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681115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105.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3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合同编号: 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1、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2、委托人以自己合

2、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认可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3、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4、除信托合同之外任何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信托合同为准。5、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

3、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其他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6、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第一条 释义 受托人: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受益人: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信托合同: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

4、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合同。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数量计量单位,信托单位面值1元。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的总数。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成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信托延期天数:指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6、 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投融资优势,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以信托计划资金25000-3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出资,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超过 100万元的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兴隆、兴华街的“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建筑面积分别约为38000的商业房产及20000的住宅(实际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受让受托人所持

7、有新公司的股权。为保证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即董事长王晶、股东李玉凤及王艺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 1、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2、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8、住所:西安市西大街311号3、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缴付1、币种:人民币2、金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为10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委托人实际缴付的信托资金以本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为准。3、缴付:委托人应于本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将信托资金缴入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账户。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25000-30000万元,其中18个月信托期限的资金规模约为10000万元;24个月信托期限的资金规模约为1500020000万元,最终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9、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分为两种,分别为18个月与24个月,即自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之日起18个月及24个月。 第六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1、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以信托计划资金25000-3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出资,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超过 100万元的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兴隆、兴华街的“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建筑面积分别约为38000

10、的商业房产及20000的住宅(实际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受让受托人所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为保证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即董事长王晶、股东李玉凤及王艺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2、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受托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保管合同,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作为保管人(以下简称“保管人”)保管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3、受托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11、要求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分户管理、分别营运、独立核算。第七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分配原则1、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2、在任何条件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本条中信托利益的计算,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4、信托利益不足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按照每份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占全部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二、信托利益计算 1、信托利益范围

12、 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信托财产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2、计算公式:1)信托期限为18个月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受益人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受益人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2)信托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受益人第

13、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0.5%受益人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0.5%)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受益人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受益人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1%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1%) 三、分配1、分配时间及方式:信托期限为18个月的信托利益在信托期限满18个月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信托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利益分两次分配,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期限满12个

14、月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为信托终止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 个工作日内。 2、信托利益的支付由受托人直接划至委托人在本合同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不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指定分配账户见本合同第二十条)3、特别声明:如信托财产需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的,则信托财产的清算、信托利益的分配在上述程序完毕后进行。第八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一、信托财产的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

15、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3、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邮寄费;4、项目考察、开发费、管理费、评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5、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费、营销费等发行费用;6、推介费用、客户服务费;7、信息披露费用;8、办理担保登记或备案、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9、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等中介费用;10、银行保管费、募集费用和因司法程序所产生的费用;11、保管银行办理信托资金划拨、账户管理等银行结算费用;12、账户监管费13、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

16、其他费用。 除信托报酬、保管费、项目开发费、管理费外,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费用提取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信托报酬(1)信托报酬计收标准: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信托报酬年费率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4% 。(2)信托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受托人信托报酬分三次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第一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2%收取第一次信托报酬,于2012年12月20

17、日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第二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收取第二次信托报酬,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第三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24个月期限信托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2%收取第三次信托报酬,于信托终止时从信托财产中扣除。(3)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在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分配完委托人信托利益后余额部分亦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4)信托期限延期期间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如信托财产需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则信托报酬年费率不变,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按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至信托财产实际处置完毕日期间

18、的实际延期信托天数计算,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中扣收。(5)特别提示: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致使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须返还。 2、银行保管费 一次性支付20万元 。 3、项目开发费及管理费预计不超过信托计划规模的 5 /年。三、税费处理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核算方法 1、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2、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专门用于本信托项下的资金结算,进行核

19、算管理,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3、受托人为本信托建立单独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确保本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九条 信托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信托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且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信托计划约定总规模的最低限; 2、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限制; 3、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签署保管合同; 4、本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资金运用合同已签署。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以受托人发布的成立公告为准。特别提示: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或因国家政策变化

20、等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成立,受托人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委托人已缴付的信托资金返还至委托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自信托资金实际交付日至信托资金返还日期间的利息。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二、信托变更信托计划成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三、信托终止本信托计划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因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信托无法

21、存续或继续存续将违反信托目的,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申请; 4、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5、本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6、信托计划提前终止:(1)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担保方、担保物出现重大变故、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本信托计划相关合同约定等情况,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2)信托期限满18个月后,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相关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全部股权受让价款,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7、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发生重大违约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计划期限内行使权利或

22、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信托终止。 第十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一、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二、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清算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受益人。二、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清算报告无异

23、议。三、全体委托人在此同意,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四、分配顺序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如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1、税费; 2、在信托清算期间所发生的与信托财产清算相关的合理费用; 3、在信托终止前发生而未获得清偿的其他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分配信托利益。 第十二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自信托成

24、立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参加受益人大会的权利;(4)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本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加入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

25、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6)同意并认可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7)在本信托存续期内,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8)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其自身到期债务;(9)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10)承担因受托人行使信托财产相关权利(债权/股权等)所产生的义务和后果; (11)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1)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

26、酬;(3)为信托财产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开户人的权利,以及操作和监督管理信托财产的运用; (4)以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身份,享有并行使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利;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1)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2)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妥善保管处理本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

27、年;(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及规则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全部信托单位50以上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一、召开事由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第九条情况除外);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受托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6、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二、会议召集

28、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均由受托人选择确定;2、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全部信托单位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会议决议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三、召开受益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1、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

29、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四、受益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方式。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受托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受益人大会。出席会议者持有信托合同(授权代表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信托资金缴款确认书进行权益登记后出席会议; 2、通讯开会方式。受益人将其对表决

30、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方式进行表决。五、会议提案与程序 1、会议提案受托人、受益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全部信托单位10%以上(含10%)的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提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首先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受托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受托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受益人选举产生一名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最终形成决议。六、表决 1、每一信托单

31、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表决总数; 4、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并最终形成决议报监管部门。七、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生效与公告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受益人大会

32、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第十四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本信托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由受托人在解散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一、受托人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受益人大会决议更换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二、变更受托人的条件:1、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费用已全部结清;2、受益人已支付或在信托财产中已扣除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三、受托人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

33、移交手续完毕之日起,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一、风险揭示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建设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延期风险、不可抗力和其他风险等,上述风险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1、信用风险由于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担保方信用缺失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义务或担保方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风险。2、政策风险房地产业目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国家实施调控政策,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可能会遭受政策风险,导致企业不能正常

34、生产经营、销售的风险。3、经济周期风险根据经济发展周期理论,经济总是以周期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或不景气都会直接对房地产业产生巨大影响。从长远看房地产价格是上升的,但在一个周期内,房地产价格会有升有降。在经济发展下降期房地产企业可能会少获利或亏损,出现风险。4、经营管理风险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经验、管理水平及对房地产市场的业务操作经验等也会对项目运营及信托资金的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经营管理风险包括资金风险、工期风险、销售风险。5、建设风险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房产尚属于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因资金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导致在建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建设风险,由此可能造成信

35、托财产的损失。6、抵押物处置风险由于市场波动或其它特定因素等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变化,致使受托人无法及时将抵押物变现或变现金额无法足额覆盖本信托计划项下应收的股权受让价款,从而影响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实现,甚至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7、延期风险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发生重大违约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计划期限内行使权利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则可能导致信托期限延长、信托利益受到损失、信托资金也可能受到损失等情形。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36、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政府行为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9、其它风险。其它风险亦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二、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 无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

37、户,并在受托人发布信托成立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报告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按季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应于知道情况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方式报告委托人、受益人。三、信息披露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2、受托人网站公告(www.wti-);3、受托人以传真、

38、电话或信函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第十八条 信托当事人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一、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受益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39、,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9条 其他约定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资金缴款确认书、信托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40、。 2、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受益人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持继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本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缴款确认书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二、通知和送达 1、通知(1)通讯地址变更委托人、受益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将通讯地址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委托人、受益人告知受托人通讯地址变更的书面函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亲自送达或邮寄送达给受托人。如在信托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应在信托期限届满前或变更后最近一次信托利

41、益分配前办理相关变更确认手续。受益人变更其在本合同中确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受益人本人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必备证件a、本合同原件; b、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手续a、提交受益人信息变更申请一式两份;b、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c、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d、受益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3)特别提示:若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有误或上述信息发生变化,而受益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信托利益支付延误的,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送达

42、方式及送达地点: (1)若委托人、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来电、来函索取相关信息,受托人按本合同注明的委托人地址以传真或信函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信托相关事宜。 (2)受托人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传真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受益人。 (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方式一: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交付日视为送达;方式二:以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方式三:以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 三、本合同的组成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保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规

43、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保管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可分割性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无论由于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五、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

44、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七、标题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

45、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其他机构的,由其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或撤销本合同。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2、认购情况信托期限: 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