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地铁1号线施工承包合同(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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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项目01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T-SG11-Z-JY-2013-01发包方: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3年6月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01标段合同协议书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 1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4 - 第一条 定义- 5 - 第二条 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6 - 第三条 承包人机构及人员管理- 11 - 第四条 合同价款和支付条件- 12 -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与工程变更- 15 - 第六条 监理和监督- 18 - 第七条 分包- 21 - 第八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 22

2、 - 第九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4 - 第十条 交通运输- 25 - 第十一条 测量放线- 26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8 -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 35 -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40 -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 45 - 第十六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0 - 第十七条 保险- 51 -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52 - 第十九条 违约、索赔- 54 - 第二十条 其他- 57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60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01标段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协 议 书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鉴于

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已签署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本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协议书;(2)合同条款;(3)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4)图纸;(5)工程量清单;(6)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上述合同文件以自上而下为优先解释顺序。3.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亿柒仟万元

4、整 (570,000,000元)。4.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 承包范围: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起点西王站区间(含出入段线)、西王站时光街站区间、西王站土建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安装和安装管理)、人防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部分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起点至省博物馆站(不含)轨道工程;其他工程(如有)等。本标段工程由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组建标段项目部,负责本标段工程组织和管理,具体安排参加施工单位及任务划分如下:序号参加施工单位名称任务分配情况备注1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

5、司区间:起点西王站区间(含出入段线)、西王站时光街站区间牵头单位2中铁上海工程局城轨分公司车站:西王站轨道工程:起点至省博物馆站(不含)轨道工程成员单位6. 合同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3 年 7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7. 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本合同共壹拾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壹拾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陆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

6、时,以正本为准。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一条 定义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 业主: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1.2 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1.3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投资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代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投资建设合同乙方的职责”,负责投融资、施工图设计管理及资金管理工作。1.1.4 中国中铁

7、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1号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根据(中铁股份劳社201319号)文件要求成立,代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履行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及相关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统筹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承包人的施工生产和工程管理等工作。1.1.5 承包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1.1.6 监理单位: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1.7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的负责人。1.2 完工检验指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土建、安装完工后,其他标段施工单位或业主另行委派的其他承包人进入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开展后续施

8、工前,由承包人提出并负责进行的、最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检验。1.3 竣工初验指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并通过完工检验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会同业主、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共同参加的对已完成工程的全面检查。1.4 竣工验收指本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由业主及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规定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业主、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参加的依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已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1.5 其他1.5.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9、式。1.6 图纸1.6.1 图纸的提供:图纸由业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实施。1.6.2 图纸的修改:任何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均应报发包人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应按批准后的图纸施工。1.6.3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所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办理签认手续。1.8 施工及验收规范1.8.1 双方在合同相关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10、准、规范的名称。1.8.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第二条 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2.1 发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1 发包人基本权利(1)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监管,包括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更、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工程的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方面;(2)有对承包人选定的不合格的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3)有权对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更换的建议;(4)对建设资金、重要物资设备、劳务分包实行集中管理,

11、对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供应;对盾构吊装、临时工程(施工围档、活动板房)、施工弃渣、施工监测及试验检测等实施统一管理;(5)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1.2 发包人的基本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负责本工程有关接口的管理协调工作;(3)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要求后及时批复的义务;(4)组织工程完工检验;(5)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2 承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2.1承包人的基本权利(1)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2)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人并参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3)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

12、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4)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2.2 承包人的基本义务(1)在本工程承担施工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2)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责任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本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3)配合业主及发包人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市政设施破除以及系统总联调、试运行工作。(4)承包人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及设计文件中的沿线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进行再评估,当确认相关保护措施不足时必须进行完善。负责保护工程周边

13、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负责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受损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修复、加固和赔偿,并负责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维稳的工作;(5)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施工图纸,并提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对自己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图纸及文件、设计标准、规模、数量、费用、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可靠负责;(6)负责计划执行、统计报表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7)随时了解并遵守发包人或业主发布的设计管理、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管理、

14、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承包人应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8)按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接受石家庄市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办理或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承包人设备的检验与发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工程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

15、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确保满足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节能及环保等各项要求;(10)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发包人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1)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或施工排水进入其他承包人的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包括开挖爆破的控制和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的影响;及

16、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混凝土结构界面附近如有止水、排水结构,先浇筑者应保护完整,直至移交;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由承包人负责的发包人提供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电力线路、照明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等)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承包人应有相应的专门施工组织工程措施,防止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流水、废气、射线、化学物质、飞石、废渣(包括垃圾)、爆破振动等进入其他标段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并负责其排除和承担安全与经济责任;承包人之间产生矛盾时,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或决定。因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发包人或其它标段承包人损失或额

17、外支付费用,发包人核实后将从应支付承包人价款中扣除。(12)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对任何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此规定不免除承包人按正常事故报告制度的责任。发生任何人员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13)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等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由监理工程师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

18、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承包人的营地建设、供水和供电线路布置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规划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动。发包人保留对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全线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无条件随时配合发包人进行土石方调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合格回填料运送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15)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

19、作,确保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科研单位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16)收集完善保险理赔资料,在发生工程理赔事件时,按工程保险合同办理理赔手续;(17)接受石家庄市政府审计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18)依法缴纳或承担因实施本工程所产生的税款和政府规费,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代扣代缴,承包人应给予配合;(19)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发布的结算管理相关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内容、标准与时限,及时完成各项结算资料的准备、提交

20、。(20)作为施工承包人,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承包人机构及人员管理3.1 承包人机构 3.1.1承包人根据承担工程任务委托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标段项目经理部,对本标段工程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3.1.2 标段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一套实施有效管理的项目领导班子,设置完整的施工管理职能部门并配备称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班子主要人员至少配备项目经理 1名、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安全总监1名。3.2 承包人管理3.2.1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专职全权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

21、程的实施。3.2.2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必须常驻工地,如确实需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请假批准。项目经理不得在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担任任何职务。3.2.3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不得同时离开工地。3.2.4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3.2.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6年以上地铁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具备地铁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安全总监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需具备相应的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其中至少一人担任过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工

22、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职务(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等)。项目经理须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得是外聘、返聘或退休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3.2.6 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3.2.7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或其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工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负责保证其健康和安全以及支付酬金。3.2.8 提交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5天内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

23、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在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3.2.9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承包人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电梯、驾驶、爆破、焊接、压力容器、起重、射线探伤、大型设备操作、仓储保管等工种的操作人员均应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资格考试或考核,持证上岗。当设备制造厂对岗位资格有要求的,还应通过设备制造厂的考试或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对于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雇佣的民工或其它工人,只有在经过专业培训或技能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才能上岗。第四条 合同价款和支付条件4.1 合同价款本

24、合同价款即为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作为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承担风险的价款。4.1.1合同价款的组成:合同价款由工程费、风险包干及其它费、工程变更及价差调整费、其他费用组成。合同价款详见工程量清单。4.1.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1)工程费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10%后对应本标段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费用(含设备费)为基础下浮 %后包干;(2)风险包干及其它费按发包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进行包干,包含但不限于停窝工费、赶工费、限额内的变更费用、材料价格5%以内、人工费15%以内的变化;(3)变更及价差调整费执行发包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4)其他费用部分,由业主委托的与本工程施工关系密切的部分

25、前期工程(管线改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临水(自备井及相关设施部分)等)以及其他工程,若交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采用据实结算,以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施工图预算的评审报告作为中期付款依据,最终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进行结算。4.1.3 合同价款的风险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施工中的各种风险,承包人无权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鉴于合同工期紧张,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进度或里程碑工期目标而赶工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2)承包人充分理解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复杂性,由于前期工作影响,造成进场时间的滞后及施工条件的限制,从而导致的项目停、窝工费用;(3)因承

26、包范围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其他工程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局部调整、交叉施工、返工停工引起的成本增加;(4)承包人根据业主提交的地质及勘察资料,结合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判断后,需要实施勘测的费用;(5)承担地基加固及管线保护费用、施工协调及交通疏解配合费增加的风险;(6)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周边建、构筑物受损加固和受损赔偿,及由此引起的协调及社会维稳工作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7)可以调差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以外部分的价格波动引起的费用变化。(8)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变更费用以外的工程变更费用。(9)非国家、业主原因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10)与本项目

27、有关的自然因素变化的风险;(11)保险免赔及赔付不足风险;4.2 合同价款支付4.2.1计量原则:工程费用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占施工图总量比例折算到工程量清单进行计量。风险包干及其它费同步按比例进行验工计价。由业主委托承包人负责实施的部分前期工程(管线改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临水(自备井及相关设施部分)等)、其他工程及由业主承担变更费用的工程变更,按相应约定完成后跟随季度验工计价同期计量。价差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平均分摊到调差年度的各个季度的验工计价中。4.2.2计量周期(1)已完工程量统计周期为上月末26日至本月末25日止,承包人应在每月末27日前将当月已完工程统计资料上报至发包人、监理审核确认

28、;(2)每年一、二、三季度末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上报季度验工计价资料;每年11月20日上报四季度预验工计价资料;12月完成工程量参考当年11月完成工程量,纳入四季度验工,次年1月调整;(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验工计价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4.2.3 支付条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季度验工款项作为支付的条件。4.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支付:(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完整者;(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4)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与合同不符者;(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者;(6)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7)未按有关

29、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工程质量检查证者;(8)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被确认为合格者;(9)合同价外项目或费用未按相关变更管理办法及变更补充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者。4.2.5 工程款支付程序工程款采用按月支付进度款,按季进行结算的方式。每月现金付款比例不超过月度计划的20%,季末工程结算款根据季度工程验工计价单确定的计价金额,扣除5%质保金、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集中采购材料款、营业税及附加和往来款,对承包人进行结算。验工计价及资金管理执行指挥部相关规定。4.2.6竣工结算(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30、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其他应扣留的款项后支付给承包人。最终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4.2.7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格的5%计。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结算审计确定后,扣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支付的费用,并根据政府审计结果对最终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后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4.2.8 审计承包人必须配合接受石家庄市政府规定的审计部门的政府审计,审计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与工程变更5.1 变更5.1.1变更的分类(1)A类变更A类变更指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至完成施工图,因业主或政府原因导致本工程技术标准、建

31、设规模、工程范围发生变化。(2)B类变更B类变更是指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的工程实施阶段,因业主、政府、设计文件、地质资料、工程实施需要、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引起施工图纸变化。5.1.2在建设期内,变更费用应报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A类变更由业主承担; B类的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其变更费用由业主承担; B类的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其变更费用含在风险包干及其它费中,由承包人承担,B类的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3200万元时,其超出人民币3200万元以上部分由业主承担。5.1.3在建设期内,由业主承担变更费用的工程变更,以

32、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中期计量计价的依据,最终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工程变更不计风险包干及其它费。5.1.4 变更的估价对于本工程发生的变更,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重新组价并报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按照工程量清单说明调整价款。5.2 合同价格调整5.2.1根据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的变更,应当由业主承担的部分,经发包人和业主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费用不计风险包干及其它费用。5.2.2 材料价差调整本项目允许调整价差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混凝土、水泥、钢轨、电缆、接触网、工程机械燃油,按下列原则调整:(1)对于本合同未列出可调差的材料,无论

33、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如何,发包人均不予调差;其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已体现并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风险包干及其它费中。(2)原则上在合同的建设期内按年调差,一年统计一次。(3)关于可调差材料的其它约定:a、可调差材料,按政府批准的概算内列出的规格及型号计,实际使用不一致不予调整规格及型号;b、以政府批准的概算内列出的投资建设范围内的汇总量作为该调差材料的合同总用量,如果概算内未列出量的,不予调差;周转性材料不予调差。c、如果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与调差材料相同的规格型号的,则以同类材料最相近的规格型号为参照进行计算;若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同类材料价格

34、,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添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按同标号普通混凝土调整价差。钢筋不分品种均按10以内或10以外计算价差。(4)材料价差的计算办法为:可调差的材料价格调整计算公式如下(价差调整部分计取税金): 1)材料价格上涨时:Pi1.05P0时, C增 =Qi(Pi -1.05P0)2)材料价格下跌时: Pi0.95P0时, C减 = Qi(0.95 P0- Pi)式中:(字母含义)C增调增工程造价;C减调减工程造价;Qi 施工期第i个年份的某材料实际用量;Pi 按照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单项材料在第i个年份当年施工期内各期价格的算术平均值;P0 概算编制基期价格,以市

35、发改委政府评审中心评审概算时采用的基期价格作为编制期价格,如果编制期内未发布的,以编制期前一期的为准;5.2.3人工费调整执行河北省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人工费上涨时: Pi1.15P0时, C增 = Qi (Pi-1.15P0)2)人工费下跌, Pi0.85P0时, C减 = Qi(0.85P0-Pi)式中:(字母含义)C增调增工程造价;C减调减工程造价;Qi 执行期对应的施工期的人工用量;Pi 河北省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中综合用工单价,Pi1.15P0时施工期的人工单价;P0 概算编制基期价格,以市发改委政府评审中心评审概算时采用的基期价格作为编制期价格,如果编制期内

36、未发布的,以编制期前一期的为准。5.2.4土石方弃碴场由承包人在政府规定的弃土场中选择。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明确相应的弃碴场,土石方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弃碴场位置、距离、土方调配方案编制。在施工过程中政府规定的弃碴场位置如发生变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概算编制原则重新计算土石方工程的概算额,根据新旧概算额的差值下浮10%调整合同价款。5.2.5税率变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而承担税项的税率变化。5.2.6其它因素业主委托承包人负责实施的部分前期工程(管线改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临水(自备井及相关设施部分)等)、其他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相应签认资料(包括业主委托书、监理签认等),配合发

37、包人报业主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5.2.7 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审计结果为准。第六条 监理和监督6.1 监理工程师任务和权力监理工程师任务和权力,根据发包人与业主的合同约定,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招标确定,发包人与业主共享监理资源,并参加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承包人接收监理单位的监督。6.1.1 监理的一般约定(1)本项目的监理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监理;(2)承包人应给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设施。6.1.2 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指派给他的任务。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和有能力履行

38、上述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2)监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每当监理工程师行使需经业主批准的权力时,则应取得业主书面批准。除本条中另有说明外:1)每当监理工程师履行或行使监理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时,应认为代表业主执行;2)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3)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3)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条件的下列条款采取行动前,

39、应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1)确定延长工期及追加费用的权利;2)关于对“合同未指明的分包商”的同意;3)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4)指示暂停工程的权利;5)指示延长竣工时间的权利;6)指示变更的权利。但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须的命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监理工程师应在事后向业主补办手续。6.1.3 监理工程师委托(1)监理工程师可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力,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其助手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

40、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2)监理工程师助手应为具有资质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3)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每位助手,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1)监理工程师的助手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2)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

41、此事项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6.1.4 监理工程师的指示(1)监理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规定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受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助手的指示。如果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变更的规定办理;(2)承包人应遵守监理工程师或受托助手发出的指示;(3)以上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6.1.5 监理工程师的替换如果业主拟替换监理工程师,业主应在拟替换日期7天前通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告知拟替换的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验。如果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向业主提出合理意见反对某人担任监理工程师,并附有详细依据。业主可考

42、虑不用该人担任监理工程师。6.2 监督6.2.1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接受石家庄市政府行政审计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6.2.2 承包人需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接受石家庄市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6.2.3 承包人积极配合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进行的监管。第七条 分包7.1分包 7.1.1本合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除符合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分包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

43、肢解分包。承包人有义务监督其合法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7.1.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河北省及石家庄市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并将分包人的相应资料及拟定分包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计划等资料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报业主备案。具体事项执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本合同价款均不因分包合同价款而调整。7.1.3对于本工程的专业工程的分包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人要求如下:7.1.3.1 本工程的专业工程为:轨道工程、人防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7.1.3.2 对专业工程的资质及业绩要求如下:(1)轨道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铁路铺

44、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在近5年内(2007年12月至今)必须具备国内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正线铺轨的施工业绩;(2)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并具有石家庄市人防办认可的资质;(3)常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4)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7.1.4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7.1.5 承包人应对雇佣的民工进行统一管理,确实保障民工合法权利。承包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八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8.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5、8.1.1 除发包人集中采购物资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且自购物资的采购方案和招标结果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严格执行指挥部下发的相关物资设备管理办法。8.1.2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8.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

46、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4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承包人应提前28天,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采购计划,在发包人审核批准之后,方可采购。对于这部分材料的采购,发包人有调整生产厂家、货源的权力。8.1.5 除合同另有规定,用于临时工程或设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8.1.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7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8.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8.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具体包括钢材、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防水材料、设备以及安装、装修工程中的主要材料等,具体事项执行指挥部下发的相关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包人有权调整集中采购物资的范围,具体按指挥部与中铁物贸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服务协议和采购合同执行。8.2.2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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