制度办理,所有签证增加费用在进度付款时支付。 18.2.5所有签证按合同附件10现场签证制度执行。19.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确定有关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均须甲方现场代表书面确认(设计变更需

39、由设计人员书面确认),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须由监理公司审核并交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执行。20.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的结算20.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或签证费用,计算原则按本合同第5条执行;20.2技术核定单均为技术核定,不作为结算增加费用的依据。如确定为设计变更的技术核定,乙方报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办理签证。只有办理签证的技术核定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20.3无甲方盖章的签证不予计算;因施工单位操作方便而增加的量不予计算; 20.4因工期顺延带来的相关费用不予计算(因甲方原因且甲方要求停工时间超过20天的,引起的费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0.5结算原则20.5.1乙方提

40、供的结算资料需按单栋楼、单张签证或变更单中的内容单独列项,编号清楚,一式四份。列项原则严格执行前述相应要求;否则为不合格结算资料,甲方不予签收。20.5.2设计变更和签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申报,须经甲方审核费用盖章确认后,才能进入结算。十、质量保修21.质量保证金数额及退还: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二年满后,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退还没有使用的保修金的80给承包人;防水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退还承包人没有使用的剩余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22.保修内容、范围及保修期限2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41、合理使用年限2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屋面防水为一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25年,保修期5年是否合适22.3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22.4装修工程为2年;22.5其余项目的保修时间为2年。22.6 工程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使用和支付方法23.1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对质监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限时进行整改直至甲方、监理公司认可为止。23.2甲方组织综合验收后,乙方须对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按国家规范要求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23.3上述第23.1、23.2条维修整改完毕及甲方集中交房

42、以后,房屋所发生的维修事宜,由乙方做出书面承诺,委托甲方通过专业维修队伍实施完成,所发生费用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在乙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费用确认通知时,应附相应的票据、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乙方除有相反材料证明该费用不属实以外,应进行确认。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费用确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回应,视为乙方已确认该费用。23.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客户退房、要求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与相关客户(业主)进行谈判时,乙方派人参加并承认谈判结果,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未派人参加的则视为认可甲方所的谈判结果,甲方由此支

43、付的有关费用在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扣除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补足。十一、保险24.保险乙方须于开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完毕本工程相关保险,包括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同时将相关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十二、双方的权利义务25.甲方义务25.1现场内测量控制点的移交;25.2提供四套审查合格的施工蓝图给乙方,其中一套加盖图纸审查章;25.3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25.4 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确认事项。26.甲方权利26.1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会议制度、安排会议时间,对不遵守者进行处罚;26.2根据现场

44、情况安排现场施工通道,必要时可占用乙方临设场地;26.3根据施工管理条例的约定,定期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考核,并有权对不合格者进行处罚;26.4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质量,对不符者进行处罚;26.5 甲方有权对乙方节点工期未按时完成时按本合同31条进行处罚。26.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的劳务公司或劳务班组进行无条件更换。26.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符合要求或不听从甲方指挥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无条件更换。27.乙方义务27.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现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27.2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甲方和监理共同发

45、布的要求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如有调整,甲方审核后将发书面通知。27.3负责现场内测量控制点的保护工作,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否则乙方将承担其全部责任费用。27.4每月25日向监理公司提交上月月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分析及拟采取措施、下月月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量完成计划等书面计划文件并须经甲方确认。27.5每周在周例会前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27.6已竣工工程

46、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予以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27.7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 %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7.8由于乙方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情况,工程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部门的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27.9乙方人员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活动须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

47、公司的统一管理,不得围攻或妨碍甲方现场代表及办公场所、甲方售楼部以及监理公司的工作,不得围堵交通道路。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27.10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甲方未给予答复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有歧义27.11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并按本合同第29条执行。27.12甲方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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