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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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9分。自2001年以来,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8年只是一次意外)。其中,2001年(承揽合同)、2002年(借款合同)、2003年(技术合同)、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年(技术合同)、2010年(租赁合同)、2011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1年、2002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

2、007年、2010年、2011年);(2)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2003年、2009年)。2010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旅游合同”的司法解释;(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 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4分5分6分合 计2题6.5分3题9分2题9分本章基本框架结构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十章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第一单元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P355358)1.交付(1)所有

3、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年调整)【解释】(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3)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11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5月16日,该耕牛被雷劈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刘某自5月10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答案】ABD【解析】(1)选项A: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0日)为交付时间(5月10日);(2)选项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

5、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月10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

6、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7、定的除外。【解释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

8、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9)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是( )。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答案】B【解析】(1)选项A:

9、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的检验(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10、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2007年案例分析题)(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例题单选题】甲、乙

11、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答案】D【解析】(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

12、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F、G、X、Y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F机器的维修工具)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招标投标(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

13、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2010年多选题)(P358359)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

14、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4.法定解除条件(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

15、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

16、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

17、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合同无效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

18、赔偿损失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C【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三、赠与合同(2010年单选题)(P359P360)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

19、成合同。2.赠与人的义务(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

20、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赠与人的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解释】(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

21、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例题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1)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

22、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A;(2)选项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四、借款合同(2002年案例分析题)(P360P361)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000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利息的支付期限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23、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5.提前偿还(2005年单选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相关链接】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解释】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

24、立。(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五、租赁合同(P361P362)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

25、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相关链接】租赁物危及承

26、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相关链接】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4.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

27、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题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答案】ABC【解析】(1)选项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B: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选项C:甲是房屋的所

28、有权人,丙的占有对甲而言属于无权占有,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4)选项D: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5.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6.买卖不破租赁(2003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

29、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相关链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3年)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

30、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答案】B【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题)六、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P362363)1.房屋租赁的无效(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

31、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解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2.登记备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承

32、租人的优先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33、;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例题多选题】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34、有( )。(2011年)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D【解析】(1)选项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35、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选项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七、融资租赁合同(P363364)1.融资租赁关系(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解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2.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6、3.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租赁物的权属(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2)租赁期间届满,出

37、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2011年)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

38、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单元 单元测验【单元测验链接】【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一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第二单元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承揽合同(P364365)1.第三人(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解释】(1)

39、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2.随时解除(2001年案例分析题)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建设工程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P365)(1)无效合同的界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2)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

40、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2.分包、转包(P366)(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该条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例题单选题】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

41、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承包人垫资(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

42、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表101 垫资与工程欠款的区别垫 资工程欠款未约定的不支付利息按照同期贷同类款利率计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按照约定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4年案例分析题)(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3、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三单元 提供劳务的合同一、货运合同(P370)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

44、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06年案例分析题)4.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5.赔偿额的计算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5、【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运输合同约定的下列条款中,有效的有( )。(2010年)A.乙公司有轻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B.乙公司对货物毁损灭失无过错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C.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D.因收货人的过错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

46、无效(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选项A约定乙公司有“轻过失”(而非重大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时,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该约定有效;(2)选项CD: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10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约定由甲送货上门,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甲承担B.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丙承担C.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乙要求偿付D.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甲要求偿付【答案】AD【解析】(1)选项A: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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