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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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红角洲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分包单位: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1.工程概况12.合同工期13.质量标准2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5.项目经理26.合同文件构成27.分诺38.词语含义39.签订时间310.签订地点311.补充协议312.合同生效413.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51. 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与解释51.2语言文字101.3法律101.4 标准和规范1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21.

2、7联络131.8严禁贿赂141.9化石、文物141.10交通运输151.11知识产权161.12保密17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82. 总包人182.1 许可或批准182.2 总包人代表182.3 总包人人员19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9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02.6 支付合同价款212.7 组织竣工验收21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13. 分包人21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213.2 项目经理223.3 分包人人员243.4 分包人现场查勘253.5 分包26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73.7 履约担保283.8 联合体284. 监理人284.1

3、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84.2监理人员294.3监理人的指示294.4 商定或确定305. 工程质量315.1质量要求315.2质量保证措施315.3 隐蔽工程检查32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45.5 质量争议检测3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46.1安全文明施工346.2 职业健康396.3 环境保护407. 工期和进度407.1施工组织设计407.2 施工进度计划417.3 开工427.4测量放线437.5 工期延误437.6 不利物质条件45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57.9提前竣工488. 材料与设备488.1总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88.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98.3材料与

4、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9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0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8.6 样品51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2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49. 试验与检验54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49.2取样55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59.4现场工艺试验5610. 变更5610.1变更的范围5610.2变更权5610.3变更程序5710.4变更估价5710.5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58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5910.7暂估价5910.8暂列金额6110.9计日工6111.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211.1 合同价格形式621

5、1.2预付款6311.3计量6411.4工程进度款支付6611.5支付账户7012. 验收和工程试车701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012.2竣工验收7012.3工程试车7312.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7512.5 施工期运行7512.6 竣工退场7613. 竣工结算7713.1 竣工结算申请7713.2 竣工结算审核7713.3 甩项竣工协议7813.4 最终结清7814. 缺陷责任与保修7914.1 工程保修的原则7914.2 缺陷责任期8014.3 质量保证金8114.4 保修8215. 违约8315.1 总包人违约8315.2 分包人违约85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8816. 不可抗

6、力88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88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8916.3 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8916.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017. 保险9117.1 工程保险9117.2 工伤保险9117.3其他保险9117.4持续保险9117.5 保险凭证9217.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217.7 通知义务9218. 索赔9218.1分包人的索赔9218.2 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9318.3总包人的索赔9418.4 对总包人索赔的处理9418.5 提出索赔的期限9519. 争议解决9519.1和解9519.2调解9519.3争议评审9519.4仲裁或诉讼9619.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9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

7、款98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982.图纸98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54.质量与验收1065.安全施工1066.合同价款与支付1077.工程变更1098.竣工验收与结算1109.违约和争议11110其他112附件11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分包单位: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桩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分院(南院

8、)医疗综合楼。(2)工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医疗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9.9万平方米)桩基施工,具体内容详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分包范围:医疗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9.9万平方米)桩基施工,具体内容详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以监理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为:金额(大写)叁仟柒佰陆拾叁万零柒拾肆元伍角整(元)( 37630074.50元);5.项目经理分

9、包人项目经理: 。6.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工程量清单计量说明 (8)地质勘查报告(9)构成合同部分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8.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1* 年 * 月 * 日签订。9.

10、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江西省南昌市 签订。10.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1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包人执二份,分包人执二份。施工总承包单位: (公章) 施工分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日期:2014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

11、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总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

12、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总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总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总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13、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总包人和(或)分包人。1.1.2.2 总包人:是指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分人。1.1.2.3 分包人:是指与总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分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总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总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

14、程或工作,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总包人代表:是指由总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总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总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分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总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

15、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

16、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总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2.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7、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总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分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总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总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总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

18、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总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总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总生的或将要总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总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总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总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19、,施工中可能总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总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总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4.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20、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总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总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

21、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总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工程量清单计量说明 (8)地质勘查报告 (9)分诺书(10)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及

22、专用条件连同其附录)(11)已填写的材料/设备规范表;(12)构成合同部分的其他相关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总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分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总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因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23、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总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分包人在收到总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总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总包人。总包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监理,总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总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总包人,分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分包人文件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24、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总包人,并由总包人报送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总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总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总包人文件转至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总包人。1.6.5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分包人文件,供总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5、1.7.2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总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分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总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总包人利益。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26、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总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总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总包人。总包人、监理人和分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分包人总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

27、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分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分包人应协助总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分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分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1.10.2 场外交通总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分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总包人负责完善并分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总包人

28、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分包人负责修复并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总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总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总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总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总包人,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29、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总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30、,由分包人分担;因总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总包人分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总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总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分包人同意,总包人不得将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31、下列情形之一时,总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总包人2.1 许可或批准总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因总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批准或备案,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2.2 总包人代表总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总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总包人代表在总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总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总包人代表在授权

32、范围内的行为由总包人分担法律责任。总包人更换总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总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分包人可以要求总包人撤换总包人代表。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33、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分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总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总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分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总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

34、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总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分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总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总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总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总包人应与分包人、由总包人直接总包的专业

35、工程的分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分包人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总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分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

36、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总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分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总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

37、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总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分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总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分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

38、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总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总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总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分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3天书面通知总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

39、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2.4 总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3天内向总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总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分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总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

40、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3.3 分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分包人

41、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分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分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总包人对于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分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总包人所质疑的情形。总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当撤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担违约责任。

42、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总包人的同意。3.3.5 分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总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分担违约责任。3.4 分包人现场查勘分包人应对基于总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

43、推断失实的,由总包人分担责任。分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分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分包人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

44、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总包人分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总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分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

45、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分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分包人同意,总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总包人有权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总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分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总包人,分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总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总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总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分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总前,由分包人分担保护责任。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分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总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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