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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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 案2009/2010学年第 一 学期课程名称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授课教师陈英南单元号14单元课题第十四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授课班级08国贸4班授课课时:理论2实践0单元教学目的及要求1、要求学生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审证的要点,出口结汇的各种方法;2、熟悉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理解出口核销单的作用,了解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的主要税种及其计算。单元教学内容1、了解不同结算方式及贸易术语下,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2、能够协调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单元教学重点1、信用证方式、CIF术语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2、审证的要点、各

2、种出口单据的制作。单元教学难点1、 审证的要点、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备注无第十四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教学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审证的要点,出口结汇的各种方法;熟悉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理解出口核销单的作用,了解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的主要税种及其计算。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不同结算方式及不同贸易术语下,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2、能够协调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教学内容】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旦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国际性的章

3、程可循: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履行合同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必须谨慎对待,因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履行合同还是衡量企业资信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依法订立了合同却不履约,势必带来信誉上的损失。此外,在履约过程中,还必须严格地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由此可见,严格履行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选择的贸易术语及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出口合同履行的过程也不同,详见下图所示

4、:下面本文按CIF术语成交、凭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为例,将出口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分述如下。概括起来就是货(备货、报检)、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办理货运手续、报关、投保)、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一、备货与报检(一)备货 所谓备货,是指根据出口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花色品种、包装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准备好货物。其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向供货部门或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的交待、检查和督促,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以及刷制唛头等项工作。在备货交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所备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品种要严格核对,使所交运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和信

5、用证的规定。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必须重新加工或调换。 2、备货数量可适当有余,以备不测,在短缺时可以补足,避免短交。3、所备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包括内外包装的方式方法、用料、重量等。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因此,应注意根据仓储要求,严格按统一尺寸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将货物放置标准尺寸的牢固托盘上,并预先正确印制和贴放条形码。 4、运输包装的刷唛,要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式样,要求图形和文字清晰、醒目,位置适当,涂料不易脱

6、落和防止错刷。唛头式样一般由卖方自行制定,并及时通知买方,或在合同上加以说明,以便及时刷唛和货到时提货无误。如果在合同上仅规定由买方决定,则要求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上注明或发运前10一15天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并在货物运往装运港前刷唛完毕。 5、货物备妥的时间应结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船期安排,做到船货相衔接。(二)报检 在出口货物备齐后,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他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领取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报检的方法可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采取送样检验和邀请到产地或仓库检验。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商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如包装、数量、重量、安全性能、卫生等检验。申

7、请报检的手续是:凡法定检验检疫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向商检局办理报检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取得商检局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才能向海关报关。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重新向商检局申请报检。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证 催证是指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卖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买方催促开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国外客户能按时开证,但如果国外行市发生变化或进口商资金发生短缺,往往会拖延开证或不开证,甚至故意不开证。这对我方极为不利。鉴于此,我们应催促对方

8、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催证可在以下情况进行: 1、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之前催证,以提醒客户注意开证时间即将来临。 2、在客户未按时开证的情况下催证或连续催证,以示必须立即开证,否则将延误装运期。 3、在装运期已到客户仍不开证的情况下催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催证客户开来了信用证,则应在来证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接受,但应注意装运期和信用证效期必须以我方能接受为条件。(二)审证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

9、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提供的文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仅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按说信用证是依据出口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理应与合同的条款相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国外客户或开证银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错,或者某些国家对开立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或者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或者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故意行为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所以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进行修改,可以大大减少进口商收汇的风险。 审核信用证,是银

10、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外贸企业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和信用证的一些要求我方能否接受等。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如下:1、开证银行 (1)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和对我国的态度,凡是政策规定我国不与之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均应拒绝接受。 (2)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资信较差的银行,可分别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加列电报索偿条款;分批装运、分批结汇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收汇的风险。(3)核查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是否相符,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以确定信用证的真伪。

11、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4)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受益人的,那么受益人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受益人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受益人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

12、保证是存在缺陷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对受益人来说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因此,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6)由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书。3、检查信用证的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中的单价、总值、币种及大小写是否一致。(3)有无佣金,是

13、否符合合同规定。如所开的金额已扣除佣金,就不能在信用证上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的词句。(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溢短装,那么,信用证的支付金额也应允许有一定的伸缩幅度。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对货物描述的审核(1)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名称、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码、定单号码等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2)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UCP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

14、,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3)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USD50/PC,那么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表示,而是写成:CIF NEW YORK USD50/PC,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5、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出口单证中必不可少的,如来证开错应及时修改,以免制单和交单发生困难,影响收汇。6、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是否

15、合理(1)有效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据此,未注明到期日(即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信用证的有效期还涉及到到期地点的问题。一般有三种情况:在出口地到期;在进口地到期:在第三国到期。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规定方法对出口人最有利,而二、三两种情况,到期地点均在国外,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因而风险较大。为此,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到期,若争取不到,则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2)交单

16、期。信用证还应规定运输单据出单后向银行提交的期限,即“交单期”。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3)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信用证中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卖方最迟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装运。如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运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

17、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运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运期与交单期相距时间太短。7、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信用证运输条款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合同相符,交货地点也必须与价格条款相一致。 (2)若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以及要求承运人出具船龄或船籍证明,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 (3)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多数来证是允许转运或分批的(其中包括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转运或分批)。但也有信用证列明不许转运或不准分批,出口商应及时了解在装运期内是

18、否有直达船到目的地,能否提供直运提单及了解货源情况,是否可以在装运期内一次出运。对信用证列有必须分批,且规定每批出运的日期和出运数量,或类似特殊的分运条款,应根据货源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接受。对于分期装运,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若一期未能按期完成,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若要续运,必须修改信用证。 (4)信用证中指定唛头。如货已备妥,唛头已刷好而信用证后到,且信用证指定的唛头与原唛头不一致,应要求修改唛头。否则,需按信用证重新刷制。8、保险条款是否可以接受(1)保险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规定;(2)保险险别及其它保险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合同的规定。受益人应

19、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若保险公司同意且信用证上也表明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则可接受。9、其他条款(1)银行费用条款 此项条款UCP600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银行费用(一般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如信用证项下是由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同时又由开证行委托通知行通知议付,因此来证由受益人承担全部费用(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显然是不合理的。关于银行费用,可由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谈判时加以明确,一般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2)检查信用证规定

20、的单据条款是否合理。 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及时提供。 要求提交的单据条款是否合理。如:汇票的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发票种类不当;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制要求不妥;提单抬头与背书要求有矛盾;对运输工具、方式或路线的限制无法接受;产地证明书出具机构有误;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实际不符等。(3)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下列信用证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是有收汇风险的: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交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将客检证作为议付

21、文件的条款。要求提供客检证书,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要警防假客检证书诈骗。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署有关单据的条款,如商业发票需由买方签字等条款内容应慎重对待。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付款等。(4)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有矛盾;要求提单的出单日期比装运期早,受益人无法做到。(5)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6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

22、。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6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三)改证修改信用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是:开证申请人提出 开证行 通知行 受益人由受益人提出修改,首先应征求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出口商对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有:1、非改不可

23、的坚决要改,可改可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合同中规定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中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若实际业务中可以不分批装运,则不需修改该条款。2、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被各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有效。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后不能撤回。3、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但它必须不延误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4、受益人应对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修改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修改表示拒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向通知行提交一份拒绝修改的声明书;二是在交单时表示拒绝修改,同时提交仅符合未经修改的原证条款的单据。5、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原

24、则上应一次提出。一份修改通知书包括两项或多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6、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应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人或开证行,同时规定一个修改书到达的时限。7、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8、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9、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10、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三、托运、报关、投保和装船(一)出口托运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

25、业往往在备齐货物并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即开始着手办理租船或订舱、报关和投保等事宜。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托运的程序如下图所示:1、出口企业,即货主在货、证齐备后,填制订舱委托书,委托货代代为订舱。有时还委托其代理报关, 及货物储运等事项。2、货代接受订舱委托后,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随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其它必要的单证一同向船公司办理订舱。3、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如接受订舱则在托运单的几联单证上编上与提单号码一致的编号,填上船名、航次,并签署,即表示已确认托运人的订舱,同时把配舱回单,S/O(Shipping Order装货单)等与托运人有关的单据退给托运人。4、托运人持船公司签署的S/O,填制出

26、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连同其它有关的出口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5、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如同意出口,则在S/O上盖放行章,并将S/O退回给托运人。 6、托运人持海关盖章的由船公司签署的S/O要求船长装货。7、装货后,由船上的大副签署M/R(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交给托运人。8、托运人持M/R,向船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9、船公司凭M/R,签发正本提单并交给托运人凭以结汇。办理货物发运手续前,出口企业应了解和掌握装运港的情况,如港口是否拥挤等,密切注意国际运输的动向。在整个发运过程中,要与外运公司经常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共同研究解

27、决,保证如期装船。外运公司定期编制的船期表上载有船名、航线、国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单期(简称截单期)、受载日期、停挂港口等内容,是船、货衔接的依据,可以作为参考。如果出口货物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易腐、易燃、易爆),需要租用特种舱位或船舶,应在托运单上加以表明,以便使货物安全装运。(二)报关报关是指出口货物出运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接受海关的监管,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运出口。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办理报关时,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

28、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报关经纪行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来办理。首先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1、申报出口企业按照实际出口的货物,根据“外销出仓通知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连同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货单、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品检验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一并向装运口岸海关申报出口。2、查验海关对各种申报单据进行核实,必要时要拆箱(包)查验货物种类、品质、数量、包装等项目。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必须在场,以便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经核查确定,

29、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海关在有关货运单据上签署放行。3、纳税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发货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的14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发货人存款内扣缴。4、放行指海关经审核单证和查验货物未发现问题,在应纳税货物完成出口纳税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在有关报关单证和查验货物记录上签章,并在装货单加盖放行印章,准予货物出境。海关放行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即可提取和发运货物。(三)投保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应由出口

30、企业为货物办理保险。在货物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时要防止漏保和错保,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投保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根据信用证规定,逐项如实地表明货物名称、数量、险别、保额、起讫地点、保险期限、投保人名称等,然后交由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险单。货物投保后,在运输途中遇到不测风险,投保人即可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保险单既是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向银行议付货款必不可少的单据。四、制单结汇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单据及有关证件送交银行,通过银行收取外汇,并将所得外汇

31、出售给银行换取人民币的过程即为出口结汇。我国银行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1、收妥结汇:即先收后结,指议付行收到外贸企业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寄往国外付款行索汇,待收到国外银行将价款转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公司。2、定期结汇: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银行索偿的邮程远近,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公司。3、买单结汇:即“出口押汇”,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

32、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货物发出后,单证不符又无法补救时,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收款,或通过托收方式收款。1、担保议付:即“表提”。即在征得进口商同意的情况下,出口商向开证行出具担保书,要求议付行凭担保议付具有不符点的单据,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时,在随附单据的表盖上注明单证不符点和“凭保议付”字样。2、电提:由议付行先用电讯方式向开证行列明不符点,待开证行确认后,再将单据寄去。“电提”的目的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了解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态度。五、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

33、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防止国家外汇收入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一般为:1、出口企业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并如实填写。2、在出口报关时,海关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编号是否一致,出口货物经审核无误后验放,海关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盖“验讫章”。3、出口企业在向银行交单时,需在所提交的汇票及或发票上注明核销单编号。4、当货款汇至出口地指定银行后,该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5、出口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

34、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6、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给出口企业。(二)出口退税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企业办理完出口收汇核销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3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进货发票。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7、产品征税证明。8、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即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

36、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运货物、投保货运险、审单和付汇、报关、纳税、验收和拨交。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现将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一、信用证的开立(一)申请开证时应注意的问题1、开证时间如果合同规定了开证日期,就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开立信用证;如果合同有装运期的起止日期,那么最迟必须让卖方在装运期开始前的最后一天收到信用证;如果合同只规定最后装运期,那么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开到卖方。总之,要让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

37、运期内装运货物。2、开证时必须以签订的买卖合同为依据合同中规定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必须列明,一般不能使用“参阅第号合同”或“第号合同项下货物”等条款,也不能将有关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附在信用证后。信用证内容必须明确无误,应明确规定各类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明确规定各单据应表述的内容。(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进口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中国银行或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如下: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进口人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等。 2、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8、填制开证申请书(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有关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开证申请书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的文件,因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审慎查核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将其列入开证申请书中。 开证申请书有正面和背面两个部分内容。正面主要包括: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信用证及合同号码、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装运期、信用证的性质、货物的描述、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的金额、种类、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及其他一些条款等。背面内容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

39、的约定,一般由开证行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和习惯做法事先确定并印制,申请人只需签字盖章即可。进口人根据银行规定的开证申请书格式,一般填写一式三份,一份银行结算部门留存,一份银行信贷部门留存,一份开证申请人留存。3、缴付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非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不等,通常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的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会开证。4、支付开证手续费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

40、续费。二、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一)安排运输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在FOB术语下的派船接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1、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以前向船公司提出租船订舱的申请,并告诉船公司预计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如果船公司可以接受该笔货物的运输业务,进口方就可与其签订租船合同。在办好租船订舱手续后,进口方向出口方提供船名、船期等信息,以便出口方就备货及装船方面的情况与船方保持联系。 根据2000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订妥船只,并派船接货。如果由于进口方租船订舱不及时或所订船只不适航、不适载等问题造成出口方

41、在装货方面的损失,均由进口方承担。因此,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租船订舱非常重要。 2、为了保证进口方所派船只与出口方的备货活动衔接,在FOB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出口方须在装运期前、备好货后向进口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进口方通知船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前往装运港装货。 3、如果进口方在出口国设有办事处或代办处,进口方还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由进口方派人到装运港验货、监装。这时,进口方可通过其代理在装运港履行监督的职责,以维护自身权益。 4、在装运过程中,进口方需要与船公司和出口方随时保持联系,以掌握装船的进度。当货物完成装货时,进口方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为有时会发生出口方在货物上船以后,没有及时发装运通

42、知而造成货物漏保或迟保的现象。(二)办理保险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另一种预约保险方式。逐笔投保方式是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预约保险方式是进口商或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

43、船通知后,即直接将装船通知寄到保险公司或填制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三、审单和付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方在确认对方已完成发货义务后,将凭出口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出口方提供的全套单据会通过信用证的开证行转让给进口方,由进口方负责对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进口方在审核单据时一定要把单据与信用证逐字逐句地进行核对。(一)审核的单据 出口方在完成出口义务之后缮制并提交的单据就是进口方

44、需要审核的单据。审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单据是否齐全;单据的名称、份数、内容等与信用证是否一致;各单据之间是否矛盾;各种单据签发的日期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比如装运期早于货物检验日期等)等。(二)审单的时间限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即开证行和进口方进行的审单活动不得超过UCP600所规定的时间。如果超过了时间限制,则认为开证行已接受了所有单据,开证行必须无条件付款。因此,我国的进口企业在

45、得到单据后一定要抓紧时间审单,以免超过审单期限而被动。 (三)审单的结果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方审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进口方审单的目的是要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有做到这点,才能基本保证出口方提交的货物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需要,符合进口方的进货要求。进口方的审单可能出现两种结果: 1、进口方把出口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对比,发现单据正确无误后,进口方即可通知开证行对外付款。 2、进口方通过审单,发现单据和信用证规定存在不符。如果不符点对货物交付没有严重影响,进口方可以通知开证行暂时拒绝付款,并要求出口方进行修改;如果进口方发现不符点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如货物规格、数量

46、、品质等重要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则进口方可拒绝付款提货,并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做出适当处理。如停止对外付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要求国外改正单据;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四、进口报关及验货(一)报关进口货物到港后,应及时向海关填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合同副本、正本提

47、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调节税等。若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还应递交有关进口许可证。若进口货物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则无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但要办理免税手续,海关根据提交的各类单据对照进口货物,查验无误后放行。报关手续一般由外贸进出口公司委托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海关放行后,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货转运至收货人。一切费用均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外贸公司结算,再由外贸公司与用户办理最终结算手续。有时也可经外贸公司提出证明,由用户自提货物。(二)验收和拨交货物 1、验收货物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未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如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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