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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xxxxxxxxxxxx75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成都霆彪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新建商业用房、附属设施项目主体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新建商业用房、附属设施项目主体工程。2.工程地点: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规划红线范围内。3.工
2、程立项批准文号: xxxxxxxxxx 。4.资金来源:业主自筹。5. 工程内容:基坑支护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xxxxxxxxxx(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要求合格标准。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五、签约合同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六、承包人项
3、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技术负责人: 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
4、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
5、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本节内容参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
6、括:本工程适用于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 1.1.2.4 监理人:1.1.2.5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1.1.2.6 发包人代表:指项目业主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项目负责人(姓名): 1.1.3 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基础(不含施工机械设备的基础)、结构工程、防水、装饰装修、电气安装(包括弱电)、给排水安装、消防、通风空调、道路、绿化及其他永久性工程和工程设备(如电梯)。1.1.3.4单位工程:指具备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7、的永久工程的组织部分。本工程包括的单位工程有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标识标牌工程等(具体以设计图和相关规定划分为准)。1.1.3.10永久占地:指本工程图纸所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永久占地范围。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外施工所需要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出入通道等占地,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占地等。本工程项目业主只提供新建工程实施范围内相应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进出通道外,发包人不再提供临时占地和场所,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
8、人自行负责。1.1.3.12单项工程:是指具备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由配套齐全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组成。1.1.3.13分部工程:指单项或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分部工程。1.1.3.14分项工程:指分部工程中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分项工程。1.1.4 日期1.1.4.1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的约定。1.1.4.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交付使用单位之日算起,保修期限详见附件 1。1.1.4.3竣工验收:又称初步验收,指工程土建、安装及总平工程完成后的验收。1.1.4.4综合验收:承包
9、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前的验收。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四川省 建筑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相关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
10、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10) 技术标准和要求;(11)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当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交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
1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与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改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
12、作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全套施工图,对需进一步深化设计的部分设计施工图纸应在相应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开工日期14天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图4套(含承包人最终绘制竣工用图) 。 1.6.2 承包人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 .1.10 (
13、1) 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与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除实体工程设计施工图外而必要的施工文件、加工图、大样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如脚手架、高支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构建和材料设备的加工图、细部做法大样图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于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的图纸等。(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应在相应施工开工日期7天前报送监理人。(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监理人1套,项目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各1套,不含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所需数量和承包人自用
14、数量);(4)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予以批复。 (5)其他约定:无。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的修改与补充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项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两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的本工程办公地点(现场办公室未成立前接受地点在项目业主单位的办公室)。(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的
15、授权代表。(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监理人在本工程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地点。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的授权代表。(5)承包人指定的接受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就在开工前收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往来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给定外,承包人施工现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
16、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往来信函构成拒不签收。(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该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公正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地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2.2发出开工通知 本工程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 2.3.1施工场地条件约定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为承包人进场时该项目的现状
17、场地。本施工场地内先期已有基坑支护承包人进场对地下室基坑进行施工,承包人正式进场后整个施工场地将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承包人进场时应通过发包人(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人与基坑支护承包人办理场地相关移交手续并对地下室基坑土石方高程进行共同确认。 (2)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占用工程设计范围以外场地或场所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若临时占地属项目业主场地或场所的,承包人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承担给项目业主产生的增加费用。 (3)施工场外道路(外部公共道路)已开通至施工场地,需额外增加、延伸、扩宽、加固道路的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4)发
18、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内发生的水管、供电线路、计量仪表的安装及费用,并按规定计量缴费。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负责委托相关专业单位按设计完成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的施工并按清单规定结算。施工用水: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自来水管网系统已建成通水,承包人临时排污、临时雨水应当按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相应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承担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相关工程费用,并按规定计量缴费。 (5)施工临时排污、临时雨水: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已有市政雨污排水系统,承包人临时排污、临时雨水应按当地相关部门相应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经发
19、包人同意的基坑支护施工单位需保留的施工设施以保证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的未完工程及后续工程施工(如承包人基坑土方捡底后的基坑护壁施工)。 (7)管线保护与迁改:本工程施工现场地下若涉及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及雨污水管线管网,承包人施工时应注意进行保护或按设计进行迁改,不得对运营管网造成影响和破坏。2.3.2施工场地及现场资料移交 (1)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1份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地形测量(若有)等有关资料。(2)发包人提供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
20、有的和客观的。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内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的组织工作,对其中的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五方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
21、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工程档案归档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利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任何变更指令; (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 (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理;
22、(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 (8)付款证书的签发。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上述须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总监)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的权利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任何监理人员。3.4监理人员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处指示。对发包人的书面指示,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传达或者下达指令。3.
23、5商定或确定 3.5.1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或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后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水电管线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
24、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室一间和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会议室一间(会议室可为与承包人的共用会议室)。同时应向发包人配置相应的办公家具(每个房间办公桌不少于2张、办公椅子不少于3把、文件柜不少于1个)。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应在项目所在的施工现场或其附近。 (3)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4)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
25、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独立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及水电费,承包人不得向本工程的独立承包商及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人收取任何的配合费用及其他费用。承包人因独立承包商配合和其他工作可能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4.1.10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以下手续:规划放线、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民工担保、保险、施工许可、竣工及备案等证件和手续,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合同约定需要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
26、的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2)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与民工工资等费用,如发生拖欠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相应拖欠款,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两部分,其中: 基本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7、 差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4.2.2履约担保形式 基本履约保证金:直接交纳至项目业主的本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 差额履约保证金:直接交纳至项目业主的本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 4.2.3履约担保退还的时间、金额及条件 (1)基本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同意后退还80%,剩余20%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2)差额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同意后退还80%,剩余20%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3)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发生的费用。 4.2.4履约担保退还程序及
28、方式 (1)退还程序:在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第4.2.3项约定的退还条件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要求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申请函应当说明履约保证金达到的退还条件、退还金额及合同依据,并提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项目管理公司审核,项目管理公司在收到经监理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项目业主审批,项目业主在收到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后完成审核批准。在发包人审核批准完成后,承包人向项目业主开具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支付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由项目业主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
29、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3)差额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由项目业主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4.2.5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当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单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接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有关建设行政
30、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和能力应与分包工程(或工作)的标准和规模项适应,且应符合同约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必须事先将分包内容、分包范围和拟选分包人资格等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未经发包人和
31、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先征得项目业主批
32、准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压证之日起生效。承包人投资时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4.5.5 本项目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成建委2014390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签署本工程的工
33、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各种既有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不良地质条件、流砂、暗河、地下建筑物障碍等)、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
34、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5.1.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设计并符合招标文件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质量标准。其中电梯、主要装饰材料、安装设备等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报经发包人批转同意。5.1.3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
35、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设备情况外,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6.1.3承包人应当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若有)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备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6.
3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各场外设施 7.1.1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及需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通行权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费用,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7.2场内施工道路 7.2.2发包人、监理人和本工程的独立承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
37、设施,且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本合同工程涉及的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前7天,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批复。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取得测量
38、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费用标准执行现代国家的有关测绘收费标准。 8.1.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资料进行复核和复查,因承包人未复核或复核失误引起施工控制网偏差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5竣工测量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所发生的竣工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日期前7天,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
39、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批复。同时承包人应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安全施工备案手续。9.2.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9.2.8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9.2.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安全施工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和
40、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组建自身安保队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负责编制施工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审批后各一份报发包人备案。其中治安管理计划应得到当地治安管理部门和业主保卫部门的批准或认可。9.4环境保护 9.4.2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按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编制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整治)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对施工文明措
41、施进行批复。同时承包人应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有关的文明施工备案手续。 9.4.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及门前三包等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和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9.5事故处理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2、报告。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专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前14天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情况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
43、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月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都必须对合同进度进行修订并报送监理人进行批准,因承包人不报送或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将不予认可。11. 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人在收到开开工报审表后2天内予以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获得发包人同意。11.1.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监理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和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主体施工单位未按进度计划进场、需发包人批准事项未按进度计划批准、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等延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