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除尘器工程商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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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315MW机组静电除尘器工程商务合同业主方合同编号:XY2005-315GC-SG002承包商合同编号:20050303业主方: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承包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山东省滕州市签订日期:二五年四月十九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XY2005-315GC-SG002 签字日期: 2005年4月19日 签字地点: 山东滕州本合同于2005年4月19日由 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和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商”)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业主方为获得以下本合同工程包括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即电

2、除尘工程,并接受了承包商以总金额¥3479万元(叁仟肆佰柒拾玖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总价”)提供上述本合同工程及相关服务。双方特此同意如下: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 以下文件应构成业主方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合同条款(4) 合同附件(5) 招标文件(6) 投标文件(7)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如发生有关条款的变更

3、时,以最终变更为准。3. 考虑到业主方将按照本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承包商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方提供本合同工程、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4. 考虑到承包商将按合同规定提供本合同工程、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业主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5.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生效日期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最晚日期为准:(1)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2) 如果法律有此要求,由合同主管当局批准; (3) 业主方收到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其负责落实的上述条件;力求在合同签字后60日内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并将

4、批准日期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6. 本合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 10 份,业主方6份,承包商 4份。业主方和承包商由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所写日期和地点签订本合同。 业主方 承包商名 称: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名 称: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 滕州市荆庄街19号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陵园路81号邮 编:277500 邮 编:364000电 话:0632-5681751 电 话:0597-2109898/2206688传 真: 0632-5681751 传 真:0597-2229388开 户 银 行:建设银行滕州市

5、支行建滕分理处 开 户 银 行:福建省中行龙岩分行账 号:646836016000114343 账 号:860002334528095001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合同审查单位:日期: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定 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业主方”是指 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承包商”是指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章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章中所

6、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工程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承包商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性能验收试验

7、”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热电联产的本合同工程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电厂”是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14“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

8、5“现场”是指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工地。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列示和规定。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9“单台设备”是指合同设备中对应一台机组所需的设备。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文件。1.21“分包商”是指由承包商将合同范围内任何部分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

9、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全部交付完毕。1.23“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工程(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等要求的情形。1.24“监造代表”是指由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1.25“潜在缺陷”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设备的隐患。1.26“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2. 合同标的本工程合同将用于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

10、315MW火电机组静电除尘器工程。2.1静电除尘器工程承包范围为静电除尘器工程相关范围内的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设备安装、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168小时试运行、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技术协议书。2.2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附件1技术协议书。2.4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见附件1技术协议书。2.5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技术协议书。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附件1技术协议书。2.7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及保险。3. 工作和供

11、货范围3.1 合同工作和供货范围3.1.1合同工作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3.1.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3.1.3 业主方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供货范围,并按分项报价扣减相应减少的项目费用。3.2 安装3.2.1在安装过

12、程中,承包商应负责协调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安装进度、安装设备的管理、设备及材料的堆场及管理、安全措施及承包商人员与项目场地周围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3.2.2承包商应确保其安装过程不会造成项目场地周围环境的恶化,不得因其造成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3.2.3承包商服从业主的施工组织及调度,业主提供合理的施工及临建场地,为施工电源提供方便,施工水源根据现场情况,提供出合理位置,承包商按业主要求装表计量,水费按生产用水2.80元/立方米,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电费按0.7元/kwh。3.2.4承包商应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及验收按国家现行相应条款进行,同意并接受业主委派

13、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承包商执行业主方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3.4 调试、试运行及性能验收试验服务应包括静电除尘器设备的调试,并对电除尘进行分部试运转及整套启动调试(包括参加机组168小时试运)。承包商还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加业主组织的对电除尘进行性能验收试验。3.5 培训承包商应对业主提供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承包商的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两部分。该类培训是能使运行维护人员对机组的有关运行维护各方面能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同时,承包商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培训资料。有关培训的细节详见技术规范书。 3.6 安全施工3.6.1承包商应确保工程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或若没有

14、作出如此规定时,则以令业主合理满意的方式)进行建设。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非法地对公众构成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若业主合理地认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项目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商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施工。3.6.2未经业主批准,承包商不得使用项目场地用作实施工程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3.6.3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及达标投产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管理,安全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专款专用。3.6.4承包商承担因自

15、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商应立即上报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人应为此提承包商便条件。3.6.5承包商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有毒有害环境中、易爆易燃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实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3.6.6发包人与承包商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3.7 工程照管承包商应负责看护及保管工程的各个部分直到该部分按本合同移交业主之日为止,并应在该工程部分在此期间因任何原因遭受任何损失或损毁时自费予以恢

16、复完好(以下简称“工程照管”)。承包商还应对由其或其分包商在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质量保证过程中引起的工程的损失或损毁负责。3.8协调承包商应对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商在服务中应防止人员伤害以及其它财产损害。3.9 毗邻的第三方设施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因承包商履行服务而导致的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商履行服务的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商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或更换。3.10 项目进度表和进度报告承包商应保持并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履行服务的最新月进度表(

17、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以下简称“项目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以下简称“月进度报告”)。承包商应负责保证按照本合同要求所需进度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商的进度表,承包商提供的项目进度表应按服务的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除上述事项以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 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已付清;(2) 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3) 详细叙述在月进度报告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

18、(4) 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5) 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6) 有由设备供应分包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7) 业主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3.11 安全注意事项承包商应实施和管理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法律及时生效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标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3.12 与第三方配合在收到业主的书面请求后,承包商应给予业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在项目场地及其附近进行工作的机会和便利。3.13 应急工作如果在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出现与此有关的紧急情况,需紧急进行保护或补救工作以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时,承包商应立即进

19、行此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如承包商因任何理由不能立即进行这些工作,业主可以进行或促使进行其认为为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所必需的应急工作。在此情况下,业主应在此类紧急情况出现后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将这种紧急情况、所做的工作和理由通知承包商。如果业主所进行或促使进行的这些工作是根据合同应由承包商自费承担的,则承包商应补偿业主发生的与此有关的合理费用。3.14 项目场地清理3.14.1 工作过程中的项目场地清理在其履行服务过程中,承包商应及时清除项目场地,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它瓦砾在项目场地上堆积。并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

20、、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项目场地。3.14.2接管后的项目场地清理除非业主另外同意,在机组启动日或之前,承包商应从项目场地内清除所有的汽油、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项目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的状态。承包商应在有关质保期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业主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商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商或分包商运到项目场地上的、或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作为在项目场地施工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商如发现项目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项目场地上释放或

21、从项目场地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自行处理该等情况,同时还应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业主。3.15 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商尤其应负责:(1) 进行设计、制定技术规范,选择确定材料、设备、设施、工具的供应和加工工艺及技术的采用。(2) 合同下的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3) 采购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4) 把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和保管。(5) 实施安装及所有在静电除尘器分工界限内属于承包商的工作。(6) 按合同规定对静电除尘器进行试验、调试、校正和修理及性能验收试验。(7) 在静电除尘器的质量保证期内,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和材料、设备

22、或其他物品。(8) 按合同的具体规定直到移交生产日期,除提供为实现在本合同所述目的所需的所有物品外,还应提供所需的消耗性材料、备品备件、竣工图纸、工艺流程图和运行与维护手册说明书、技术规范等。3.16 为本工程的目的,业主负责向承包商提供水、电、气的接口,但承包商须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4. 合同价格4.1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3479万元(两台炉工程),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玖万元;其中每台炉工程总价为¥1739.5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

23、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3038万元(其中设备费用¥303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叁拾捌万元_;其中每台炉工程设备总价为¥1519万元。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商所应纳的税费以及设备包装费。4.1.2 合同系统的安装费为¥349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元;其中每台炉工程安装费总价为¥174.5万元。安装价格包括静电除尘器所有相关工程的安装费用。4.1.3 调试费用免费,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免费。调试费是指本合同工程整套启动调试费,包括承包商技术支持方人员各种费用和承包商对业主技术人

24、员的培训费用。4.1.4运杂费¥92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贰万元;其中每台炉工程运杂费¥46万元;合同设备运杂费包括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对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从制造厂到现场安装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2。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4.3.1本工程合同的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4.3.2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固定的。(1)承包商为实现静电除尘器的各项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而对设计进行修改。(2)合同有效期内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3)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

25、(4)安装组织因素。但由于业主的因素,对静电除尘器的设计提出优化,或为便于组织安装增减工程范围,承包商应同意,并增减相应的合同价格。4.3.3承包商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商支付。 5. 付 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5.3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5.3.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以业主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业主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的10% (¥347.9万元)作为预付款。5.3.2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款的扣除进度款

26、付至30%时冲抵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60%时冲抵完毕。5.4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4.1供方提供合同中每台机组各套设备的排产计划及相关用于证明开始生产的文件,经确认后,供方向需方提交金额为每台机组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机组合同总价的30作为投料款;5.4.2设备达到组装条件或进度达到80%后,供方向需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中每台机组总价4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台机组合同总价的40作为进度款;5.4.3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台机组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开箱验收合格后,供

27、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支付该台机组合同总价的10%完工交货款。5.4.4每台机组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投入生产运行满一年后,并且待每台机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台机组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5.5安装工程费的支付5.5.1承包商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业主确认(以下简称“计量”),业主应在承包商

28、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业主应在承包商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果承包商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果业主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业主对承包商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商按业主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业主,业主在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5.5.2当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每台机组安装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

29、业主开具金额为合同安装工程价格100%的国家通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此后,业主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安装工程款项,剩余的安装合同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5.5.3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静电除尘器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支付给承包商安装工程费用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6运杂费的支付:5.6.1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单台机组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等运至交货地点,并提交金额为该台设备合同运杂费100的国家通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交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设备到货验收证明等,业主审

30、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台设备合同运杂费的100。5.7 付款时间以业主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付违约金。5.8 根据本合同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向业主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业主。如逾期不交,业主有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5.9 由承包商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6. 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工程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

31、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承包商负责散件设备的现场组装,费用自理。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1技术协议书。6.2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地现场业主方指定地点。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承包商转移给业主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承包商承担,交付之后由业主方承担。收货单位: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地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承包商转移给业主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承包商承担,交付之后由业主方承担。6.3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前三个月,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的规定

32、向业主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承包商应以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业主方,业主方在15天内确认发货的时间。在此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承包商再以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业主方。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港口/机场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0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公路运输以到现场日期为准。6.5 承包商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承包商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承包商应

33、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业主方。合同号、设备编号、货物备妥发运日、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货物总毛重、货物总体积、总包装件数、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6.7 附件1技术协议书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 承包商应按附件1技术协议书和附件1技术协议书规定,向业主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6.9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承包商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

34、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业主方。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1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业主方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业主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6.11 业主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商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承包商应提前15天以

35、传真方式通知业主方交运日期。如果业主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商有权发货。上述业主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6.12因业主方原因要求承包商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业主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承包商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3 技术资料快递邮寄地址:详见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7. 包装与标记7.1 承包商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和“GB/T6388-1986”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

36、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商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7.2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至少三个月)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

37、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产品包装前,承包商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3 承包商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4 承包商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7.4.1 合同号;7.4.2 目的地;7.4.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7.4.4 设备名称、机组编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7.4.5 箱号/件号;7.4.6 毛重/净重(千克);7.4.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7.4.8 唛头:除上述唛头外,3号、4号机组要分别标明数字3、4并以蓝色、红色的底色加以区别,

38、如下所示:3-蓝色-用于3号机组4-红色-用于4号机组7.4.9 生产日期:7.4.10 生产工厂:7.5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7.6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2000”和“GB/T6388-1986”的规定。7.7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

39、支架或包装垫木。7.8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9 技术规范书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4款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10 承包商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4款相关内容。7.11 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

40、12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3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4 承包商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5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6 承包商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7.16.1 合同号

41、;7.16.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7.16.3 目的地;7.16.4 毛重;7.16.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7 凡由于承包商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商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业主方应协助承包商做好记录,承包商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商应尽快向业主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8 所有钢制包装箱由承包商自行回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 承包商应及时

4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特别指出,承包商应在合同草签后,按业主方要求及时提供能够满足设计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否则按11.11收取违约金。8.2 承包商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业主方按承包商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 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业主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

43、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5 承包商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参与承包商的技术设计,并向业主方解释技术设计。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并参加。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8.8 承包商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商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经业主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业主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

44、业主方要求。8.9 需要承包商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商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8.10 承包商(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1 凡与本合同工程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商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2 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业主方予以确认。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现场服务人员,承包商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业主方认可的服务

45、人员。如果业主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商没有答复,将按11.12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3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1技术协议书。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 监造9.1.1 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1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技术协议书和附件1技术协议书的规定。9.1.2 业主方或委托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1技术协议书。9.1.4 为方便监造检验,承包商有义务为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9.1.4.1在本合同工程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月度检验计划;每两周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供一次实际制造进度。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提供与本合同工程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1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4.4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承包商工厂实际生产过程。9.1.5.1若监造代表不能按承包商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承包商工厂的检验/试验工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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